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时兵,男,汉族,农民,生于1977年2月7日,住湖北省竹山县柳林乡洪坪村4组。
因竹山县烟叶分公司诉答辩人烟叶救灾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原告没有烟叶救灾款发放权,也不是烟叶救灾款实际发放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现答辩如下:
众所周知,烟草业务属于特种经营事项,从来都由国家垄断。烟叶生产也一直由法人公司从严管控。为了切实维护烟农利益,湖北省烟草公司十堰市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采取的管理措施一贯是“账款分离”。无论烟用物资收款、烟叶收购付款或者烟叶救灾款发放,其下级分公司都只能记账不得沾钱。
原告诉称“由于原告工作人员疏忽,补偿给被告救灾补偿款”,其说法明显不实。就烟灾补偿来说,原告只能确认灾情、初步核灾、将初核受灾损失上报。市公司复核查实后,从市行账户向答辩人和其他灾农个人账户直接支付由其最后敲定的救灾款。上述程序体现了市公司执行多年的“烟灾直补”政策,原告根本无权经手烟叶受灾补偿资金。
市公司最后核灾数额、支付办法和现已支付项目等都由其按省烟办《关于下拨2012年烟叶自然灾害绝收烟田损失补助资金的通知》和《十堰市两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烟叶生产自然灾害预
防及救灾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正当安排。原告是其分公司,无权决断市公司业务或审核市公司会计账簿。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市公司之间早已形成烟款直通机制,只要本案纠纷事实存在,市公司就有权从答辩人账户直接抵扣,没必要多此一举。原告既无收款权,也无付款权,更不是烟叶救灾款实际发放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诉讼行为显然是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于事不实,于情不通,于法不容。答辩人恳请法庭对原告驳回起诉,劝其悬崖勒马。
答辩人:
2013年1月15日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时兵,男,汉族,农民,生于1977年2月7日,住湖北省竹山县柳林乡洪坪村4组。
因竹山县烟叶分公司诉答辩人烟叶救灾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原告没有烟叶救灾款发放权,也不是烟叶救灾款实际发放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现答辩如下:
众所周知,烟草业务属于特种经营事项,从来都由国家垄断。烟叶生产也一直由法人公司从严管控。为了切实维护烟农利益,湖北省烟草公司十堰市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采取的管理措施一贯是“账款分离”。无论烟用物资收款、烟叶收购付款或者烟叶救灾款发放,其下级分公司都只能记账不得沾钱。
原告诉称“由于原告工作人员疏忽,补偿给被告救灾补偿款”,其说法明显不实。就烟灾补偿来说,原告只能确认灾情、初步核灾、将初核受灾损失上报。市公司复核查实后,从市行账户向答辩人和其他灾农个人账户直接支付由其最后敲定的救灾款。上述程序体现了市公司执行多年的“烟灾直补”政策,原告根本无权经手烟叶受灾补偿资金。
市公司最后核灾数额、支付办法和现已支付项目等都由其按省烟办《关于下拨2012年烟叶自然灾害绝收烟田损失补助资金的通知》和《十堰市两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烟叶生产自然灾害预
防及救灾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正当安排。原告是其分公司,无权决断市公司业务或审核市公司会计账簿。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市公司之间早已形成烟款直通机制,只要本案纠纷事实存在,市公司就有权从答辩人账户直接抵扣,没必要多此一举。原告既无收款权,也无付款权,更不是烟叶救灾款实际发放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诉讼行为显然是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于事不实,于情不通,于法不容。答辩人恳请法庭对原告驳回起诉,劝其悬崖勒马。
答辩人:
20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