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实现程序正义
[摘 要]补充侦查在刑事诉讼中仅占极小的一部分,刑事诉讼法也对此所作规定不多,但正是由于规定的比较粗糙,在实践中由补充侦查引申出来的问题诸如超期羁押,侦查监督缺失,以及补充侦查形式化、表面化等等,却使整个刑事诉讼不能不重新审视并对其加以重视。文章正是从介绍分析我国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 建立程序正义, 完善我国补充侦查制度。
[关键词]补充侦查;问题;程序正义
补充侦查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 在原有侦查工作基础上, 就案件中事实不清, 证据不够p 一、我国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关于补充侦查制度的适用条件规定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补充侦查制度包括了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但对于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范围缺乏明确规定,即哪些情况适用退回,哪些情况属于自行侦查,法律没有做出规定。在实践中显得过于随意,完全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1]从而影响补充侦查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比率太高
作为侦查制度的常态来说,应当是侦查机关经过侦查获得充分证据,然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法庭上检察机关提交证据材料,经过质证,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而补充侦查制度是侦查制度的反常态,即只有在原侦查没有完成或有缺陷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是作为诉讼程序的一种例外。但从司法实践来看,退回侦查却几乎成了常态,而非例外。检察机关遇到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时,往往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很少自行侦查。退补率过高,违背了刑事诉讼中的保护人权和效率的价值,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诉讼效率低下,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畅进行。
(三)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质量仍不高,重复补侦案件占很大比重,退而不查的现象也比较严重
“侦查机关往往对退回补充侦查有抵触情绪,认为这是公诉机关有意为难。很多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侦查机关往往以‘无法查清’、‘犯罪嫌疑人原已交代’、或者出具几份‘说明’应付补充侦查。”[2]由于退补率过高,司法资源相对紧张,犯罪率逐年上升,案件积压多,因此实践中退而不查的现象也见怪不怪了。
(四)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过于简单
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实现程序正义
[摘 要]补充侦查在刑事诉讼中仅占极小的一部分,刑事诉讼法也对此所作规定不多,但正是由于规定的比较粗糙,在实践中由补充侦查引申出来的问题诸如超期羁押,侦查监督缺失,以及补充侦查形式化、表面化等等,却使整个刑事诉讼不能不重新审视并对其加以重视。文章正是从介绍分析我国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 建立程序正义, 完善我国补充侦查制度。
[关键词]补充侦查;问题;程序正义
补充侦查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 在原有侦查工作基础上, 就案件中事实不清, 证据不够p 一、我国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关于补充侦查制度的适用条件规定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补充侦查制度包括了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但对于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范围缺乏明确规定,即哪些情况适用退回,哪些情况属于自行侦查,法律没有做出规定。在实践中显得过于随意,完全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1]从而影响补充侦查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比率太高
作为侦查制度的常态来说,应当是侦查机关经过侦查获得充分证据,然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法庭上检察机关提交证据材料,经过质证,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而补充侦查制度是侦查制度的反常态,即只有在原侦查没有完成或有缺陷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是作为诉讼程序的一种例外。但从司法实践来看,退回侦查却几乎成了常态,而非例外。检察机关遇到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时,往往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很少自行侦查。退补率过高,违背了刑事诉讼中的保护人权和效率的价值,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诉讼效率低下,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畅进行。
(三)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质量仍不高,重复补侦案件占很大比重,退而不查的现象也比较严重
“侦查机关往往对退回补充侦查有抵触情绪,认为这是公诉机关有意为难。很多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侦查机关往往以‘无法查清’、‘犯罪嫌疑人原已交代’、或者出具几份‘说明’应付补充侦查。”[2]由于退补率过高,司法资源相对紧张,犯罪率逐年上升,案件积压多,因此实践中退而不查的现象也见怪不怪了。
(四)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过于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