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商业道德

作者:徐少锦

哲学动态 1997年12期

  中国的商业道德产生于先秦;以司马迁的《史记·货殖列传》为标志,其基本框架形成于西汉;经过大约15个世纪的沉默,到明代中期由于农业、手工业与商业的发展,商德获得了丰富发展,表现在刊行了一批总结经商经验与用于商德教育的书籍,如明末闽商李晋德撰写的《客商一览醒迷》、清初憺漪子编写的《士商要览》、清代王秉元纂集的《生意世事初阶》、清乾隆时商人吴中孚编撰的《商贾便览》等,还有如《营生集》、《醉笔堂三十六善歌·商贾三十六善》等专讲商德准则的蒙训读物,至于散见于家规、族法、地方志、文艺小说以及学者们文集中的商务内容,更是比比皆是。归纳起来,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

  (一)商德哲理 即商德的理论依据。古代商德大体上以人性论、义利论、时空论作为其理论立足点。认为好利欲富是人的本性,自天子王侯到庶民百姓,都是有利欲的,不仅都有利欲,而且还患贫求富。“富者,人之情性,所不学而俱欲者也。”(《货殖列传》)人性的这种好利求富是包括经商在内的一切行为的驱动力。“利之所在,天下趋之。”(《苏洵:《上皇帝书》)“有利则竭蹶而趋,无利则掉臂而往。”(乾隆《宣化府志》卷37)

  人性的这种内在要求,在经商过程中如果任其发展,就会危害国家利益而致百姓危困,特别是唯利是图的巨商们的贪婪性、投机性、欺诈性和侈糜性,具有很大的破坏性。这就必须运用法律与道德的力量加以约束,而儒家的义利统一论便是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儒家主张见利思义、利以义取,认为“德义,利之本也”(《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孔子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但若合乎义,“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

  不过,以义取利,必须具有正确的时间与空间观念,能够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出身新安巨商家庭的汪道昆(1525—1593)说:“古之货殖者,必因天时,乘地利,务转毂与时逐,毋系一隅。”(《太函集》卷51)意思是自古经商谋生的人,必须考虑天时、地利、市场货物的余缺及其变化,不要局限于一时一地而不随机应变。因为商品交换受供求规律的支配,而货物余缺又因时间、地点的不同而不同,其所造成的合理差价便是商人的利益所在。故“夫良商不与人争买卖之价,而谨司时,时贱而买,虽贵贱矣;时贵而买,虽贱已贵矣。”(《战国策·赵策》)这里讲的时,有时机、季节、时宜、时势、时政、时效等多种含义。司马迁特别强调把握“时”对经商致富的重要性。指出:周人白圭就“乐观时变”,利用由季节变与年景丰歉所造成的商品供求变化,“人弃我取,人取我与”而致富,成为后世商贾效法的榜样。中国古人的商贸活动大体上是以对人性、义利和时空三者经验性的认识为前提的。正是在这种朴素的哲理指导下,随着商业经营实践的发展,才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商德规范。

  (二)商德规范 中国古代的商德规范很多。其中以诚实守信、市不豫贾最为基本,是支配其他商德规范的两大商德原则。如清人石成金所说:“为商者,诚欲通有无,权子母,总不出公、诚二字。”(《传家宝全集》)

  1.市不豫贾。就是“公市不豫”(晏子《春秋·问篇》)、买卖公平、“市价不二”等价交换。这是价值规律的根本要求。“市不豫贾”就是卖者不虚定高价,愚弄、诳骗顾客以牟取暴利。明清时的许多商人认为,这是商德的首要原则。“经营商业,首重公平,故各业皆有社会创立公所,由董事组织评定甲乙价目,公道贸易,庶几有余不紊,进行发达之端,关于商业兴旺之一大宗旨也。”(《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

  2.诚实守信。就是童叟无欺,讲求信誉。诚实守信与买卖公平是互相关联的。前者是后者的保证,后者是前者的基础。买卖公平是诚实守信的核心内容。管子要求商贾做“诚贾”,主张“非诚贾不得食于贾”(《管子·乘马》)。诚实不欺是商业发挥积极作用的内在要求,“商贾敦悫无诈,则商旅安,货通财,而国求给矣。”(《荀子·王霸》)宋代周敦颐在《通书》中对诚作了本体论与人性论证明,说诚是“圣人之本”与“百行之源”。这样,诚信便成为商贾的人格追求与立业根本,处理与国家、同行、顾客、主人、佣工等关系的基本原则。一些享有美誉的商贾与老店,“如扬州的戴春林,苏州之孙春阳,嘉善之吴鼎盛,京城之王麻子,杭州之张小泉,……得名之始亦只循‘诚理’二字为之,遂食其报于一、二百年。”(《金安清:《水窗春呓》)

  3.货真量足。这是市不豫贾、诚实守信在出售商品的质、量上的表现。《周礼·地官》早就要求“贾民禁伪而除诈”,规定:“凡市伪饰之禁。……在商者十有二,在贾者十有二”。伪饰就是以假充真。商贾手中十件商品中如有两件质量不达标,便禁止出售。商品“以苦杂良”、以假掺真、以次充好、以少冒多,商人利益也会受到损害。春秋时虞孚采纳了妻兄出的歪点子,在把漆从越国运到吴国去卖时,在漆中掺了漆叶膏,结果发霉变质卖不出去,亏掉全部本钱无法回乡,便当了乞丐客死吴国。(事见《郁离子·虞尔》)

  4.勤劳经营。大凡正真的商贾,不论是肩挑手提的小商贩,还是拥资百万的富商巨贾,无不勤进货、勤销货,精于工计。司马迁在谈到“廉吏归富”的原因时说,“贪贾三之,廉贾五之”(《货殖列传》)。廉贾是指货卖得便宜、因而卖得快、资金周转快的商人;相反,贪贾是指货卖得昂贵,因而卖得慢、资金周转慢的商人。所以廉贾做五趟生意,贪贾只能做三趟。商事勤能生财,家事勤能节财。清代歙县大盐商鲍志道虽“拥资巨万,然其妻妇子女,尚勤中馈篑帚之事。”

  5.节俭生活。“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李商隐:《谈史》)勤为开源,俭为节流。两者必须结合,才能肥家守业。经商致富的祖师爷白圭“能薄饮食,忍嗜欲,节衣服”(《货殖列传》),是勤俭的榜样。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的唯一的中国理财家、清代大臣许国(1798—1865)总结徽商经验时说:“以商贾之道言之,大抵能创一肆守一业者,其人必工心计,习俭勤,且旦夕以身入其中而又知人而善任,非是则败。”(《条奏部议银票银号难行折》)看来,勤于用脑用力和生活俭约朴素是商人创业守业的必要条件。

  6.和睦有礼。“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在商德上集中表现为“和气生财”的格言,对同行、对上下、对亲戚邻里,都要以和为贵;对顾客挑剔商品与讨价还价不能发怒与漫骂。唐代柳宗元在《宋清传》中就抨击了翦翦逐利的小商们那种“一不得直(直同值,价钱),则沸然怒,再则骂而仇耳”的粗横态度。《商贾三十六善》警告商人:“暴以待人,祸患难免”。在题名为《营生集》的无名氏所留给子孙的家训中告诫道:“礼义相待,交易日旺”;要“除尽躁暴之气”……万事笑容向人为上。

  7.爱国守法,历代义商能自觉牺牲自己的利益而维护国家利益。春秋时郑国弦高出外经商,发现秦军欲偷袭郑国。他急中生智,一面派人回国报告军情,一面自己拿出十二头牛和四张皮革等物,矫命犒劳秦师,使秦军将领误以为郑国早有准备,放弃了原来的计划,成为我国第一位爱国商人,南宋时的魏胜、明代的阮弼等也是其爱国的代表人物。

  8.乐善好施。不少商人富裕后能敦睦亲邻、疏财济世、还报社会。春秋越国大夫范蠡弃官下海经商,“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再分散与贫交疏昆弟。此所谓富好行其德者也。”(《货殖列传》)唐代药商宋清不仅只出售质量上好的药材,而且“贫市清药,常多折券,人有急难,倾财救之。”(李肇:《国史补》)随着商业的繁荣,明清时期涌现出了大批广济博施的商人,他们出资关心孤老、扶助贫病、赈饥驰逋(逋谓欠债)、施棺掩骼、定婚娶妇、买药治疫、修桥铺路、筑堤设渡、建立义仓、兴办学校、资助刊印书文等等。这类义行在县志中记述甚多。

  此外,尚有“精通商术”、“力戒赌、嫖、酒”等等商德规范,因篇幅所限,不再评述。

  (三)商贾理想追求 中国古代的商业伦理文化,集中体现为明清时期儒商们创业垂统的理想追求。他们不把经商仅视为谋生的手段,而作为毕业追求的事业来对待。这种理想追求萌芽于先秦,如范蠡弃官从商,年老传业子孙“子孙修业而息之,遂至巨万。”范氏遂为商业世家。到西汉初年,宣曲(今西安市西南)任氏经商发家后,子孙数世谨守祖训,也以商为业。不过,这种创业、乐业、守业精神,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没有得到发展。就总体而言,经商不过是养家糊口的手段。商人只是处于社会低层的市井小人。东汉大臣杨震以不为子治产业为清商而名垂史册。司马迁为商人立传,班固抨击他“述货殖则崇势利而羞贫贱”(《汉书·司马迁传》),是蔽而不明。《颜氏家训》虽然提倡学习农商工贾知识,但目的是为了使子弟为官从政时有经世务实的本领。即使到了宋代,大诗人陆游还教诫子孙不要“流为工商,降为皂隶”(《谓南文集》卷21);“切不可迫于食,为市井小人之事耳。”(《水东日记》卷15)

  明中叶以后,由于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商业空前繁荣,社会风气随之大变。有些地方,商贾的地位高于士大夫阶层。如“徽州风俗,以商贾为第一等生业,科举反在次着。”(《二刻拍案惊奇》卷37)同时,经商致富还可凭借金钱的力量进入社会上层。这使屡试不第或贫寒儒生纷纷改变科举仕途和耻于言利的思维模式而加入商人队伍,走上了儒商结合的道路。晋商席铭(1481—1523)“幼时学举子业不成,又不喜农耕,曰:‘丈夫苟不能立功名于世,抑岂为汗粒之隅,不能树基业于家哉!’于是……贸迁居积,起家巨万金。”(《大明席君墓志铭》)在他们看来,士商异业而同道,无彼尊此卑之分。徽商的代言人汪道昆说:“良贾何负宏儒!”(《太函集》卷55)他们以一种自豪、自负、自尊、自强的心态,把经商谋利与求圣为贤统一起来,认为“天下岂有白丁圣贤、败子圣贤哉!岂有学为圣贤之人而父母妻子之弗能养,而待养于人者哉!”(《陈确集》卷5)求利不仅不辱身污名, 反而能提高道德人格。王阳明引用晋商王观(1469—1523)的话说:“善商者处财货之场而修高明之行,是故唯利而不污。”所以“其业则商贾也,其要则豪杰也。”(《沈壵:《落帆楼文集》卷24)事实正是如此。以“徽骆驼”精神致富的商人,他们知人所不知,忍人所不忍,为人所不为,用自己心、力积累起来的财富以睦任卹,广济博施,乐助公益,广交文士,从而维护了自己的人格尊严,提高了社会声誉,塑造出了良好的商人形象,步入了社会上层,成为光宗耀祖的世家大族。地方上的名族志不再只是士大夫阶层才能享有的专利权。

  应当指出的是,富商大贾虽然以豪迈的气概对待商业与直面社会,但始终未形成独立的人格。因而致富后一般不象西方商人那样投资产业,而是购置田地、营造屋宇、设立私塾,让有才气的子弟走读书做官的道路,再以官府的力量巩固与扩大其商业利益。儒、商、官三位一体和互相转换,在封建制下循环往复地运转,使中国古代商德具有明显的封建宗法家族性的特征,缺乏民主、平等的精神。

作者介绍:徐少锦 南京审计学院210029

作者:徐少锦

哲学动态 1997年12期

  中国的商业道德产生于先秦;以司马迁的《史记·货殖列传》为标志,其基本框架形成于西汉;经过大约15个世纪的沉默,到明代中期由于农业、手工业与商业的发展,商德获得了丰富发展,表现在刊行了一批总结经商经验与用于商德教育的书籍,如明末闽商李晋德撰写的《客商一览醒迷》、清初憺漪子编写的《士商要览》、清代王秉元纂集的《生意世事初阶》、清乾隆时商人吴中孚编撰的《商贾便览》等,还有如《营生集》、《醉笔堂三十六善歌·商贾三十六善》等专讲商德准则的蒙训读物,至于散见于家规、族法、地方志、文艺小说以及学者们文集中的商务内容,更是比比皆是。归纳起来,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

  (一)商德哲理 即商德的理论依据。古代商德大体上以人性论、义利论、时空论作为其理论立足点。认为好利欲富是人的本性,自天子王侯到庶民百姓,都是有利欲的,不仅都有利欲,而且还患贫求富。“富者,人之情性,所不学而俱欲者也。”(《货殖列传》)人性的这种好利求富是包括经商在内的一切行为的驱动力。“利之所在,天下趋之。”(《苏洵:《上皇帝书》)“有利则竭蹶而趋,无利则掉臂而往。”(乾隆《宣化府志》卷37)

  人性的这种内在要求,在经商过程中如果任其发展,就会危害国家利益而致百姓危困,特别是唯利是图的巨商们的贪婪性、投机性、欺诈性和侈糜性,具有很大的破坏性。这就必须运用法律与道德的力量加以约束,而儒家的义利统一论便是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儒家主张见利思义、利以义取,认为“德义,利之本也”(《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孔子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但若合乎义,“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

  不过,以义取利,必须具有正确的时间与空间观念,能够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出身新安巨商家庭的汪道昆(1525—1593)说:“古之货殖者,必因天时,乘地利,务转毂与时逐,毋系一隅。”(《太函集》卷51)意思是自古经商谋生的人,必须考虑天时、地利、市场货物的余缺及其变化,不要局限于一时一地而不随机应变。因为商品交换受供求规律的支配,而货物余缺又因时间、地点的不同而不同,其所造成的合理差价便是商人的利益所在。故“夫良商不与人争买卖之价,而谨司时,时贱而买,虽贵贱矣;时贵而买,虽贱已贵矣。”(《战国策·赵策》)这里讲的时,有时机、季节、时宜、时势、时政、时效等多种含义。司马迁特别强调把握“时”对经商致富的重要性。指出:周人白圭就“乐观时变”,利用由季节变与年景丰歉所造成的商品供求变化,“人弃我取,人取我与”而致富,成为后世商贾效法的榜样。中国古人的商贸活动大体上是以对人性、义利和时空三者经验性的认识为前提的。正是在这种朴素的哲理指导下,随着商业经营实践的发展,才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商德规范。

  (二)商德规范 中国古代的商德规范很多。其中以诚实守信、市不豫贾最为基本,是支配其他商德规范的两大商德原则。如清人石成金所说:“为商者,诚欲通有无,权子母,总不出公、诚二字。”(《传家宝全集》)

  1.市不豫贾。就是“公市不豫”(晏子《春秋·问篇》)、买卖公平、“市价不二”等价交换。这是价值规律的根本要求。“市不豫贾”就是卖者不虚定高价,愚弄、诳骗顾客以牟取暴利。明清时的许多商人认为,这是商德的首要原则。“经营商业,首重公平,故各业皆有社会创立公所,由董事组织评定甲乙价目,公道贸易,庶几有余不紊,进行发达之端,关于商业兴旺之一大宗旨也。”(《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

  2.诚实守信。就是童叟无欺,讲求信誉。诚实守信与买卖公平是互相关联的。前者是后者的保证,后者是前者的基础。买卖公平是诚实守信的核心内容。管子要求商贾做“诚贾”,主张“非诚贾不得食于贾”(《管子·乘马》)。诚实不欺是商业发挥积极作用的内在要求,“商贾敦悫无诈,则商旅安,货通财,而国求给矣。”(《荀子·王霸》)宋代周敦颐在《通书》中对诚作了本体论与人性论证明,说诚是“圣人之本”与“百行之源”。这样,诚信便成为商贾的人格追求与立业根本,处理与国家、同行、顾客、主人、佣工等关系的基本原则。一些享有美誉的商贾与老店,“如扬州的戴春林,苏州之孙春阳,嘉善之吴鼎盛,京城之王麻子,杭州之张小泉,……得名之始亦只循‘诚理’二字为之,遂食其报于一、二百年。”(《金安清:《水窗春呓》)

  3.货真量足。这是市不豫贾、诚实守信在出售商品的质、量上的表现。《周礼·地官》早就要求“贾民禁伪而除诈”,规定:“凡市伪饰之禁。……在商者十有二,在贾者十有二”。伪饰就是以假充真。商贾手中十件商品中如有两件质量不达标,便禁止出售。商品“以苦杂良”、以假掺真、以次充好、以少冒多,商人利益也会受到损害。春秋时虞孚采纳了妻兄出的歪点子,在把漆从越国运到吴国去卖时,在漆中掺了漆叶膏,结果发霉变质卖不出去,亏掉全部本钱无法回乡,便当了乞丐客死吴国。(事见《郁离子·虞尔》)

  4.勤劳经营。大凡正真的商贾,不论是肩挑手提的小商贩,还是拥资百万的富商巨贾,无不勤进货、勤销货,精于工计。司马迁在谈到“廉吏归富”的原因时说,“贪贾三之,廉贾五之”(《货殖列传》)。廉贾是指货卖得便宜、因而卖得快、资金周转快的商人;相反,贪贾是指货卖得昂贵,因而卖得慢、资金周转慢的商人。所以廉贾做五趟生意,贪贾只能做三趟。商事勤能生财,家事勤能节财。清代歙县大盐商鲍志道虽“拥资巨万,然其妻妇子女,尚勤中馈篑帚之事。”

  5.节俭生活。“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李商隐:《谈史》)勤为开源,俭为节流。两者必须结合,才能肥家守业。经商致富的祖师爷白圭“能薄饮食,忍嗜欲,节衣服”(《货殖列传》),是勤俭的榜样。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的唯一的中国理财家、清代大臣许国(1798—1865)总结徽商经验时说:“以商贾之道言之,大抵能创一肆守一业者,其人必工心计,习俭勤,且旦夕以身入其中而又知人而善任,非是则败。”(《条奏部议银票银号难行折》)看来,勤于用脑用力和生活俭约朴素是商人创业守业的必要条件。

  6.和睦有礼。“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在商德上集中表现为“和气生财”的格言,对同行、对上下、对亲戚邻里,都要以和为贵;对顾客挑剔商品与讨价还价不能发怒与漫骂。唐代柳宗元在《宋清传》中就抨击了翦翦逐利的小商们那种“一不得直(直同值,价钱),则沸然怒,再则骂而仇耳”的粗横态度。《商贾三十六善》警告商人:“暴以待人,祸患难免”。在题名为《营生集》的无名氏所留给子孙的家训中告诫道:“礼义相待,交易日旺”;要“除尽躁暴之气”……万事笑容向人为上。

  7.爱国守法,历代义商能自觉牺牲自己的利益而维护国家利益。春秋时郑国弦高出外经商,发现秦军欲偷袭郑国。他急中生智,一面派人回国报告军情,一面自己拿出十二头牛和四张皮革等物,矫命犒劳秦师,使秦军将领误以为郑国早有准备,放弃了原来的计划,成为我国第一位爱国商人,南宋时的魏胜、明代的阮弼等也是其爱国的代表人物。

  8.乐善好施。不少商人富裕后能敦睦亲邻、疏财济世、还报社会。春秋越国大夫范蠡弃官下海经商,“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再分散与贫交疏昆弟。此所谓富好行其德者也。”(《货殖列传》)唐代药商宋清不仅只出售质量上好的药材,而且“贫市清药,常多折券,人有急难,倾财救之。”(李肇:《国史补》)随着商业的繁荣,明清时期涌现出了大批广济博施的商人,他们出资关心孤老、扶助贫病、赈饥驰逋(逋谓欠债)、施棺掩骼、定婚娶妇、买药治疫、修桥铺路、筑堤设渡、建立义仓、兴办学校、资助刊印书文等等。这类义行在县志中记述甚多。

  此外,尚有“精通商术”、“力戒赌、嫖、酒”等等商德规范,因篇幅所限,不再评述。

  (三)商贾理想追求 中国古代的商业伦理文化,集中体现为明清时期儒商们创业垂统的理想追求。他们不把经商仅视为谋生的手段,而作为毕业追求的事业来对待。这种理想追求萌芽于先秦,如范蠡弃官从商,年老传业子孙“子孙修业而息之,遂至巨万。”范氏遂为商业世家。到西汉初年,宣曲(今西安市西南)任氏经商发家后,子孙数世谨守祖训,也以商为业。不过,这种创业、乐业、守业精神,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没有得到发展。就总体而言,经商不过是养家糊口的手段。商人只是处于社会低层的市井小人。东汉大臣杨震以不为子治产业为清商而名垂史册。司马迁为商人立传,班固抨击他“述货殖则崇势利而羞贫贱”(《汉书·司马迁传》),是蔽而不明。《颜氏家训》虽然提倡学习农商工贾知识,但目的是为了使子弟为官从政时有经世务实的本领。即使到了宋代,大诗人陆游还教诫子孙不要“流为工商,降为皂隶”(《谓南文集》卷21);“切不可迫于食,为市井小人之事耳。”(《水东日记》卷15)

  明中叶以后,由于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商业空前繁荣,社会风气随之大变。有些地方,商贾的地位高于士大夫阶层。如“徽州风俗,以商贾为第一等生业,科举反在次着。”(《二刻拍案惊奇》卷37)同时,经商致富还可凭借金钱的力量进入社会上层。这使屡试不第或贫寒儒生纷纷改变科举仕途和耻于言利的思维模式而加入商人队伍,走上了儒商结合的道路。晋商席铭(1481—1523)“幼时学举子业不成,又不喜农耕,曰:‘丈夫苟不能立功名于世,抑岂为汗粒之隅,不能树基业于家哉!’于是……贸迁居积,起家巨万金。”(《大明席君墓志铭》)在他们看来,士商异业而同道,无彼尊此卑之分。徽商的代言人汪道昆说:“良贾何负宏儒!”(《太函集》卷55)他们以一种自豪、自负、自尊、自强的心态,把经商谋利与求圣为贤统一起来,认为“天下岂有白丁圣贤、败子圣贤哉!岂有学为圣贤之人而父母妻子之弗能养,而待养于人者哉!”(《陈确集》卷5)求利不仅不辱身污名, 反而能提高道德人格。王阳明引用晋商王观(1469—1523)的话说:“善商者处财货之场而修高明之行,是故唯利而不污。”所以“其业则商贾也,其要则豪杰也。”(《沈壵:《落帆楼文集》卷24)事实正是如此。以“徽骆驼”精神致富的商人,他们知人所不知,忍人所不忍,为人所不为,用自己心、力积累起来的财富以睦任卹,广济博施,乐助公益,广交文士,从而维护了自己的人格尊严,提高了社会声誉,塑造出了良好的商人形象,步入了社会上层,成为光宗耀祖的世家大族。地方上的名族志不再只是士大夫阶层才能享有的专利权。

  应当指出的是,富商大贾虽然以豪迈的气概对待商业与直面社会,但始终未形成独立的人格。因而致富后一般不象西方商人那样投资产业,而是购置田地、营造屋宇、设立私塾,让有才气的子弟走读书做官的道路,再以官府的力量巩固与扩大其商业利益。儒、商、官三位一体和互相转换,在封建制下循环往复地运转,使中国古代商德具有明显的封建宗法家族性的特征,缺乏民主、平等的精神。

作者介绍:徐少锦 南京审计学院21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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