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级经济师农业专业考点汇总

现代农业

一、现代农业的内涵

所谓现代农业,是以保障农产品供给、增加农民收入、提供劳动力就业、维护生态环境 等为主要目标,以现代科学技术及其应用、现代工业技术及其装备、现代管理技术、现代农产品加工技术、现代农产品流通技术及其营销为基础,通过市场机制把产供销、贸工农相结合,由现代知识型农民和现代企业家共同经营的一体化、多功能、高效率与高效益的新型农业。现代农业的基本特点是物质和能量开放式循环,从农业以外投放大量的能源和物质,因而加速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

世界发达国家建设现代农业的三类道路选择:第一类,人少地多、劳动力短缺的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发展劳动力节约型技术(如农业机械化),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主要目标;第二类,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短缺的国家,如日本和荷兰等,发展土地节约型技术(如精耕细作和作物品种改良),以提高土地生产率为主要目标;第三类,土地、劳动力比较适中的国家,如法国和德国,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并重为主要目标。

总结国内外现代农业经验,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有:

第一,农业技术的先导性:现代科学技术

第二,农业要素的集约性:现代科技、资金、人才、信息等要素

第三,农业功能的多元性:食品供给、农业环保、农业观光、文化传承

第四,产业经营的一体性:生产、科研、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的一体化

第五,农业效益的综合性:经济效益、生产效益、社会效益

第六,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

三、现代农业的主要内容

现代农业的核心是科学化(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特征是商品化(面向国内外市场的高度商品化);方向是持续化(追求农业可持续发展);目标是产业化(产供销和贸工农的一体化产业体系)。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农业生产条件现代化:机械化、水利化、电气化、化学化。第二,农业生产技术科学化:良种化、化学化、机械化。第三,农业生产经营市场化: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的市场化。第四,流通与消费的现代化:农产品物流、期货交易。第五,农业发展的可持续化: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第六,农业生产社会化、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协作、专业分工、商品化经营。

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阶段与主要类型

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摸索和起步阶段(1949-1978年)。1957年,现代农业作为农业现代化的同义语,被首次提出。第二阶段,基础和展开阶段(1978-2000年)。第三阶段,攻坚与实质阶段(2001-今)。

我国现代农业的主要类型包括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精确农业、数字农业、都市农业、观光农业、种源农业和能源农业。

生态农业是将生态理念运用到农业中的一种新农业,具有生态合理性、功能良性循环的新型综合农业体系,实现高产、优质、高效与持续发展目标。

有机农业是一种完全不用或基本不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产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体系。

精确农业是指利用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遥感系统等现代高新技术,获取农田小区作物产量和影响作物生长的环境因素以及实际存在的空间及时间差异性信息,按需实施定位调控的“处方农业”。

数字农业是指利用遥感、地理信息等现代高新技术,对农作物发育生长、病虫害发生、水肥状况变化以及相应的环境因素进行实时监测,定期获取信息,建立动态空间多维系统,模拟农业生产过程中种种现象。

都市农业是指在都市化地区,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及环境资源,结合农林牧渔生产、农业经营活动、农村文化及农家生活,为人们休闲旅游、体验农业、了解农村提供场所。

观光农业是指与旅游相结合的一种消遣性农事活动。

种源农业,是以种养殖业的良种建设工程为核心,通过良种产业化和生产规模化的新兴农业。

能源农业是有目的地生产生物质能含量大、利用价值高的农作物,并通过现代技术手段将凝结在农作物中的生物质能开发出来,将其转化为可供直接利用的能源。

五、我国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存在五方面的问题:第一,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投入不足,资金分散。第二,科技水平落后,人力资本水平不高。第三,农业基础设施仍然薄弱,许多设施陈旧老化。第四,农业管理体制不健全,难以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第五,要素市场,特别是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市场发育不足。

六、建设现代农业的主要措施与任务

科技进步与农业科技推广

考试内容:农业科技进步的内涵、特点与内容,农业科技进步的内部动力和外部动力,农业科技进步对于农业发展的作用,农业技术推广的内涵和职能,农业技术推广的一般程序,了解我国农业技术推广的现状。

一、农业科技进步的内涵与特点

农业科技进步是指在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创造、掌握和应用生产效率更高的科学技术,以替代生产效率较低的技术的过程。广义的农业科技进步,既包括农业生产技术进步即自然科学技术的进步,也包括农业经济管理即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狭义的农业技术进步仅包括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

按技术进化程度的不同分为:技术进化和技术革命。技术进化是对原有技术或技术体系的改革创新,例如新品种的育成和使用、施肥方法的改进、灌溉技术改进等;技术革命是技术或技术体系发生质的变革,其结果往往是原有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如杂交水稻技术、转基因技术、农业生物技术等。

农业科技进步的特点:第一,综合性:涉及多方面领域。第二,渐进性:研究周期长,渐进式的技术进步。第三,区域适应性:农业科技应用因区域自然条件而不同。第四,应用的不确定性:农业科技应用存在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

二、农业科技进步的内容

农业科学技术体系包括农业技术科学、农业工程科学和农业经济科学。农业科技进步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品种改良、作物栽培、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病虫害防治;第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技术的进步:农业生产工具、农业基础设施、农用能源;第三,农业管理技术的进步;第四,农业生产者和管理者的技术进步:劳动技能、管理技能。

三、农业科技进步的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

内部动力:产量目标、质量目标、利润目标、产品竞争力目标

外部动力:农村产业结构变革、农业产业化经营、城镇化发展、农业外贸、农业现代化

四、农业科技进步对农业发展的作用

农业科学技术是农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是农业生产力发展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因素。其作用表现在: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提高农产品质量,提高宏观经济管理水平,提高农民生产和生活方式。

五、农业技术推广的内涵与职能

农业技术推广是指使用试验、示范、宣传等手段,将所取得的农业科技成果向农业生产实践转移和扩散,是把农业科学技术这个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是联系农业科学技术研究、生产技术开发与农业生产实践的桥梁。

基本职能:第一,催化职能。包括传达式推广和教育式推广,前者是简单地把新技术信息简单地从研究者手中传导到潜在的使用者那里;后者不仅包括信息传达,还包括帮助推广对象掌握怎么样使用新技术。第二,反馈职能。反馈农业科技成果在农业生产中应用的信息,利于更好的研究。

六、农业技术推广的一般程序

五个阶段:

第一,选定推广项目:推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来源:科研成果、引进技术、农民生产经验、推广部门技术改造。

第二,推广试验:小区试验、不同地区推广试验。从科研到生产的关键环节。

第三,示范:选择示范田和示范户,直接向农民传授操作方法。

第四,推广:通过示范证明该项技术在当地的推广价值后,进行大面积推广。

第五,反馈和改进研究:将试验、示范及推广的信息反馈给科研部门。

七、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主体(推广组织和技术潜在使用者)、内容(农业新技术的供给和需求)、客体(农业科技成果)。高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条件:公共部门支持、全国统一化组织、专业化推广人员、推广体系与研究体系的密切联系。

八、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情况

我国的农业推广机构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目前已形成了以政府技术推广机构为主体、专群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从省级到绝大部分乡镇都设有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政府系统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专业类型包括种植业技术推广体系、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林业和水利技术推广体系等五大体系。

我国农业科技推广采用的主要是传递服务模式,这种模式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形式就是项目推广模式。项目推广是以推广项目的形式来推广技术。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市场机制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发挥了作用,部分农业技术成果开始进入了市场,出现了技术承包型、技术转让型、技术咨询型等多种技术推广模式。新阶段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在稳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基础上,建设由国家、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协会等办的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农业产业化

一、农业产业化的内涵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龙头组织”为依托,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整合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实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引导分散的农户小生产转变为社会化大生产,从而提高农业的增值能力和比较效益,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中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萌动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二、农业产业化的特征

与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比较,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农业专业化:农业企业专业化、农艺过程专业化、农业地区专业化。第二,经营一体化:“市场-龙头-基地-农户”的贸工农一体化。第三,服务社会化: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服务由社会化组织来提供。第四,利益分配机制合理化:农户能分享到农产品在加工及销售环节的平均利润。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现代农业中的作用

发展农业产业化的作用主要有:第一,有利于农民增收:延长了农业产业链,提高了农产品附加值。第二,有利于适应大市场需求:龙头企业对市场的适应性强。第三,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龙头企业、专业协会等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第四,有利于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龙头企业对市场,产品质量提高。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模式与运行机制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模式主要有:第一种,合同制模式(企业+农户):市场型合同、生产管理型合同、资源提供型合同。第二种,公司制模式:农工商综合体,亦即拥有相对独立生产基地的公司企业。第三种,合作社模式:分散农户自己组织的组织,代表农民进行市场交易。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运行机制包括利益分配机制和运转约束机制。其中,利益分配机制是核心,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运转约束机制是前提,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

农业产业化在本质上是多元主体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进行联合经营。利益分配机制的实现是通过具体的利益分配方式,包括:实行按股分红、红利均等;保护价格;利润返还;反租倒包。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主要有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机制、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利益机制、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利益机制。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运转约束体制有市场约束体制、合同(契约)约束机制、股份合作约束机制、专业承包约束机制。

五、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第一,龙头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带动能力增强。第二,各具特色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格局初步形成。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东中西分工协作,出口型、大宗农产品型和特色型共同发展的农业产业化格局。第三,形成了多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主要包括“公司+农户”、“合作组织+农户”、“批发市场+农户”、“产销一体化公司”等模式。第四,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是产业组织发育的关键时期。

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提出

可持续农业观念的提出。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与环境大会”,通过了着名的《人类环境宣言》。1988年,粮农组织在荷兰丹波召开国际农业与问题大会,向全球发出了“关于可持续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丹波宣言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发展中国家是“可持续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新战略。

可持续农业从构想到具体实践。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21世纪议程》,把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可持

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和优先领域。1996年,粮农组织罗马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可持续农业发展的技术和要点,突出了“新的绿色革命”技术,指出包括新品种、化肥、灌溉和农药技术在可持续农业中的意义和作用。我国可持续农业的发展源于1981年“中国生态农业”概念的提出。

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1991年,联合国粮农组织与荷兰政府联合召开农业与环境国际会议,通过了《登博斯宣言》,对可持续农业作了经典定义。这个定义有四个要点:第一,“不造成环境退化”,即人类与自然建立一种非对抗关系。第二,“技术上适当”,生态经济系统得合理化,以最为适用合理的技术为主导。第三,“经济上可行”,要控制投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避免国家财力和农户财力不支。第四,“能够被社会接受”,生态环境变化和技术革新所引起的社会变化,应当控制在社会承受范围之内。

总之,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很丰富,虽然迄今没有完全统一的定义,但有三点是获得共识的:第一,都强调不能以牺牲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权益作为换取当今发展的代价。第二,均认为可持续农业要兼顾经济的、社会的和生态的效益。第三,包括“硬件”和“软件”两大要素。“软件”是指可持续农业的外部环境,即人们的观念、政策体制等,“硬件”是指技术上的创新。

三、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特征

生态可持续性(基础):自然过程及生态系统的永续生产力和功能

社会可持续性(目的):发展机会的代际平等和代内平等

经济可持续性(主导):产量的持续性

四、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

我国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中存在严重问题,如下:农业资源锐减、农业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农业发展后劲不足、农村劳动力素质普遍较低、剩余劳动力数量较多。

五、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1991年,联合国粮农组织与荷兰政府联合召开农业与环境国际会议,通过了《登博斯宣言》,对可持续农业发展提出了三个基本目标:第一,积极增加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粮食持续增产安全目标)。第二,促进农村综合发展,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机会,消除农村贫困(农村综合发展脱贫致富目标)。第三,合理利用和保护农业资源,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环境良性循环目标)。

六、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模式

发达国家的主要模式:美国的“低外部投入的可持续农业”模式、“高效率可持续农业”模式;德国的“综合农业”发展模式;日本的“环境保全型可持续农业”发展模式;法国的“环境保护型可持续农业”发展模式

我国的主要模式及现状: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生态农业发展模式,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有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生态农业试点2000多个。

农业企业组织管理体制

一、建立与健全农业企业管理体制的意义与原则

农业企业管理体制是指企业的组织和领导体制,它包括管理层次和管理职能的划分、组织机构、责、权、利关系,领导制度和管理制度等。

建立与完善农业企业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1)有效性原则。(2)统一指挥原则。(3)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4)企业管理体制与宏观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原则。

二、农村双层组织管理体制

我国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指,在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由统一管理和分散经营相结合形成的一种管理体制。《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统一经营层次的主要职能:(1)管理协调。行使土地公有权,组织农业基本建设、抗灾;对合作社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对合作社的重要活动规定统一的行动准则和对重大问题做出统一决策等;(2)生产服务。对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统一组织一家一户办不到或虽能办到但不经济的事情;(3)资产积累。管好用好现有的公共积累和固定资产,统一组织,筹划兴办企业。

农业合作社双层经营体制的特征:(1)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过去是集体占有,集体统一使用;而现在,土地仍归集体所有,但承包给农户使用,但农民没有处置权,不能买卖、出租。一些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等仍归集体左右,由集体统一筹建和管理。一些中小农具和耕畜等生产资料归农户所有和农户使用。(2)在经营方面,过去是集体统一经营,现在是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3)分配方面,过去是集体统一核算,按共分进行分配;现在是家庭核算,包干分配。农业合作社双层经营体制,把家庭经营纳入合作经济体系,既坚持了公有制,发挥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家庭经营的积极性。

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主要途径:(1)健全农业合作社组织,这是完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组织保证。(2)完善土地承包形式,具体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实行“双田制”;搞好土地的定等估价;实行土地调整、转包和转让;实行土地有偿承包制度。(3)加强制度建设。

(4)发展集体经济。(5)强化服务功能。

三、国有农场的管理体制

(一)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沿革

农垦系统的国有农场管理体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致隶属于三种类型的垦区:(1)中央直属垦区;(2)中央直供垦区;(3)地方垦区。目前,政府对国有农场管理,大体上还是这三类,只是管理的权限和内容有所变化。通过简政放权,国有农场拥有大部分经营自主权,同时推行了场长负责制或场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经营承包责任制等。

国有大中型农场内部一般实行农场——分场(专业公司)——生产队(厂)三级管理或四级管理。农场是领导和经营中心,统一领导全场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一般不直接干预下属场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农场内部各管理层次大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农场内部各种形式的小农场原则上实行“定额上缴,自负盈亏”。

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农场主管部门已经从“农垦局”或“农场管理局”改为各种形式的农垦农工商公司,但其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还没有实质性变化,这些公司基本上仍属于行政型公司,因此总体上还不能说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旧体制。

(二)国有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

国有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可概括为:以农场统一经营为主导,以农场内部各式小农场分散经营为基础,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管理模式。简单地说,大农场套小农场,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经营管理体制。在双层经营的体制中,联系统与分的纽带是经济承包合同。

双层经营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农业职工素质偏低,不适应提高农业生产水平的需要;(2)基层分散经营和管理水平提高慢,不适应统一经营规范化的需要;(3)分配关系没有理顺;(4)农场整体效益和经济实力提高较慢。

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措施有: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正确处理统分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农场、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健全服务体系。

(三)国有农场的公司制改组

国有农场公司制试点的内容主要有:(1)确定国有农场投资主体,完善法人制度。(2)确定国有农场的公司组织形式,对试点农场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组。(3)建立与完善内部组织机构。(4)建立新的财会制度和人事劳动制度。(5)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6)完善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

(四)国有农场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是以一个或几个大中型企业为主体,以资金、产品、技术等为纽带,通过联合、合并、兼并、协作等形式,由多个具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单位组成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具有规模大、结构层次多、经营范围广、功能多的特点。

企业集团有主导产品型、经营服务型、同一部门联合型、多元复合型这几种类型。

集团公司管理集团企业的体制,有控股形式、集团与分权形式、经济协作形式等形式。

国有农场企业集团的主要形式有:(1)有条件的垦区(农场群)改组为大型企业集团;(2)以实力强大的大中型农场、工商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3)有条件的国有农场建制改组为综合经营型企业集团。

国有农场组建企业集团的配套政策包括:(1)将国有产权明确授权给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2)清理调整企业资产负责结构;(3)赋予企业集团对外经营权;(4)赋予企业集团筹资、融资权,允许试办财务公司,通过市场直接融资。

农业企业的经营形式

一、承包经营

承包经营是当前农业企业的一种主要经营形式,无论国有农场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都普遍采用。

(一)国有农场的承包经营

国有农场的承包经营既是一种经营形式,也是一种经济责任制形式。国有农场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的承包责任制,这种双层经营承包责任制是根据农场的特点来进行的。具体办法分两个层次承包:

第一,农场向国家(主管部门)的承包。国家是农场投资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在承包经营中是发包方。农场是经营者,是承包方。农场向国家承包,实行财务包干上缴。具体做法有:一般国有农场采取盈利不缴、亏损不补、自负盈亏的办法,少数盈利较多的农场采取定额上缴利润;一些国有橡胶农场、农工商联合企业、农垦部门直属企业,实行定额上缴利润,微利企业则采取盈利不缴、亏损不补、自负盈亏、独立自主经营;一些条件差的农场,如边区农场还有亏损,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一定补贴,限期扭亏,超过期限则自负盈亏。

实行财务包干后,事业费仍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定额包干,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使农场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

国有农场承包经营的具体内容包括:(1)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责、权、利关系;(2)承包指标;(3)承包基数;(4)承包应注意的问题,如承包合同规范化、承包期限延长等。

第二,国有农场内部的承包经营。农场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除农场统一经营的部分外,具体生产都分包到农场下属各个承包单位,实行独立的分散经营。具体做法是:(1)农业生产承包经营。主要形式有:承包到户、联产计酬;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职工家庭农场;机务承包经营责任制。(2)工业生产承包经营,主要形式有:利润包干上缴,超收分成,减收扣罚;定额利润,比例分成;亏损包干,减亏留用,超亏不补;定额上缴,盈亏包干。(3)干部岗位责任制,具体形式有:三挂钩责任制;百分考核制;目标责任制。干部岗位责任制,一般是通过落实责任指标、签订合同、组织实施、考核兑现等四个步骤。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的承包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的承包经营。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形式:

(1)家庭承包经营,是在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公有的基础上,合作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土地承包到户,实行自主经营,包干分配。主要表现在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为集体所有,分配上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统一管理,对承包单位提供各种服务或经营管理指导。

(2)合作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这一层次从事一些不易经营的大项目,如修建水利设施、农机具修理、植保、兽医、储运、销售和信息服务等。

二、股份制经营

股份制经营是采用入股的办法筹集资金,成立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企业,实行独立的自主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一种经营形式。

股份制经营的优点:(1)有利于筹集资金。(2)实现企业内部产权多元化。(3)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横向经济联合。(4)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完善企业的经营机制。

主要操作方法:(1)把原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清理折价,扣除债务部分,将余下资产折股,并划分为公股、集体股和个人股,同时还可吸收农民入股,重新组成股份公司,实行股份制经营。(2)农户集体通过集资入股兴办股份制企业,共同经营,按股分红。股份合作企业一般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董事会任免厂长。

三、租赁经营

租赁经营是指将企业出租给承租者(集体或个人),以取得租金收入的经营形式,是在不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前提下,承租者以付出租金为代价(有时还要以财产作抵押),向出租者取得经营权的经营方式。

租赁经营一般采取个人租赁和集体租赁两种形式。

租赁经营与承包经营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

(1)租赁经营以有偿转让资产经营权为目的,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

(2)承租者与出租者之间是平等的商品交换关系。

(3)租赁经营一般要以承租者的财产作抵押;经营亏损时,要用自己的财产来补偿。(4)承租者除缴纳租金,在保证不损坏生产资料的原则下可以完全自主地利用所租的资产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有权处置自己的产品和收入。

租赁的程序通常经过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实行公开招标、组织招标和签订合同等四个步骤。

租赁经营是否获得成功,关键是承租人的能力。签订好承租合同和认真执行合同是搞好承租经营的重要条件。

财政支农与支农政策

一、农业与财政支农的涵义

财政支农指的是以政府为主体,利用国家财政收入,为了达到促进农业发展的目的,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实现农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措施。它本身不带有歧视性,并不排斥外来的竞争,是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基础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财政支农政策遵循的三个原则

财政支农政策需要按照“明确目标、统筹兼顾、整合资金、完善机制、突出重点”的思路稳步推进。

财政支农有三个原则:

第一,统筹发展原则。统筹考虑城乡的财政资源合理配置,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统筹考虑政策的着力点和政策力度。

第二,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调节作用。

第三,公共财政原则。按照公共财政支出的范围确定每一个时期财政支农的重点。

三、财政支农政策的种类和主要内容

(一)财政支农政策的主要种类

依据农业与财政支农的内涵,财政支农可以分为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公共政策对农业产中的支持是重点,主要是加大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科技含量。

依据政策内容,财政支持“三农”政策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支出政策,主要方式是投资、补助、补贴等,中央财政直接支持三农的资金包括15类,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等等;

二是税收政策,主要方式是轻税、减免、退税、免税等。2004年中央政府出台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减免试点,200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止。

(二)财政支农政策的主要内容

第一,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这方面的财政支农资金包括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支出、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资金、扶贫资金等。

第二,支持农业科技进步。这方面的财政支农资金包括农业科研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科技推广支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农民科技培训资金等。

第三,支持粮食生产和农业结构调整。

第四,支持生态建设。

第五,支持抗灾救灾。

第六,支持扶贫开发。这方面的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国债资金(以工代赈)等。

第七,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这方面的财政资金包括教育支出、医疗卫生支出、文化支出等。

第八,支持农村改革。财政用于这方面的资金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产品政策补贴等。

(三)几项重点财政支农政策,包括支持粮食生产政策、促进农民增收政策、支持农村社会发展政策。

财政支持粮食生产的政策,除了免征农业税以外,还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粮食生产特别是水稻生产实行良种补贴,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向粮食主产区集中,对一部分粮食主产区实行大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土地出让金集中一部

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补贴等。与财政有关的粮食政策,还有优质粮产业振兴工程、粮食的最低收购价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农村金融

一、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及农村金融体系

(一)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动因

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最初动因是1978年以来中国的农村经济改革,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商品化和货币化,产生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并由此演绎了一场以金融机构多样化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体系变革。

(二)改革过程的简要回顾

在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后,中国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并由此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机构、政策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

(三)主要的农村金融机构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实际上由三类金融组织机构构成:(1)国家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2)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3)民间融资组织、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是中国农村的三大正规金融组织,也是中国农村最大的农村金融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传统的业务领域是农业产业和农村地区,但是自商业化改革以来,中国农业银行正努力改变这种市场定位,力求向综合化、城市化方向发展。并撤并了一些

乡镇及其以下的分支机构,同时也上收了部分原本属于基层分支机构的信贷发放权限。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

(1)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

(2)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购、批发贷款;

(3)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的企业的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

(4)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5)各级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

(6)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

(7)办理业务范围内的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和结算;

(8)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外筹资;

(9)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特点:是国有粮棉企业的“法定、唯一的”资金供应者,单纯的粮棉收购贷款银行,将资金投向了那些周期长、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还款能力差的“软资产”,结果是不良资产负担沉重,难以实现自求资金平衡。

3.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是在农村居民和企业自愿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其主要业务在于吸收农村储蓄存款,办理集体农业企业、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贷款业务。农村信用社有三个特点: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

农村信用社是唯一的一家拥有完整乡村网络的金融机构,实际上由政府严格监管。21世纪开始,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农村信用社领域进行了三种模式的试点:(1)原有农村信用社框架内的重组模式,即2000-2001年进行的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为标志的江苏模式;(2)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3)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组的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试点模式。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四项原则:一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明细产权关系,促进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转换,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二是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三是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四是按照权责利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明确信用社监督管理体制,落实对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深化信用社改革,要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构建新的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

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1)放开准入资本范围。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2)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一是在 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新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3)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4)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

(5)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

(6)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7)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立理事会。

主要监管措施:(1)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2)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3)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4)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五)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1.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村镇银行要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银监会应根据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

(2)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

(3)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4)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2.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农民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诚实守信,声誉良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入股资金为自由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监会批准。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向入股社员颁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审慎经营,严格进行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差别监管措施:

(1)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可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属地银监机构提出限制性措施,适当降低对其现场检查频率;

(2)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2%的,银监机构应禁止其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限制其发放贷款,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

(3)资本充足率低于2%的,银监会应责令其限期增扩股金、清收不良贷款、降低资产规模、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销;

(4)农村资金互助社违反本规定其他审慎性要求的,银监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六)商业银行贷款子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

1.商业银行贷款子公司

贷款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办理各项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办理资产转让、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经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贷款公司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信贷额度较高,贷款方式灵活。

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2.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二、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来源与运用

资金来源是农村金融机构的负债。中国农业银行的最重要资金来源渠道是农村工商企业存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是发行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借款,而农村居民存款是农村信用社最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

资金运用形成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中国农业银行的最重要资金运用方式是农村工商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重要资金运用方式是粮食收购与加工企业贷款,而农户贷款是农村信用社最重要的资金运用方式。

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实际上体现着三个方面的信用关系:一是农村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的信用关系;二是农村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信用关系;三是农村金融机构与同业之间的信用关系。

三、小额信贷

(一)小额信贷的含义

小额信贷是指通过融资中介,按照组织化、制度化、商业经营原则,为具有一定潜在负债能力的中低收入阶层提供无须抵押担保的小额、短期、连续、简便的信贷服务。

按照经营目标不同,小额信贷机构分为商业性和福利性两大类。商业性机构信贷业务遵循商业原则,以营利为目的;福利性机构多以扶贫为主要目标,但其利息收入必须能覆盖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各种模式的小额信贷包括两个基本层次的含义:一是为大量中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二是保证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如果没有相对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小额信贷机构风险比商业银行更高,其原因有三:第一,小额信贷机构资产组合的稳定性较传统银行差,短期内资产质量可能出现明显恶化。第二,小额信贷机构单位贷款成本较传统银行高,如出现同样金额的贷款损失,小额信贷机构的资本水平下降得更快。第三,小额信贷的发展历史较短,经营者和监管当局缺乏控制小额信贷风险的经验。

小额信贷和传统金融的比较(见教材第84页表3-2)。在借贷方法上,小额信贷是给予个人品行发放贷款,较少的书面证明,较多的劳动集中;传统金融是给予抵押发放贷款,更多的书面证明,较少的劳动集中。在贷款构成上,小额信贷的贷款笔数多,每笔金额很小,无抵押,期限相对短,逾期贷款数额不稳定;传统金融的贷款笔数少,每笔数额巨大,有抵押,期限相对长,逾期贷款数量较稳定。机构管理上,小额信贷主要由非赢利性的机构作持股人,很多由非政府组织出资建立,分散成小单元,多设立在基础设施薄弱的边缘地区;传统金融采用利润最大化的管理方法和个人持股者,由已有的受到监管的机构的外围组织建立,组织集中,分支机构设在城市中。

(二)小额信贷与商业银行的普通商业贷款的区别

普通商业贷款更多地是强调贷款的回收安全,因而对发放贷款时的信用保障要求较为严格,贫困农户、一般农户和农村小型企业由于难以提供银行要求的信用保障,而难以取得贷款。发放小额贷款时,放贷者虽然也强调贷款的偿还,但主要不是通过要求提供信用保障形式实现的,而是通过采取措施激励偿还的方式实现的。

(三)小额信贷的提供者

小额信贷的提供者,除了所有正规金融机构以外,还包括NGO、以成员为基础的合作组织、非正规金融组织和行为。各种小额信贷的提供者,在小额信贷发放过程中具有不同的优劣势,见教材第85页表3-3。

(四)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

孟加拉乡村银行(GB)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被认为是国际标准化的小额信贷模式。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模式是福利主义小额信贷的代表,强调项目的社会功能,即帮助贫困者解决基本生存问题并建立持续发展的能力。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代表的是制度主义小额信贷模式,强调机构本身在财务上的可持续性。

两种小额信贷模式的比较:(1)性质上,GB基本上是社会服务组织,BRI是纯粹的金融机构。(2)管理系统,GB依靠专家进行管理,工作队伍以技术人员为主,BRI是以金融系统的运行方式来管理,工作人员是银行雇员。(3)利差,GB的利率比较适合贫困者需求,BRI更多考虑金融机构在财务上的可持续性。(4)吸收储蓄。GB不吸收存款,但是要求贷款者每周缴纳小组基金,BRI把吸收储蓄作为重要的本金来源,是银行借以生存的条件。(5)组织机构约束,GB是依靠贫困者的自己组织,利用贫困者自己管理自己,BRI是外部组织,是独立的金融系统。(6)还贷率。两种小额信贷都保持着高还贷率的记录,但是,GB主要建立在贫困者项目成功的基础上,BRI的高还贷率主要依靠金融制度的强制。(7)可持续性,BRI把机构的可持续性放在第一位,但它在一定程度上远离了小儿信贷的第一个目标即帮助贫困者,它的服务对象是农村中的次贫阶层。GB模式运作成本高,至今没有解决收益覆盖成本的问题。

(五)中国小额信贷模式

中国开展的小额信贷项目,根据项目资金来源及其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归纳为四大类。第一,国际组织独立援助的小额信贷项目,包括联合国计划开发署、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中国的小额信贷项目。

第二,利用国内扶贫资金开展的扶贫小额信贷,包括政府主导推动模式(以陕西商洛地区为代表)、政府推动、部门充分参与模式(以云南省为代表)、政府推动、社团指导经营模式(以四川省为代表)、政府推动、扶贫社经营模式(以河北省为代表)。

第三,国际资金与国内资金相结合的小额信贷项目,如中国社会科学院与福特基金会、孟加拉GB银行共同组织的河南虞城项目,均属于这一类型。

第四,正规金融机构开展的小额信贷,比如,中国农业银行小额贷款扶贫到户贷款、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保险原理与农业保险

一、保险原理

(一)风险

风险是指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含义有三:第一,是指未来将要发生的损失可能性;第二,风险是与人们的利益相联系的概念,可能性一旦变成现实,就会造成利益的损失;第三,风险不是指导致损失的随机事件本身,而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风险的属性:(1)风险的客观性。(2)风险的不确定性。(3)风险的可测性。可测性是保险人能够经营保险的基础。

风险分类:按风险损害对象来分,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按风险性质来分,有纯粹风险(静态风险)和道德风险(投机风险)。

按风险产生原因,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

按风险涉及范围,可分为特定风险和基本风险。

(二)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步骤:(1)风险识别。(2)风险评估。(3)风险控制。(4)检查和评估

(三)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是指那些在现有条件下可以利用保险的方法分散、减轻和转移的风险。有四个基本条件:(1)风险必须是偶然的。(2)风险必须是意外的。(3)风险是非投机行为风险。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投机风险是不可保的。(4)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并有重大损失可能性的风险才具有可保性。

(四)保险

保险是以合同的形式,在集合众多受同样风险威胁的被保险人的基础上,由保险人按

损失分摊原则预收保费,组织保险基金以货币形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

保险的两个前提:第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第二,剩余产品的出现和增多为保险提供了可能。

保险的四个要素:(1)风险。(2)保险标的物。(3)保险基金,是指通过立法或合同方式,由各经济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确定的条件下,交付规定数量的保险费而建立起来的一种货币资金。只限于保险机构用于补偿按保险条件规定的因各种原因所致的经济损失。(4)保险合同。

保险原则:(1)诚信原则。(2)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对投保的标的物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经济权益或责任关系。(3)近因原则。风险发生不因时空来判断而是以最直接的因果关系来衡量。(4)比例分摊原则。投保标的物的损失由所有承保标的物的保险人共同承担,分摊方式有比例责任、限额责任和顺序责任。

保险的职能:经济保障职能、分配职能、融资职能。

保险种类:按保险的实施形式,有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按保险标的和保障范围,有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按风险转嫁形式,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五)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保险关系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主体,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关系人(指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如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二是客体,不是保险标的物本身,而是指保险标的物的可保利益;三是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标的及其价值、保险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

(六)保险资金的运用

保险人筹集的保险资金,除了支付各项费用、各种赔款、缴纳税收和用于各种未到期责任准备外,还可以进行各种直接投资,如不动产投资、工商业贷款、发放以房产、股票、债券等为抵押品的抵押贷款,还可以进行各种间接投资,如认购公债、公司债券、股票等长期性有价证券。另外,也可存入银行或委托银行贷款。

二、农业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农业风险的分类

农业风险分类:(1)自然风险。(2)市场风险。(3)意外事故。

(二)农业保险的概念、特征

农业保险是指保险人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风险或市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各种保险保障。

农业保险的难点:(1)保险金额难于确定。(2)保险费率难于厘定。(3)损失难于评估。

(4)理赔工作难度大。

农业保险的特点:(1)农业保险涉及的范围大。(2)农业保险受多重风险制约。(3)保险经营投入大、赔付率高。(4)农业保险展业难度大。

(三)农业保险的主要种类

农业保险的主要种类:(1)种植业保险。分为农作物保险(以林木以外的人工栽培的植物为标的物的保险)和林木保险(以各种用材林或经济林等为标的物的保险)。(2)养殖业保险,分为牲畜保险、家畜家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和其他养殖保险。

三、中国农业保险试点的基本模式

从2004年开始,各地积极探索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主要形成了五种模式:

(1)安信模式。2004年9月,中国第一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开业,该公司走的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

(2)安华模式。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2005年7月12日保监会正式批准设立的东北地区首家农险公司,该公司是商业化运作、综合性经营、专业化管理的全国性农险公司。

(3)互助制模式。2005年1月11日,在黑龙江垦区投入经营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互助共济、风险共担”是农业互助制保险的原则和宗旨。

(4)共保体模式。浙江省经过2年多的试点,决定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而不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其主要特点是“市场运作,政府兜底”。

(5)安盟模式。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是首家进入中国农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运作特点是险种全面、价格低廉、销售网和技术支持网这两条线运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概述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涵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产品的内在品质与外在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状况。广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还包括农产品满足贮运、加工、消费、出口等方面的需求。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则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农产品质量不安全的特点:(1)危害的直接性;(2)危害的隐蔽性;(3)危害的累积性;(4)危害产生的多环节型;(5)管理的复杂性。

农产品质量不安全的来源:(1)物理性污染,如人工或机械等因素在农产品中混入杂质或因农产品因辐射导致放射性污染。(2)化学性污染,如使用农药、兽药、添加剂等造成的残留。(3)生物性污染,如致病性细菌、病毒以及某些毒素。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的一般规律

四点一般规律:

(1)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体经历了追求数量增长、强调数量与质量并重和在保证数量的基础上突出质量和效益等三个阶段。

(2)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3)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与消费者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要求相适应。一般来说,当恩格尔系数在50%以上,人们主要关注的是农产品的数量安全;当恩格尔系数在40%-50%

之间,人们逐步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当恩格尔系数将到40%以下,人们对农产品的营养、安全卫生水平要求更高。

(4)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受制于生产经营的集约程度。

三、部分国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美国联邦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主要有三个:农业部、卫生部、环境保护署。农业部负责肉类、家禽及相关产品和蛋类加工产品的监管;卫生部负责其他食品、瓶装水、葡萄酒饮料的监管;环境保护署负责饮用水和杀虫剂。

加拿大在农业部之下设立了加拿大食品监督署,统一负责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包括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检查、动植物和食品及其包装检疫、药残监控、加工设施检查和标签检查,真正实现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性管理。

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包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

法国于2003年将农业渔业部改名为“农业、食品、渔业和农村事务部”,下设食品总局,主要职能是改善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

德国于2001年初将原由卫生部负责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交由新成立的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负责。

澳大利亚也将原属卫生部的食品管理职能划入新成立的农渔林业部。

基本经验:

(1)加强公共管理,减少市场失灵。

(2)调整政府职能,实施一体化管理。发达国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源头,实行从农田到市场及进出口的统一管理。

(3)实施标准化战略,占领市场制高点。发达国家实施以标准为基础的贸易发展战略的主要特点:技术标准形式增加,涉及面广;技术标准更新速度加快;技术标准已经成为实施技术壁垒、保护本国利益的核心内容。

(4)健全支撑体系,形成高效工作平台,包括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认证体系。

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意义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意义:(1)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2)实现“三增”的现实选择;(3)现代农业及关联产业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高水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带动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发展的纽带,是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健康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

现代农业

一、现代农业的内涵

所谓现代农业,是以保障农产品供给、增加农民收入、提供劳动力就业、维护生态环境 等为主要目标,以现代科学技术及其应用、现代工业技术及其装备、现代管理技术、现代农产品加工技术、现代农产品流通技术及其营销为基础,通过市场机制把产供销、贸工农相结合,由现代知识型农民和现代企业家共同经营的一体化、多功能、高效率与高效益的新型农业。现代农业的基本特点是物质和能量开放式循环,从农业以外投放大量的能源和物质,因而加速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

世界发达国家建设现代农业的三类道路选择:第一类,人少地多、劳动力短缺的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发展劳动力节约型技术(如农业机械化),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主要目标;第二类,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短缺的国家,如日本和荷兰等,发展土地节约型技术(如精耕细作和作物品种改良),以提高土地生产率为主要目标;第三类,土地、劳动力比较适中的国家,如法国和德国,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并重为主要目标。

总结国内外现代农业经验,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有:

第一,农业技术的先导性:现代科学技术

第二,农业要素的集约性:现代科技、资金、人才、信息等要素

第三,农业功能的多元性:食品供给、农业环保、农业观光、文化传承

第四,产业经营的一体性:生产、科研、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的一体化

第五,农业效益的综合性:经济效益、生产效益、社会效益

第六,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

三、现代农业的主要内容

现代农业的核心是科学化(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特征是商品化(面向国内外市场的高度商品化);方向是持续化(追求农业可持续发展);目标是产业化(产供销和贸工农的一体化产业体系)。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农业生产条件现代化:机械化、水利化、电气化、化学化。第二,农业生产技术科学化:良种化、化学化、机械化。第三,农业生产经营市场化: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的市场化。第四,流通与消费的现代化:农产品物流、期货交易。第五,农业发展的可持续化: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第六,农业生产社会化、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协作、专业分工、商品化经营。

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阶段与主要类型

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摸索和起步阶段(1949-1978年)。1957年,现代农业作为农业现代化的同义语,被首次提出。第二阶段,基础和展开阶段(1978-2000年)。第三阶段,攻坚与实质阶段(2001-今)。

我国现代农业的主要类型包括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精确农业、数字农业、都市农业、观光农业、种源农业和能源农业。

生态农业是将生态理念运用到农业中的一种新农业,具有生态合理性、功能良性循环的新型综合农业体系,实现高产、优质、高效与持续发展目标。

有机农业是一种完全不用或基本不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产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体系。

精确农业是指利用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遥感系统等现代高新技术,获取农田小区作物产量和影响作物生长的环境因素以及实际存在的空间及时间差异性信息,按需实施定位调控的“处方农业”。

数字农业是指利用遥感、地理信息等现代高新技术,对农作物发育生长、病虫害发生、水肥状况变化以及相应的环境因素进行实时监测,定期获取信息,建立动态空间多维系统,模拟农业生产过程中种种现象。

都市农业是指在都市化地区,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及环境资源,结合农林牧渔生产、农业经营活动、农村文化及农家生活,为人们休闲旅游、体验农业、了解农村提供场所。

观光农业是指与旅游相结合的一种消遣性农事活动。

种源农业,是以种养殖业的良种建设工程为核心,通过良种产业化和生产规模化的新兴农业。

能源农业是有目的地生产生物质能含量大、利用价值高的农作物,并通过现代技术手段将凝结在农作物中的生物质能开发出来,将其转化为可供直接利用的能源。

五、我国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存在五方面的问题:第一,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投入不足,资金分散。第二,科技水平落后,人力资本水平不高。第三,农业基础设施仍然薄弱,许多设施陈旧老化。第四,农业管理体制不健全,难以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第五,要素市场,特别是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市场发育不足。

六、建设现代农业的主要措施与任务

科技进步与农业科技推广

考试内容:农业科技进步的内涵、特点与内容,农业科技进步的内部动力和外部动力,农业科技进步对于农业发展的作用,农业技术推广的内涵和职能,农业技术推广的一般程序,了解我国农业技术推广的现状。

一、农业科技进步的内涵与特点

农业科技进步是指在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创造、掌握和应用生产效率更高的科学技术,以替代生产效率较低的技术的过程。广义的农业科技进步,既包括农业生产技术进步即自然科学技术的进步,也包括农业经济管理即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狭义的农业技术进步仅包括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

按技术进化程度的不同分为:技术进化和技术革命。技术进化是对原有技术或技术体系的改革创新,例如新品种的育成和使用、施肥方法的改进、灌溉技术改进等;技术革命是技术或技术体系发生质的变革,其结果往往是原有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如杂交水稻技术、转基因技术、农业生物技术等。

农业科技进步的特点:第一,综合性:涉及多方面领域。第二,渐进性:研究周期长,渐进式的技术进步。第三,区域适应性:农业科技应用因区域自然条件而不同。第四,应用的不确定性:农业科技应用存在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

二、农业科技进步的内容

农业科学技术体系包括农业技术科学、农业工程科学和农业经济科学。农业科技进步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品种改良、作物栽培、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病虫害防治;第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技术的进步:农业生产工具、农业基础设施、农用能源;第三,农业管理技术的进步;第四,农业生产者和管理者的技术进步:劳动技能、管理技能。

三、农业科技进步的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

内部动力:产量目标、质量目标、利润目标、产品竞争力目标

外部动力:农村产业结构变革、农业产业化经营、城镇化发展、农业外贸、农业现代化

四、农业科技进步对农业发展的作用

农业科学技术是农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是农业生产力发展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因素。其作用表现在: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提高农产品质量,提高宏观经济管理水平,提高农民生产和生活方式。

五、农业技术推广的内涵与职能

农业技术推广是指使用试验、示范、宣传等手段,将所取得的农业科技成果向农业生产实践转移和扩散,是把农业科学技术这个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是联系农业科学技术研究、生产技术开发与农业生产实践的桥梁。

基本职能:第一,催化职能。包括传达式推广和教育式推广,前者是简单地把新技术信息简单地从研究者手中传导到潜在的使用者那里;后者不仅包括信息传达,还包括帮助推广对象掌握怎么样使用新技术。第二,反馈职能。反馈农业科技成果在农业生产中应用的信息,利于更好的研究。

六、农业技术推广的一般程序

五个阶段:

第一,选定推广项目:推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来源:科研成果、引进技术、农民生产经验、推广部门技术改造。

第二,推广试验:小区试验、不同地区推广试验。从科研到生产的关键环节。

第三,示范:选择示范田和示范户,直接向农民传授操作方法。

第四,推广:通过示范证明该项技术在当地的推广价值后,进行大面积推广。

第五,反馈和改进研究:将试验、示范及推广的信息反馈给科研部门。

七、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主体(推广组织和技术潜在使用者)、内容(农业新技术的供给和需求)、客体(农业科技成果)。高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条件:公共部门支持、全国统一化组织、专业化推广人员、推广体系与研究体系的密切联系。

八、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情况

我国的农业推广机构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目前已形成了以政府技术推广机构为主体、专群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从省级到绝大部分乡镇都设有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政府系统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专业类型包括种植业技术推广体系、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林业和水利技术推广体系等五大体系。

我国农业科技推广采用的主要是传递服务模式,这种模式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形式就是项目推广模式。项目推广是以推广项目的形式来推广技术。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市场机制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发挥了作用,部分农业技术成果开始进入了市场,出现了技术承包型、技术转让型、技术咨询型等多种技术推广模式。新阶段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在稳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基础上,建设由国家、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协会等办的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农业产业化

一、农业产业化的内涵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龙头组织”为依托,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整合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实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引导分散的农户小生产转变为社会化大生产,从而提高农业的增值能力和比较效益,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中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萌动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二、农业产业化的特征

与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比较,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农业专业化:农业企业专业化、农艺过程专业化、农业地区专业化。第二,经营一体化:“市场-龙头-基地-农户”的贸工农一体化。第三,服务社会化: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服务由社会化组织来提供。第四,利益分配机制合理化:农户能分享到农产品在加工及销售环节的平均利润。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现代农业中的作用

发展农业产业化的作用主要有:第一,有利于农民增收:延长了农业产业链,提高了农产品附加值。第二,有利于适应大市场需求:龙头企业对市场的适应性强。第三,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龙头企业、专业协会等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第四,有利于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龙头企业对市场,产品质量提高。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模式与运行机制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模式主要有:第一种,合同制模式(企业+农户):市场型合同、生产管理型合同、资源提供型合同。第二种,公司制模式:农工商综合体,亦即拥有相对独立生产基地的公司企业。第三种,合作社模式:分散农户自己组织的组织,代表农民进行市场交易。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运行机制包括利益分配机制和运转约束机制。其中,利益分配机制是核心,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运转约束机制是前提,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

农业产业化在本质上是多元主体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进行联合经营。利益分配机制的实现是通过具体的利益分配方式,包括:实行按股分红、红利均等;保护价格;利润返还;反租倒包。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主要有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机制、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利益机制、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利益机制。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运转约束体制有市场约束体制、合同(契约)约束机制、股份合作约束机制、专业承包约束机制。

五、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第一,龙头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带动能力增强。第二,各具特色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格局初步形成。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东中西分工协作,出口型、大宗农产品型和特色型共同发展的农业产业化格局。第三,形成了多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主要包括“公司+农户”、“合作组织+农户”、“批发市场+农户”、“产销一体化公司”等模式。第四,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是产业组织发育的关键时期。

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提出

可持续农业观念的提出。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与环境大会”,通过了着名的《人类环境宣言》。1988年,粮农组织在荷兰丹波召开国际农业与问题大会,向全球发出了“关于可持续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丹波宣言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发展中国家是“可持续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新战略。

可持续农业从构想到具体实践。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21世纪议程》,把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可持

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和优先领域。1996年,粮农组织罗马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可持续农业发展的技术和要点,突出了“新的绿色革命”技术,指出包括新品种、化肥、灌溉和农药技术在可持续农业中的意义和作用。我国可持续农业的发展源于1981年“中国生态农业”概念的提出。

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1991年,联合国粮农组织与荷兰政府联合召开农业与环境国际会议,通过了《登博斯宣言》,对可持续农业作了经典定义。这个定义有四个要点:第一,“不造成环境退化”,即人类与自然建立一种非对抗关系。第二,“技术上适当”,生态经济系统得合理化,以最为适用合理的技术为主导。第三,“经济上可行”,要控制投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避免国家财力和农户财力不支。第四,“能够被社会接受”,生态环境变化和技术革新所引起的社会变化,应当控制在社会承受范围之内。

总之,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很丰富,虽然迄今没有完全统一的定义,但有三点是获得共识的:第一,都强调不能以牺牲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权益作为换取当今发展的代价。第二,均认为可持续农业要兼顾经济的、社会的和生态的效益。第三,包括“硬件”和“软件”两大要素。“软件”是指可持续农业的外部环境,即人们的观念、政策体制等,“硬件”是指技术上的创新。

三、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特征

生态可持续性(基础):自然过程及生态系统的永续生产力和功能

社会可持续性(目的):发展机会的代际平等和代内平等

经济可持续性(主导):产量的持续性

四、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

我国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中存在严重问题,如下:农业资源锐减、农业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农业发展后劲不足、农村劳动力素质普遍较低、剩余劳动力数量较多。

五、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1991年,联合国粮农组织与荷兰政府联合召开农业与环境国际会议,通过了《登博斯宣言》,对可持续农业发展提出了三个基本目标:第一,积极增加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粮食持续增产安全目标)。第二,促进农村综合发展,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机会,消除农村贫困(农村综合发展脱贫致富目标)。第三,合理利用和保护农业资源,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环境良性循环目标)。

六、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模式

发达国家的主要模式:美国的“低外部投入的可持续农业”模式、“高效率可持续农业”模式;德国的“综合农业”发展模式;日本的“环境保全型可持续农业”发展模式;法国的“环境保护型可持续农业”发展模式

我国的主要模式及现状: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生态农业发展模式,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有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生态农业试点2000多个。

农业企业组织管理体制

一、建立与健全农业企业管理体制的意义与原则

农业企业管理体制是指企业的组织和领导体制,它包括管理层次和管理职能的划分、组织机构、责、权、利关系,领导制度和管理制度等。

建立与完善农业企业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1)有效性原则。(2)统一指挥原则。(3)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4)企业管理体制与宏观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原则。

二、农村双层组织管理体制

我国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指,在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由统一管理和分散经营相结合形成的一种管理体制。《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统一经营层次的主要职能:(1)管理协调。行使土地公有权,组织农业基本建设、抗灾;对合作社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对合作社的重要活动规定统一的行动准则和对重大问题做出统一决策等;(2)生产服务。对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统一组织一家一户办不到或虽能办到但不经济的事情;(3)资产积累。管好用好现有的公共积累和固定资产,统一组织,筹划兴办企业。

农业合作社双层经营体制的特征:(1)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过去是集体占有,集体统一使用;而现在,土地仍归集体所有,但承包给农户使用,但农民没有处置权,不能买卖、出租。一些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等仍归集体左右,由集体统一筹建和管理。一些中小农具和耕畜等生产资料归农户所有和农户使用。(2)在经营方面,过去是集体统一经营,现在是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3)分配方面,过去是集体统一核算,按共分进行分配;现在是家庭核算,包干分配。农业合作社双层经营体制,把家庭经营纳入合作经济体系,既坚持了公有制,发挥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家庭经营的积极性。

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主要途径:(1)健全农业合作社组织,这是完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组织保证。(2)完善土地承包形式,具体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实行“双田制”;搞好土地的定等估价;实行土地调整、转包和转让;实行土地有偿承包制度。(3)加强制度建设。

(4)发展集体经济。(5)强化服务功能。

三、国有农场的管理体制

(一)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沿革

农垦系统的国有农场管理体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致隶属于三种类型的垦区:(1)中央直属垦区;(2)中央直供垦区;(3)地方垦区。目前,政府对国有农场管理,大体上还是这三类,只是管理的权限和内容有所变化。通过简政放权,国有农场拥有大部分经营自主权,同时推行了场长负责制或场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经营承包责任制等。

国有大中型农场内部一般实行农场——分场(专业公司)——生产队(厂)三级管理或四级管理。农场是领导和经营中心,统一领导全场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一般不直接干预下属场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农场内部各管理层次大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农场内部各种形式的小农场原则上实行“定额上缴,自负盈亏”。

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农场主管部门已经从“农垦局”或“农场管理局”改为各种形式的农垦农工商公司,但其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还没有实质性变化,这些公司基本上仍属于行政型公司,因此总体上还不能说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旧体制。

(二)国有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

国有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可概括为:以农场统一经营为主导,以农场内部各式小农场分散经营为基础,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管理模式。简单地说,大农场套小农场,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经营管理体制。在双层经营的体制中,联系统与分的纽带是经济承包合同。

双层经营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农业职工素质偏低,不适应提高农业生产水平的需要;(2)基层分散经营和管理水平提高慢,不适应统一经营规范化的需要;(3)分配关系没有理顺;(4)农场整体效益和经济实力提高较慢。

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措施有: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正确处理统分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农场、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健全服务体系。

(三)国有农场的公司制改组

国有农场公司制试点的内容主要有:(1)确定国有农场投资主体,完善法人制度。(2)确定国有农场的公司组织形式,对试点农场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组。(3)建立与完善内部组织机构。(4)建立新的财会制度和人事劳动制度。(5)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6)完善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

(四)国有农场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是以一个或几个大中型企业为主体,以资金、产品、技术等为纽带,通过联合、合并、兼并、协作等形式,由多个具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单位组成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具有规模大、结构层次多、经营范围广、功能多的特点。

企业集团有主导产品型、经营服务型、同一部门联合型、多元复合型这几种类型。

集团公司管理集团企业的体制,有控股形式、集团与分权形式、经济协作形式等形式。

国有农场企业集团的主要形式有:(1)有条件的垦区(农场群)改组为大型企业集团;(2)以实力强大的大中型农场、工商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3)有条件的国有农场建制改组为综合经营型企业集团。

国有农场组建企业集团的配套政策包括:(1)将国有产权明确授权给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2)清理调整企业资产负责结构;(3)赋予企业集团对外经营权;(4)赋予企业集团筹资、融资权,允许试办财务公司,通过市场直接融资。

农业企业的经营形式

一、承包经营

承包经营是当前农业企业的一种主要经营形式,无论国有农场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都普遍采用。

(一)国有农场的承包经营

国有农场的承包经营既是一种经营形式,也是一种经济责任制形式。国有农场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的承包责任制,这种双层经营承包责任制是根据农场的特点来进行的。具体办法分两个层次承包:

第一,农场向国家(主管部门)的承包。国家是农场投资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在承包经营中是发包方。农场是经营者,是承包方。农场向国家承包,实行财务包干上缴。具体做法有:一般国有农场采取盈利不缴、亏损不补、自负盈亏的办法,少数盈利较多的农场采取定额上缴利润;一些国有橡胶农场、农工商联合企业、农垦部门直属企业,实行定额上缴利润,微利企业则采取盈利不缴、亏损不补、自负盈亏、独立自主经营;一些条件差的农场,如边区农场还有亏损,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一定补贴,限期扭亏,超过期限则自负盈亏。

实行财务包干后,事业费仍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定额包干,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使农场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

国有农场承包经营的具体内容包括:(1)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责、权、利关系;(2)承包指标;(3)承包基数;(4)承包应注意的问题,如承包合同规范化、承包期限延长等。

第二,国有农场内部的承包经营。农场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除农场统一经营的部分外,具体生产都分包到农场下属各个承包单位,实行独立的分散经营。具体做法是:(1)农业生产承包经营。主要形式有:承包到户、联产计酬;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职工家庭农场;机务承包经营责任制。(2)工业生产承包经营,主要形式有:利润包干上缴,超收分成,减收扣罚;定额利润,比例分成;亏损包干,减亏留用,超亏不补;定额上缴,盈亏包干。(3)干部岗位责任制,具体形式有:三挂钩责任制;百分考核制;目标责任制。干部岗位责任制,一般是通过落实责任指标、签订合同、组织实施、考核兑现等四个步骤。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的承包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的承包经营。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形式:

(1)家庭承包经营,是在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公有的基础上,合作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土地承包到户,实行自主经营,包干分配。主要表现在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为集体所有,分配上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统一管理,对承包单位提供各种服务或经营管理指导。

(2)合作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这一层次从事一些不易经营的大项目,如修建水利设施、农机具修理、植保、兽医、储运、销售和信息服务等。

二、股份制经营

股份制经营是采用入股的办法筹集资金,成立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企业,实行独立的自主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一种经营形式。

股份制经营的优点:(1)有利于筹集资金。(2)实现企业内部产权多元化。(3)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横向经济联合。(4)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完善企业的经营机制。

主要操作方法:(1)把原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清理折价,扣除债务部分,将余下资产折股,并划分为公股、集体股和个人股,同时还可吸收农民入股,重新组成股份公司,实行股份制经营。(2)农户集体通过集资入股兴办股份制企业,共同经营,按股分红。股份合作企业一般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董事会任免厂长。

三、租赁经营

租赁经营是指将企业出租给承租者(集体或个人),以取得租金收入的经营形式,是在不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前提下,承租者以付出租金为代价(有时还要以财产作抵押),向出租者取得经营权的经营方式。

租赁经营一般采取个人租赁和集体租赁两种形式。

租赁经营与承包经营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

(1)租赁经营以有偿转让资产经营权为目的,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

(2)承租者与出租者之间是平等的商品交换关系。

(3)租赁经营一般要以承租者的财产作抵押;经营亏损时,要用自己的财产来补偿。(4)承租者除缴纳租金,在保证不损坏生产资料的原则下可以完全自主地利用所租的资产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有权处置自己的产品和收入。

租赁的程序通常经过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实行公开招标、组织招标和签订合同等四个步骤。

租赁经营是否获得成功,关键是承租人的能力。签订好承租合同和认真执行合同是搞好承租经营的重要条件。

财政支农与支农政策

一、农业与财政支农的涵义

财政支农指的是以政府为主体,利用国家财政收入,为了达到促进农业发展的目的,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实现农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措施。它本身不带有歧视性,并不排斥外来的竞争,是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基础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财政支农政策遵循的三个原则

财政支农政策需要按照“明确目标、统筹兼顾、整合资金、完善机制、突出重点”的思路稳步推进。

财政支农有三个原则:

第一,统筹发展原则。统筹考虑城乡的财政资源合理配置,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统筹考虑政策的着力点和政策力度。

第二,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调节作用。

第三,公共财政原则。按照公共财政支出的范围确定每一个时期财政支农的重点。

三、财政支农政策的种类和主要内容

(一)财政支农政策的主要种类

依据农业与财政支农的内涵,财政支农可以分为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公共政策对农业产中的支持是重点,主要是加大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科技含量。

依据政策内容,财政支持“三农”政策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支出政策,主要方式是投资、补助、补贴等,中央财政直接支持三农的资金包括15类,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等等;

二是税收政策,主要方式是轻税、减免、退税、免税等。2004年中央政府出台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减免试点,200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止。

(二)财政支农政策的主要内容

第一,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这方面的财政支农资金包括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支出、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资金、扶贫资金等。

第二,支持农业科技进步。这方面的财政支农资金包括农业科研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科技推广支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农民科技培训资金等。

第三,支持粮食生产和农业结构调整。

第四,支持生态建设。

第五,支持抗灾救灾。

第六,支持扶贫开发。这方面的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国债资金(以工代赈)等。

第七,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这方面的财政资金包括教育支出、医疗卫生支出、文化支出等。

第八,支持农村改革。财政用于这方面的资金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产品政策补贴等。

(三)几项重点财政支农政策,包括支持粮食生产政策、促进农民增收政策、支持农村社会发展政策。

财政支持粮食生产的政策,除了免征农业税以外,还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粮食生产特别是水稻生产实行良种补贴,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向粮食主产区集中,对一部分粮食主产区实行大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土地出让金集中一部

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补贴等。与财政有关的粮食政策,还有优质粮产业振兴工程、粮食的最低收购价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农村金融

一、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及农村金融体系

(一)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动因

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最初动因是1978年以来中国的农村经济改革,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商品化和货币化,产生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并由此演绎了一场以金融机构多样化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体系变革。

(二)改革过程的简要回顾

在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后,中国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并由此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机构、政策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

(三)主要的农村金融机构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实际上由三类金融组织机构构成:(1)国家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2)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3)民间融资组织、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是中国农村的三大正规金融组织,也是中国农村最大的农村金融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传统的业务领域是农业产业和农村地区,但是自商业化改革以来,中国农业银行正努力改变这种市场定位,力求向综合化、城市化方向发展。并撤并了一些

乡镇及其以下的分支机构,同时也上收了部分原本属于基层分支机构的信贷发放权限。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

(1)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

(2)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购、批发贷款;

(3)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的企业的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

(4)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5)各级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

(6)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

(7)办理业务范围内的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和结算;

(8)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外筹资;

(9)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特点:是国有粮棉企业的“法定、唯一的”资金供应者,单纯的粮棉收购贷款银行,将资金投向了那些周期长、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还款能力差的“软资产”,结果是不良资产负担沉重,难以实现自求资金平衡。

3.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是在农村居民和企业自愿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其主要业务在于吸收农村储蓄存款,办理集体农业企业、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贷款业务。农村信用社有三个特点: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

农村信用社是唯一的一家拥有完整乡村网络的金融机构,实际上由政府严格监管。21世纪开始,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农村信用社领域进行了三种模式的试点:(1)原有农村信用社框架内的重组模式,即2000-2001年进行的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为标志的江苏模式;(2)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3)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组的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试点模式。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四项原则:一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明细产权关系,促进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转换,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二是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三是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四是按照权责利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明确信用社监督管理体制,落实对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深化信用社改革,要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构建新的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

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1)放开准入资本范围。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2)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一是在 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新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3)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4)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

(5)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

(6)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7)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立理事会。

主要监管措施:(1)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2)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3)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4)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五)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1.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村镇银行要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银监会应根据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

(2)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

(3)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4)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2.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农民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诚实守信,声誉良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入股资金为自由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监会批准。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向入股社员颁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审慎经营,严格进行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差别监管措施:

(1)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可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属地银监机构提出限制性措施,适当降低对其现场检查频率;

(2)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2%的,银监机构应禁止其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限制其发放贷款,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

(3)资本充足率低于2%的,银监会应责令其限期增扩股金、清收不良贷款、降低资产规模、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销;

(4)农村资金互助社违反本规定其他审慎性要求的,银监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六)商业银行贷款子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

1.商业银行贷款子公司

贷款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办理各项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办理资产转让、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经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贷款公司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信贷额度较高,贷款方式灵活。

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2.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二、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来源与运用

资金来源是农村金融机构的负债。中国农业银行的最重要资金来源渠道是农村工商企业存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是发行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借款,而农村居民存款是农村信用社最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

资金运用形成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中国农业银行的最重要资金运用方式是农村工商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重要资金运用方式是粮食收购与加工企业贷款,而农户贷款是农村信用社最重要的资金运用方式。

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实际上体现着三个方面的信用关系:一是农村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的信用关系;二是农村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信用关系;三是农村金融机构与同业之间的信用关系。

三、小额信贷

(一)小额信贷的含义

小额信贷是指通过融资中介,按照组织化、制度化、商业经营原则,为具有一定潜在负债能力的中低收入阶层提供无须抵押担保的小额、短期、连续、简便的信贷服务。

按照经营目标不同,小额信贷机构分为商业性和福利性两大类。商业性机构信贷业务遵循商业原则,以营利为目的;福利性机构多以扶贫为主要目标,但其利息收入必须能覆盖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各种模式的小额信贷包括两个基本层次的含义:一是为大量中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二是保证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如果没有相对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小额信贷机构风险比商业银行更高,其原因有三:第一,小额信贷机构资产组合的稳定性较传统银行差,短期内资产质量可能出现明显恶化。第二,小额信贷机构单位贷款成本较传统银行高,如出现同样金额的贷款损失,小额信贷机构的资本水平下降得更快。第三,小额信贷的发展历史较短,经营者和监管当局缺乏控制小额信贷风险的经验。

小额信贷和传统金融的比较(见教材第84页表3-2)。在借贷方法上,小额信贷是给予个人品行发放贷款,较少的书面证明,较多的劳动集中;传统金融是给予抵押发放贷款,更多的书面证明,较少的劳动集中。在贷款构成上,小额信贷的贷款笔数多,每笔金额很小,无抵押,期限相对短,逾期贷款数额不稳定;传统金融的贷款笔数少,每笔数额巨大,有抵押,期限相对长,逾期贷款数量较稳定。机构管理上,小额信贷主要由非赢利性的机构作持股人,很多由非政府组织出资建立,分散成小单元,多设立在基础设施薄弱的边缘地区;传统金融采用利润最大化的管理方法和个人持股者,由已有的受到监管的机构的外围组织建立,组织集中,分支机构设在城市中。

(二)小额信贷与商业银行的普通商业贷款的区别

普通商业贷款更多地是强调贷款的回收安全,因而对发放贷款时的信用保障要求较为严格,贫困农户、一般农户和农村小型企业由于难以提供银行要求的信用保障,而难以取得贷款。发放小额贷款时,放贷者虽然也强调贷款的偿还,但主要不是通过要求提供信用保障形式实现的,而是通过采取措施激励偿还的方式实现的。

(三)小额信贷的提供者

小额信贷的提供者,除了所有正规金融机构以外,还包括NGO、以成员为基础的合作组织、非正规金融组织和行为。各种小额信贷的提供者,在小额信贷发放过程中具有不同的优劣势,见教材第85页表3-3。

(四)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

孟加拉乡村银行(GB)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被认为是国际标准化的小额信贷模式。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模式是福利主义小额信贷的代表,强调项目的社会功能,即帮助贫困者解决基本生存问题并建立持续发展的能力。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代表的是制度主义小额信贷模式,强调机构本身在财务上的可持续性。

两种小额信贷模式的比较:(1)性质上,GB基本上是社会服务组织,BRI是纯粹的金融机构。(2)管理系统,GB依靠专家进行管理,工作队伍以技术人员为主,BRI是以金融系统的运行方式来管理,工作人员是银行雇员。(3)利差,GB的利率比较适合贫困者需求,BRI更多考虑金融机构在财务上的可持续性。(4)吸收储蓄。GB不吸收存款,但是要求贷款者每周缴纳小组基金,BRI把吸收储蓄作为重要的本金来源,是银行借以生存的条件。(5)组织机构约束,GB是依靠贫困者的自己组织,利用贫困者自己管理自己,BRI是外部组织,是独立的金融系统。(6)还贷率。两种小额信贷都保持着高还贷率的记录,但是,GB主要建立在贫困者项目成功的基础上,BRI的高还贷率主要依靠金融制度的强制。(7)可持续性,BRI把机构的可持续性放在第一位,但它在一定程度上远离了小儿信贷的第一个目标即帮助贫困者,它的服务对象是农村中的次贫阶层。GB模式运作成本高,至今没有解决收益覆盖成本的问题。

(五)中国小额信贷模式

中国开展的小额信贷项目,根据项目资金来源及其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归纳为四大类。第一,国际组织独立援助的小额信贷项目,包括联合国计划开发署、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中国的小额信贷项目。

第二,利用国内扶贫资金开展的扶贫小额信贷,包括政府主导推动模式(以陕西商洛地区为代表)、政府推动、部门充分参与模式(以云南省为代表)、政府推动、社团指导经营模式(以四川省为代表)、政府推动、扶贫社经营模式(以河北省为代表)。

第三,国际资金与国内资金相结合的小额信贷项目,如中国社会科学院与福特基金会、孟加拉GB银行共同组织的河南虞城项目,均属于这一类型。

第四,正规金融机构开展的小额信贷,比如,中国农业银行小额贷款扶贫到户贷款、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保险原理与农业保险

一、保险原理

(一)风险

风险是指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含义有三:第一,是指未来将要发生的损失可能性;第二,风险是与人们的利益相联系的概念,可能性一旦变成现实,就会造成利益的损失;第三,风险不是指导致损失的随机事件本身,而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风险的属性:(1)风险的客观性。(2)风险的不确定性。(3)风险的可测性。可测性是保险人能够经营保险的基础。

风险分类:按风险损害对象来分,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按风险性质来分,有纯粹风险(静态风险)和道德风险(投机风险)。

按风险产生原因,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

按风险涉及范围,可分为特定风险和基本风险。

(二)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步骤:(1)风险识别。(2)风险评估。(3)风险控制。(4)检查和评估

(三)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是指那些在现有条件下可以利用保险的方法分散、减轻和转移的风险。有四个基本条件:(1)风险必须是偶然的。(2)风险必须是意外的。(3)风险是非投机行为风险。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投机风险是不可保的。(4)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并有重大损失可能性的风险才具有可保性。

(四)保险

保险是以合同的形式,在集合众多受同样风险威胁的被保险人的基础上,由保险人按

损失分摊原则预收保费,组织保险基金以货币形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

保险的两个前提:第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第二,剩余产品的出现和增多为保险提供了可能。

保险的四个要素:(1)风险。(2)保险标的物。(3)保险基金,是指通过立法或合同方式,由各经济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确定的条件下,交付规定数量的保险费而建立起来的一种货币资金。只限于保险机构用于补偿按保险条件规定的因各种原因所致的经济损失。(4)保险合同。

保险原则:(1)诚信原则。(2)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对投保的标的物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经济权益或责任关系。(3)近因原则。风险发生不因时空来判断而是以最直接的因果关系来衡量。(4)比例分摊原则。投保标的物的损失由所有承保标的物的保险人共同承担,分摊方式有比例责任、限额责任和顺序责任。

保险的职能:经济保障职能、分配职能、融资职能。

保险种类:按保险的实施形式,有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按保险标的和保障范围,有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按风险转嫁形式,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五)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保险关系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主体,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关系人(指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如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二是客体,不是保险标的物本身,而是指保险标的物的可保利益;三是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标的及其价值、保险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

(六)保险资金的运用

保险人筹集的保险资金,除了支付各项费用、各种赔款、缴纳税收和用于各种未到期责任准备外,还可以进行各种直接投资,如不动产投资、工商业贷款、发放以房产、股票、债券等为抵押品的抵押贷款,还可以进行各种间接投资,如认购公债、公司债券、股票等长期性有价证券。另外,也可存入银行或委托银行贷款。

二、农业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农业风险的分类

农业风险分类:(1)自然风险。(2)市场风险。(3)意外事故。

(二)农业保险的概念、特征

农业保险是指保险人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风险或市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各种保险保障。

农业保险的难点:(1)保险金额难于确定。(2)保险费率难于厘定。(3)损失难于评估。

(4)理赔工作难度大。

农业保险的特点:(1)农业保险涉及的范围大。(2)农业保险受多重风险制约。(3)保险经营投入大、赔付率高。(4)农业保险展业难度大。

(三)农业保险的主要种类

农业保险的主要种类:(1)种植业保险。分为农作物保险(以林木以外的人工栽培的植物为标的物的保险)和林木保险(以各种用材林或经济林等为标的物的保险)。(2)养殖业保险,分为牲畜保险、家畜家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和其他养殖保险。

三、中国农业保险试点的基本模式

从2004年开始,各地积极探索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主要形成了五种模式:

(1)安信模式。2004年9月,中国第一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开业,该公司走的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

(2)安华模式。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2005年7月12日保监会正式批准设立的东北地区首家农险公司,该公司是商业化运作、综合性经营、专业化管理的全国性农险公司。

(3)互助制模式。2005年1月11日,在黑龙江垦区投入经营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互助共济、风险共担”是农业互助制保险的原则和宗旨。

(4)共保体模式。浙江省经过2年多的试点,决定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而不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其主要特点是“市场运作,政府兜底”。

(5)安盟模式。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是首家进入中国农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运作特点是险种全面、价格低廉、销售网和技术支持网这两条线运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概述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涵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产品的内在品质与外在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状况。广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还包括农产品满足贮运、加工、消费、出口等方面的需求。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则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农产品质量不安全的特点:(1)危害的直接性;(2)危害的隐蔽性;(3)危害的累积性;(4)危害产生的多环节型;(5)管理的复杂性。

农产品质量不安全的来源:(1)物理性污染,如人工或机械等因素在农产品中混入杂质或因农产品因辐射导致放射性污染。(2)化学性污染,如使用农药、兽药、添加剂等造成的残留。(3)生物性污染,如致病性细菌、病毒以及某些毒素。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的一般规律

四点一般规律:

(1)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体经历了追求数量增长、强调数量与质量并重和在保证数量的基础上突出质量和效益等三个阶段。

(2)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3)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与消费者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要求相适应。一般来说,当恩格尔系数在50%以上,人们主要关注的是农产品的数量安全;当恩格尔系数在40%-50%

之间,人们逐步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当恩格尔系数将到40%以下,人们对农产品的营养、安全卫生水平要求更高。

(4)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受制于生产经营的集约程度。

三、部分国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美国联邦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主要有三个:农业部、卫生部、环境保护署。农业部负责肉类、家禽及相关产品和蛋类加工产品的监管;卫生部负责其他食品、瓶装水、葡萄酒饮料的监管;环境保护署负责饮用水和杀虫剂。

加拿大在农业部之下设立了加拿大食品监督署,统一负责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包括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检查、动植物和食品及其包装检疫、药残监控、加工设施检查和标签检查,真正实现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性管理。

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包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

法国于2003年将农业渔业部改名为“农业、食品、渔业和农村事务部”,下设食品总局,主要职能是改善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

德国于2001年初将原由卫生部负责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交由新成立的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负责。

澳大利亚也将原属卫生部的食品管理职能划入新成立的农渔林业部。

基本经验:

(1)加强公共管理,减少市场失灵。

(2)调整政府职能,实施一体化管理。发达国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源头,实行从农田到市场及进出口的统一管理。

(3)实施标准化战略,占领市场制高点。发达国家实施以标准为基础的贸易发展战略的主要特点:技术标准形式增加,涉及面广;技术标准更新速度加快;技术标准已经成为实施技术壁垒、保护本国利益的核心内容。

(4)健全支撑体系,形成高效工作平台,包括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认证体系。

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意义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意义:(1)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2)实现“三增”的现实选择;(3)现代农业及关联产业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高水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带动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发展的纽带,是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健康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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