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环境下债务重组利得确认问题探讨

破产重整环境下债务重组利得确认问题探讨

【摘 要】 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新《破产法》所设立的破产重整制度,为越来越多的ST类上市公司摆脱财务困境提供了一把“利器”。但是,在破产重整环境下如何确认债务重组利得一直存在争议,文章基于*ST宝硕破产重整的案例分析,对债务重组利得确认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利得;确认

随着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施行,ST类上市公司主动通过破产重整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进行“保壳”重组的情形越来越多。2009年5月21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一篇题为“证监会铁腕监管*ST宝硕吐出20亿利润”的文章,文中指出“正是迫于监管威慑力,*ST宝硕2008年三季报确认的20亿元债务重组收益,不得不在2008年年报中全部‘吐回’,导致其年报最终打回原形”。*ST宝硕破产重整的中途“挫折”给证券市场带来了强烈反响,对正在或即将进行破产重整的ST类上市公司起到了警示作用。最为重要的是,引起了人们对在破产重整环境下债务重组利得确认问题的思考。文章在分析*ST宝硕案例的基础上,对破产重整环境下债务重组利得的确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关于*ST宝硕的数据和资料,来源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和其他媒体公开披露的资料)。

一、破产重整和债务重组

破产重整是我国新《破产法》在积极借鉴西方破产理论和实务的基础上,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其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制度、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中常会涉及债权调整方案和债务受偿方案,债权人一般会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豁免(让步)。因此,破产重整通常引起债务重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简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人在重组过程中将豁免的债务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

二、*ST宝硕案例

(一)背景介绍

破产重整环境下债务重组利得确认问题探讨

【摘 要】 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新《破产法》所设立的破产重整制度,为越来越多的ST类上市公司摆脱财务困境提供了一把“利器”。但是,在破产重整环境下如何确认债务重组利得一直存在争议,文章基于*ST宝硕破产重整的案例分析,对债务重组利得确认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利得;确认

随着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施行,ST类上市公司主动通过破产重整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进行“保壳”重组的情形越来越多。2009年5月21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一篇题为“证监会铁腕监管*ST宝硕吐出20亿利润”的文章,文中指出“正是迫于监管威慑力,*ST宝硕2008年三季报确认的20亿元债务重组收益,不得不在2008年年报中全部‘吐回’,导致其年报最终打回原形”。*ST宝硕破产重整的中途“挫折”给证券市场带来了强烈反响,对正在或即将进行破产重整的ST类上市公司起到了警示作用。最为重要的是,引起了人们对在破产重整环境下债务重组利得确认问题的思考。文章在分析*ST宝硕案例的基础上,对破产重整环境下债务重组利得的确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关于*ST宝硕的数据和资料,来源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和其他媒体公开披露的资料)。

一、破产重整和债务重组

破产重整是我国新《破产法》在积极借鉴西方破产理论和实务的基础上,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其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制度、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中常会涉及债权调整方案和债务受偿方案,债权人一般会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豁免(让步)。因此,破产重整通常引起债务重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简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人在重组过程中将豁免的债务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

二、*ST宝硕案例

(一)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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