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改革,别陷入"自己改自己"的泥淖

冯俏彬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将财税改革列入2017年重点改革领域之一,消费税是其中的内容之一。目前,有关改革方案已呼之欲出,但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消费税的改革思路与此前的营改增一样,缺乏在财税整体、系统改革指导下的方向锁定和功能明确,如不引起重视,就有可能继续陷入“迷失方向”和“自己改自己”的泥淖。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并在推出具体改革方案时力求避免。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从商品扩大到服务

当前,我国居民消费结构正在进行新一轮的转型升级,转型的基本方向是从有形的硬商品向无形的软服务转化,展望未来,服务消费将成为我国居民消费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一点,早已为先发国家的经验和道路所证实,也是当下中国正在发生的巨大变革之一。有专家估计,到2020年我国消费市场规模将达到40~50万亿元,国内市场规模位居世界前列。消费大市场的初步形成,不仅成为保持我国6%~7%增长的突出优势,而且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当然也是此轮消费税改革必须考虑的大背景。

此轮消费税的改革应当适应这个趋势,在调整征收范围时除了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以外,还应将部分高服务消费纳入其中。一般认为,可考虑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高端消费劳务包括高尔夫、狩猎、跑马、赛马、高档歌舞厅、夜总会、游艺厅、高档桑拿、高档美容健身院、高档酒店、私人会所、高级会员俱乐部等,对此需要一一甄别、具体明确。

消费税应主要作为中央税,至多放松为共享税

当前,有一种意见认为,在此轮消费税改革中应当将消费税划为地方税。这在营改增之后地方财政面临困局的情况下,得到很多人的赞同。但是,长远和整体而言,我认为这种意见是值得商槎的。

我认为,此轮消费税改革可考虑将其作为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种。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目前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向后走”,由重在创造和生产财富的阶段,转向财富形成后的分配和保有阶段,应重点在收入、消费和财富转移的环节增加税收。消费税正好处于财富形成后的“消费”这一节点上,有继续保有和适当发展的理由。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在经历了多年重视投资环境之后,正在逐渐转向重视和改善本地消费环境,不仅在吸引人才而且在我国劳动力总量下降 、劳动力成本上升的情况下更加注重吸引普通劳动者,这无论是从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型角度,还是从解决当前中国最大的难题——农民工市民化方面,都是消费税改革应考虑的大背景。消费税作为地方政府行为的“指挥棒”之一,当然要在这方面服务于国家的大政方针,主动发挥积极作用。二是现实地讲,营改增之后地方财政收入下降明显,客观上的确需要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结构,消费税虽然不能成为地方政府新的主体税种,但无疑对于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困难还是有一定好处的,这在当前其它地方税种推出还需时日的情况下,就更是如此。

具体操作上,我认为合适的做法是在明确消费税中央税属性的同时,允许地方附加一个比率征收。举例而言,假定卷烟的全国统一税率为40%,则可允许地方政府附加5-10%征收,具体税率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明确了消费税的中央税属性,另一方面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灵活性,两全其美。

消费税定位,应为增值税的辅助税种

显而易见,增值税是我国长期确定无疑的重大主体税之一,其流转税的属性框定了同属于流转税的消费税的“天花板”。换言之,在增值税作为主体税的背景下,消费税只能作为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在增值税调节不到或显失公平的方面辅助调节。比如,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原来征收税率高达20%的娱乐业转而按6%征收增值税,明确偏低,这就需要消费税的二次调节。另外,对于传统征收消费税的几类商品,如烟、洒等“劣质消费品”,汽油、汽车等具有较强外部性的污染品,游艇、私人飞机等高消费品,在普遍适用增值税的情况下,均存在税收过低的问题,也需要消费税从旁辅助。有鉴于此,可考虑将消费税明确为“特别消费税”。这同时为今后在增值税改革中减少税率档次,直至实行单一税率、发挥普遍调节作用创造了条件。

此外,消费税改革还需要特别重视与其它税种之间的协调关系。一是与资源税的协同。我国新的资源税方案已于今年7月1日起生效,其中石油已全面转向从价计征,相关的税款进入价格链,成为下游产品的价格内容之一。因此,在消费税改革中,就既要重视但又不能过多强调其资源保护功能,以避免重复征税。燃油类消费税就是类似的典型例子。二是与环保税的协同。目前,《环境保护税法》正在人大审议之中,其“费改税”的立法精神也已为各方所熟知。在消费税税目中所涉及的具有环保意义的税目,应主动与此对接和协调。三是与房地产税的协调,针对近期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有人建议效仿加拿大的先例,对第三、四套住房征收高额消费税。对此,我认为国内房地产市场最突出的问题在于,交易环节的税收已经很多很重,而保有环节税收严重缺失,因此再通过增加交易环节的房地产消费税来为房市降温,并非根本之举。以后要不要这样做,还是要等房地产税这一“正税”出台后的情况再议。

总之,消费税作为此轮税制改革重点之一,切莫就消费税论消费税,而要从整体改革的大背景出发,站在更高的位置、用更广的视角来准确定位,进而讨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环节、归宿等各方关注的具体问题。否则,就有可能陷入自己改自己、不符合潮流与发展方向,进而在改革方案推出不久即出现重重问题,甚至陷入“今天的改革成果变成明天的改革对象”的尴尬之中。这一点,不仅适用于消费税改革,同样也适用于财政改革中的其它具体改革内容。(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编辑严葭淇主编商灏)

冯俏彬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将财税改革列入2017年重点改革领域之一,消费税是其中的内容之一。目前,有关改革方案已呼之欲出,但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消费税的改革思路与此前的营改增一样,缺乏在财税整体、系统改革指导下的方向锁定和功能明确,如不引起重视,就有可能继续陷入“迷失方向”和“自己改自己”的泥淖。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并在推出具体改革方案时力求避免。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从商品扩大到服务

当前,我国居民消费结构正在进行新一轮的转型升级,转型的基本方向是从有形的硬商品向无形的软服务转化,展望未来,服务消费将成为我国居民消费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一点,早已为先发国家的经验和道路所证实,也是当下中国正在发生的巨大变革之一。有专家估计,到2020年我国消费市场规模将达到40~50万亿元,国内市场规模位居世界前列。消费大市场的初步形成,不仅成为保持我国6%~7%增长的突出优势,而且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当然也是此轮消费税改革必须考虑的大背景。

此轮消费税的改革应当适应这个趋势,在调整征收范围时除了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以外,还应将部分高服务消费纳入其中。一般认为,可考虑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高端消费劳务包括高尔夫、狩猎、跑马、赛马、高档歌舞厅、夜总会、游艺厅、高档桑拿、高档美容健身院、高档酒店、私人会所、高级会员俱乐部等,对此需要一一甄别、具体明确。

消费税应主要作为中央税,至多放松为共享税

当前,有一种意见认为,在此轮消费税改革中应当将消费税划为地方税。这在营改增之后地方财政面临困局的情况下,得到很多人的赞同。但是,长远和整体而言,我认为这种意见是值得商槎的。

我认为,此轮消费税改革可考虑将其作为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种。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目前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向后走”,由重在创造和生产财富的阶段,转向财富形成后的分配和保有阶段,应重点在收入、消费和财富转移的环节增加税收。消费税正好处于财富形成后的“消费”这一节点上,有继续保有和适当发展的理由。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在经历了多年重视投资环境之后,正在逐渐转向重视和改善本地消费环境,不仅在吸引人才而且在我国劳动力总量下降 、劳动力成本上升的情况下更加注重吸引普通劳动者,这无论是从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型角度,还是从解决当前中国最大的难题——农民工市民化方面,都是消费税改革应考虑的大背景。消费税作为地方政府行为的“指挥棒”之一,当然要在这方面服务于国家的大政方针,主动发挥积极作用。二是现实地讲,营改增之后地方财政收入下降明显,客观上的确需要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结构,消费税虽然不能成为地方政府新的主体税种,但无疑对于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困难还是有一定好处的,这在当前其它地方税种推出还需时日的情况下,就更是如此。

具体操作上,我认为合适的做法是在明确消费税中央税属性的同时,允许地方附加一个比率征收。举例而言,假定卷烟的全国统一税率为40%,则可允许地方政府附加5-10%征收,具体税率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明确了消费税的中央税属性,另一方面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灵活性,两全其美。

消费税定位,应为增值税的辅助税种

显而易见,增值税是我国长期确定无疑的重大主体税之一,其流转税的属性框定了同属于流转税的消费税的“天花板”。换言之,在增值税作为主体税的背景下,消费税只能作为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在增值税调节不到或显失公平的方面辅助调节。比如,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原来征收税率高达20%的娱乐业转而按6%征收增值税,明确偏低,这就需要消费税的二次调节。另外,对于传统征收消费税的几类商品,如烟、洒等“劣质消费品”,汽油、汽车等具有较强外部性的污染品,游艇、私人飞机等高消费品,在普遍适用增值税的情况下,均存在税收过低的问题,也需要消费税从旁辅助。有鉴于此,可考虑将消费税明确为“特别消费税”。这同时为今后在增值税改革中减少税率档次,直至实行单一税率、发挥普遍调节作用创造了条件。

此外,消费税改革还需要特别重视与其它税种之间的协调关系。一是与资源税的协同。我国新的资源税方案已于今年7月1日起生效,其中石油已全面转向从价计征,相关的税款进入价格链,成为下游产品的价格内容之一。因此,在消费税改革中,就既要重视但又不能过多强调其资源保护功能,以避免重复征税。燃油类消费税就是类似的典型例子。二是与环保税的协同。目前,《环境保护税法》正在人大审议之中,其“费改税”的立法精神也已为各方所熟知。在消费税税目中所涉及的具有环保意义的税目,应主动与此对接和协调。三是与房地产税的协调,针对近期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有人建议效仿加拿大的先例,对第三、四套住房征收高额消费税。对此,我认为国内房地产市场最突出的问题在于,交易环节的税收已经很多很重,而保有环节税收严重缺失,因此再通过增加交易环节的房地产消费税来为房市降温,并非根本之举。以后要不要这样做,还是要等房地产税这一“正税”出台后的情况再议。

总之,消费税作为此轮税制改革重点之一,切莫就消费税论消费税,而要从整体改革的大背景出发,站在更高的位置、用更广的视角来准确定位,进而讨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环节、归宿等各方关注的具体问题。否则,就有可能陷入自己改自己、不符合潮流与发展方向,进而在改革方案推出不久即出现重重问题,甚至陷入“今天的改革成果变成明天的改革对象”的尴尬之中。这一点,不仅适用于消费税改革,同样也适用于财政改革中的其它具体改革内容。(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编辑严葭淇主编商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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