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的通知
郴地税发【2010】80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安装行业的税收征管,理顺征管范围,明确征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郴州市建筑安装行业工会经费代征暂行办法》和有关税收政策、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建筑安装税收以项目的建设单位确定主管地税务机关,建议为个人或无法界定的,按行政区域确定主管地税务机关。
二、建筑安装发票由地税机关统一管理,不得向任何建安企业或个人发售。建安施工单位或个人向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进度结算(预收工程款)和竣工结算时,必须申请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法票据(含白条)结算或预付工程价款。
三、建筑安装业税收按属地实行源泉控管,主管地税务机关开具建安发票时按工程结算收入依以下综合税费(金)征收率计征税费:
1.建设项目座落在城市市区的,综合税费(金)征收率为6.405%,其中:营业税税率3%,城建税依营业税税额附征7%,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依营业税税额附征4.5%,所得税附征率2.5%,资源税附征率0.35%(无土建的机械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工程不附征资
源税),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率0.06%,工会经费附征率为0.15%。
2.建设项目座落在县城的,综合税费(金)征收率为6.345%,其中:营业税税率3%,城建税依营业税税额附征5%,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依营业税税额附征4.5%,所得税附征率2.5%,资源税附征率0.35%(无土建的机械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工程不附征资源税),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率0.06%,工会经费附征率为0.15%。
3.建设项目座落地不在上述地区的,综合税费(金)征收率为
6.225%,其中:营业税税率3%,城建税依营业税税额附征1%,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依营业税税额附征4.5%,所得税附征率
2.5%,资源税附征率0.35%(无土建的机械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工程不附征资源税),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率0.06%,工会经费附征率为0.15%。
自然人承接投资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并由其独立完成所承包项目的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在开具建安发票时免予附征工会经费。
四、建安发票由办税服务厅窗口专人保管开具,开具发票时应注明项目建设单位并应建立征收台账,按规定级次及时解缴税费(金)。
五、跨省外地建安企业来郴州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的法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按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执行。省内跨市(州)外地建安企业来郴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的法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按湘财预【2010】107号《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执行。市内跨县(市)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的法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提供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生产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相关经营证照,由法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能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企业,视同独立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跨省及省内跨市(州)外地建安企业来郴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的合伙企业及自然人,开具建安发票时附征个人所得税。市内跨县(市)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的合伙企业及自然人,提供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生产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相关经营证照,由税务登记所在地征收个人所得税,开具建安发票时不附征个人所得税。
七、郴州市内会计机构设置健全,会计核算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建安企业,由纳税人按规定程序申请查帐征收,经县(市)局主管地税机关审核认定后,开具建安发票时不附征所得税。市城区各征收单位所辖纳税人,会计机构设置健全,会计核算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建安企业,由纳税人按规定程序申请查账征收,经市局税政三科审核并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凭批复在开具建安发票时不附征所得税。
八、各主管地税机关务必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强化征管责任,加强票证管理,妥善保管征收资料,准确登记征收台帐,及时划解征收税款。凡出现丢失票证,擅自改变征收率,混级、混库,挖抢、转引税款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九、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的通知
郴地税发【2010】80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安装行业的税收征管,理顺征管范围,明确征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郴州市建筑安装行业工会经费代征暂行办法》和有关税收政策、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建筑安装税收以项目的建设单位确定主管地税务机关,建议为个人或无法界定的,按行政区域确定主管地税务机关。
二、建筑安装发票由地税机关统一管理,不得向任何建安企业或个人发售。建安施工单位或个人向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进度结算(预收工程款)和竣工结算时,必须申请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法票据(含白条)结算或预付工程价款。
三、建筑安装业税收按属地实行源泉控管,主管地税务机关开具建安发票时按工程结算收入依以下综合税费(金)征收率计征税费:
1.建设项目座落在城市市区的,综合税费(金)征收率为6.405%,其中:营业税税率3%,城建税依营业税税额附征7%,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依营业税税额附征4.5%,所得税附征率2.5%,资源税附征率0.35%(无土建的机械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工程不附征资
源税),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率0.06%,工会经费附征率为0.15%。
2.建设项目座落在县城的,综合税费(金)征收率为6.345%,其中:营业税税率3%,城建税依营业税税额附征5%,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依营业税税额附征4.5%,所得税附征率2.5%,资源税附征率0.35%(无土建的机械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工程不附征资源税),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率0.06%,工会经费附征率为0.15%。
3.建设项目座落地不在上述地区的,综合税费(金)征收率为
6.225%,其中:营业税税率3%,城建税依营业税税额附征1%,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依营业税税额附征4.5%,所得税附征率
2.5%,资源税附征率0.35%(无土建的机械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工程不附征资源税),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率0.06%,工会经费附征率为0.15%。
自然人承接投资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并由其独立完成所承包项目的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在开具建安发票时免予附征工会经费。
四、建安发票由办税服务厅窗口专人保管开具,开具发票时应注明项目建设单位并应建立征收台账,按规定级次及时解缴税费(金)。
五、跨省外地建安企业来郴州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的法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按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执行。省内跨市(州)外地建安企业来郴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的法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按湘财预【2010】107号《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执行。市内跨县(市)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的法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提供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生产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相关经营证照,由法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能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企业,视同独立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跨省及省内跨市(州)外地建安企业来郴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的合伙企业及自然人,开具建安发票时附征个人所得税。市内跨县(市)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的合伙企业及自然人,提供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生产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相关经营证照,由税务登记所在地征收个人所得税,开具建安发票时不附征个人所得税。
七、郴州市内会计机构设置健全,会计核算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建安企业,由纳税人按规定程序申请查帐征收,经县(市)局主管地税机关审核认定后,开具建安发票时不附征所得税。市城区各征收单位所辖纳税人,会计机构设置健全,会计核算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建安企业,由纳税人按规定程序申请查账征收,经市局税政三科审核并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凭批复在开具建安发票时不附征所得税。
八、各主管地税机关务必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强化征管责任,加强票证管理,妥善保管征收资料,准确登记征收台帐,及时划解征收税款。凡出现丢失票证,擅自改变征收率,混级、混库,挖抢、转引税款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九、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