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英文名称:
China Life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促进社会和谐与
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来源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捐款。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民
政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济困、扶贫、赈灾、助残等社会救助活动,帮助社
会弱势群体改善生存条件,提高发展能力;
(二) 资助和奖励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弘扬美好社会风
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机构;
(三)资助环境保护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具有良好社会形象; (三)自愿为慈善事业做出贡献;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
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
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的权利 参加理事会会议,并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所需的基金会资金投资运营、捐助及有关
资料,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理事的义务 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维护基金会的合
法权宜;
理事对任职期间知悉的基金会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其负
有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五年内存续;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
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
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
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理事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要求提交特别决议表决的其他
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
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
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
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
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
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
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
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
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
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
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五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
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
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
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
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
于:
(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捐赠; (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
人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
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
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
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
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慈善捐赠; (二)所设奖项的奖励金; (三)对出于公益目的的调查研究项目给予资助; (四)开展其他公益慈善活动。 (五)必要的办公和管理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年度投资计划之外的,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投
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
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
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
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
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
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
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
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
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
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
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
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
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
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
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
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
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本基金会已开展的公益项目;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
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1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英文名称:
China Life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促进社会和谐与
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来源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捐款。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民
政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济困、扶贫、赈灾、助残等社会救助活动,帮助社
会弱势群体改善生存条件,提高发展能力;
(二) 资助和奖励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弘扬美好社会风
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机构;
(三)资助环境保护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具有良好社会形象; (三)自愿为慈善事业做出贡献;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
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
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的权利 参加理事会会议,并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所需的基金会资金投资运营、捐助及有关
资料,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理事的义务 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维护基金会的合
法权宜;
理事对任职期间知悉的基金会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其负
有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五年内存续;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
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
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
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理事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要求提交特别决议表决的其他
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
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
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
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
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
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
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
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
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
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
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五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
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
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
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
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
于:
(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捐赠; (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
人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
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
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
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
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慈善捐赠; (二)所设奖项的奖励金; (三)对出于公益目的的调查研究项目给予资助; (四)开展其他公益慈善活动。 (五)必要的办公和管理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年度投资计划之外的,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投
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
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
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
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
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
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
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
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
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
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
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
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
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
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
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
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
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本基金会已开展的公益项目;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
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1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