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群众文化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江苏省群众文化专业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群众文化工作规律与方法;具有组织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的实践经验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在创作、辅导和研究等工作中业绩较显著,并在市以上评奖活动中获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工作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群众文化专业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学术(艺术)研究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

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馆员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学位)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群众文化工作规律与方法;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

(一)主要参与完成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群众文化活动3次以上;

(二)辅导业余文艺骨干10名以上,或组织培训教学活动

15次以上,培训人数200人次以上;

(三)组建和辅导业余艺术团队1个,并每年为基层演出30场以上;

(四)参与群众文化期刊、资料的编撰和出版、发行工作;

(五)独立和联合创作一定数量的作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创作中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1部和小型作品4部,或小型作品8部;

2、创作美术、书法、摄影作品20件以上;

3、创作中短篇小说4部,或诗歌、散文12首(篇);

(六)参与完成民族民间艺术的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项目1项以上;

(七)参与市级以上群众文化理论研究,撰写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县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创、辅导(导演)的新作品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下列奖项之一:

1、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三等奖2次;

2、省(部)级三等奖和市(厅)级一等奖各1次;

3、市(厅)级二等奖3次;

4、市(厅)级二等奖2次和县级一、二等奖各1次;

5、市(厅)级三等奖3次和县级一等奖3次;

(三)主要参与完成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和特色的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3次,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经专家鉴定认可;

(四)独立编写并被市级以上同行推广采用的初级培训教材15万字以上;

(五)主要参与完成2个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的发掘、建立工作,并获得省文化主管部门正式命名。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文艺评论、调查报告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合作撰写的学术专著1 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或2千字以上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或2千字以上的专业文章1篇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论文研讨会上宣读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以上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论文2篇和提交未公开发表的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馆员资格: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且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凡破格申报者,必须符合第二章第三、五条规定的要求外,取得助理馆员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必须合格(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群星奖、蒲公英奖铜奖;

2、获得山花奖、荷花奖铜奖;

3、获得与以上奖项相同等次的其他的奖项。

4、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主创、辅导(导演)的中小型新作品2部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报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

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附 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请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4份,资格证相片贴在“评审表”后。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对照条件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内相应的栏目上(在申请资格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

4、对照条件第三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并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对照第八条,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并提交由单位负责考核考查的有关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必须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一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的审查鉴定意见)。

9、对照第八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论文、著

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要求的论文、著作及成果。具体提交材料参照上述第10条要求。

11、对照第十条,必须提交有效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成绩单(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必须按高(中)评委会要求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基本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辅导、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0、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在任职期间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任现职期间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11、著作:指取得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

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诊疗常规等不在此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30万字以上。

12、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个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 (国际统一刊号)和(或)CN (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3、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 (国际统一刊号)和(或)CN (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4、宣读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需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5、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6、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各厅(局)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 和(或)CN 统一刊号。

17、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 和(或)CN 刊号。

18、国家(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19、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0、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1、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并实署其名,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10万字以上。

22、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并实署其名,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3、科技成果奖:特指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科技项目奖等奖励项目。

24、国家级奖:指国家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或文联颁发的“编纂成果奖”、“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蒲公英奖”等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25、省级奖:指省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或文联颁发的“艺术节奖”、“省五个一工程奖”、“五星工程奖”、“全省群众文艺汇演调演”、“全省群众美术、书法、摄影大赛”等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26、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理论研究、专题调查、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各级政府项目、专业学会项目、合作项目、自行规划项目等。

27、科技成果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28、主要完成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逐一写出评估意见。

29、课题负责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资格标准”所指专业理论知识,可经通过统一组织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

2、本条件中凡是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五年以上含五年,一项以上含一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

3、本条件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

4、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5、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6、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7、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8、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聘任之年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江苏省群众文化专业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群众文化工作规律与方法;具有组织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的实践经验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在创作、辅导和研究等工作中业绩较显著,并在市以上评奖活动中获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工作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群众文化专业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学术(艺术)研究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

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馆员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学位)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群众文化工作规律与方法;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

(一)主要参与完成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群众文化活动3次以上;

(二)辅导业余文艺骨干10名以上,或组织培训教学活动

15次以上,培训人数200人次以上;

(三)组建和辅导业余艺术团队1个,并每年为基层演出30场以上;

(四)参与群众文化期刊、资料的编撰和出版、发行工作;

(五)独立和联合创作一定数量的作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创作中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1部和小型作品4部,或小型作品8部;

2、创作美术、书法、摄影作品20件以上;

3、创作中短篇小说4部,或诗歌、散文12首(篇);

(六)参与完成民族民间艺术的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项目1项以上;

(七)参与市级以上群众文化理论研究,撰写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县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创、辅导(导演)的新作品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下列奖项之一:

1、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三等奖2次;

2、省(部)级三等奖和市(厅)级一等奖各1次;

3、市(厅)级二等奖3次;

4、市(厅)级二等奖2次和县级一、二等奖各1次;

5、市(厅)级三等奖3次和县级一等奖3次;

(三)主要参与完成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和特色的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3次,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经专家鉴定认可;

(四)独立编写并被市级以上同行推广采用的初级培训教材15万字以上;

(五)主要参与完成2个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的发掘、建立工作,并获得省文化主管部门正式命名。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文艺评论、调查报告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合作撰写的学术专著1 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或2千字以上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或2千字以上的专业文章1篇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论文研讨会上宣读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以上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论文2篇和提交未公开发表的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馆员资格: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且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凡破格申报者,必须符合第二章第三、五条规定的要求外,取得助理馆员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必须合格(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群星奖、蒲公英奖铜奖;

2、获得山花奖、荷花奖铜奖;

3、获得与以上奖项相同等次的其他的奖项。

4、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主创、辅导(导演)的中小型新作品2部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报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

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附 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请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4份,资格证相片贴在“评审表”后。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对照条件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内相应的栏目上(在申请资格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

4、对照条件第三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并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对照第八条,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并提交由单位负责考核考查的有关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必须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一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的审查鉴定意见)。

9、对照第八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论文、著

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要求的论文、著作及成果。具体提交材料参照上述第10条要求。

11、对照第十条,必须提交有效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成绩单(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必须按高(中)评委会要求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基本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辅导、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0、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在任职期间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任现职期间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11、著作:指取得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

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诊疗常规等不在此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30万字以上。

12、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个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 (国际统一刊号)和(或)CN (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3、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 (国际统一刊号)和(或)CN (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4、宣读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需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5、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6、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各厅(局)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 和(或)CN 统一刊号。

17、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 和(或)CN 刊号。

18、国家(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19、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0、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1、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并实署其名,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10万字以上。

22、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并实署其名,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3、科技成果奖:特指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科技项目奖等奖励项目。

24、国家级奖:指国家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或文联颁发的“编纂成果奖”、“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蒲公英奖”等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25、省级奖:指省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或文联颁发的“艺术节奖”、“省五个一工程奖”、“五星工程奖”、“全省群众文艺汇演调演”、“全省群众美术、书法、摄影大赛”等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26、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理论研究、专题调查、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各级政府项目、专业学会项目、合作项目、自行规划项目等。

27、科技成果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28、主要完成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逐一写出评估意见。

29、课题负责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资格标准”所指专业理论知识,可经通过统一组织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

2、本条件中凡是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五年以上含五年,一项以上含一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

3、本条件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

4、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5、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6、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7、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8、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聘任之年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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