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德才兼备、专业化水平高的中小学校长队伍,提高中小学管理水平,推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人事部、教育部印发的通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川教[2006]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的学校领导岗位。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聘任、培训、考核、交流由教文局归口管理。
第二章 中小学校长的条件和职责
第四条 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能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第五条 初任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具有初级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小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校长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小学高级或中学一级及以上的教师职务;高级中学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三)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四)身心健康。
第六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组织教育、教学等研究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推荐副校长建议人选,由教育行政部门考察聘用。
(四)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聘任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
(五)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经费使用、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校长是学校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及安全防范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中小学校长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和领导,自觉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中小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校长应充分尊重和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校长的培训和待遇
第八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主要包括:新上岗校长的任职资格培训,校长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培训,骨干校长研修培训及有关专项培训。
第九条 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必须参加每五年一轮的提高培训。通过培训,全面提高校长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成绩存入本人档案,作为选拔、考核、聘任的重要依据。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培训期间,其工资和
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 中小学校长的选拔和聘任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长选拔工作按照“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长选拔聘用实行归口管理,由教文局负责,相关部门参与。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长候选人的产生实行民主推荐、自荐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此基础上,实行公开竞争上岗。
第十五条 校长选拔聘用程序:
(一)公布空缺岗位:说明岗位职责,聘任条件等事项。
(二)公开报名:可以个人报名,组织提名,民主推荐。
(三)资格审查: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参加公开招聘人选。
(四)演讲答辩:每个参加竞聘对象在拟任职学校教职工大会上进行竞聘演讲,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公开面试答辩。
(五)民主推荐:由主管部门组织,拟任职单位全体教职工或中层干部、骨干教师,对参加竞聘上岗的对象进行民主推荐。
(六)组织考察:根据面试成绩和民主推荐结果,由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
(七)任职公示:根据考察情况和中小学校长的任命权
限,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拟任职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八)聘任: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所反映的问题经核实不存在及不影响聘用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六条 在选拔聘用校长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竞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伪造学历、学位、培训、奖励等证书。
(二)诽谤、诬告其他竞聘人选。
(三)拉拢、贿赂或威胁、恐吓考核人员和教职工。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中小学校长的任期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后,重新进行聘任。校长在同一学校任期时间原则不得超过三届。
第六章 中小学校长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长的工作业绩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年度考核实行学年进行,任期考核,在聘期届满前进行。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对校长做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评价。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
为续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校长在任职期间学校发生重大不安全事故和教职工职务内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的,年度考核结果按照不合格对待。
第二十条 校长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聘任合。
(一)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二)有校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
(三)利用职务之便,牟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和其它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本人申请辞职经批准的。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奖励机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解聘校长的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中小学校,示范幼儿园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德才兼备、专业化水平高的中小学校长队伍,提高中小学管理水平,推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人事部、教育部印发的通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川教[2006]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的学校领导岗位。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聘任、培训、考核、交流由教文局归口管理。
第二章 中小学校长的条件和职责
第四条 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能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第五条 初任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具有初级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小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校长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小学高级或中学一级及以上的教师职务;高级中学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三)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四)身心健康。
第六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组织教育、教学等研究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推荐副校长建议人选,由教育行政部门考察聘用。
(四)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聘任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
(五)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经费使用、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校长是学校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及安全防范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中小学校长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和领导,自觉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中小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校长应充分尊重和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校长的培训和待遇
第八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主要包括:新上岗校长的任职资格培训,校长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培训,骨干校长研修培训及有关专项培训。
第九条 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必须参加每五年一轮的提高培训。通过培训,全面提高校长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成绩存入本人档案,作为选拔、考核、聘任的重要依据。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培训期间,其工资和
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 中小学校长的选拔和聘任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长选拔工作按照“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长选拔聘用实行归口管理,由教文局负责,相关部门参与。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长候选人的产生实行民主推荐、自荐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此基础上,实行公开竞争上岗。
第十五条 校长选拔聘用程序:
(一)公布空缺岗位:说明岗位职责,聘任条件等事项。
(二)公开报名:可以个人报名,组织提名,民主推荐。
(三)资格审查: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参加公开招聘人选。
(四)演讲答辩:每个参加竞聘对象在拟任职学校教职工大会上进行竞聘演讲,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公开面试答辩。
(五)民主推荐:由主管部门组织,拟任职单位全体教职工或中层干部、骨干教师,对参加竞聘上岗的对象进行民主推荐。
(六)组织考察:根据面试成绩和民主推荐结果,由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
(七)任职公示:根据考察情况和中小学校长的任命权
限,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拟任职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八)聘任: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所反映的问题经核实不存在及不影响聘用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六条 在选拔聘用校长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竞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伪造学历、学位、培训、奖励等证书。
(二)诽谤、诬告其他竞聘人选。
(三)拉拢、贿赂或威胁、恐吓考核人员和教职工。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中小学校长的任期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后,重新进行聘任。校长在同一学校任期时间原则不得超过三届。
第六章 中小学校长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长的工作业绩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年度考核实行学年进行,任期考核,在聘期届满前进行。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对校长做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评价。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
为续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校长在任职期间学校发生重大不安全事故和教职工职务内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的,年度考核结果按照不合格对待。
第二十条 校长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聘任合。
(一)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二)有校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
(三)利用职务之便,牟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和其它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本人申请辞职经批准的。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奖励机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解聘校长的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中小学校,示范幼儿园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