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2014年/9月/30日/第P03版
要闻・时政
修订《税收征管法》为新一轮税制改革保驾护航
填补征管空白 建自然人征税体系
本报记者 李远方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召开了由财税专家学者以及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座谈会,提出此次税收征管法修订的主要目标是为新一轮税制改革保驾护航。
由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法人和单位,对自然人基本不涉及。因此,加强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发挥税收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迫切需要借鉴国内外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做法,加大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力度,加快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进程。
正式颁布并实施于1992年的《税收征管法》,曾历经了1995年的一次小修和2001年的一次大修。
据悉,本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启动于2008年,几年来数易其稿,并最终于近日传递出征税方式将发生重要变化的信号。
实施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为了适应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改革需要,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覆盖到所有自然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迫切要求修改《税收征管法》,以填补对自然人征管的法律制度空白,为完善税收制度提供法律支撑,为深化税制改革保驾护航。
《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将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范围由“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扩大到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纳税人。中国财税法学会会长、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对此表示,此次税收征管法修订的重点之一就是解决“直接税”征管的法律基础问题。“直接税”既包括个人所得税,也包括财产税,如房地产税和资源税等,主要针对自然人,而不是企业。
刘剑文进一步提出,目前我国自然人无需纳税登记,也没有纳税识别号。而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每个纳税人都有惟一的、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通过管理纳税识别号来掌握每个纳税人的纳税情况。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人不能在银行开户,不能享受政府福利,不能享受扣除、抵免等税收优惠。如果自然人纳税人不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其雇主或银行等扣缴义务人会按照最高边际税率代扣税款。
记者了解到,此次税收征管法在修订中明确提出,国家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为了适应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改革需要,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覆盖到所有自然人,把建立推广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上升到国家层面,强调全社会都应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要推广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并为此进行了相关制度安排。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在开立账户、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时,需要注明纳税人识别号。未按规定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是税收管理活动的基础,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进行确认的前提,是现代税收管理的重要标志和基本特征。在现代税收管理制度中,纳税人依法计算确定自己的税收义务并自行申报,申报的内容既包括应纳税款,也包括与关联第三方的交易信息,并且这些信息都要与纳税人识别号相匹配。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的税额先行受理纳税申报,同时,
保留在一定比例、一定期限内对纳税人申报进行事后检查的权利,以促进纳税人遵从,保证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制度的执行。同时,明确规定自行申报是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应当对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对特定纳税人设定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方式。
刘剑文表示,个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现在不动产登记还在进行当中,类似这样的基础数据掌握不全,使得税收征管难以跟上。另外,由于税收实行的是代扣代缴,个人直接缴税的情况相对较少,自然人的纳税意识也比较淡薄。再者,当前对于现金的使用仍然比较多,使得相关交易信息难以被掌握;随着今后现金使用的逐步下降,交易会在银行留下线索,这将有利于征税的进行。而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收入日益多元化,针对个人的税收也会增多。
他强调,税号制度的特点之一就是能够防止逃避缴纳税款,因为税号的惟一性,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防止纳税义务人逃税,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同时,由于每个纳税人的情况都各不相同,需要享受的税收优惠也不尽相同,税收机关可按照纳税人在申报表上列出的收入来源、免征额申请、税收减免申请等纳税情况,分别计算税额,从而确保税收公平。 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
专家认为,为适应所得税等“直接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专门的涉税信息管理制度。
据悉,始于2008年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要解决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加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涉税信息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是作出税款确定、征收、处罚等决定的事实和证据来源。当前,税务机关只能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间接手段获取信息,缺乏直接获取涉税信息的必要权力和手段,对个人信息难以全面及时掌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建议,鉴于现行《税收征管法》在涉税信息制度建设方面的严重滞后,为适应所得税等“直接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专门的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由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共享相关信息,以解决征纳双方在涉税信息上的不对称问题。如果这些掌握涉税信息的第三方机构的负责人不提供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处罚,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但是,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注定要遭到很大的阻力。例如,在住房信息共享方面一直困难重重。直到今年8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才公布,从国家层面加以推动,无疑将大力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为房产税征收提供征管的重要基础数据。
施正文强调,如果要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就要掌握纳税人的财产情况,这对普通公众影响不大,但是对于部分官员和富豪却影响巨大。比如,一些贪腐官员拥有大量来源不明的财产,他们不希望税务机关掌握这些信息。而一些富豪采取一些手段隐瞒财产偷税漏税,一旦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他们就会缴纳大量税款。
当然,实行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前提是必须提高个人收入的透明度。施正文认为,在建立纳税人纳税识别号制度、实行单一账号管理的同时,还应建立支付方信息报告制度。为解决征管中的涉税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当在法律上设定支付方的信息报告义务,支付方向纳税人支付收入并代扣代缴税款以后,应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的明细收入及扣税信息,并应在支付收入或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期间内,为纳税人开具收入及扣税情况的证明。同时,建立税务与银行等第三方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加强涉税信息采集管理和征税协作,加快建立税务与银行、工商、公安、房地产、证券、社会保障、海关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实现个人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由于纳税人数量的异常庞大,信息众多复杂,各项征管制度的实行都需要税收信息化为其提供技术保障和工作平台。应当在规范、整合目前省级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全国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同一纳税人全国各地源泉扣缴明细申报信息、自行申报信息、第三方提供信息和税源管理信息等进行汇总、分析、处理、使用。
施正文还强调,税务机关应该对纳税人涉税信息予以保密。享有保密权是纳税人的一项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尚不具体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制定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针对所有纳税人的保
密办法,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机关内部对涉税信息的管理和保密工作,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单位信息查询的具体程序,防范和规避税务机关内部的执法风险。
中国商报/2014年/9月/30日/第P03版
要闻・时政
修订《税收征管法》为新一轮税制改革保驾护航
填补征管空白 建自然人征税体系
本报记者 李远方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召开了由财税专家学者以及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座谈会,提出此次税收征管法修订的主要目标是为新一轮税制改革保驾护航。
由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法人和单位,对自然人基本不涉及。因此,加强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发挥税收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迫切需要借鉴国内外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做法,加大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力度,加快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进程。
正式颁布并实施于1992年的《税收征管法》,曾历经了1995年的一次小修和2001年的一次大修。
据悉,本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启动于2008年,几年来数易其稿,并最终于近日传递出征税方式将发生重要变化的信号。
实施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为了适应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改革需要,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覆盖到所有自然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迫切要求修改《税收征管法》,以填补对自然人征管的法律制度空白,为完善税收制度提供法律支撑,为深化税制改革保驾护航。
《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将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范围由“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扩大到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纳税人。中国财税法学会会长、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对此表示,此次税收征管法修订的重点之一就是解决“直接税”征管的法律基础问题。“直接税”既包括个人所得税,也包括财产税,如房地产税和资源税等,主要针对自然人,而不是企业。
刘剑文进一步提出,目前我国自然人无需纳税登记,也没有纳税识别号。而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每个纳税人都有惟一的、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通过管理纳税识别号来掌握每个纳税人的纳税情况。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人不能在银行开户,不能享受政府福利,不能享受扣除、抵免等税收优惠。如果自然人纳税人不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其雇主或银行等扣缴义务人会按照最高边际税率代扣税款。
记者了解到,此次税收征管法在修订中明确提出,国家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为了适应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改革需要,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覆盖到所有自然人,把建立推广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上升到国家层面,强调全社会都应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要推广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并为此进行了相关制度安排。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在开立账户、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时,需要注明纳税人识别号。未按规定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是税收管理活动的基础,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进行确认的前提,是现代税收管理的重要标志和基本特征。在现代税收管理制度中,纳税人依法计算确定自己的税收义务并自行申报,申报的内容既包括应纳税款,也包括与关联第三方的交易信息,并且这些信息都要与纳税人识别号相匹配。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的税额先行受理纳税申报,同时,
保留在一定比例、一定期限内对纳税人申报进行事后检查的权利,以促进纳税人遵从,保证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制度的执行。同时,明确规定自行申报是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应当对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对特定纳税人设定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方式。
刘剑文表示,个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现在不动产登记还在进行当中,类似这样的基础数据掌握不全,使得税收征管难以跟上。另外,由于税收实行的是代扣代缴,个人直接缴税的情况相对较少,自然人的纳税意识也比较淡薄。再者,当前对于现金的使用仍然比较多,使得相关交易信息难以被掌握;随着今后现金使用的逐步下降,交易会在银行留下线索,这将有利于征税的进行。而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收入日益多元化,针对个人的税收也会增多。
他强调,税号制度的特点之一就是能够防止逃避缴纳税款,因为税号的惟一性,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防止纳税义务人逃税,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同时,由于每个纳税人的情况都各不相同,需要享受的税收优惠也不尽相同,税收机关可按照纳税人在申报表上列出的收入来源、免征额申请、税收减免申请等纳税情况,分别计算税额,从而确保税收公平。 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
专家认为,为适应所得税等“直接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专门的涉税信息管理制度。
据悉,始于2008年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要解决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加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涉税信息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是作出税款确定、征收、处罚等决定的事实和证据来源。当前,税务机关只能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间接手段获取信息,缺乏直接获取涉税信息的必要权力和手段,对个人信息难以全面及时掌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建议,鉴于现行《税收征管法》在涉税信息制度建设方面的严重滞后,为适应所得税等“直接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专门的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由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共享相关信息,以解决征纳双方在涉税信息上的不对称问题。如果这些掌握涉税信息的第三方机构的负责人不提供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处罚,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但是,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注定要遭到很大的阻力。例如,在住房信息共享方面一直困难重重。直到今年8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才公布,从国家层面加以推动,无疑将大力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为房产税征收提供征管的重要基础数据。
施正文强调,如果要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就要掌握纳税人的财产情况,这对普通公众影响不大,但是对于部分官员和富豪却影响巨大。比如,一些贪腐官员拥有大量来源不明的财产,他们不希望税务机关掌握这些信息。而一些富豪采取一些手段隐瞒财产偷税漏税,一旦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他们就会缴纳大量税款。
当然,实行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前提是必须提高个人收入的透明度。施正文认为,在建立纳税人纳税识别号制度、实行单一账号管理的同时,还应建立支付方信息报告制度。为解决征管中的涉税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当在法律上设定支付方的信息报告义务,支付方向纳税人支付收入并代扣代缴税款以后,应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的明细收入及扣税信息,并应在支付收入或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期间内,为纳税人开具收入及扣税情况的证明。同时,建立税务与银行等第三方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加强涉税信息采集管理和征税协作,加快建立税务与银行、工商、公安、房地产、证券、社会保障、海关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实现个人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由于纳税人数量的异常庞大,信息众多复杂,各项征管制度的实行都需要税收信息化为其提供技术保障和工作平台。应当在规范、整合目前省级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全国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同一纳税人全国各地源泉扣缴明细申报信息、自行申报信息、第三方提供信息和税源管理信息等进行汇总、分析、处理、使用。
施正文还强调,税务机关应该对纳税人涉税信息予以保密。享有保密权是纳税人的一项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尚不具体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制定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针对所有纳税人的保
密办法,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机关内部对涉税信息的管理和保密工作,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单位信息查询的具体程序,防范和规避税务机关内部的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