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行政诉讼中,“民告官,官不来”是中国行政诉讼一大特色。现在来看看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是怎样规定的。
一、法条规定
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二、体会
1、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
本次修订,首次在总则中以单独条文的形式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将其上升为了一项基本原则,表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并且行政机关负责人在确实不能出庭应诉时,必须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言下之意即在行政诉讼中,必须保证有被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2、行政机关负责人怎么理解?
大家知道行政机关除了正职(局长、主任等)外,一般都还有部分分管副职。比如分管法制的副局长、分管党政的副局长、分管业务的副局长等。有些局里,正职一个(局长),副职有可能多大十多个。一般来说,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是行政机关的正职领导或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内部机构的分管领导。都让正职领导参加,一则不一定现实,大领导忙啊;二则其不一定熟悉业务,来了可能也白来。所以得给分管领导参与诉讼的机会。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只需向法院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即可;如果是非法定代表人,则需要在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应递交负责人身份证明以证明其职位。
3、相应工作人员的范围
本人认为:应当是指具体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或被诉行政机关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等,但不包括行政机关以外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一般工作人员。即:必须是该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内部工作人员经过行政诉讼程序后,对该机关的法治教育有更深刻切身体验。
相应工作人员接受指派出庭时,应当递交书面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自己的身份证明及负责人委托该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委托书。
4、能否委托外聘专业律师?
可以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即可成为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话说:当前各行政机关试点购买社会服务制度,外聘社会律师作为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也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哦。
一直以来,行政诉讼中,“民告官,官不来”是中国行政诉讼一大特色。现在来看看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是怎样规定的。
一、法条规定
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二、体会
1、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
本次修订,首次在总则中以单独条文的形式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将其上升为了一项基本原则,表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并且行政机关负责人在确实不能出庭应诉时,必须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言下之意即在行政诉讼中,必须保证有被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2、行政机关负责人怎么理解?
大家知道行政机关除了正职(局长、主任等)外,一般都还有部分分管副职。比如分管法制的副局长、分管党政的副局长、分管业务的副局长等。有些局里,正职一个(局长),副职有可能多大十多个。一般来说,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是行政机关的正职领导或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内部机构的分管领导。都让正职领导参加,一则不一定现实,大领导忙啊;二则其不一定熟悉业务,来了可能也白来。所以得给分管领导参与诉讼的机会。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只需向法院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即可;如果是非法定代表人,则需要在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应递交负责人身份证明以证明其职位。
3、相应工作人员的范围
本人认为:应当是指具体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或被诉行政机关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等,但不包括行政机关以外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一般工作人员。即:必须是该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内部工作人员经过行政诉讼程序后,对该机关的法治教育有更深刻切身体验。
相应工作人员接受指派出庭时,应当递交书面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自己的身份证明及负责人委托该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委托书。
4、能否委托外聘专业律师?
可以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即可成为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话说:当前各行政机关试点购买社会服务制度,外聘社会律师作为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也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