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最新)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2017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 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以上是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按不低于以上折旧年限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当期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也就是说,当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如果小于或等于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可以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大于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需要在后期进行递延扣除。

当然,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加速折方式旧除外。也就是我们下面要和大家列举的扣除政策。

二、哪六大行业,研发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二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第四条规定: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三、哪四大领域,研发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相关规定:

第一条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 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二条规定: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条规定: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通过对以上二、三点的总结。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固定资产出现哪些情况可以加速折旧?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相关规定,企业固定资产出现以下情况可以加速折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

4、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2017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 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以上是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按不低于以上折旧年限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当期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也就是说,当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如果小于或等于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可以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大于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需要在后期进行递延扣除。

当然,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加速折方式旧除外。也就是我们下面要和大家列举的扣除政策。

二、哪六大行业,研发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二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第四条规定: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三、哪四大领域,研发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相关规定:

第一条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 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二条规定: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条规定: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通过对以上二、三点的总结。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固定资产出现哪些情况可以加速折旧?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相关规定,企业固定资产出现以下情况可以加速折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

4、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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