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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演变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不动产学院广东德晟建筑设计研究院
李 鹏武振霞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住房制度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和变革,特别是近30年,我国一方面大力推进住房改革,同时大力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在此背景下,住房保障制度便成为住房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住房保障的形式和相关制度也在不断调整。本文分析了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演变过程,并对各阶段保障制度的不同点做了对比。
关键词:福利,实物分配,保障,制度,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一、概述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住房制度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和变革,特别是近30年,我国一方面大力推进住房改革,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同时大力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在此背景下,住房保障制度便成为住房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改变,随着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住房保障的形式和相关制度也在不断调整。
表1 1949年与1978年主要城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积
二、1978年以前的住房保障体系及人们的居住形态
1949年新中国成立,国家确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发展路线。自1949年到1978年,在住房领域,国家把住房放在福利的范畴内,在城镇、工厂、矿区等全民所有制范围内采用实物分配的方式解决广大职工的住房需求。这一时期,国家不允许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出让、转让,不承认房屋是商品。职工虽然不拥有房屋的产权,但可以以极低的租金成本居住在采用实物分配的方式提供给职工的住房里。这一历史时期,住房供应本身就带有非常浓厚的福利和保障色彩。由于住房的建设和维护的成本几乎全部由国家和各单位负担,因此导致了国家和各单位负担过重,对住房建设的积极性逐渐下降,建设效率也不高,加之人口数量的急剧增长,就使得人们的居住水平不但没有大幅度的提高,反而在很多地方还略有下降(见表1)。
资料来源于《新中国城市50年》,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编,新华出版社,1999年
在这一历史时期,受生产关系的影响,建设起来的住宅有相当一部分是非成套住宅,套型的功能单位不完善,比如,有的住宅套型里缺少洗澡的空间,有的缺少厨房,有的缺少客厅。甚至还有一种极端简化的居住形态——筒子楼,在这一历史时期的住房建设中大量的存在。大量的非成套住宅的存在是与当时在特定时期下形成的特殊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组织形式密不可分的。这一历史时期国家采取了全面福利的政策,国家办大社会,企业和单位办小社会。几乎每一个企事业单位都自称系统,有自己的福利和较为全面的服务设施配套。比如,几乎每个企事业单位都有自建的澡堂、食堂、舞厅等,大一点的企业还有自己的公园、体育场、电影院、俱乐部、活动中心、溜冰场、医院、学校等,因此“家”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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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仅仅是睡觉的场所,其所附带的功能需求并不多。比如,洗澡的问题可以到单位的公共澡堂去解决,吃饭问题通过单位的食堂来满足,与同事和朋友的交往可通过单位的公园、舞厅、电影院、俱乐部、活动中心等来完成,所以住宅功能被简化了。
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
三、1978-1999年期间住房制度的改革与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
1978年以后,我国全面恢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线路,开始着手进行住房制度的改革。1978年理论界提出了住房商品化、土地产权等观点。1980年4月邓小平同志在一次谈话中(《邓小平谈建筑业和住宅问题》),对建筑业的地位问题和住宅政策问题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同时,也谈到了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后,国家还要“对低工资的职工要给予补贴”。在邓小平同志《谈话》指引下,我国全面展开了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住宅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1980年9月北京市住房统建办公室率先挂牌,成立了北京市城市开发总公司,拉开了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序幕;1982年国务院在四个城市进行售房试点(郑州、常州、四平、沙市);1984年广东、重庆开始征收土地使用费。1987年深圳市政府首次公开招标出让住房用地;1990年上海市房改方案出台,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开始,国务院先后批复了24个省市的房改总体方案。
在1978-1991年的这段时间里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推进,提高租金、销售公房是各地普遍采用的改革方式。同时,各地方在稳步推进改革的过程中都对低工资的职工给予了一定政策上的倾斜,比如发放额外的补贴,或对此类职工所占的房屋暂缓改革等等。
在住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国家意识到,住房商品化并不能彻底解决低工资职工的住房问题,因此,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制也应当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做。
1978年以后,无论是保障性住房还是新建商品住宅都以成套住宅为主,并且对过去遗留下来的非成套住宅实施了大规模的改造,成套住宅率(成套住宅在全部住宅中所占的比例)曾经一度成为地方政府在建设领域当中的一项考核指标。
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住房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决定》详细阐明了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内容:(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高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同时,《决定》还把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明确地写在了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里,这为日后的住房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打下了制度基础。
1994年12月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等联合印发了《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首次对经济适用住房性质、适用范围、建设方式、土地供应方式、资金来源、销售价格、成本构成等做了系统的规定。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确定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目标,并明确提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同是1998年的7月,建设部、国家计委等联合颁布了《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强化了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制度保障。
1999年4月,建设部印发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扩展了住房保障体系的覆盖人群,并对廉租住房性质、适用范围、建设方式、申请和退出机制做了系统的规定。
在新的住房制度下,我国确立了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为核心的住房保障体系,在依靠市场经济进行资源优化,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的同时,还以社会保障的形式向中低收入者、最低收入者、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等提供了解决住房需求的途径。
四、2000年后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
2000年建设部印发了《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全面叫停了福利分房,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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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借口进行福利分房,至此,历时20余年的住房制度改革走完了第一步。
2000年以后,国家的工作重点放到了稳步推进房地产业发展,规范房地产市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等方面。
同时2000年以后,住房领域内的矛盾有所加深。一方面,房屋价格不断上升,增加了居民购房负担;另一方面,之前制定的与住房保障相关的制度跟不上实际环境的变化,制度中存在一定的漏洞,很多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需求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相关制度需要进一步调整以适应新环境、新变化。
2002年11月,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印发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联合印发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2004年5月,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等联合印发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部门在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分析后,同时出台了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以前的关于住房保障体系的相关规定做了进一步修订和改进,使之更加符合群众的利益,指导方针更加明确,从制度上加强并完善了住房的保障体系,消除了制度漏洞。
至此,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在2007年出台的两个《办法》的指引下,各地方充分重视人民的需求,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住房补贴的发放,使得广大中低收入者、最低收入者、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等的住房需求有了有效的解决途径。
表2 各个时期经济适用房管理有关规定内容对比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经济适用房的定义越来越具体,保障人群更加明确。如,在2004年的规定中,经济适用房的覆盖人群还包括“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这就使得这一时期很多地方的经济适用房实际上并没有分配给真正有需要的人,而是变相的成为了“公务员小区”等,极大的损害了人民的利益。在2007年的规定中,这一点得到了纠正,弥补了制度上的漏洞。
五、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的演变
自1994年起,我国就陆续出台了关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相关管理规定,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住房领域里的问题与矛盾也逐渐增多,最突出的矛盾就是中低收入者、最低收入者、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等的住房需求难以通过市场手段得到满足,因此,随着形式的不断变化,相关管理规定也经历了几次修订和更改。通过对过去各个时期管理规定的对比,可以分析出国家在住房保障领域中的管理方式和认识上的发展过程(见表2、表3)。
2. 政策优惠力度越来越大。2007年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 涉及部门越来越多。这说明关于人民的住宅保障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建设、土地、税务、金融等部门都提供政策和工作上的支持。
4. 户型控制越来越严格。经济适用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因此,户型面积当受到严格控制,这一点在2007年的规定中体现的非常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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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产权及再上市交易规定越来越明确。
表3 各个时期廉租房管理有关规定内容对比
这就使得保障资金有了可靠的、连续性的来源,使得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
5. 涉及部门越来越多。这说明关于廉租房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建设、土地、税务、民政、监察、财政、金融等部门都提供政策和工作上的支持。
6. 户型控制越来越严格。2007年的规定中明确指出了新建廉租房户型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7. 保障方式越来越灵活,保障力度越来越大。2007年的规定中,提供了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保障形式,而且,根据家庭情况的不同,采用实物配租的方式,租金最低可以降到零,采用货币补贴的方式,补贴最高可以和市场平均价格持平。保障力度较以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上述的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方面思路越来越明确,保障力度也越来越大,覆盖人群越来越广,这都是顺应着时代和环境的发展而做出的积极有效的政策调整,同时也表明了国家对建立完善、高效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决心和信心。
六、结语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在住房领域内遇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艰巨问题,但本着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需求的原则,改革和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虽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不良现象,但相信,随着制度参考文献
[1] 杨慎.房地产与国民经济[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
[2] 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新中国城市50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廉租房的界定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99年的规定中,仅认为实物形态的住房才能成为廉租房,而2003年以后,廉租房的定义发生了扩展,“廉租房”不再仅仅指实物形态的房屋,而是指包含实物分配和货币分配在内的一套保障体系。
2. 保障人群范围有所扩大。如,在2007年的规定中,覆盖人群由过去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扩展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3. 政策优惠力度越来越大。2007年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于廉租房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4. 保障资金来源越来越明确。2007年的规定中,具体规定了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同时,还做了数量上的要求,
年,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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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演变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不动产学院广东德晟建筑设计研究院
李 鹏武振霞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住房制度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和变革,特别是近30年,我国一方面大力推进住房改革,同时大力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在此背景下,住房保障制度便成为住房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住房保障的形式和相关制度也在不断调整。本文分析了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演变过程,并对各阶段保障制度的不同点做了对比。
关键词:福利,实物分配,保障,制度,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一、概述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住房制度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和变革,特别是近30年,我国一方面大力推进住房改革,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同时大力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在此背景下,住房保障制度便成为住房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改变,随着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住房保障的形式和相关制度也在不断调整。
表1 1949年与1978年主要城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积
二、1978年以前的住房保障体系及人们的居住形态
1949年新中国成立,国家确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发展路线。自1949年到1978年,在住房领域,国家把住房放在福利的范畴内,在城镇、工厂、矿区等全民所有制范围内采用实物分配的方式解决广大职工的住房需求。这一时期,国家不允许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出让、转让,不承认房屋是商品。职工虽然不拥有房屋的产权,但可以以极低的租金成本居住在采用实物分配的方式提供给职工的住房里。这一历史时期,住房供应本身就带有非常浓厚的福利和保障色彩。由于住房的建设和维护的成本几乎全部由国家和各单位负担,因此导致了国家和各单位负担过重,对住房建设的积极性逐渐下降,建设效率也不高,加之人口数量的急剧增长,就使得人们的居住水平不但没有大幅度的提高,反而在很多地方还略有下降(见表1)。
资料来源于《新中国城市50年》,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编,新华出版社,1999年
在这一历史时期,受生产关系的影响,建设起来的住宅有相当一部分是非成套住宅,套型的功能单位不完善,比如,有的住宅套型里缺少洗澡的空间,有的缺少厨房,有的缺少客厅。甚至还有一种极端简化的居住形态——筒子楼,在这一历史时期的住房建设中大量的存在。大量的非成套住宅的存在是与当时在特定时期下形成的特殊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组织形式密不可分的。这一历史时期国家采取了全面福利的政策,国家办大社会,企业和单位办小社会。几乎每一个企事业单位都自称系统,有自己的福利和较为全面的服务设施配套。比如,几乎每个企事业单位都有自建的澡堂、食堂、舞厅等,大一点的企业还有自己的公园、体育场、电影院、俱乐部、活动中心、溜冰场、医院、学校等,因此“家”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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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仅仅是睡觉的场所,其所附带的功能需求并不多。比如,洗澡的问题可以到单位的公共澡堂去解决,吃饭问题通过单位的食堂来满足,与同事和朋友的交往可通过单位的公园、舞厅、电影院、俱乐部、活动中心等来完成,所以住宅功能被简化了。
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
三、1978-1999年期间住房制度的改革与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
1978年以后,我国全面恢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线路,开始着手进行住房制度的改革。1978年理论界提出了住房商品化、土地产权等观点。1980年4月邓小平同志在一次谈话中(《邓小平谈建筑业和住宅问题》),对建筑业的地位问题和住宅政策问题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同时,也谈到了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后,国家还要“对低工资的职工要给予补贴”。在邓小平同志《谈话》指引下,我国全面展开了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住宅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1980年9月北京市住房统建办公室率先挂牌,成立了北京市城市开发总公司,拉开了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序幕;1982年国务院在四个城市进行售房试点(郑州、常州、四平、沙市);1984年广东、重庆开始征收土地使用费。1987年深圳市政府首次公开招标出让住房用地;1990年上海市房改方案出台,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开始,国务院先后批复了24个省市的房改总体方案。
在1978-1991年的这段时间里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推进,提高租金、销售公房是各地普遍采用的改革方式。同时,各地方在稳步推进改革的过程中都对低工资的职工给予了一定政策上的倾斜,比如发放额外的补贴,或对此类职工所占的房屋暂缓改革等等。
在住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国家意识到,住房商品化并不能彻底解决低工资职工的住房问题,因此,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制也应当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做。
1978年以后,无论是保障性住房还是新建商品住宅都以成套住宅为主,并且对过去遗留下来的非成套住宅实施了大规模的改造,成套住宅率(成套住宅在全部住宅中所占的比例)曾经一度成为地方政府在建设领域当中的一项考核指标。
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住房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决定》详细阐明了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内容:(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高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同时,《决定》还把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明确地写在了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里,这为日后的住房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打下了制度基础。
1994年12月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等联合印发了《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首次对经济适用住房性质、适用范围、建设方式、土地供应方式、资金来源、销售价格、成本构成等做了系统的规定。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确定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目标,并明确提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同是1998年的7月,建设部、国家计委等联合颁布了《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强化了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制度保障。
1999年4月,建设部印发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扩展了住房保障体系的覆盖人群,并对廉租住房性质、适用范围、建设方式、申请和退出机制做了系统的规定。
在新的住房制度下,我国确立了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为核心的住房保障体系,在依靠市场经济进行资源优化,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的同时,还以社会保障的形式向中低收入者、最低收入者、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等提供了解决住房需求的途径。
四、2000年后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
2000年建设部印发了《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全面叫停了福利分房,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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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借口进行福利分房,至此,历时20余年的住房制度改革走完了第一步。
2000年以后,国家的工作重点放到了稳步推进房地产业发展,规范房地产市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等方面。
同时2000年以后,住房领域内的矛盾有所加深。一方面,房屋价格不断上升,增加了居民购房负担;另一方面,之前制定的与住房保障相关的制度跟不上实际环境的变化,制度中存在一定的漏洞,很多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需求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相关制度需要进一步调整以适应新环境、新变化。
2002年11月,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印发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联合印发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2004年5月,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等联合印发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部门在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分析后,同时出台了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以前的关于住房保障体系的相关规定做了进一步修订和改进,使之更加符合群众的利益,指导方针更加明确,从制度上加强并完善了住房的保障体系,消除了制度漏洞。
至此,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在2007年出台的两个《办法》的指引下,各地方充分重视人民的需求,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住房补贴的发放,使得广大中低收入者、最低收入者、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等的住房需求有了有效的解决途径。
表2 各个时期经济适用房管理有关规定内容对比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经济适用房的定义越来越具体,保障人群更加明确。如,在2004年的规定中,经济适用房的覆盖人群还包括“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这就使得这一时期很多地方的经济适用房实际上并没有分配给真正有需要的人,而是变相的成为了“公务员小区”等,极大的损害了人民的利益。在2007年的规定中,这一点得到了纠正,弥补了制度上的漏洞。
五、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的演变
自1994年起,我国就陆续出台了关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相关管理规定,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住房领域里的问题与矛盾也逐渐增多,最突出的矛盾就是中低收入者、最低收入者、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等的住房需求难以通过市场手段得到满足,因此,随着形式的不断变化,相关管理规定也经历了几次修订和更改。通过对过去各个时期管理规定的对比,可以分析出国家在住房保障领域中的管理方式和认识上的发展过程(见表2、表3)。
2. 政策优惠力度越来越大。2007年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 涉及部门越来越多。这说明关于人民的住宅保障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建设、土地、税务、金融等部门都提供政策和工作上的支持。
4. 户型控制越来越严格。经济适用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因此,户型面积当受到严格控制,这一点在2007年的规定中体现的非常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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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各个时期廉租房管理有关规定内容对比
这就使得保障资金有了可靠的、连续性的来源,使得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
5. 涉及部门越来越多。这说明关于廉租房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建设、土地、税务、民政、监察、财政、金融等部门都提供政策和工作上的支持。
6. 户型控制越来越严格。2007年的规定中明确指出了新建廉租房户型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7. 保障方式越来越灵活,保障力度越来越大。2007年的规定中,提供了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保障形式,而且,根据家庭情况的不同,采用实物配租的方式,租金最低可以降到零,采用货币补贴的方式,补贴最高可以和市场平均价格持平。保障力度较以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上述的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方面思路越来越明确,保障力度也越来越大,覆盖人群越来越广,这都是顺应着时代和环境的发展而做出的积极有效的政策调整,同时也表明了国家对建立完善、高效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决心和信心。
六、结语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在住房领域内遇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艰巨问题,但本着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需求的原则,改革和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虽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不良现象,但相信,随着制度参考文献
[1] 杨慎.房地产与国民经济[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
[2] 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新中国城市50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廉租房的界定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99年的规定中,仅认为实物形态的住房才能成为廉租房,而2003年以后,廉租房的定义发生了扩展,“廉租房”不再仅仅指实物形态的房屋,而是指包含实物分配和货币分配在内的一套保障体系。
2. 保障人群范围有所扩大。如,在2007年的规定中,覆盖人群由过去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扩展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3. 政策优惠力度越来越大。2007年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于廉租房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4. 保障资金来源越来越明确。2007年的规定中,具体规定了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同时,还做了数量上的要求,
年,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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