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赋役制度述评

  摘要:中国的赋役制度多在国家建立之初采取轻 薄赋和税制改革,但随着朝代的兴盛,统治者穷兵黩武、奢侈腐化,出现了朝代的不断更替,随之也出现了赋役制度的不断改革。

  关键词:中国;赋役制度

  

  在封建社会里,赋役制度是封建国家政权为了实现其统治职能,通过超经济强制来实现的获得财富和占有并役使劳动者的一种剥削制度,赋税和徭役是国家机器赖以生存和运转的经济支柱。中国封建社会不同历史时期的赋役制度既有相承性,又有其时代特征,都与当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一致,整个封建社会中赋役制度共经历了5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变革:从贡、助、彻到初税亩的变革

  奴隶社会时期,夏、周时期实行部落或受封的诸侯向国王交纳一定的贡赋,是我国赋役制度的雏形。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所谓“贡”,即贡赋,五十亩地则缴纳十分之一的贡赋,足以实物地租的形式缴纳地租。所谓“助”即国家借助劳动者的劳动力来进行农耕,实行井田制,将土地按井字形状分为九块,每块70亩,边八块地为私田,中间一田为公田,私田的产出归自己所有,公田产出上缴国家,但土地并非劳动者私有。此时为更好的促进公田产出的更加和农民的劳动积极性而实行“彻”。彻,与之前的助相似,实行井田制,每块100亩,但产出的分配是将公田和私田的产出加总后抽出九分之一上交给国家,这样防止了“助”中农民只顾私田而不顾公田的情况出现了,从收成来看,助比贡对国家的收成更有保证,而彻居三者之首。贡赋制度维护了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巩固了奴隶制国家政权;但随着牛耕和铁犁的出现,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大量荒地被私人开垦,土地带来的收益在不需要上交税的条件下,出现“私肥于公”的现象,直到公元前594年,鲁国变革开始实行“初税亩”,国家以土地面积为根据(不分公田和私田)向田地主人征税。

  第二次变革:从租赋制到租庸调的变革

  租赋制主要用于秦汉时期,土地多私有化,买卖发达,租赋制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化基础之上的。租一田税,赋一入税。秦代的田税以实物征收为主要形式,为产出的十分之一,除此之外征收些附加税,如草或国家所需品等。人税以户来征收,主要以货币的形式,但这项赋税极为繁重,农民不堪重负。汉朝时期的租赋制稍有变动,田税按实物征收,其数量根据各时期情况不同征收从十五分之一到三十分之一不等,另加附加税同上,人税细分开为算赋、口赋、更赋。

  东晋末年,战乱频繁,农民流离失所,大量土地荒芜,国家将土地收归国有实行屯田(民屯和军屯),另外存在一部分自耕农,国家对这部分自耕农实行租调制。租一按田亩征税,调一征人赋。租赋制下是定率地租,而租调制下是定额地租,西晋时期也实行租调制,但是负担很重,与此赋役制度相对应的土地政策是占田、课田制。北魏时期土地政策由先前的占田、课田制逐渐转变为均田制,租调制的赋役制度也更为普及。

  由于轻徭薄赋的思想,唐前期开始实行租庸调,与此对应的土地政策是均田制。均田制最初始于北魏,每一成年男子授露田40亩,女子20亩,但制拥有其使用权,此外还授桑田(私田)可转让和继承,而唐朝前期的均田制则按每一个成年男子授予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永业田世袭传承,口分田则死后要归还国家。实行租庸调制,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缴粮食二石的谷物,叫作“租”,缴纳绢、绵、布或是麻,叫作“调”;丁男每年为官府赋役二十天,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钱代役,叫作“庸”。

  第三次变革:两税法

  唐中期以后,土地兼并严重,国家直接控制的土地数量急剧减少,均田制遭到严重破坏,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也无法继续下去,遂唐德宗实行两税法。两税法以土地,资产划分户等定税,以户税,地税为基础,以量人为出为原则,定义出所需支出,划分并统计全国的田亩和资产户,将总数额摊在全国人民身上,将税额分两季征收。两税法包括地税和户税,是户不分主、客,一律纳税,就地纳税(包括行走商人),其户税是按家境分成各等级再征收钱,地税则是按土地的优劣及多少来征收实物,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一年征收两次,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征不超过6月,秋征不超过10月,故称为两税法。

  第四次变革:一条鞭法

  明初实行轻徭薄赋制度,田赋分夏税和秋粮两种。其赋役制度,赋分为正赋和杂赋。正赋为两税,杂赋为桑、麻、棉等,役分为甲里正役,均徭之役和杂之役,所谓甲里正役即当地每十一户抽出一户来征税,均徭之役是指当地官府征调农民服役,杂之役是指征调干杂事,明政府为严格控制农民和保证赋役来源,推行户帖制度,还制定了黄册、鱼鳞图册和里甲制度。黄册即户口总册,鱼鳞图册即全国耕种的土地册。在编制黄册的基础上,建立里甲组织,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实现对人民的赋税、徭役剥削,但因人口和赋役对不上,人口逃亡厉害,为增加国家的田赋收入,巩固明朝统治,明神宗时实行一条鞭法。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其内容是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戍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

  第五次变革:摊丁入亩

  继明朝的一条鞭法:役归于地,计亩征收,征收货币,不收实物。此时的役只是将赋役中的一部分役归入其中,并不包括所有,故实施不全。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银的固定人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时又将赋役制度再次完善,推行“摊丁入亩”的赋役制度,把丁税平均摊人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摊丁入亩简化了税收的手续,是赋役制度上的重大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问题。

  从古至今,赋税征收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保证劳动者最低限度的生存条件,由此,不同的历史时期实行不同的赋税政策是十分必要的,随着历史的发展,赋税政策也随之完善,不仅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合理的减轻了农民的负担,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极大地推进社会的进步。

  摘要:中国的赋役制度多在国家建立之初采取轻 薄赋和税制改革,但随着朝代的兴盛,统治者穷兵黩武、奢侈腐化,出现了朝代的不断更替,随之也出现了赋役制度的不断改革。

  关键词:中国;赋役制度

  

  在封建社会里,赋役制度是封建国家政权为了实现其统治职能,通过超经济强制来实现的获得财富和占有并役使劳动者的一种剥削制度,赋税和徭役是国家机器赖以生存和运转的经济支柱。中国封建社会不同历史时期的赋役制度既有相承性,又有其时代特征,都与当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一致,整个封建社会中赋役制度共经历了5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变革:从贡、助、彻到初税亩的变革

  奴隶社会时期,夏、周时期实行部落或受封的诸侯向国王交纳一定的贡赋,是我国赋役制度的雏形。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所谓“贡”,即贡赋,五十亩地则缴纳十分之一的贡赋,足以实物地租的形式缴纳地租。所谓“助”即国家借助劳动者的劳动力来进行农耕,实行井田制,将土地按井字形状分为九块,每块70亩,边八块地为私田,中间一田为公田,私田的产出归自己所有,公田产出上缴国家,但土地并非劳动者私有。此时为更好的促进公田产出的更加和农民的劳动积极性而实行“彻”。彻,与之前的助相似,实行井田制,每块100亩,但产出的分配是将公田和私田的产出加总后抽出九分之一上交给国家,这样防止了“助”中农民只顾私田而不顾公田的情况出现了,从收成来看,助比贡对国家的收成更有保证,而彻居三者之首。贡赋制度维护了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巩固了奴隶制国家政权;但随着牛耕和铁犁的出现,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大量荒地被私人开垦,土地带来的收益在不需要上交税的条件下,出现“私肥于公”的现象,直到公元前594年,鲁国变革开始实行“初税亩”,国家以土地面积为根据(不分公田和私田)向田地主人征税。

  第二次变革:从租赋制到租庸调的变革

  租赋制主要用于秦汉时期,土地多私有化,买卖发达,租赋制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化基础之上的。租一田税,赋一入税。秦代的田税以实物征收为主要形式,为产出的十分之一,除此之外征收些附加税,如草或国家所需品等。人税以户来征收,主要以货币的形式,但这项赋税极为繁重,农民不堪重负。汉朝时期的租赋制稍有变动,田税按实物征收,其数量根据各时期情况不同征收从十五分之一到三十分之一不等,另加附加税同上,人税细分开为算赋、口赋、更赋。

  东晋末年,战乱频繁,农民流离失所,大量土地荒芜,国家将土地收归国有实行屯田(民屯和军屯),另外存在一部分自耕农,国家对这部分自耕农实行租调制。租一按田亩征税,调一征人赋。租赋制下是定率地租,而租调制下是定额地租,西晋时期也实行租调制,但是负担很重,与此赋役制度相对应的土地政策是占田、课田制。北魏时期土地政策由先前的占田、课田制逐渐转变为均田制,租调制的赋役制度也更为普及。

  由于轻徭薄赋的思想,唐前期开始实行租庸调,与此对应的土地政策是均田制。均田制最初始于北魏,每一成年男子授露田40亩,女子20亩,但制拥有其使用权,此外还授桑田(私田)可转让和继承,而唐朝前期的均田制则按每一个成年男子授予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永业田世袭传承,口分田则死后要归还国家。实行租庸调制,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缴粮食二石的谷物,叫作“租”,缴纳绢、绵、布或是麻,叫作“调”;丁男每年为官府赋役二十天,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钱代役,叫作“庸”。

  第三次变革:两税法

  唐中期以后,土地兼并严重,国家直接控制的土地数量急剧减少,均田制遭到严重破坏,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也无法继续下去,遂唐德宗实行两税法。两税法以土地,资产划分户等定税,以户税,地税为基础,以量人为出为原则,定义出所需支出,划分并统计全国的田亩和资产户,将总数额摊在全国人民身上,将税额分两季征收。两税法包括地税和户税,是户不分主、客,一律纳税,就地纳税(包括行走商人),其户税是按家境分成各等级再征收钱,地税则是按土地的优劣及多少来征收实物,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一年征收两次,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征不超过6月,秋征不超过10月,故称为两税法。

  第四次变革:一条鞭法

  明初实行轻徭薄赋制度,田赋分夏税和秋粮两种。其赋役制度,赋分为正赋和杂赋。正赋为两税,杂赋为桑、麻、棉等,役分为甲里正役,均徭之役和杂之役,所谓甲里正役即当地每十一户抽出一户来征税,均徭之役是指当地官府征调农民服役,杂之役是指征调干杂事,明政府为严格控制农民和保证赋役来源,推行户帖制度,还制定了黄册、鱼鳞图册和里甲制度。黄册即户口总册,鱼鳞图册即全国耕种的土地册。在编制黄册的基础上,建立里甲组织,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实现对人民的赋税、徭役剥削,但因人口和赋役对不上,人口逃亡厉害,为增加国家的田赋收入,巩固明朝统治,明神宗时实行一条鞭法。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其内容是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戍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

  第五次变革:摊丁入亩

  继明朝的一条鞭法:役归于地,计亩征收,征收货币,不收实物。此时的役只是将赋役中的一部分役归入其中,并不包括所有,故实施不全。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银的固定人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时又将赋役制度再次完善,推行“摊丁入亩”的赋役制度,把丁税平均摊人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摊丁入亩简化了税收的手续,是赋役制度上的重大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问题。

  从古至今,赋税征收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保证劳动者最低限度的生存条件,由此,不同的历史时期实行不同的赋税政策是十分必要的,随着历史的发展,赋税政策也随之完善,不仅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合理的减轻了农民的负担,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极大地推进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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