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出租管理,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维护公司利益,提高资产利用率及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简称承租人)使用,且出租期限超过三个月,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资产出租范围:公司闲置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
第四条 公司资产出租应遵循合法、安全、效益、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对出租的资产建立审查、批准和监督机制,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一)财务会计总部
1、负责公司出租资产对外出租时交易行为的价值分析和收益管理;
2、负责出租资产的确认审批,参与出租资产对外出租的全商务过程;
3、负责出租资产的报废、转让、处置等日常变动行为的价值审核,并办理相关的财务会计手续;
4、负责向公司内外部的相关管理机构、职能部门提供出租资产的价值信息;
(二)资产使用部门、专业职能管理部门
1、制定出租资产的日常管理细则,定期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掌握出租资产的资产动态,汇总、核查、传递有关数据信息;
3、负责提出出租资产的建议案,并按规定组织(参与)实施出租资产的对外租赁;
4、指定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出租资产的合同、协议;
5、负责出租资产使用状态的技术评价;
6、负责实物清查、调拨、报废、处置等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监审部
1、参与公司出租资产的重大合同(协议)的会签;
2、不定期对出租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条 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对资产出租工作进行专业管理,其次,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1、会计部负责参与租金低价审核,负责收取租金,规范租金及保证金的核算工作,并对租赁合同进行审查;
2、事业计划部负责参与租金低价审核,并监督资产使用情况;
3、各专业厂事业计划科负责对资产是否安全、是否具备出租条件进行审核;
4、各专业厂纪委负责参与租金低价审核,并对租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资产出租定价原则上不能低于资产折旧、土地使用费和管理费用之和。资产使用单位填写底价核准明细表,上报资产出租低价审查小组审核;审核
同意后,由资产使用单位审查及确定。
第八条 公司本部单位对外出租资产的审批程序(见附件)
(一)资产使用单位填制《固定资产对外出租申请表》(见附件 ),经申请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后报专业职能管理部门;
(二)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报财务会计总部会计部;
(三)批准:账面净值50-150万元由财务会计总部会计部部长审批,账面净值150-1000万元由财务会计总部会计部总部长审批,账面净值1000万元以上由总裁审批;
(四)申请批准后,经专业职能管理部门确认后,根据批复由财务会计总部会计部进行帐务处理。
第九条 子公司对外出租资产的审批程序(见附件):
(一)账面净值150万以内的由子公司内部实施审查,由子公司总经理或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报专业职能管理部门、财务会计总部会计部备案(表格见附件);
(二)账面净值150万元-1000万元的由子公司提出申请,分别经专业职能管理部门、财务会计总部会计部审核后,由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报报专业职能管理部门、财务会计总部会计部备案(表格见附件)。账面净值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还需事业部分管总裁/副总裁、财务副总裁审核。
第十条 出租资产的盘点及使用状态评估,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出租管理,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维护公司利益,提高资产利用率及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简称承租人)使用,且出租期限超过三个月,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资产出租范围:公司闲置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
第四条 公司资产出租应遵循合法、安全、效益、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对出租的资产建立审查、批准和监督机制,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一)财务会计总部
1、负责公司出租资产对外出租时交易行为的价值分析和收益管理;
2、负责出租资产的确认审批,参与出租资产对外出租的全商务过程;
3、负责出租资产的报废、转让、处置等日常变动行为的价值审核,并办理相关的财务会计手续;
4、负责向公司内外部的相关管理机构、职能部门提供出租资产的价值信息;
(二)资产使用部门、专业职能管理部门
1、制定出租资产的日常管理细则,定期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掌握出租资产的资产动态,汇总、核查、传递有关数据信息;
3、负责提出出租资产的建议案,并按规定组织(参与)实施出租资产的对外租赁;
4、指定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出租资产的合同、协议;
5、负责出租资产使用状态的技术评价;
6、负责实物清查、调拨、报废、处置等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监审部
1、参与公司出租资产的重大合同(协议)的会签;
2、不定期对出租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条 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对资产出租工作进行专业管理,其次,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1、会计部负责参与租金低价审核,负责收取租金,规范租金及保证金的核算工作,并对租赁合同进行审查;
2、事业计划部负责参与租金低价审核,并监督资产使用情况;
3、各专业厂事业计划科负责对资产是否安全、是否具备出租条件进行审核;
4、各专业厂纪委负责参与租金低价审核,并对租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资产出租定价原则上不能低于资产折旧、土地使用费和管理费用之和。资产使用单位填写底价核准明细表,上报资产出租低价审查小组审核;审核
同意后,由资产使用单位审查及确定。
第八条 公司本部单位对外出租资产的审批程序(见附件)
(一)资产使用单位填制《固定资产对外出租申请表》(见附件 ),经申请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后报专业职能管理部门;
(二)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报财务会计总部会计部;
(三)批准:账面净值50-150万元由财务会计总部会计部部长审批,账面净值150-1000万元由财务会计总部会计部总部长审批,账面净值1000万元以上由总裁审批;
(四)申请批准后,经专业职能管理部门确认后,根据批复由财务会计总部会计部进行帐务处理。
第九条 子公司对外出租资产的审批程序(见附件):
(一)账面净值150万以内的由子公司内部实施审查,由子公司总经理或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报专业职能管理部门、财务会计总部会计部备案(表格见附件);
(二)账面净值150万元-1000万元的由子公司提出申请,分别经专业职能管理部门、财务会计总部会计部审核后,由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报报专业职能管理部门、财务会计总部会计部备案(表格见附件)。账面净值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还需事业部分管总裁/副总裁、财务副总裁审核。
第十条 出租资产的盘点及使用状态评估,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