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年来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1民众意识

现代社会里,一些人,为了金钱,大规模填湖种养,水土在流失,大地在沙漠化,物种在减少,污染严重。洪涝灾害,时有发生。教训已一而再、再而三,我们不断“亡羊”,就是不想着去“补牢”。眼前利益的驱动,使人变得鼠目寸光,于是,在金钱与良心面前,不少人落落大方地选择了金钱,践踏了良心;于是吃祖宗饭,断子孙路。我认为,要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最重要的是要提高全民的基本素质,素质提高了,自然大家就有了环保的意识了。

中国近年来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在某种程度上与忽视公众力量,环保部门孤军奋战有关。环境保护需要公众广泛的参与,靠少数地区、少数部门和少数人是做不好的。必须唤醒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任何环境保护项目,如保护森林、绿地以及防止污染等,如果没有公民的参与和监督,光靠政府是很困难的。因此应充分发挥公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公众成为中国环境保护的主力军,扩大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的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因为发展经济而忽略环境甚至牺牲环境的做法在很多地方存在。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指标,把单纯的经济增长等同于经济发展。一些群众也认为是先解决了温饱问题才能谈得上环境保护。当时人们意识不到,但到了近些年,一些环境问题就显现出来了,有的甚至达到很严重的地步。一些老的重化工企业的设备老化,年久失修,加之管理不善,存在重大的环境隐患;而一些新的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在环保审批上搞“先上车,后买票”的手脚,有的甚至是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项目。

最近两年,随着环境问题以灾害的形式逼近大众生活,公众对环保的注意力与日俱增,各种主题的环保活动也不失时机地掀起了高潮,不仅有针对中小学生的手拉手共建地球村、清洁地球妈妈等活动,还有针对成人的环境责任区落户、城市环境综合治理达标等政府行为,媒体上“环保”二字已经成了出镜明星,似乎全民环保的时代已经来临。不过,真要问问别人如何参与环保事业,大部分只是认为不乱扔垃圾、打扫自己周围的环境、少用塑料袋、植树造林等等。应该说,这只是很简单的参与方式,光靠老百姓做些具体的小事,只能起到装饰门脸的作用。大家并没有意识到环境保护是干什么的,并没有从日常生活中真正的做到,全民的环保意识并没有真正的提高。

举例来说,我国每年消费的一次性筷子,作为消费者,我们当中很少有人拿起筷子时想到环境问题,却常常痛惜森林的砍伐,觉得自己是无辜的,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我们平常使用的干电池,如果随意丢弃废旧干电池,废旧干电池在自然界中经过一定的时间的腐蚀,内部的重金属会泄漏出来,如汞、镍、铬、铅等会污染土壤和水源,并通过各种途径进入食物链,危害人的身体健康。有关资料显示,一节一号电池烂在地里,能使1 m2的土壤永久失去利用价值;一粒纽扣电池可使600 t水受到污染,相当于一个人一生的饮水量。但是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还是随意丢弃。

笔者认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当务之急是政府应加强对全民的环保教育,大力宣传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全面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使保护环境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能自觉地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做环境保护的主人。只有社会各界都积极参与到环保中来,人人具备环保意识,自觉履行环保义务,才能真正解决环保问题,更好地保护和美化我们的家园。

4 如何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

4.1 进一步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化的程度

政府要逐步把环境信息以及污染事故信息,通过大众新闻媒体及时向公众公开,以维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政府的权威信息在关键时刻的“缺位”,不但不能“安定人心”,反而让谣言有

机可趁,继而影响社会稳定。

4.2 大力宣传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宣传活动,提炼系列触目惊心的数据,配以通俗易懂的宣传画面,编写各种环境污染危害的资料。通过政府机关宣传栏,学校黑板报,社区展览等形式,普及公民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环保宣传功能,要求新闻媒体以环保宣传教育为契机,确定环保宣传教育新闻宣传计划,开设环保专栏和环保公益广告。针对当地环保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连续深度报道,对各种环境违法事件进行新闻监督。向全体公民敲响警钟,我们只有一个地球,一定要保护我们生存的家园。只有每一个人都有了较强的环保意识,才能积极地参与到环保中来。

4.3 有组织地开展公民环保宣传教育

要对各类从业人员、农民、学生进行环保教育,让环保意识深入到千家万户,使“保护环境,从我做起”,成为家喻户晓的口号,形成全社会重视环保、参与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对中小学教师等与环保密切相关人员实施全员培训和岗位培训。要求学校将环保教育纳入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把环保教育与各学科教育、德育教育、行为习惯教育、法制教育等有机结合起来。

4.4 积极开展各种环保教育主题活动

要精心组织每年的4月22日地球日,6月5日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广泛开展绿色家庭、绿色学校、优秀环保人物等评选和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参与环保、关注环保,人人都是环保志愿者、监督员的良好氛围。

4.5 把环保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要将环保宣传教育绩效指标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政府对环保宣传教育工作负总责,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

2、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

综上所述,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呈现一派祥和的景象。同时也要清醒的看到,发展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首先使是在经济的发展中如何注意对环境的保护。由于粗放型的增长使我们付出了过大的环境代价。某些地区的企业为了满足致富的需要,大量的排污,使空气和水质发生严重的污染。据媒体报道:地处江南地区的生命资源太湖遭到了严重的污染。长江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它的发源地也受到了严重的污染。由于是燃煤大国,传统的燃煤技术使得大量的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废气排放到空气中,空气和水质的污染将使人的生命和健康受到严重的威胁,这种以牺牲环境和人民健康为代价而换来的高速发展的GDP是不受欢迎的,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容的。

中国改革开放发展了三十年,走了一条高消耗,高污染,低技术,低质量的出口导向的道路,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目前陷入了一条死胡同。先不说别的,光在环境的毒化和长期毁灭性的影响来看,已经到了必须反思的时候了。如果仔细算一算,中国所谓的发展其实不一定能弥补环境毒毁带来的无穷的损失。

有种论点说经济发展必须以环境为代价,欧美国家也是这么走来的。

这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欧美工业化时期所产生的污染和我们现在所产生的污染不可同日而语。 我们现在所产生的污染,特别使基于石油化工及副产品的污染,比100年前更毒,更广泛,更难于治理。

其次,100-200年前,人类对环境污染的认识没有现在完整。那时候是走夜路撞了电线杆子。我们中国现在是白天走路,硬要往电线杆子上撞。

第三,我们中国现在产生的污染很多是可以利用设备在源头就可以处理,但是那些企业为了所谓的效益,不去处理,直接排放,而排放后治理的成本远远超过排放前的处理。然而企业转嫁了环境成本,政府也不作为,甚至成为帮凶。

第四,我们必须检讨,靠消耗能源,毒化环境而发展是不是我们的唯一发展道路。答案是否定的。这是一条最短期最省力的道路,但不是最好最优化,长期来讲最有效的道路。

环保部前几年提出了绿色GDP的观点,但是被大多数地方政府部门否决了。我认为我们还是要坚持提出这个观点,把企业转嫁的环境负效益从GDP里面减去。只有这样,才能转变政府只看GDP,不管癌症率的施政纲领。

环境犯罪与成本

破坏环境也是一种犯罪!”在倡导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今天,我国公民尤其需要培育这种环境法治意识。尽管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第六章第六节特别增加了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条文,但是,8年来,全国以破坏环境罪定案的寥寥无几。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在前不久举行的一次国际环境论坛上提到一个发人深省的数字:近年来全国以破坏环境罪定案的只有3起。

违法案件数以万计,追究刑责寥寥无几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资料,近年来,我国每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500~2200起,每年发生的环境违法案件也在2万件左右。今年截至10月底,各地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101万人次,排查企业42万家,立案查处违法案件2.3万件,已经结案1.4万件,其中取缔关闭2682家,停产治理1750家,处理责任人163人。

每年都会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已经触犯刑法,但并没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实,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已经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中心副主任陈善荣这些年参与了很多重大污染案件的查处工作,在他印象中,目前以“破坏环境罪”定案的寥寥无几。

“破坏环境罪”为何难追究

“破坏环境罪”定案为什么如此困难?首要原因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都是规模大、效益好的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它们大都是与政府利益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企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在谈到这一问题时说:“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的高增长,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容忍环境污染,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以,在处理这些污染事故时,往往会出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结局。”

陈善荣副主任也不讳言某些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的这种利益纠结,甚至存在个别官员充当污染企业保护伞的现象,“不排除存在„官污勾结‟”。

其次,我们现在在判断一个违法行为最后造成多大的污染损害时,往往是根据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来衡量,而并没有考虑到环境的公益性。“污染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实际上是一个有损公益的行为”,陈善荣对半月谈记者说:“我们现在主要是以违法行为造成多少直接的经济损失作为量刑的标准,比如死了多少鱼,就以鱼的价值做参考,但是其对环境公益的破坏,现在还缺乏依据,也缺乏技术手段,因此很难评估。”

陈善荣还谈到,“环境污染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这也给在法律上定性、定罪带来困难”。

环保部门盼司法解释及早出台

环境执法者手中没有“尚方宝剑”,执法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整治的软肋,暴力抗法事件近年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山西、江苏、福建等12个省市发生的阻碍环境执法事件就达4400余起,其中暴力抗法事件120多起,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的顺利进行。 暴力抗法事件屡禁不止的原因除了部分企业环境法治观念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以及一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经济增长,对企业排污偏袒和纵容外,最重要的则是环境执法缺乏必要的现场强制和自我保护手段。

而造成执法者“腰杆不硬”的原因,正是本应成为环境执法威慑力之源的“破坏环境罪”8年来还没有司法解释。

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韩敏处长认为,虽然破坏环境罪的罪名在刑法上已经有了规定,但实际操作上不是很明确。什么行为符合刑法中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各地环保部门在认定时存在困难,很少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而缺少量刑标准也使法院在判案时没有依据。

韩敏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对有关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工作。而陈善荣副主任则表示,“我们强烈希望司法解释尽快出台”。

仅有司法解释是不够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顺应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趋势。中国的环境现在到了非常危险的程度,没有任何余地纵容它恶化。”周珂教授在谈到制定中的司法解释时说:“这个司法解释不仅为法院审理破坏环境罪时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而且,应当给我国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带来一些突破。”

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使一批环境犯罪案件及时得到查处,但是,司法解释出台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而是要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在这一点上,似乎有更多的事情要做:

首先,一定要明确环境是公共的,破坏环境是对环境公益权的侵害。周珂教授认为,刑事诉讼法有必要与刑法的制度做一些配合,比如个人也可提起公益诉讼,这样可大大避免政府保护主义对环境犯罪的查处不力。

其次,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权力。“像日本,它现行的《环境行政刑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应加大追究环境犯罪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力度。周珂说,在对待环境污染的问题上,英美法系有一句格言:“法律不得使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而获利”。国外很多污染环境的案件,它的民事赔偿达到了一个天文数字,这个数字实际上不是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是使违法者交出通过污染环境而获得的利益。”半月谈记者 赵利根 实习记者 王 淳(来源:新华社)

1民众意识

现代社会里,一些人,为了金钱,大规模填湖种养,水土在流失,大地在沙漠化,物种在减少,污染严重。洪涝灾害,时有发生。教训已一而再、再而三,我们不断“亡羊”,就是不想着去“补牢”。眼前利益的驱动,使人变得鼠目寸光,于是,在金钱与良心面前,不少人落落大方地选择了金钱,践踏了良心;于是吃祖宗饭,断子孙路。我认为,要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最重要的是要提高全民的基本素质,素质提高了,自然大家就有了环保的意识了。

中国近年来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在某种程度上与忽视公众力量,环保部门孤军奋战有关。环境保护需要公众广泛的参与,靠少数地区、少数部门和少数人是做不好的。必须唤醒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任何环境保护项目,如保护森林、绿地以及防止污染等,如果没有公民的参与和监督,光靠政府是很困难的。因此应充分发挥公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公众成为中国环境保护的主力军,扩大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的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因为发展经济而忽略环境甚至牺牲环境的做法在很多地方存在。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指标,把单纯的经济增长等同于经济发展。一些群众也认为是先解决了温饱问题才能谈得上环境保护。当时人们意识不到,但到了近些年,一些环境问题就显现出来了,有的甚至达到很严重的地步。一些老的重化工企业的设备老化,年久失修,加之管理不善,存在重大的环境隐患;而一些新的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在环保审批上搞“先上车,后买票”的手脚,有的甚至是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项目。

最近两年,随着环境问题以灾害的形式逼近大众生活,公众对环保的注意力与日俱增,各种主题的环保活动也不失时机地掀起了高潮,不仅有针对中小学生的手拉手共建地球村、清洁地球妈妈等活动,还有针对成人的环境责任区落户、城市环境综合治理达标等政府行为,媒体上“环保”二字已经成了出镜明星,似乎全民环保的时代已经来临。不过,真要问问别人如何参与环保事业,大部分只是认为不乱扔垃圾、打扫自己周围的环境、少用塑料袋、植树造林等等。应该说,这只是很简单的参与方式,光靠老百姓做些具体的小事,只能起到装饰门脸的作用。大家并没有意识到环境保护是干什么的,并没有从日常生活中真正的做到,全民的环保意识并没有真正的提高。

举例来说,我国每年消费的一次性筷子,作为消费者,我们当中很少有人拿起筷子时想到环境问题,却常常痛惜森林的砍伐,觉得自己是无辜的,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我们平常使用的干电池,如果随意丢弃废旧干电池,废旧干电池在自然界中经过一定的时间的腐蚀,内部的重金属会泄漏出来,如汞、镍、铬、铅等会污染土壤和水源,并通过各种途径进入食物链,危害人的身体健康。有关资料显示,一节一号电池烂在地里,能使1 m2的土壤永久失去利用价值;一粒纽扣电池可使600 t水受到污染,相当于一个人一生的饮水量。但是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还是随意丢弃。

笔者认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当务之急是政府应加强对全民的环保教育,大力宣传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全面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使保护环境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能自觉地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做环境保护的主人。只有社会各界都积极参与到环保中来,人人具备环保意识,自觉履行环保义务,才能真正解决环保问题,更好地保护和美化我们的家园。

4 如何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

4.1 进一步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化的程度

政府要逐步把环境信息以及污染事故信息,通过大众新闻媒体及时向公众公开,以维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政府的权威信息在关键时刻的“缺位”,不但不能“安定人心”,反而让谣言有

机可趁,继而影响社会稳定。

4.2 大力宣传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宣传活动,提炼系列触目惊心的数据,配以通俗易懂的宣传画面,编写各种环境污染危害的资料。通过政府机关宣传栏,学校黑板报,社区展览等形式,普及公民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环保宣传功能,要求新闻媒体以环保宣传教育为契机,确定环保宣传教育新闻宣传计划,开设环保专栏和环保公益广告。针对当地环保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连续深度报道,对各种环境违法事件进行新闻监督。向全体公民敲响警钟,我们只有一个地球,一定要保护我们生存的家园。只有每一个人都有了较强的环保意识,才能积极地参与到环保中来。

4.3 有组织地开展公民环保宣传教育

要对各类从业人员、农民、学生进行环保教育,让环保意识深入到千家万户,使“保护环境,从我做起”,成为家喻户晓的口号,形成全社会重视环保、参与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对中小学教师等与环保密切相关人员实施全员培训和岗位培训。要求学校将环保教育纳入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把环保教育与各学科教育、德育教育、行为习惯教育、法制教育等有机结合起来。

4.4 积极开展各种环保教育主题活动

要精心组织每年的4月22日地球日,6月5日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广泛开展绿色家庭、绿色学校、优秀环保人物等评选和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参与环保、关注环保,人人都是环保志愿者、监督员的良好氛围。

4.5 把环保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要将环保宣传教育绩效指标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政府对环保宣传教育工作负总责,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

2、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

综上所述,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呈现一派祥和的景象。同时也要清醒的看到,发展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首先使是在经济的发展中如何注意对环境的保护。由于粗放型的增长使我们付出了过大的环境代价。某些地区的企业为了满足致富的需要,大量的排污,使空气和水质发生严重的污染。据媒体报道:地处江南地区的生命资源太湖遭到了严重的污染。长江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它的发源地也受到了严重的污染。由于是燃煤大国,传统的燃煤技术使得大量的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废气排放到空气中,空气和水质的污染将使人的生命和健康受到严重的威胁,这种以牺牲环境和人民健康为代价而换来的高速发展的GDP是不受欢迎的,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容的。

中国改革开放发展了三十年,走了一条高消耗,高污染,低技术,低质量的出口导向的道路,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目前陷入了一条死胡同。先不说别的,光在环境的毒化和长期毁灭性的影响来看,已经到了必须反思的时候了。如果仔细算一算,中国所谓的发展其实不一定能弥补环境毒毁带来的无穷的损失。

有种论点说经济发展必须以环境为代价,欧美国家也是这么走来的。

这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欧美工业化时期所产生的污染和我们现在所产生的污染不可同日而语。 我们现在所产生的污染,特别使基于石油化工及副产品的污染,比100年前更毒,更广泛,更难于治理。

其次,100-200年前,人类对环境污染的认识没有现在完整。那时候是走夜路撞了电线杆子。我们中国现在是白天走路,硬要往电线杆子上撞。

第三,我们中国现在产生的污染很多是可以利用设备在源头就可以处理,但是那些企业为了所谓的效益,不去处理,直接排放,而排放后治理的成本远远超过排放前的处理。然而企业转嫁了环境成本,政府也不作为,甚至成为帮凶。

第四,我们必须检讨,靠消耗能源,毒化环境而发展是不是我们的唯一发展道路。答案是否定的。这是一条最短期最省力的道路,但不是最好最优化,长期来讲最有效的道路。

环保部前几年提出了绿色GDP的观点,但是被大多数地方政府部门否决了。我认为我们还是要坚持提出这个观点,把企业转嫁的环境负效益从GDP里面减去。只有这样,才能转变政府只看GDP,不管癌症率的施政纲领。

环境犯罪与成本

破坏环境也是一种犯罪!”在倡导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今天,我国公民尤其需要培育这种环境法治意识。尽管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第六章第六节特别增加了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条文,但是,8年来,全国以破坏环境罪定案的寥寥无几。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在前不久举行的一次国际环境论坛上提到一个发人深省的数字:近年来全国以破坏环境罪定案的只有3起。

违法案件数以万计,追究刑责寥寥无几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资料,近年来,我国每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500~2200起,每年发生的环境违法案件也在2万件左右。今年截至10月底,各地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101万人次,排查企业42万家,立案查处违法案件2.3万件,已经结案1.4万件,其中取缔关闭2682家,停产治理1750家,处理责任人163人。

每年都会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已经触犯刑法,但并没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实,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已经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中心副主任陈善荣这些年参与了很多重大污染案件的查处工作,在他印象中,目前以“破坏环境罪”定案的寥寥无几。

“破坏环境罪”为何难追究

“破坏环境罪”定案为什么如此困难?首要原因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都是规模大、效益好的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它们大都是与政府利益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企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在谈到这一问题时说:“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的高增长,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容忍环境污染,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以,在处理这些污染事故时,往往会出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结局。”

陈善荣副主任也不讳言某些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的这种利益纠结,甚至存在个别官员充当污染企业保护伞的现象,“不排除存在„官污勾结‟”。

其次,我们现在在判断一个违法行为最后造成多大的污染损害时,往往是根据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来衡量,而并没有考虑到环境的公益性。“污染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实际上是一个有损公益的行为”,陈善荣对半月谈记者说:“我们现在主要是以违法行为造成多少直接的经济损失作为量刑的标准,比如死了多少鱼,就以鱼的价值做参考,但是其对环境公益的破坏,现在还缺乏依据,也缺乏技术手段,因此很难评估。”

陈善荣还谈到,“环境污染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这也给在法律上定性、定罪带来困难”。

环保部门盼司法解释及早出台

环境执法者手中没有“尚方宝剑”,执法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整治的软肋,暴力抗法事件近年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山西、江苏、福建等12个省市发生的阻碍环境执法事件就达4400余起,其中暴力抗法事件120多起,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的顺利进行。 暴力抗法事件屡禁不止的原因除了部分企业环境法治观念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以及一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经济增长,对企业排污偏袒和纵容外,最重要的则是环境执法缺乏必要的现场强制和自我保护手段。

而造成执法者“腰杆不硬”的原因,正是本应成为环境执法威慑力之源的“破坏环境罪”8年来还没有司法解释。

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韩敏处长认为,虽然破坏环境罪的罪名在刑法上已经有了规定,但实际操作上不是很明确。什么行为符合刑法中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各地环保部门在认定时存在困难,很少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而缺少量刑标准也使法院在判案时没有依据。

韩敏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对有关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工作。而陈善荣副主任则表示,“我们强烈希望司法解释尽快出台”。

仅有司法解释是不够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顺应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趋势。中国的环境现在到了非常危险的程度,没有任何余地纵容它恶化。”周珂教授在谈到制定中的司法解释时说:“这个司法解释不仅为法院审理破坏环境罪时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而且,应当给我国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带来一些突破。”

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使一批环境犯罪案件及时得到查处,但是,司法解释出台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而是要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在这一点上,似乎有更多的事情要做:

首先,一定要明确环境是公共的,破坏环境是对环境公益权的侵害。周珂教授认为,刑事诉讼法有必要与刑法的制度做一些配合,比如个人也可提起公益诉讼,这样可大大避免政府保护主义对环境犯罪的查处不力。

其次,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权力。“像日本,它现行的《环境行政刑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应加大追究环境犯罪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力度。周珂说,在对待环境污染的问题上,英美法系有一句格言:“法律不得使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而获利”。国外很多污染环境的案件,它的民事赔偿达到了一个天文数字,这个数字实际上不是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是使违法者交出通过污染环境而获得的利益。”半月谈记者 赵利根 实习记者 王 淳(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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