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刻制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印章刻制业(含承制原子印章,下同)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经营印章刻制店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印章刻制店户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业人员持有营业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二)拥有相应数量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刻章企业考核合格的刻章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承制国家机关印章的,还须备有保安工房和成品保管室。

第四条 凡申请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单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个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申请承制原子印章的则须经国家轻工业部工艺美术总公司批准),报当地县(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承制原子印章的报当地市(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领取《印章刻制业许可证》,赁该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跨县经营印章刻制业的,须持派出单位或个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经营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手续。

第五条 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等事项的,应按第四条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经营印章刻制店户歇业,应向原发证、照的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销《印章刻制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六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开业或变更登记后,要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七条 经营印章(不含私章)刻制的店户,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制度:

(一)凭证刻章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承接业务,凭公安机关核发的《刻章许可证》刻制。收回的《刻章许可证》和《取印凭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三年),以备查验。承接刻制的印章不得发外加工;

(二)印章刻制管理制度。要严格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规格刻制,不得使用承制的印章,要分别指定专人保管印章成品、销毁印章废品;

(三)领取制度。领取印章,要查验《取印凭单》和领取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取印人应在《取印凭单》上签名。逾期三个月不来领取的,应造册登记,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及工作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泄漏国家印章刻制机密。要积极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印章刻制管理和查缉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分子。

第九条 凡需刻制印章的单位(含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持上一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营业执照,到所在县公安机关申领《刻章许可证》,凭《刻章许可证》到印章刻制店户刻制。

县以上党政机关刻制公章和业务专用章,应持《刻章许可证》到指定的店户刻制;跨县刻制的,应到刻制地的县公安机关换发《刻章许可证》再到指定的店户刻制。

第十条 部队行政机关、党团组织及带有部队名称的企业事业单位,需到地方刻制公章和业务专用章,需持广州军区授权的军以上单位军务部门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当地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店户刻制。非指定刻章店户,不得承制部队印章。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规格刻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华侨企业、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印章,可参照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规格刻制。有价票证专用章,应采用特殊章形、规格,由使用单位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商定。

第十二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或者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有功的印章刻制店户,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印章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等而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不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刻章业务的;

(三)拒不接受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监督,或拒不协助上述部门工作,情节轻微的;

(四)不按期保存《刻章许可证》或《取印凭证》的;

(五)不指定专人保管印章成品、销毁印章废品的;

(六)歇业后不向有关部门缴销《刻章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第十四条 印章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2   下一页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刻制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印章刻制业(含承制原子印章,下同)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经营印章刻制店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印章刻制店户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业人员持有营业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二)拥有相应数量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刻章企业考核合格的刻章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承制国家机关印章的,还须备有保安工房和成品保管室。

第四条 凡申请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单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个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申请承制原子印章的则须经国家轻工业部工艺美术总公司批准),报当地县(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承制原子印章的报当地市(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领取《印章刻制业许可证》,赁该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跨县经营印章刻制业的,须持派出单位或个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经营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手续。

第五条 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等事项的,应按第四条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经营印章刻制店户歇业,应向原发证、照的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销《印章刻制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六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开业或变更登记后,要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七条 经营印章(不含私章)刻制的店户,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制度:

(一)凭证刻章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承接业务,凭公安机关核发的《刻章许可证》刻制。收回的《刻章许可证》和《取印凭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三年),以备查验。承接刻制的印章不得发外加工;

(二)印章刻制管理制度。要严格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规格刻制,不得使用承制的印章,要分别指定专人保管印章成品、销毁印章废品;

(三)领取制度。领取印章,要查验《取印凭单》和领取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取印人应在《取印凭单》上签名。逾期三个月不来领取的,应造册登记,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及工作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泄漏国家印章刻制机密。要积极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印章刻制管理和查缉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分子。

第九条 凡需刻制印章的单位(含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持上一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营业执照,到所在县公安机关申领《刻章许可证》,凭《刻章许可证》到印章刻制店户刻制。

县以上党政机关刻制公章和业务专用章,应持《刻章许可证》到指定的店户刻制;跨县刻制的,应到刻制地的县公安机关换发《刻章许可证》再到指定的店户刻制。

第十条 部队行政机关、党团组织及带有部队名称的企业事业单位,需到地方刻制公章和业务专用章,需持广州军区授权的军以上单位军务部门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当地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店户刻制。非指定刻章店户,不得承制部队印章。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规格刻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华侨企业、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印章,可参照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规格刻制。有价票证专用章,应采用特殊章形、规格,由使用单位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商定。

第十二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或者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有功的印章刻制店户,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印章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等而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不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刻章业务的;

(三)拒不接受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监督,或拒不协助上述部门工作,情节轻微的;

(四)不按期保存《刻章许可证》或《取印凭证》的;

(五)不指定专人保管印章成品、销毁印章废品的;

(六)歇业后不向有关部门缴销《刻章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第十四条 印章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2   下一页


相关文章

  • 事业单位印章
  • 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属栏目: 政策法规 加入时间: 2012-12-11 浏览次数: 854 鲁编办发[2012]14号 各市.县(市.区)编办.公安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 ...查看


  • 项目印章管理实施细则
  • 项目印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印章使用,根据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二级经营单位(分公司或中心,下同)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类印章的刻制.使用和保管. ...查看


  • 印章管理办法
  •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 陕西咸阳民政 时间: 2011-11-21 19:52 一.管理原则与范围 (一) 局机关印章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使用按程序审批,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 (二) 秘书科负责对局机关各类印章统一管理,其文秘人员负责印章 ...查看


  • 印章管理办法1
  •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 ...查看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号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9-10-31 [实施日期] 1999-10-31 [有 效 性]有效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 ...查看


  • 公司财务印章规章制度
  • 篇一:财务印章管理制度 财务 印章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 司财务印章的管理,加强对财务事项的监控力度,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 印章管理遵循"明确责任.严格审批.合理使用 ...查看


  • 印鉴管理制度
  • 编制部门:审 批:文件编号:编制日期:执行日期:财务印章管理规定 XXXX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 财务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印章的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实现印章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查看


  • 印鉴管理制度改
  • 财务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印章的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实现印章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务印章指经过合法程序刻制的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银行印鉴).发票专用章.刻有公司名称的收 ...查看


  •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管理办法
  • 工银发„2007 ‟155号 急 件 关于印发<会计核算专用 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各类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相关系统功能,简化操作流程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