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切实加强信访稳定工作,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掌握和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热点、难点问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全力维护本系统和全市社会大局稳定,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市农委《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矛盾纠纷 排查 化解 制度
抄 送:市维稳办、市信访局
大丰市农委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为切实加强信访稳定工作,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掌握和妥善处理好信访热点、难点问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全市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包案制度
1、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实行“一岗双责”。
2、继续落实党政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约访、包案处理和定期会办信访问题等工作制度。
3、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农委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召开工作会议,分析全系统信访稳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
4、提出科学合理工作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方案。
二、排查化解制度
1、定期排查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可能去京上访和到市以上集访的苗头,确保矛盾发现在早,处置在小。
2、坚持执行每半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等敏感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
3、农委信访维稳办负责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实行登记。
4、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要领导签发指派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调处。并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5、高度重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初信初访办结率达100%。继续开展信访积案化解活动,确保备案信访老户数下降90%以上。
6、敏感时期达到“四个确保”,即:确保不发生进京登记访和非访;确保不发生到盐以上集体访;确保不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治安案件和恶性刑事案件。
三、联动联调制度
1、对涉及多部门的矛盾纠纷,由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应按照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2、对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由分管领导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指定具体负责同志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扯皮。
3、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4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
5、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6、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纠纷,由农委信访维稳领导小组进行协调,集中力量进行调处。
四、督查回访制度
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未调结的矛盾纠纷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继续调处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报有关单位调处矛盾纠纷工作情况。
五、涉访违法处置工作制度
1、对少数借上访为名滋事,特别是去京非正常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信访人,要进行办班教育,依法打击。
2切实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管理,妥善处理精神病患者的上访问题,及时对疑似精神病上访者进行司法鉴定,并落实收治和监护措施。
3、做到“五个百分之百”,即合理诉求百分之百解决到位、生活困难百分之百救助到位、无理信访百分之百终结到位、非法上访百分之百打击到位、非访人员百分之百稳控到位。
六、考核奖惩制度
1、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工作纳入各单位信访稳定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内容,作为单位和个人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2、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因调处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上交或激化的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责任制和分级责任制,实行领导定期接待、包案负责制、直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
2、执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凡是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应及时向农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3、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因矛盾纠纷调解和排查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大丰市《关于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意见》,进行责任追究。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切实加强信访稳定工作,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掌握和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热点、难点问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全力维护本系统和全市社会大局稳定,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市农委《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矛盾纠纷 排查 化解 制度
抄 送:市维稳办、市信访局
大丰市农委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为切实加强信访稳定工作,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掌握和妥善处理好信访热点、难点问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全市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包案制度
1、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实行“一岗双责”。
2、继续落实党政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约访、包案处理和定期会办信访问题等工作制度。
3、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农委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召开工作会议,分析全系统信访稳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
4、提出科学合理工作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方案。
二、排查化解制度
1、定期排查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可能去京上访和到市以上集访的苗头,确保矛盾发现在早,处置在小。
2、坚持执行每半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等敏感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
3、农委信访维稳办负责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实行登记。
4、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要领导签发指派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调处。并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5、高度重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初信初访办结率达100%。继续开展信访积案化解活动,确保备案信访老户数下降90%以上。
6、敏感时期达到“四个确保”,即:确保不发生进京登记访和非访;确保不发生到盐以上集体访;确保不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治安案件和恶性刑事案件。
三、联动联调制度
1、对涉及多部门的矛盾纠纷,由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应按照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2、对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由分管领导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指定具体负责同志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扯皮。
3、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4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
5、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6、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纠纷,由农委信访维稳领导小组进行协调,集中力量进行调处。
四、督查回访制度
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未调结的矛盾纠纷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继续调处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报有关单位调处矛盾纠纷工作情况。
五、涉访违法处置工作制度
1、对少数借上访为名滋事,特别是去京非正常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信访人,要进行办班教育,依法打击。
2切实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管理,妥善处理精神病患者的上访问题,及时对疑似精神病上访者进行司法鉴定,并落实收治和监护措施。
3、做到“五个百分之百”,即合理诉求百分之百解决到位、生活困难百分之百救助到位、无理信访百分之百终结到位、非法上访百分之百打击到位、非访人员百分之百稳控到位。
六、考核奖惩制度
1、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工作纳入各单位信访稳定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内容,作为单位和个人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2、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因调处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上交或激化的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责任制和分级责任制,实行领导定期接待、包案负责制、直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
2、执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凡是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应及时向农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3、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因矛盾纠纷调解和排查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大丰市《关于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意见》,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