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德治"传统

在社会治理问题上,中国古代很早就产生了德治思想,并形成德治传统,对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是宝贵的文化遗产。

关于德治的记载,最早成书于周代的《诗经》《尚书》中。《诗经》的不少诗篇通过赞颂先祖的仪型、圣王的灵光,来表达民众衷心推戴的情感,蕴含着前代圣贤以德治国的思想。从“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泰誓中》)的认识出发,《尚书》中提出了“敬天保民”“以德配天”的命题。据称,唐尧之时,“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尧典》)。虞舜之时,大禹说:“德惟善政,政在养民。”(《大禹谟》)皋陶也说过:“允迪厥德,谟明弼谐。”(《皋陶谟》)依此,德治思想的源头可追溯到尧舜时代。夏桀、殷纣王“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其命”(《召诰》)。在周公、召公看来,周朝之所以取代商朝,是因为周文王怀保小民感动了上天,上天才降大命保佑周王朝。要保住天命,就必须敬德,以祈天永命。具体说来就要勤政爱民,“知稼穑之艰难”“知小人之依”(《无逸》),采取各种惠民措施,以得到民众的真心归附。这是德治思想的第一层含义。

德治思想的另一层含义是“明德慎罚”。提倡德治并不是不要法律,不要刑罚,而是强调要积极实施教化,先教后罚,以刑辅德,不专以刑杀立威。周公代表成王告诫康叔说:“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祇祇,威威,显民。”如何做到慎罚呢?“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意思是对囚犯的处置要经过多日的慎重考虑才作出判决,只有“不孝不友”的大恶之人才“刑兹无赦”(《康诰》)。“明德慎罚”将道德教化与刑罚措施糅合,奠定了中国古代治国的基本理念。

春秋末年,孔子全面继承周代的德治思想。他的治国理念,是以礼乐为核心,突出教化作用。他反对“不教而杀”,将这种行为称之为“虐”,列在四种恶政之首(《论语·尧曰》)。他还提出提高统治者的自身素质是德治的基本条件,“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为政》),“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里仁》)?他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颜渊》)使民无讼,即社会秩序井然,人际间和谐相处,是孔子希望通过德治而达到的理想状态。

德治思想作为“周孔之教”的重要组成部分,后世政治家、思想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深化其内涵。这主要集中在下述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发生在战国到西汉前期,这是中国历史由诸侯割据走向全国统一的阶段。沿着孔子的思路,孟子提出在统一天下的过程中要“以德服人”。他说:“以力假仁者霸,霸必有大国;以德行仁者王,王不待大。汤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公孙丑上》)因而反对用严刑峻法治理国家,提倡“省刑罚”,教育百姓去做到孝悌忠信,提出了“制民之产”“取于民有制”等一系列仁政主张。荀子的观点与孟子相近,也主张君主以德治民:“君子以德,小人以力,力者德之役也。”(《荀子·富国》)又提出“三威”之说:“有道德之威者,有暴察之威者,有狂妄之威者”,“道德之威成乎安强,暴察之威成乎危弱,狂妄之威成乎灭亡也”(《荀子·强国》)。

秦朝兴亡的历史事实,成为汉初政治家、思想家讨论的重点。最著名的事例是陆贾和汉高祖刘邦的问答。陆贾告诫刘邦,守天下与夺天下不同,马上得之不能马上治之,“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史记·陆贾列传》)。他在《新语·本行》中,提出了“治以道德为上”的观点。其后,贾谊著《过秦论》,认为秦国统一天下声势威猛,却因一夫作难而七庙毁,身死人手为天下笑,是源于“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这基本上可以代表汉初人的普遍认识。从而引起汉初经济、政治领域的政策大调整,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出现了“文景之治”。到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德治思想自然成为了政治领域的主导思想。董仲舒认为:“天地之数,不能独以寒暑成岁,必有春夏秋冬;圣人之道,不能独以威势成政,必有教化。”(《春秋繁露·为人者天》)治理国家不能只靠刑罚,通过教化培养人的是非荣耻之心,犹如防止犯罪的堤防。“故以德为国者,甘于饴蜜,固于胶漆,是以圣贤勉而崇本而不敢失也。”(《春秋繁露·立元神》)他还将阴阳五行学说用于治国理论中,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规律,他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汉书》)。为此,他提出了消除苛政、抑制土地兼并、国家和官吏不与民争利等若干经济政治措施,以达到社会治理的目标。董仲舒的一系列论述,为汉代德治思想定下了基调。

第二个时期发生在唐朝前期。隋文帝在位期间,结束了中国将近三百年的南北分裂局面。然而,不到三十年,隋朝便二世而亡。这一残酷的现实,对唐初君臣是严厉的警示。从《贞观政要》一书中,可以看出他们在探讨治国方略时的谨慎态度。贞观元年,唐太宗说:“朕看古来帝王以仁义为治者,国祚延长,任法御人者,虽救弊于一时,败亡亦促。既见前王成事,足是元龟。今欲专以仁义诚信为治,望革近代之浇薄也。”二年,又对侍臣说:“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因人之心,去其苛刻,不作异端,自然安静。公等宜共行斯事也。”(卷五《仁义》)所谓“抚之以仁义”,就是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而“示之以威信”则是发挥法律的制约作用,二者不可割裂,互为补充。大臣中,魏征上疏最多,曾于贞观十一年上疏说:“圣哲君临,移风易俗,不资严刑峻法,在仁义而已。故非仁无以广施,非义无以正身。惠下以仁,正身以义,则其政不严而理,其教不肃而成矣。然则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卷五《公平》)在刑罚的施用上,唐初务在宽简,大辟、流放等刑罚条文大为减省,以避免法官深文周纳。至贞观四年,“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几致刑措”(卷八《刑法》)。在唐太宗、魏征等人德治思想影响下,高宗初年颁布的《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武则天当政期间,酷吏来俊臣、索元礼之徒横行,狄仁杰等人奋起反击。左台御史周矩上疏直谏:“故为国者以仁为宗,以刑为助。周用仁而昌,秦用刑而亡。”(《旧唐书·酷吏传》)通过先人遗训的说服力,为武则天所听从,达到了缓刑用仁的效果。

第三个时期是宋代理学形成阶段,其德治思想深深打上了理学的烙印。张载《西铭》有云:“故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帅,吾其性。民,吾同胞;物,吾与也。”这种气象博大的人生观把仁视为天地大德,对其他理学家影响颇大,进而将仁提升到天地万物的道德本源地位。二程说:“若夫至仁,则天地为一身,而天地之间,品物万形为四肢百体。夫人岂有视四肢百体而不爱者哉。”(《河南程氏遗书》卷四)朱熹则从人心的角度解释德治:“德字从心者,以其得之于心也,如为孝是心中得这个孝,为仁是心中得这个仁”;“为政以德不是欲以德去为政,亦不是块然全无所作为,但修德于己而人自感化”(《朱子语类》卷二十三)。具体地讲:“仁是根,恻隐是萌芽,亲亲,仁民,爱物,便是推广到枝叶处。”(《朱子语类》卷六)仁心表现在政策上,则是爱民如子、平易近人、爱惜民力等措施。在德治思想的开掘上,理学诸子有两个突出之处,一是以《大学》为根据,从中概括出“三纲八目”的治国模式。三纲为明德、亲民(朱熹释作“新民”)、止于至善;八目为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对于君主的修身,他们极为看重,期望君主志向确定而达到天下大治。二是提倡教化,整肃人心。理学家通过书院讲习等方式传授儒家伦理,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提高了广大士人的社会参与意识。后世产生“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国家意识,理学家及其追随者的讲学活动不无关联。

从以上粗略的叙述可见,德治思想从远古确立后,历经几千年的演进,围绕着“礼法并治、德主刑辅”这个中心逐渐深入,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指导思想。其结果是社会教化程度不断提升,法律制度建设朝合理化方向发展。中国几千年历史从未间断,并且长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与此大有关系。

当今法治社会,传统的德治思想还有借鉴作用吗?有人仅从字面上理解,认为法治与德治不能并存,对“以德治国”予以否定。这其实是一种误解,与法治概念相对应的应该是人治而不是德治。古代社会提倡德治虽然有浓厚的人治色彩,但并非不讲法治,而是强调不可一切断之以法,主张加强教化,做到礼法并用,宽猛相济。因此,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古代德治思想不应被视为文化负资产。充分借鉴古代重视教化的优良传统,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人们的生活,使大家自觉地遵守社会规范,“有耻且格”,可以减少和预防违法行为,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道路。

依法治国作为当前的基本国策,是在治国实践中强调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一切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实际上是就执法过程而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不受法律制约的特殊公民存在。而在立法过程中,法律要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的意愿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要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时代发展的方向,这实质上就是“德”。立法过程中“以其得之于心”,“心中得这个仁”,就是在为“依法治国”打下“以德治国”的深厚根基。古代社会是皇权至上的家天下,由于制度上的根本缺陷,“以德治国”说到底是在维护当时统治者的根本利益,对于民众来说,充其量只是局部权益得到保障而已。当今时代,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以德治国”的思想才真正得到施展的舞台。职是之故,我们更应该珍视古代德治思想这一文化遗产,从中获得启迪,取精用弘。诸如“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以仁为宗,以刑为助”“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等古训,应成为当代所有立法者、执法者的重要信条。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在社会治理问题上,中国古代很早就产生了德治思想,并形成德治传统,对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是宝贵的文化遗产。

关于德治的记载,最早成书于周代的《诗经》《尚书》中。《诗经》的不少诗篇通过赞颂先祖的仪型、圣王的灵光,来表达民众衷心推戴的情感,蕴含着前代圣贤以德治国的思想。从“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泰誓中》)的认识出发,《尚书》中提出了“敬天保民”“以德配天”的命题。据称,唐尧之时,“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尧典》)。虞舜之时,大禹说:“德惟善政,政在养民。”(《大禹谟》)皋陶也说过:“允迪厥德,谟明弼谐。”(《皋陶谟》)依此,德治思想的源头可追溯到尧舜时代。夏桀、殷纣王“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其命”(《召诰》)。在周公、召公看来,周朝之所以取代商朝,是因为周文王怀保小民感动了上天,上天才降大命保佑周王朝。要保住天命,就必须敬德,以祈天永命。具体说来就要勤政爱民,“知稼穑之艰难”“知小人之依”(《无逸》),采取各种惠民措施,以得到民众的真心归附。这是德治思想的第一层含义。

德治思想的另一层含义是“明德慎罚”。提倡德治并不是不要法律,不要刑罚,而是强调要积极实施教化,先教后罚,以刑辅德,不专以刑杀立威。周公代表成王告诫康叔说:“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祇祇,威威,显民。”如何做到慎罚呢?“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意思是对囚犯的处置要经过多日的慎重考虑才作出判决,只有“不孝不友”的大恶之人才“刑兹无赦”(《康诰》)。“明德慎罚”将道德教化与刑罚措施糅合,奠定了中国古代治国的基本理念。

春秋末年,孔子全面继承周代的德治思想。他的治国理念,是以礼乐为核心,突出教化作用。他反对“不教而杀”,将这种行为称之为“虐”,列在四种恶政之首(《论语·尧曰》)。他还提出提高统治者的自身素质是德治的基本条件,“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为政》),“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里仁》)?他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颜渊》)使民无讼,即社会秩序井然,人际间和谐相处,是孔子希望通过德治而达到的理想状态。

德治思想作为“周孔之教”的重要组成部分,后世政治家、思想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深化其内涵。这主要集中在下述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发生在战国到西汉前期,这是中国历史由诸侯割据走向全国统一的阶段。沿着孔子的思路,孟子提出在统一天下的过程中要“以德服人”。他说:“以力假仁者霸,霸必有大国;以德行仁者王,王不待大。汤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公孙丑上》)因而反对用严刑峻法治理国家,提倡“省刑罚”,教育百姓去做到孝悌忠信,提出了“制民之产”“取于民有制”等一系列仁政主张。荀子的观点与孟子相近,也主张君主以德治民:“君子以德,小人以力,力者德之役也。”(《荀子·富国》)又提出“三威”之说:“有道德之威者,有暴察之威者,有狂妄之威者”,“道德之威成乎安强,暴察之威成乎危弱,狂妄之威成乎灭亡也”(《荀子·强国》)。

秦朝兴亡的历史事实,成为汉初政治家、思想家讨论的重点。最著名的事例是陆贾和汉高祖刘邦的问答。陆贾告诫刘邦,守天下与夺天下不同,马上得之不能马上治之,“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史记·陆贾列传》)。他在《新语·本行》中,提出了“治以道德为上”的观点。其后,贾谊著《过秦论》,认为秦国统一天下声势威猛,却因一夫作难而七庙毁,身死人手为天下笑,是源于“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这基本上可以代表汉初人的普遍认识。从而引起汉初经济、政治领域的政策大调整,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出现了“文景之治”。到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德治思想自然成为了政治领域的主导思想。董仲舒认为:“天地之数,不能独以寒暑成岁,必有春夏秋冬;圣人之道,不能独以威势成政,必有教化。”(《春秋繁露·为人者天》)治理国家不能只靠刑罚,通过教化培养人的是非荣耻之心,犹如防止犯罪的堤防。“故以德为国者,甘于饴蜜,固于胶漆,是以圣贤勉而崇本而不敢失也。”(《春秋繁露·立元神》)他还将阴阳五行学说用于治国理论中,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规律,他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汉书》)。为此,他提出了消除苛政、抑制土地兼并、国家和官吏不与民争利等若干经济政治措施,以达到社会治理的目标。董仲舒的一系列论述,为汉代德治思想定下了基调。

第二个时期发生在唐朝前期。隋文帝在位期间,结束了中国将近三百年的南北分裂局面。然而,不到三十年,隋朝便二世而亡。这一残酷的现实,对唐初君臣是严厉的警示。从《贞观政要》一书中,可以看出他们在探讨治国方略时的谨慎态度。贞观元年,唐太宗说:“朕看古来帝王以仁义为治者,国祚延长,任法御人者,虽救弊于一时,败亡亦促。既见前王成事,足是元龟。今欲专以仁义诚信为治,望革近代之浇薄也。”二年,又对侍臣说:“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因人之心,去其苛刻,不作异端,自然安静。公等宜共行斯事也。”(卷五《仁义》)所谓“抚之以仁义”,就是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而“示之以威信”则是发挥法律的制约作用,二者不可割裂,互为补充。大臣中,魏征上疏最多,曾于贞观十一年上疏说:“圣哲君临,移风易俗,不资严刑峻法,在仁义而已。故非仁无以广施,非义无以正身。惠下以仁,正身以义,则其政不严而理,其教不肃而成矣。然则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卷五《公平》)在刑罚的施用上,唐初务在宽简,大辟、流放等刑罚条文大为减省,以避免法官深文周纳。至贞观四年,“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几致刑措”(卷八《刑法》)。在唐太宗、魏征等人德治思想影响下,高宗初年颁布的《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武则天当政期间,酷吏来俊臣、索元礼之徒横行,狄仁杰等人奋起反击。左台御史周矩上疏直谏:“故为国者以仁为宗,以刑为助。周用仁而昌,秦用刑而亡。”(《旧唐书·酷吏传》)通过先人遗训的说服力,为武则天所听从,达到了缓刑用仁的效果。

第三个时期是宋代理学形成阶段,其德治思想深深打上了理学的烙印。张载《西铭》有云:“故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帅,吾其性。民,吾同胞;物,吾与也。”这种气象博大的人生观把仁视为天地大德,对其他理学家影响颇大,进而将仁提升到天地万物的道德本源地位。二程说:“若夫至仁,则天地为一身,而天地之间,品物万形为四肢百体。夫人岂有视四肢百体而不爱者哉。”(《河南程氏遗书》卷四)朱熹则从人心的角度解释德治:“德字从心者,以其得之于心也,如为孝是心中得这个孝,为仁是心中得这个仁”;“为政以德不是欲以德去为政,亦不是块然全无所作为,但修德于己而人自感化”(《朱子语类》卷二十三)。具体地讲:“仁是根,恻隐是萌芽,亲亲,仁民,爱物,便是推广到枝叶处。”(《朱子语类》卷六)仁心表现在政策上,则是爱民如子、平易近人、爱惜民力等措施。在德治思想的开掘上,理学诸子有两个突出之处,一是以《大学》为根据,从中概括出“三纲八目”的治国模式。三纲为明德、亲民(朱熹释作“新民”)、止于至善;八目为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对于君主的修身,他们极为看重,期望君主志向确定而达到天下大治。二是提倡教化,整肃人心。理学家通过书院讲习等方式传授儒家伦理,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提高了广大士人的社会参与意识。后世产生“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国家意识,理学家及其追随者的讲学活动不无关联。

从以上粗略的叙述可见,德治思想从远古确立后,历经几千年的演进,围绕着“礼法并治、德主刑辅”这个中心逐渐深入,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指导思想。其结果是社会教化程度不断提升,法律制度建设朝合理化方向发展。中国几千年历史从未间断,并且长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与此大有关系。

当今法治社会,传统的德治思想还有借鉴作用吗?有人仅从字面上理解,认为法治与德治不能并存,对“以德治国”予以否定。这其实是一种误解,与法治概念相对应的应该是人治而不是德治。古代社会提倡德治虽然有浓厚的人治色彩,但并非不讲法治,而是强调不可一切断之以法,主张加强教化,做到礼法并用,宽猛相济。因此,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古代德治思想不应被视为文化负资产。充分借鉴古代重视教化的优良传统,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人们的生活,使大家自觉地遵守社会规范,“有耻且格”,可以减少和预防违法行为,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道路。

依法治国作为当前的基本国策,是在治国实践中强调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一切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实际上是就执法过程而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不受法律制约的特殊公民存在。而在立法过程中,法律要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的意愿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要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时代发展的方向,这实质上就是“德”。立法过程中“以其得之于心”,“心中得这个仁”,就是在为“依法治国”打下“以德治国”的深厚根基。古代社会是皇权至上的家天下,由于制度上的根本缺陷,“以德治国”说到底是在维护当时统治者的根本利益,对于民众来说,充其量只是局部权益得到保障而已。当今时代,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以德治国”的思想才真正得到施展的舞台。职是之故,我们更应该珍视古代德治思想这一文化遗产,从中获得启迪,取精用弘。诸如“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以仁为宗,以刑为助”“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等古训,应成为当代所有立法者、执法者的重要信条。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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