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印刷行业VOCs 排放量计算办法
一、VOCs 排放环节
包装印刷行业VOCs 主要排放环节包括印刷、烘干、复合和清洗环节
二、VOCs 排放量计算方法
包装印刷企业VOCs 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核算期VOCs 排放量(千克)=核算期投用油墨中VOCs 的量(千克)+核算期投用胶黏剂中VOCs 的量(千克)+核算期投用涂布液中VOCs 的量(千克)核算期+核算期投用润版液中VOCs 的量(千克)+核算期投用洗车水中VOCs 的量(千克)+稀释剂使用量(千克)-核算期VOCs 去除量(千克)-核算期VOCs 回收量(千克)。
(一)投用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中VOCs 的量计算方法。
核算期投用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中VOCs 的量(千克)=核算期各类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的使用量(千克)×各类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的VOCs 含量(%)
式中:核算期企业各类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使用量以购买发票等结算凭证为核定依据;各类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的VOCs 含量优先以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供货商提供的质检报告等为核定依据。
无法获得VOCs 含量数据的,可按以下系数取值:
油墨:塑料里印油墨白色65%、白色以外的色墨70%,塑料表印油墨60%,纸质凹版印刷油墨60%,柔版印刷油墨60%,丝网印刷油墨45%,金属印刷油墨45%,商业轮转印刷油墨30%,单张纸印刷油墨5%;
胶黏剂:30%;
涂布液:40%;
润版液:20%;
洗车水:17%。
(二)稀释剂使用量计算方法。
核算期企业投入稀释剂的量, 以购买发票等结算凭证为核定依据。
(三)VOCs 去除量计算方法。
VOCs 去除量为核算期企业各工段VOCs 去除量之和。鼓励企业通过监测法进行核算,无监测数据的统一采用去除率计算方法进行核算。若企业某工段未安装任何处理装置,则其VOCs 去除量为0。
1、监测法。
核算期某处理装置VOCs 去除量(千克)=[核算期该处理装置进口平均浓度(毫克/立方米)-核算期该处理装置出口平均浓度(毫克/立方米)]×核算期该处理装置排风量(立方米/小时)×核算期该处理装置运行时间(小时)×10-6
式中:处理装置进口、出口平均浓度按照企业在线监控数据、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第三方监测数据或环保三同时验收监测数据取值。
2、去除率计算方法。
核算期某工段VOCs 去除量(千克)=[核算期该工段油墨中VOCs 的量(千克)+核算期该工段胶黏剂中VOCs 的量(千克)+核算期该工段其他有机溶剂使用量(千克)]×30%
(四)VOCs 回收量计算方法。
VOCs 回收量为核算期企业回收的各种废有机溶剂量之和,以企业委托的有资质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出具发票、企业废有机溶剂回收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相关报告等为核算依据。
三、其他说明
VOCs 处理装置的治理措施包括直接燃烧法、催化燃烧法、蓄热式燃烧、蓄热式催化燃烧、固定床活性炭吸附、流化床吸附、转轮浓缩+焚烧、生物处理、低温等离子体、冷凝回收等。核算期内现有企业VOCs 处理装置未按照治理工
程的设计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或者催化剂的,视为未安装任何处理装置,VOCs 去除量为0。
VOCs 污染当量数=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 VOCs 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 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
每100吨38万
2018年1月1日起,VOCs 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每100吨50万
包装印刷行业VOCs 排放量计算办法
一、VOCs 排放环节
包装印刷行业VOCs 主要排放环节包括印刷、烘干、复合和清洗环节
二、VOCs 排放量计算方法
包装印刷企业VOCs 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核算期VOCs 排放量(千克)=核算期投用油墨中VOCs 的量(千克)+核算期投用胶黏剂中VOCs 的量(千克)+核算期投用涂布液中VOCs 的量(千克)核算期+核算期投用润版液中VOCs 的量(千克)+核算期投用洗车水中VOCs 的量(千克)+稀释剂使用量(千克)-核算期VOCs 去除量(千克)-核算期VOCs 回收量(千克)。
(一)投用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中VOCs 的量计算方法。
核算期投用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中VOCs 的量(千克)=核算期各类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的使用量(千克)×各类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的VOCs 含量(%)
式中:核算期企业各类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使用量以购买发票等结算凭证为核定依据;各类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的VOCs 含量优先以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供货商提供的质检报告等为核定依据。
无法获得VOCs 含量数据的,可按以下系数取值:
油墨:塑料里印油墨白色65%、白色以外的色墨70%,塑料表印油墨60%,纸质凹版印刷油墨60%,柔版印刷油墨60%,丝网印刷油墨45%,金属印刷油墨45%,商业轮转印刷油墨30%,单张纸印刷油墨5%;
胶黏剂:30%;
涂布液:40%;
润版液:20%;
洗车水:17%。
(二)稀释剂使用量计算方法。
核算期企业投入稀释剂的量, 以购买发票等结算凭证为核定依据。
(三)VOCs 去除量计算方法。
VOCs 去除量为核算期企业各工段VOCs 去除量之和。鼓励企业通过监测法进行核算,无监测数据的统一采用去除率计算方法进行核算。若企业某工段未安装任何处理装置,则其VOCs 去除量为0。
1、监测法。
核算期某处理装置VOCs 去除量(千克)=[核算期该处理装置进口平均浓度(毫克/立方米)-核算期该处理装置出口平均浓度(毫克/立方米)]×核算期该处理装置排风量(立方米/小时)×核算期该处理装置运行时间(小时)×10-6
式中:处理装置进口、出口平均浓度按照企业在线监控数据、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第三方监测数据或环保三同时验收监测数据取值。
2、去除率计算方法。
核算期某工段VOCs 去除量(千克)=[核算期该工段油墨中VOCs 的量(千克)+核算期该工段胶黏剂中VOCs 的量(千克)+核算期该工段其他有机溶剂使用量(千克)]×30%
(四)VOCs 回收量计算方法。
VOCs 回收量为核算期企业回收的各种废有机溶剂量之和,以企业委托的有资质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出具发票、企业废有机溶剂回收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相关报告等为核算依据。
三、其他说明
VOCs 处理装置的治理措施包括直接燃烧法、催化燃烧法、蓄热式燃烧、蓄热式催化燃烧、固定床活性炭吸附、流化床吸附、转轮浓缩+焚烧、生物处理、低温等离子体、冷凝回收等。核算期内现有企业VOCs 处理装置未按照治理工
程的设计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或者催化剂的,视为未安装任何处理装置,VOCs 去除量为0。
VOCs 污染当量数=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 VOCs 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 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
每100吨38万
2018年1月1日起,VOCs 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每100吨5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