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注意事项

抵押权注销登记注意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 主债权消灭;

(二) 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 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是原设定抵押权的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 房屋他项权利证(原件)

(三) 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文件(原件);

如主债权消灭的证明文件、抵押权已经实现的证明文件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文件等、

(四) 其他必要材料(原件)。

1、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和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 登记机构应该审核以下内容:

(一)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二) 申请人是终止房屋抵押权人的当事人,且其中一方是房屋

登记薄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另一方是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房屋抵押权人;

(三)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薄的记载范围内;

(四)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房屋没有他人预告登记记载;

(五)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房屋没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

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登记备案记载;

(六) 审批人员还应当审核以下内容:受理人员选用的登记类型

适当;录入登记薄相关要素(内容)齐全、正确;应作注记的事项已作注记。

审核意见样式如下:

兹有房屋抵押权人XXXXXX委托XXX、抵押人(或产权人)XXXX委托XXX前来申请上述坐落的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经查,申请人已办理了上述坐落房屋的相关登记,现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抵押权依法终止,且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薄记载范围内,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不冲突。经核,申请人申请登记手续完备,提交文件齐全,根据有关规定,准予登记。

抵押权登记的审核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不含调查和公告时间)完成审核。对符合登记的事项,准确录入登记薄;对审核不能予以登记的事项,要及时回退并出具不予登记的理由,对审

核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调查的,要向调查科发出调查派件,发现登记资料缺少或错误的,要出具一次性补正书并及时回退,同时做好记录。

抵押权注销登记注意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 主债权消灭;

(二) 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 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是原设定抵押权的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 房屋他项权利证(原件)

(三) 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文件(原件);

如主债权消灭的证明文件、抵押权已经实现的证明文件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文件等、

(四) 其他必要材料(原件)。

1、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和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 登记机构应该审核以下内容:

(一)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二) 申请人是终止房屋抵押权人的当事人,且其中一方是房屋

登记薄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另一方是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房屋抵押权人;

(三)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薄的记载范围内;

(四)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房屋没有他人预告登记记载;

(五)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房屋没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

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登记备案记载;

(六) 审批人员还应当审核以下内容:受理人员选用的登记类型

适当;录入登记薄相关要素(内容)齐全、正确;应作注记的事项已作注记。

审核意见样式如下:

兹有房屋抵押权人XXXXXX委托XXX、抵押人(或产权人)XXXX委托XXX前来申请上述坐落的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经查,申请人已办理了上述坐落房屋的相关登记,现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抵押权依法终止,且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薄记载范围内,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不冲突。经核,申请人申请登记手续完备,提交文件齐全,根据有关规定,准予登记。

抵押权登记的审核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不含调查和公告时间)完成审核。对符合登记的事项,准确录入登记薄;对审核不能予以登记的事项,要及时回退并出具不予登记的理由,对审

核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调查的,要向调查科发出调查派件,发现登记资料缺少或错误的,要出具一次性补正书并及时回退,同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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