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用配合饲料企业标准

B 54

Q

禽 用 配 合 饲 料

江苏海普瑞饲料有限公司

前 言

为了组织企业生产,推进企业产品标准化管理,更好地为养殖业生产服务,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编写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编制。 本标准由江苏海普瑞饲料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强发旗、简和顺、施恺、李嫔。 本标准于2015年4月发布,标准号: Q/3200 HPR 07-2015。

禽用配合饲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禽用配合饲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应于本公司加工、销售的禽用配合饲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917.1 饲料粉碎粒度测定法 两层筛筛分法 GB/T 5918 饲料产品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GB/T 6432 饲料中粗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T 6434 饲料中粗纤维的测定方法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6436 饲料中钙的测定

GB/T 6437 饲料中总磷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GB/T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方法 GB/T 6439 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方法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4698 饲料显微镜检查方法 GB/T 18246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 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T 19371.2 饲料中蛋氨酸羟基类似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 第1224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 第1773、2038号《饲料原料目录》

3 技术要求

3.1大宗原料

大宗原料选择应符合农业部1773号、2038号公告规定和GB 13078的规定。 3.2 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

添加剂应符合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公布的品种,添加剂及预混料产品应取得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或试生产批准文号,符合质量标准。

3.3 饲料药物添加剂

应符合农业部《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规定,不使用违禁药物。 3.4 感官

色泽基本一致,颗粒大小均匀,无霉变、无变质、无结块,无虫害现象,具有饲料正常气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异物。

3.5 水分

第一、四季度水分不高于13.5%,二、三季度水分不高于12.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增加0.5%的含水量: ⑴ 平均气温在10℃以下的季节; ⑵ 出厂到饲喂期不超过10天;

⑶ 添加有规定量的防霉剂(标签中注明) 3.6 加工质量指标 3.6.1 成品粒度

粉料应全部通过3.5mm编织筛,1.4mm编织筛筛上物≤15%。 3.6.2 混合均匀度

产品应混合均匀,其变异系数(CV)应≤10%。 3.7 营养成分

3.7.1 营养成分指标见表1

3.7.1 营养成分指标见表1

3.8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要求。

3.9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

目测、鼻嗅、手感,必要时按GB/T 14698规定执行。

4.2 水分

按GB/T 6435规定执行。

4.3 饲料粉碎粒度

按GB/T 5917.1规定执行。

4.4 混合均匀度

按GB/T 5918规定执行。

4.5 粗蛋白质

按GB/T 6432规定执行。

4.6 粗纤维

按GB/T 6434规定执行。

4.7 粗灰分

按GB/T 6438规定执行。

4.8 钙

按GB/T 6436规定执行。

4.9 总磷

按GB/T 6437规定执行。

4.10 氯化钠

按GB/T 6439规定执行。

4.11 蛋氨酸+蛋氨酸羟基类似物

按GB/T 18246、GB/T 19371.2规定执行。

4.12 卫生指标

按GB 13078规定执行。

4.13 净含量误差

按JJF 1070-2005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采样、留样

5.1.1 组批

以同一配方、相同原料来源、同日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5.1.2 采样

样品在包装流程中均匀设点采取,分前中后8个点,各点取样品约500克,充分混匀后缩分至600克,分3份,每份200克,分别装入标明产品名称和生产日期的样品袋,2袋送化验室检验,另1袋密封后送留样室保存。

5.1.3 留样

每批产品应留样,填写留样记录,样品保存时间不少于保质期后2个月。

5.2 检验

5.2.1 出厂检验

感官、成品粒度、粗蛋白质、水分、净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由公司质检部门进行检验。

5.2.2 定期检验

⑴ 钙、总磷、粗灰分由公司质检部门进行检验。

⑵ 原料粉碎粒度、氯化钠每月检验一次,由公司质检部门进行检验。

⑶ 混合均匀度每季度检验一次,由公司质检部门进行检验。

⑷ 每周抽检不少于5个产品,抽检项目为:粗灰分、钙、总磷、氯化钠。

5.2.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⑴ 当本产品的原料、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⑵ 产品停产6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⑶ 出厂检验、定期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⑷ 当用户对产品质量有较大异议时;

⑸ 当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要求时;

⑹ 正常生产一年一次。

型式检验项目为3.2~3.6的所有项目。

5.3 判定规则

5.3.1 分析允许误差

按GB/T 18823的规定执行。

5.3.2 判定

在检验中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应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志

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标签

应符合GB 10648规定。

6.3 包装

包装材料应选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

包装应符合运输和贮藏的要求,包装完整,标签、合格证等资料齐全。

包装规格:50kg/袋、40kg/袋、25kg/袋、20kg/袋,也可根据用户需求包装。

6.4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及其它污染物混载。

6.5 贮存

应严格按照分类的要求,各品种依次堆放,不得与有毒有害及其它污染物混贮。仓库保持干燥、避光、通风、阴凉,地面有防潮设施,堆放应离地、离墙。

6.6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2个月(6-9月份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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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 用 配 合 饲 料

江苏海普瑞饲料有限公司

前 言

为了组织企业生产,推进企业产品标准化管理,更好地为养殖业生产服务,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编写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编制。 本标准由江苏海普瑞饲料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强发旗、简和顺、施恺、李嫔。 本标准于2015年4月发布,标准号: Q/3200 HPR 07-2015。

禽用配合饲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禽用配合饲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应于本公司加工、销售的禽用配合饲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917.1 饲料粉碎粒度测定法 两层筛筛分法 GB/T 5918 饲料产品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GB/T 6432 饲料中粗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T 6434 饲料中粗纤维的测定方法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6436 饲料中钙的测定

GB/T 6437 饲料中总磷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GB/T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方法 GB/T 6439 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方法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4698 饲料显微镜检查方法 GB/T 18246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 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T 19371.2 饲料中蛋氨酸羟基类似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 第1224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 第1773、2038号《饲料原料目录》

3 技术要求

3.1大宗原料

大宗原料选择应符合农业部1773号、2038号公告规定和GB 13078的规定。 3.2 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

添加剂应符合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公布的品种,添加剂及预混料产品应取得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或试生产批准文号,符合质量标准。

3.3 饲料药物添加剂

应符合农业部《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规定,不使用违禁药物。 3.4 感官

色泽基本一致,颗粒大小均匀,无霉变、无变质、无结块,无虫害现象,具有饲料正常气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异物。

3.5 水分

第一、四季度水分不高于13.5%,二、三季度水分不高于12.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增加0.5%的含水量: ⑴ 平均气温在10℃以下的季节; ⑵ 出厂到饲喂期不超过10天;

⑶ 添加有规定量的防霉剂(标签中注明) 3.6 加工质量指标 3.6.1 成品粒度

粉料应全部通过3.5mm编织筛,1.4mm编织筛筛上物≤15%。 3.6.2 混合均匀度

产品应混合均匀,其变异系数(CV)应≤10%。 3.7 营养成分

3.7.1 营养成分指标见表1

3.7.1 营养成分指标见表1

3.8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要求。

3.9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

目测、鼻嗅、手感,必要时按GB/T 14698规定执行。

4.2 水分

按GB/T 6435规定执行。

4.3 饲料粉碎粒度

按GB/T 5917.1规定执行。

4.4 混合均匀度

按GB/T 5918规定执行。

4.5 粗蛋白质

按GB/T 6432规定执行。

4.6 粗纤维

按GB/T 6434规定执行。

4.7 粗灰分

按GB/T 6438规定执行。

4.8 钙

按GB/T 6436规定执行。

4.9 总磷

按GB/T 6437规定执行。

4.10 氯化钠

按GB/T 6439规定执行。

4.11 蛋氨酸+蛋氨酸羟基类似物

按GB/T 18246、GB/T 19371.2规定执行。

4.12 卫生指标

按GB 13078规定执行。

4.13 净含量误差

按JJF 1070-2005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采样、留样

5.1.1 组批

以同一配方、相同原料来源、同日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5.1.2 采样

样品在包装流程中均匀设点采取,分前中后8个点,各点取样品约500克,充分混匀后缩分至600克,分3份,每份200克,分别装入标明产品名称和生产日期的样品袋,2袋送化验室检验,另1袋密封后送留样室保存。

5.1.3 留样

每批产品应留样,填写留样记录,样品保存时间不少于保质期后2个月。

5.2 检验

5.2.1 出厂检验

感官、成品粒度、粗蛋白质、水分、净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由公司质检部门进行检验。

5.2.2 定期检验

⑴ 钙、总磷、粗灰分由公司质检部门进行检验。

⑵ 原料粉碎粒度、氯化钠每月检验一次,由公司质检部门进行检验。

⑶ 混合均匀度每季度检验一次,由公司质检部门进行检验。

⑷ 每周抽检不少于5个产品,抽检项目为:粗灰分、钙、总磷、氯化钠。

5.2.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⑴ 当本产品的原料、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⑵ 产品停产6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⑶ 出厂检验、定期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⑷ 当用户对产品质量有较大异议时;

⑸ 当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要求时;

⑹ 正常生产一年一次。

型式检验项目为3.2~3.6的所有项目。

5.3 判定规则

5.3.1 分析允许误差

按GB/T 18823的规定执行。

5.3.2 判定

在检验中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应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志

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标签

应符合GB 10648规定。

6.3 包装

包装材料应选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

包装应符合运输和贮藏的要求,包装完整,标签、合格证等资料齐全。

包装规格:50kg/袋、40kg/袋、25kg/袋、20kg/袋,也可根据用户需求包装。

6.4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及其它污染物混载。

6.5 贮存

应严格按照分类的要求,各品种依次堆放,不得与有毒有害及其它污染物混贮。仓库保持干燥、避光、通风、阴凉,地面有防潮设施,堆放应离地、离墙。

6.6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2个月(6-9月份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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