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符合多数人的利益的法律是否为正确可行的法律

浅谈符合多数人的利益的法律是否为正确可行的法律

法学二班:杨书途

【摘要】:现在社会都在强调着我们要坚持“少数要服从多数”这样一句大家都认为包含了民主的经典语句。那么我们在立法上一味的强调多数人的利益,是否合理。我们不得而知,至少那不是代表了我的观点。我将从下文阐发我的关于制定符合多数人利益的法律是否合理观点。

【关键词】:少数人服从多数 平民愤 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尊重少数人的利益

现在我们无论做什么有关选举或者通过一项决议时,一直都在强调着“少数要服从多数”包括制定法律也一样。我们仔细思考,多数人的意见一定对吗,反正我只知道我不敢持肯定的语气回答是正确的。

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谈到民主的缺陷,就是多数人的暴政的问题,他说到:“民主政治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我们无法去论证多少人的意见的叠加是公意。一种意见如果必须有人头数的统计来证明它的正确性,那么正确与否就没有了客观标准,因为民众完全会因为他当时所处的环境,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做出仅仅利于自己的决定。这样就会形成了多数人打着“民主”的旗号开始了对少数人的专政。

耶稣生活被审判的年代的罗马已经开始了重视民主,也许那个时代没有明确提出这个名词,但是注重多数人的意见已经成为了一种定例。根据《圣经》的记载审判耶稣的罗马总督彼拉多在对耶稣做了简单的问话以后,认为耶稣没有法利赛人说的叛国罪,所以他认为不应该判处耶稣死刑。他知道这是因为耶稣违背了以祭司长为首的法利赛人的“利益”,彼拉多在对外面的众人说了耶稣没有犯被惩以死刑的罪时,法利赛人根本不想放过耶稣,他们极力喊着要把他钉在十字架上。“他们喊着说,除掉他,除掉他,钉他在十字架上”(《圣经·新约全书·约翰福音》)他们认为耶稣亵渎了他们心中那所谓的神,他们聚集在审判耶稣的房屋外面大喊着处死他,最终彼拉多不敢违背众人的意见而处死了耶稣。可见,因为众人的力量,出现了一个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牺牲者。

也许上一个案例离我们太过遥远,我们都不想去思考那时的民主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多数人的民主。2004年安徽亳州市帅威特服装技校举行了这样一场选举:投票选小偷!也许看到这个以后我们大家都会以为这是一个玩笑,其实这就是发生在了我们的生活之中,原因在于,有一天该校女生寝室丢了东西,学校查了半天没查出谁是小偷,于是校长、老师和几个班长一合计,决定采取投票选举的办法,把小偷给选出来。选举结果显示一共有6位同学榜上有名,根据选举结果,“票数多的处罚最重,票数少的处罚最轻。”类似这样的选举的事情,我也经历过,在我上初二的时候,我们也曾“民主”选举班级内一周违反纪律最多的同学,只要有几个被大家曾经以为不好好学习的同学冒头以后,好了,大家可以放心了,以后每次的选举都会有他们,尽管他们在以后的时间里改过了,可能没有好好学习,但是至少没有打扰过其他同学学习。但是,当每一个同学都没有违反纪律而老师又要让写本周违反纪律的学生时,大家又不约而同的写了他们几个。于是,就这样,他们又冤枉的被老师批评了。在学生中投票选举“小偷”,在班级内投票选出违反纪律的同学,这实际上就是让学生单凭着想象和情感倾向就对一位自己的同学进行怀疑,这样的投票选举虽然貌似民主,但却是一种多数人决定少数人命运的专横之举,就

是托克维尔所谓的“多数人暴政”。

也说说现在,就在前一段时间发生的药家鑫案件,或许他的事情已经逐渐淡出了我们的视野,因为又有了动车追尾、小悦悦等事件充满了我们的大脑。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伤受害人以后,因害怕被无休止的勒索医药费等原因,用随车携带的刀将被撞者残忍杀害,于是当药家鑫案发生以后,我们民众群起攻之,呐喊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慰亡魂”的口号围在审理法院的门口,在网上疯狂的呐喊着,其实这个口号的背后隐藏的是一种恐惧,我们害怕这个社会真的被丛林法则所主宰,而使弱者彻底丧失法律的庇护。是的,我们只所以发出这样的口号只是害怕“我爸是李刚”的案件再次发生。当我们冷静下来的时候,我们仔细思考,药家鑫到底该不该杀,应不应该被判处死刑,在此我们可以对比一些类似的案例比如2008年河南一农民用农药残忍方法杀害女友,手段残忍,杀害亲友量刑应酌情加重,杀死一人,且无自首行为,被判处死缓。再举一例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罪的,2009年安徽一男子肇事后,将人撞倒拖行数米致其死亡,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恶劣,和药家鑫案类似且犯罪嫌疑人无自首行为,此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缓。当然网上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我就不多举例了。当然我也相信大家都明白死缓意味着什么。药家鑫该不该被判处死刑,这个不是我们民众的感情所可以左右的,但是我们还知道,面对这样民众这样浩大的舆论声势,这必将给政府部门施加很大的压力,当我们知道中华法系的影响至今的特征之一的司法从属行政后,我们知道这必将对审理本起案件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产生重大的影响,我们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尊重生命,面对民众这样的呐喊,我们还能尊重药家鑫的生命吗?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药家鑫被判处死刑,且药家鑫已经在2011年6月7日上午已经被执行死刑。著名法学教授贺卫方对此这样说道:“我们难道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吗?”在药家鑫案件中药家鑫有自首行为,致使一人死亡,尽管其手段残忍,但是我们从以上案例的对比,在药家鑫案中对药家鑫的量刑是否过重,我觉得留给我们的应该是深刻的思考。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 我不得不说药家鑫又是一个平民愤的牺牲者。

从这些举出的案例之中也许没有牵扯到法律的制定,我们知道制定法律的人同样也是这浩浩人群中的一员。群体易冲动、易变和急躁,易在情绪中相互感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会根据自己所面临的现实环境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绝对化,从而失去自我。现代文明从长期的专制泥沼之中抽身出来,或许觉得根据大量的实践证明了现在的大多数人的意见就是民主,我总觉得这种大多数人的意见和利益越来越不可靠。假如我们不曾存在那些大多数人之中,我们又该如何去保护自己的利益。对于现在社会处处宣扬着我们要尊重多数人的意见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样一种做法是否正确,我也不敢苟同。尽管它符合现在人类渴求的民主与自由的某些方面。但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了满足,那些少数人又该如何办?我个人总觉得对于大多数人的民主也要进行节制,以防止有某些人打着大多数人的旗号实行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我们不仅仅要尊重大多数人的利益,更应该看到那些少数人的利

益同样值得我们去考虑。我们或许找不到一个万全的策略去尊重全民的民主,但是我们也要尝试着去改变仅仅制定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法律,在尊重多数人的利益的同时,还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避免因为多数人意见的一元性而导致多数人对少数人合理利益的侵犯甚至是剥夺。

参考文献:《法槌十七声》 萧瀚著

《圣经·新约全书·约翰福音》

浅谈符合多数人的利益的法律是否为正确可行的法律

法学二班:杨书途

【摘要】:现在社会都在强调着我们要坚持“少数要服从多数”这样一句大家都认为包含了民主的经典语句。那么我们在立法上一味的强调多数人的利益,是否合理。我们不得而知,至少那不是代表了我的观点。我将从下文阐发我的关于制定符合多数人利益的法律是否合理观点。

【关键词】:少数人服从多数 平民愤 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尊重少数人的利益

现在我们无论做什么有关选举或者通过一项决议时,一直都在强调着“少数要服从多数”包括制定法律也一样。我们仔细思考,多数人的意见一定对吗,反正我只知道我不敢持肯定的语气回答是正确的。

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谈到民主的缺陷,就是多数人的暴政的问题,他说到:“民主政治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我们无法去论证多少人的意见的叠加是公意。一种意见如果必须有人头数的统计来证明它的正确性,那么正确与否就没有了客观标准,因为民众完全会因为他当时所处的环境,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做出仅仅利于自己的决定。这样就会形成了多数人打着“民主”的旗号开始了对少数人的专政。

耶稣生活被审判的年代的罗马已经开始了重视民主,也许那个时代没有明确提出这个名词,但是注重多数人的意见已经成为了一种定例。根据《圣经》的记载审判耶稣的罗马总督彼拉多在对耶稣做了简单的问话以后,认为耶稣没有法利赛人说的叛国罪,所以他认为不应该判处耶稣死刑。他知道这是因为耶稣违背了以祭司长为首的法利赛人的“利益”,彼拉多在对外面的众人说了耶稣没有犯被惩以死刑的罪时,法利赛人根本不想放过耶稣,他们极力喊着要把他钉在十字架上。“他们喊着说,除掉他,除掉他,钉他在十字架上”(《圣经·新约全书·约翰福音》)他们认为耶稣亵渎了他们心中那所谓的神,他们聚集在审判耶稣的房屋外面大喊着处死他,最终彼拉多不敢违背众人的意见而处死了耶稣。可见,因为众人的力量,出现了一个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牺牲者。

也许上一个案例离我们太过遥远,我们都不想去思考那时的民主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多数人的民主。2004年安徽亳州市帅威特服装技校举行了这样一场选举:投票选小偷!也许看到这个以后我们大家都会以为这是一个玩笑,其实这就是发生在了我们的生活之中,原因在于,有一天该校女生寝室丢了东西,学校查了半天没查出谁是小偷,于是校长、老师和几个班长一合计,决定采取投票选举的办法,把小偷给选出来。选举结果显示一共有6位同学榜上有名,根据选举结果,“票数多的处罚最重,票数少的处罚最轻。”类似这样的选举的事情,我也经历过,在我上初二的时候,我们也曾“民主”选举班级内一周违反纪律最多的同学,只要有几个被大家曾经以为不好好学习的同学冒头以后,好了,大家可以放心了,以后每次的选举都会有他们,尽管他们在以后的时间里改过了,可能没有好好学习,但是至少没有打扰过其他同学学习。但是,当每一个同学都没有违反纪律而老师又要让写本周违反纪律的学生时,大家又不约而同的写了他们几个。于是,就这样,他们又冤枉的被老师批评了。在学生中投票选举“小偷”,在班级内投票选出违反纪律的同学,这实际上就是让学生单凭着想象和情感倾向就对一位自己的同学进行怀疑,这样的投票选举虽然貌似民主,但却是一种多数人决定少数人命运的专横之举,就

是托克维尔所谓的“多数人暴政”。

也说说现在,就在前一段时间发生的药家鑫案件,或许他的事情已经逐渐淡出了我们的视野,因为又有了动车追尾、小悦悦等事件充满了我们的大脑。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伤受害人以后,因害怕被无休止的勒索医药费等原因,用随车携带的刀将被撞者残忍杀害,于是当药家鑫案发生以后,我们民众群起攻之,呐喊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慰亡魂”的口号围在审理法院的门口,在网上疯狂的呐喊着,其实这个口号的背后隐藏的是一种恐惧,我们害怕这个社会真的被丛林法则所主宰,而使弱者彻底丧失法律的庇护。是的,我们只所以发出这样的口号只是害怕“我爸是李刚”的案件再次发生。当我们冷静下来的时候,我们仔细思考,药家鑫到底该不该杀,应不应该被判处死刑,在此我们可以对比一些类似的案例比如2008年河南一农民用农药残忍方法杀害女友,手段残忍,杀害亲友量刑应酌情加重,杀死一人,且无自首行为,被判处死缓。再举一例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罪的,2009年安徽一男子肇事后,将人撞倒拖行数米致其死亡,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恶劣,和药家鑫案类似且犯罪嫌疑人无自首行为,此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缓。当然网上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我就不多举例了。当然我也相信大家都明白死缓意味着什么。药家鑫该不该被判处死刑,这个不是我们民众的感情所可以左右的,但是我们还知道,面对这样民众这样浩大的舆论声势,这必将给政府部门施加很大的压力,当我们知道中华法系的影响至今的特征之一的司法从属行政后,我们知道这必将对审理本起案件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产生重大的影响,我们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尊重生命,面对民众这样的呐喊,我们还能尊重药家鑫的生命吗?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药家鑫被判处死刑,且药家鑫已经在2011年6月7日上午已经被执行死刑。著名法学教授贺卫方对此这样说道:“我们难道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吗?”在药家鑫案件中药家鑫有自首行为,致使一人死亡,尽管其手段残忍,但是我们从以上案例的对比,在药家鑫案中对药家鑫的量刑是否过重,我觉得留给我们的应该是深刻的思考。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 我不得不说药家鑫又是一个平民愤的牺牲者。

从这些举出的案例之中也许没有牵扯到法律的制定,我们知道制定法律的人同样也是这浩浩人群中的一员。群体易冲动、易变和急躁,易在情绪中相互感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会根据自己所面临的现实环境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绝对化,从而失去自我。现代文明从长期的专制泥沼之中抽身出来,或许觉得根据大量的实践证明了现在的大多数人的意见就是民主,我总觉得这种大多数人的意见和利益越来越不可靠。假如我们不曾存在那些大多数人之中,我们又该如何去保护自己的利益。对于现在社会处处宣扬着我们要尊重多数人的意见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样一种做法是否正确,我也不敢苟同。尽管它符合现在人类渴求的民主与自由的某些方面。但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了满足,那些少数人又该如何办?我个人总觉得对于大多数人的民主也要进行节制,以防止有某些人打着大多数人的旗号实行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我们不仅仅要尊重大多数人的利益,更应该看到那些少数人的利

益同样值得我们去考虑。我们或许找不到一个万全的策略去尊重全民的民主,但是我们也要尝试着去改变仅仅制定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法律,在尊重多数人的利益的同时,还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避免因为多数人意见的一元性而导致多数人对少数人合理利益的侵犯甚至是剥夺。

参考文献:《法槌十七声》 萧瀚著

《圣经·新约全书·约翰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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