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目的 ..........................................................................3 2、适用范围 ......................................................................3 3、定义和缩写 .....................................................................3 4、职责与权限 .....................................................................3 5、政策 ..........................................................................6 6、工作程序 ......................................................................6 7、检查监督 ..................................................................... 15 8、支持文件 ..................................................................... 17 9、记录 ......................................................................... 17
1、目的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为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管理提供指导,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于各证券营业部的经纪人管理工作。3、定义和缩写
3.1 证券经纪人:指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委托公司以外的、代理公司进行客户招揽与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自然人。证券经纪人分为驻点经纪人、非驻点经纪人,统称为证券经纪人。
3.2驻点经纪人:指营业部派驻到渠道网点,按营业部要求从事证券经纪客户招揽与服务等工作的证券经纪人。
3.3非驻点经纪人:指主要在营业部职场工作或不定期在其他渠道网点,按营业部要求从事证券经纪客户招揽与服务等工作的证券经纪人。
3.4区域经理:指协助市场拓展部负责人,管理所辖证券经纪人、拓展与维护渠道网点的驻点经纪人或非驻点经纪人。营业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区域经理。 4、职责与权限
5、政策
5.1公司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5.2本办法由渠道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6、工作程序
6.1营销管理组织架构
6.1.1公司总部营销管理组织架构
6.1.2营业部营销管理组织架构
6.2证券经纪人的人力资源管理 6.2.1签约、解约管理
(1)证券经纪人应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含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 (2)证券经纪人人员初选工作由营业部经理负责,营业部市场拓展部落实。
(3)证券经纪人签约必须报零售经纪综合室审批,营业部不得私自发展证券经纪人;证券
经纪人类型转变、区域经理内部选拔、证券经纪人提前解约等,须经营业部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及时录入经纪人绩效管理系统,证券经纪人提前解约的还应录入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4)营业部应按照《证券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证券经纪人签约工作,包括:根据审查流程审查初选人员的资格条件、提交签约申请、组织签署合同并盖章、建立人员档案、申报执业资格等。
(5)营业部应要求证券经纪人在首次签《委托合同》时签署《承诺书》。
(6)根据《证券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委托合同》到期不续约、提出提前解约、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违反《委托合同》中相关约定、违反本办法或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并构成解约条件的证券经纪人,营业部应及时与其办理合同终止的相关手续。
(7)营业部应按照《证券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证券经纪人合同终止工作,包括:办理合同终止手续、注销执业资格、注销相关系统权限、留存合同终止文件、通知相关客户、停发酬金、及时在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和经纪人绩效管理系统中记录相关信息等。
6.2.2执业注册管理
(1)营业部应按照《证券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定,落实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的管理工作。
(2)证券经纪人接受执业前培训并考试合格后,营业部应向零售经纪综合室提出执业注册申请;零售经纪综合室负责为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领取证券经纪人证书,由营业部颁发给证券经纪人。
(3)营业部应按照《证券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定,落实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的变更与注销、年检等工作。
6.2.3执业档案管理
(1)营业部应按照《证券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定,落实证券经纪人执业档案管理工作。证券经纪人执业档案包括一级电子档案与二级纸质档案。
(2)营业部应按要求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二级纸质档案,保证专人集中管理、一人一档、在职离职分开保管、基本要素齐全等。二级纸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经纪人申请表》、证券经纪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身份证正反两面)、学历证书复印件、酬金结算银行账户复印件(应与经纪人绩效管理系统中结算账户一致)、体检表、委托合同、承诺书、签约申请及批复打印件、提前解约相关证明材料及合同解除相关单据、培训考试记录、考核单据、客户投诉记录、处罚通知书、相关经理办公会纪要及上述各种材料历史档案记录等。
(3)零售经纪综合室负责管理证券经纪人一级电子档案,并对证券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的录入信息和扫描文档进行核查。
1)营业部应按要求及时在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录入、更新证券经纪人的有关信息。 2)营业部应及时将证券经纪人的《证券经纪人申请表》、证券经纪人证书、身份证、学
历证书、委托合同、承诺书等资料逐项扫描上传至证券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6.2.4区域经理相关规定
(1)区域经理属证券经纪人范畴,遵循驻点或非驻点经纪人相关管理规定; (2)区域经理所辖经纪人为驻点或非驻点经纪人; (3)营业部设立区域经理的原则
1)驻点及非驻点经纪人规模达到15人(含)以上时可设置区域经理; 2)每名区域经理原则上至少管辖8名驻点或非驻点经纪人。
(4)区域经理可内部选拔也可新招,选定区域经理须经营业部经理办公会讨论,营业部应留存记录相应的经理办公会纪要。
6.3证券经纪人的培训管理
6.3.1 证券经纪人培训工作主要由营业部组织,培训中心和渠道管理部负责制订证券经纪人培训规划、对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培训工作进行协助与督导等。
6.3.2营业部应根据《证券经纪人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或协助组织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前培训和考试、后续职业培训、在岗培训等,并根据要求记录培训档案。
6.3.3 根据《证券经纪人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营业部应做好证券经纪人培训工作的记录与留痕,对二级纸质档案进行建档管理;同时,及时将培训信息录入到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形成一级电子档案。
6.4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活动管理
6.4.1营业部应严格规范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要求其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和职业道德,接受公司的管理。
6.4.2根据《证券经纪人执业活动管理办法》的要求,证券经纪人必须在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方可执业。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应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充分揭示证券投资风险,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并使用营业部统一制作的名片和工牌。证券经纪人在招揽客户时,应当引导客户到公司的证券营业场所办理开户等业务。
6.4.3营业部必须制定严格的证券经纪人考勤制度,检查证券经纪人的出勤情况。 (1)驻点经纪人原则上与其所驻渠道网点上下班时间一致,非驻点经纪人原则上与营业部上下班时间一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勤和擅自离岗。证券经纪人应服从营业部安排,参加相关营销活动。
(2)营业部必须制定严格的证券经纪人例会制度,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月度总结例会。证券经纪人必须按时参加营业部相关例会、业务培训及推广活动。
6.4.4营业部应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证券经纪人营销客户的确认工作,并及时将证券经纪人及其营销客户的相关信息录入经纪人绩效管理系统。
6.4.5营业部应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证券经纪人进行风险教育,明确其禁止性行为,严格监督其执业行为。
6.4.6营业部应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证券经纪人执业活动考核工作,并对相关证券经纪人进行处罚。市场拓展部应妥善保管考核与处罚相关材料与记录。
6.4.7营业部应根据《证券经纪人客户服务管理办法》,对证券经纪人客户服务进行管理: (1)证券经纪人客户服务分为基本服务与TGA服务。拟参加客户服务的证券经纪人必须参加客户服务工作培训;对参加TGA服务的证券经纪人,还必须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不含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并参加针对系统使用、服务规范等内容的专门培训。仅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的人员,不得从事TGA客户服务工作。
(2)对从事TGA服务的证券经纪人,营业部应及时为其办理相关系统权限的申请、变更、取消等申报手续,为其分配与调整服务客户,并做好证券经纪人客户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等。
(3)证券经纪人仅可根据公司统一的资讯内容向客户传送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不得从事客户服务禁止性行为。
6.5证券经纪人的酬金与绩效考核管理
6.5.1营业部根据《证券经纪人酬金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本部证券经纪人的绩效考核与酬金发放。
6.5.2 营业部须在证券经纪人签署合同并加盖公章后方能发放酬金。发放酬金时,须根据国家税务政策和当地税务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金,且须直接划入证券经纪人指定的个人同名银行账户,不得支付现金。
6.5.3营业部对于证券经纪人的酬金支出财务处理方式,应按财务部、零售经纪综合室相
关规定执行。
6.5.4证券经纪人酬金结构、绩效考核等按照《证券经纪人酬金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其中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应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6.5.5如因特殊情况,单个证券经纪人拟定的交通津贴、提成比例或开户奖超过《证券经纪人酬金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标准,营业部须报渠道管理部审批。
6.5.6证券经纪人发生类型互转的,可继续享受其原营销客户的提成,具体提成比例按照《证券经纪人酬金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6.5.7营业部经审核,可以提出将证券经纪人聘为员工的申请,报综合室审批。证券经纪人聘为员工后,营业部停止发放其原营销客户的提成。
6.5.8《委托合同》终止的(含合同到期不续约和提前解约),营业部应自到期日或提前解约日起停发其一切酬金等。
6.6驻点、非驻点经纪人级别管理
6.6.1驻点、非驻点经纪人级别分为:初级经纪人、高级经纪人,级别每三个月考核调整一次。
6.6.2根据《证券经纪人酬金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驻点、非驻点经纪人首次签约时应定级为初级经纪人,当其接受公司委托年限、营销客户资产总量、新增业务量等指标达到相应标准时,可晋升为高级经纪人;高级经纪人如相关业务指标未达相应标准或违规受到相应处罚,营业部应予以降低级别或提前解约。
6.6.3证券经纪人级别变动应根据《证券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办理。
6.7证券经纪人的风险管理
6.7.1证券经纪人相关风险包括: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风险、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管理不当风险、客户投诉纠纷处理不当风险、客户回访工作落实不到位风险等。
6.7.2零售经纪总部和各证券营业部作为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的一道防线,应积极防范与控制证券经纪人管理业务的风险;风险控制部、法律合规部作为风险管理的二道防线应共同对证券经纪人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评估及合规管理;稽核监察部作为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应对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并对公司相关部门和营业部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6.7.3营业部运营总监应对本部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进行风险督查,防范相关合规隐患与风险,并根据《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办法》要求,每月填报内部控制报告,经营业部经理审核
后报送运行管理部,运行管理部汇总抄报风险控制部和法律合规部。营业部运营总监在发现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时,有权越级向公司业务主管部门、风险控制部、法律合规部直接报告。
6.7.4证券经纪人风险识别和评估、证券经纪人管理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报告及风险信息的有效传递、证券经纪人相关风险的约束机制与处置程序等按照《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6.7.5风险管理具体措施
(1)营销客户回访工作
1)总部客户中心和营业部应根据《证券经纪人营销客户回访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开展公司新客户回访、证券经纪人执业合规性回访、证券经纪人执业标准化回访、证券经纪人执业满意度回访、异常交易客户风险排查回访、客户交易记录确认回访等。
2)总部客户中心和营业部应根据《证券经纪人营销客户回访管理办法》规定的回访方式和流程开展证券经纪人营销客户的回访工作;营业部回访工作应填写《营业部客户回访登记表》,并妥善保管相关回访资料。总部客户中心和营业部回访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并且回访客户数应符合公司的回访比例要求。
3)对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监控系统筛选出的异常交易客户,总部客户中心和营业部应根据《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监控办法》的规定,开展异常交易客户风险排查回访工作。
4)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需要,要求总部客户中心营业部组织营销客户专项回访工作。
(2)营销客户投诉处理工作
1)根据《证券经纪人营销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应通过电话、短信、网站、书面宣传资料、营业部现场等多种方式向客户公示客户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积极妥善处理相关客户的投诉。
2)总部客户中心和营业部受理的投诉中涉及到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业部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可按照《证券经纪人营销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给予相关证券经纪人扣除酬金、通报批评或提前解约等处罚,及时录入到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并按照6.7的要求履行相关报告职责。
(3)证券经纪人风险准备金制度
1)对于证券经纪人,营业部每月按其交易提成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累计至少须达到30000元;对于区域经理,营业部每月按其交易提成及管理津贴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累计
至少须达到50000元。营业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增该标准。
2)风险准备金记于证券经纪人名下,用于对其业务拓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当证券经纪人名下的风险准备金不足相应标准时应继续提取。
3)营业部财务人员将每月提取的证券经纪人风险准备金汇总金额记在“应付账款---自有客户---风险准备金”科目下,并建立证券经纪人风险准备金台账,详细记录各个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提取时间、提取金额等。
4)《委托合同》终止的(含合同到期不续约和提前解约),经营业部经理审批,营业部退还其名下的风险准备金余额;
5)证券经纪人岗位变动时,按新岗位相关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
6.7.6营业部在处理风险事件过程中,应处理好与风险事件当事人、监管机构、相关部门的关系,促使风险事件顺利化解。
6.8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的报告机制
6.8.1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行为报告
对营业部自查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客户投诉及回访中发现的、客户异常交易行为风险排查中发现的、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的证券经纪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营业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同时,公司相关部门和营业部应按照《证券经纪人合规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报告,报告流程如下:
(1)营业部应及时提交电子签报,报送《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行为报告》至渠道管理部。
(2)渠道管理部对营业部报送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法律合规部会签。
(3)法律合规部提出处理意见后,向合规总监报告。
(4)法律合规部经合规总监审批后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营业部经渠道管理部、运行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核通过,并经合规总监审批后,报告当地的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还应当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6.8.2涉及证券经纪人的突发事件报告
营业部出现涉及证券经纪人的突发事件和风险隐患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群体性突发事件、人为破坏及恐怖袭击事件、诋毁公司声誉的不实和误导性媒体报道、评论和市场传言、证券经纪人人身非正常伤亡、可能引起群体性突发事件或人为破坏及恐怖袭击事件等的不安全因素和
风险隐患等,公司相关部门和营业部应按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提交报告,报告流程如下:
(1)营业部应第一时间将突发事件电话报告至零售经纪总部负责人;对较严重的突发事件,还应电话报告至总裁办公室负责人、分管总裁与当地监管机构;属于群体性突发事件、人为破坏或认为存有潜在危险的须立即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在可能出现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应立即报请120指挥中心进行现场救护。
(2)营业部应及时提交电子签报,报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至渠道管理部。
(3)渠道管理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完成会签与分管总裁审批,提交至总裁办公室。
(4)根据审批意见,公司总裁办公室负责及时向公司住所地监管机构报告,异地营业部负责及时向当地监管机构报告。
(5)在事件尚未解决前,营业部应按要求将事件最新进展情况主动、及时以电子签报形式报告至渠道管理部。根据审批意见,公司总裁办公室和异地营业部分别向公司住所地和当地监管机构报送;对较严重的突发事件,还需分别同时向公司住所地和当地公安机关、各级维稳办报告。
(6)突发事件解决后,营业部应按要求完成书面报告,经分管总裁审批同意后,总裁办公室负责及时向公司住所地监管机构报送,营业部负责将向当地监管机构报告。
6.8.3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报告
根据《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公司相关部门及营业部应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职责。
(1)定期报告包括:内部控制报告、监控报告、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报告等。其中,内部控制报告由营业部运营总监每月定期向运行管理部报送;监控报告由运行管理部定期向风险控制部报送,涉及违法违规的,还需向法律合规部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报告由渠道管理部定期向风险控制部报送。
(2)不定期报告包括:证券经纪人业务检查专项报告、营业部运营总监直接报告等。
1)公司相关部门对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后提交检查报告。
2)营业部运营总监在发现突发紧急性风险事件时,可不经过营业部经理直接越级报告。
6.8.4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
(1)营业部应在每年12月月底,向渠道管理部报送本部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并根据
当地监管机关具体要求向当地监管机关报送本部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渠道管理部应在下年1月底前,经公司营销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向深圳证监局报送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
(2)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细则、内控机制等。
2)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证券经纪人的数量。
3)本年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酬金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4)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
5)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
(3)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应包含《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要求的内容。
7、检查监督
7.1各营业部及总部部门均有对所属工作检查和提出处理建议的职责,也有依据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责任追究的权力。证券经纪人相关检查工作分为营业部自查与公司检查。
7.2营业部自查
7.2.1营业部经理统筹安排对本部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自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经纪人执业活动标准化、证券经纪人执业活动合规性、公司制度执行情况等。
7.2.2证券经纪人执业活动标准化的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要求、考勤要求、工作态度、业务规范、实物管理、形象规范、工作日志、客户确认等。
7.2.3证券经纪人执业活动合规性的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经纪人执业是否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是否遵守自律规则、职业道德的要求,是否存在禁止性行为或其他违反《委托合同》规定的行为等。
7.2.4公司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的人力资源管理、培训管理、酬金与绩效考核管理、执业活动管理、风险管理等。
7.3公司检查
7.3.1渠道管理部须制订年度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常规业务检查和专项检查。
7.3.2稽核监察部按照稽核工作计划,开展稽核检查工作。
7.3.3由公司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7.3.4公司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部对公司相关制度、通知的执行情况,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培训管理、酬金与绩效考核管理、执业活动管理、客户服务管理、风险管理等。
(2)证券经纪人违反《证券经纪人执业活动管理办法》和《委托合同》规定的行为。
(3)对回访与投诉中发现的风险客户、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监控系统筛选出的异常交易客户等的风险排查工作采取的专项检查。
7.4检查方法与要求
7.4.1营业部自查应贯穿在日常工作中,旨在及时发现、防范业务风险与差错。特别对驻点经纪人,营业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跟踪其执业过程。
7.4.2公司相关部门应结合日常工作不定期开展非现场检查,可通过电话询问、系统查询、索要相关资料的方式。
7.4.3公司相关部门应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开展现场检查,可采取赴营业部现场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系统、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
7.4.4相关检查工作应做好留痕记录。
7.5检查结果的处理:
7.5.1对营业部自查、公司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检查人员应督促尽快整改;对发现的重大违规行为,检查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反映报告。
7.5.2公司相关部门开展的现场检查必须形成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对象与内容、检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共性问题、检查结果的处理情况、意见和建议等。
7.6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考核
7.6.1公司将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有效性纳入营业部的绩效考核范围。
7.6.2如营业部在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中出现疏于管理、对公司相关管理要求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行为,给予相关管理人员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并责令整改;造成风险隐患、不良后果、较大经济损失、客户重大投诉、证券经纪人违反执业活动合规性要求等情况的,给予降职、停职、免职等行政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同时给予营业部通报批评、加大业务上报与现场检查的频率和力度;造成重大纠纷、风险事件、严重后果、重大或特大资金损失等情况的,给予降级至开除等处分,同时给予营业部不参与当年先进考评、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扣减其风险控制KPI等相应处罚。
7.6.3如证券经纪人出现违反执业活动标准化要求、被客户投诉且调查属实、违反培训要求等情况的,给予证券经纪人通报批评、扣罚酬金、降低级别等处罚,造成资金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应提前解约;如出现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职业道德的要求,禁止性行为或违反《委托合同》规定的行为等情况的,给予提前解约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扣罚酬金、申请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等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6.4内部问责处罚参照《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执行。
8、支持文件
8.1《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招证发[2007]259号)
8.2《证券法》(外部法规)
8.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外部法规)
8.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外部法规)
9、记录
无
目 录
1、目的 ..........................................................................3 2、适用范围 ......................................................................3 3、定义和缩写 .....................................................................3 4、职责与权限 .....................................................................3 5、政策 ..........................................................................6 6、工作程序 ......................................................................6 7、检查监督 ..................................................................... 15 8、支持文件 ..................................................................... 17 9、记录 ......................................................................... 17
1、目的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为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管理提供指导,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于各证券营业部的经纪人管理工作。3、定义和缩写
3.1 证券经纪人:指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委托公司以外的、代理公司进行客户招揽与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自然人。证券经纪人分为驻点经纪人、非驻点经纪人,统称为证券经纪人。
3.2驻点经纪人:指营业部派驻到渠道网点,按营业部要求从事证券经纪客户招揽与服务等工作的证券经纪人。
3.3非驻点经纪人:指主要在营业部职场工作或不定期在其他渠道网点,按营业部要求从事证券经纪客户招揽与服务等工作的证券经纪人。
3.4区域经理:指协助市场拓展部负责人,管理所辖证券经纪人、拓展与维护渠道网点的驻点经纪人或非驻点经纪人。营业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区域经理。 4、职责与权限
5、政策
5.1公司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5.2本办法由渠道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6、工作程序
6.1营销管理组织架构
6.1.1公司总部营销管理组织架构
6.1.2营业部营销管理组织架构
6.2证券经纪人的人力资源管理 6.2.1签约、解约管理
(1)证券经纪人应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含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 (2)证券经纪人人员初选工作由营业部经理负责,营业部市场拓展部落实。
(3)证券经纪人签约必须报零售经纪综合室审批,营业部不得私自发展证券经纪人;证券
经纪人类型转变、区域经理内部选拔、证券经纪人提前解约等,须经营业部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及时录入经纪人绩效管理系统,证券经纪人提前解约的还应录入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4)营业部应按照《证券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证券经纪人签约工作,包括:根据审查流程审查初选人员的资格条件、提交签约申请、组织签署合同并盖章、建立人员档案、申报执业资格等。
(5)营业部应要求证券经纪人在首次签《委托合同》时签署《承诺书》。
(6)根据《证券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委托合同》到期不续约、提出提前解约、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违反《委托合同》中相关约定、违反本办法或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并构成解约条件的证券经纪人,营业部应及时与其办理合同终止的相关手续。
(7)营业部应按照《证券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证券经纪人合同终止工作,包括:办理合同终止手续、注销执业资格、注销相关系统权限、留存合同终止文件、通知相关客户、停发酬金、及时在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和经纪人绩效管理系统中记录相关信息等。
6.2.2执业注册管理
(1)营业部应按照《证券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定,落实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的管理工作。
(2)证券经纪人接受执业前培训并考试合格后,营业部应向零售经纪综合室提出执业注册申请;零售经纪综合室负责为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领取证券经纪人证书,由营业部颁发给证券经纪人。
(3)营业部应按照《证券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定,落实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的变更与注销、年检等工作。
6.2.3执业档案管理
(1)营业部应按照《证券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定,落实证券经纪人执业档案管理工作。证券经纪人执业档案包括一级电子档案与二级纸质档案。
(2)营业部应按要求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二级纸质档案,保证专人集中管理、一人一档、在职离职分开保管、基本要素齐全等。二级纸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经纪人申请表》、证券经纪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身份证正反两面)、学历证书复印件、酬金结算银行账户复印件(应与经纪人绩效管理系统中结算账户一致)、体检表、委托合同、承诺书、签约申请及批复打印件、提前解约相关证明材料及合同解除相关单据、培训考试记录、考核单据、客户投诉记录、处罚通知书、相关经理办公会纪要及上述各种材料历史档案记录等。
(3)零售经纪综合室负责管理证券经纪人一级电子档案,并对证券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的录入信息和扫描文档进行核查。
1)营业部应按要求及时在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录入、更新证券经纪人的有关信息。 2)营业部应及时将证券经纪人的《证券经纪人申请表》、证券经纪人证书、身份证、学
历证书、委托合同、承诺书等资料逐项扫描上传至证券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6.2.4区域经理相关规定
(1)区域经理属证券经纪人范畴,遵循驻点或非驻点经纪人相关管理规定; (2)区域经理所辖经纪人为驻点或非驻点经纪人; (3)营业部设立区域经理的原则
1)驻点及非驻点经纪人规模达到15人(含)以上时可设置区域经理; 2)每名区域经理原则上至少管辖8名驻点或非驻点经纪人。
(4)区域经理可内部选拔也可新招,选定区域经理须经营业部经理办公会讨论,营业部应留存记录相应的经理办公会纪要。
6.3证券经纪人的培训管理
6.3.1 证券经纪人培训工作主要由营业部组织,培训中心和渠道管理部负责制订证券经纪人培训规划、对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培训工作进行协助与督导等。
6.3.2营业部应根据《证券经纪人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或协助组织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前培训和考试、后续职业培训、在岗培训等,并根据要求记录培训档案。
6.3.3 根据《证券经纪人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营业部应做好证券经纪人培训工作的记录与留痕,对二级纸质档案进行建档管理;同时,及时将培训信息录入到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形成一级电子档案。
6.4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活动管理
6.4.1营业部应严格规范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要求其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和职业道德,接受公司的管理。
6.4.2根据《证券经纪人执业活动管理办法》的要求,证券经纪人必须在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方可执业。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应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充分揭示证券投资风险,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并使用营业部统一制作的名片和工牌。证券经纪人在招揽客户时,应当引导客户到公司的证券营业场所办理开户等业务。
6.4.3营业部必须制定严格的证券经纪人考勤制度,检查证券经纪人的出勤情况。 (1)驻点经纪人原则上与其所驻渠道网点上下班时间一致,非驻点经纪人原则上与营业部上下班时间一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勤和擅自离岗。证券经纪人应服从营业部安排,参加相关营销活动。
(2)营业部必须制定严格的证券经纪人例会制度,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月度总结例会。证券经纪人必须按时参加营业部相关例会、业务培训及推广活动。
6.4.4营业部应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证券经纪人营销客户的确认工作,并及时将证券经纪人及其营销客户的相关信息录入经纪人绩效管理系统。
6.4.5营业部应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证券经纪人进行风险教育,明确其禁止性行为,严格监督其执业行为。
6.4.6营业部应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证券经纪人执业活动考核工作,并对相关证券经纪人进行处罚。市场拓展部应妥善保管考核与处罚相关材料与记录。
6.4.7营业部应根据《证券经纪人客户服务管理办法》,对证券经纪人客户服务进行管理: (1)证券经纪人客户服务分为基本服务与TGA服务。拟参加客户服务的证券经纪人必须参加客户服务工作培训;对参加TGA服务的证券经纪人,还必须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不含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并参加针对系统使用、服务规范等内容的专门培训。仅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的人员,不得从事TGA客户服务工作。
(2)对从事TGA服务的证券经纪人,营业部应及时为其办理相关系统权限的申请、变更、取消等申报手续,为其分配与调整服务客户,并做好证券经纪人客户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等。
(3)证券经纪人仅可根据公司统一的资讯内容向客户传送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不得从事客户服务禁止性行为。
6.5证券经纪人的酬金与绩效考核管理
6.5.1营业部根据《证券经纪人酬金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本部证券经纪人的绩效考核与酬金发放。
6.5.2 营业部须在证券经纪人签署合同并加盖公章后方能发放酬金。发放酬金时,须根据国家税务政策和当地税务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金,且须直接划入证券经纪人指定的个人同名银行账户,不得支付现金。
6.5.3营业部对于证券经纪人的酬金支出财务处理方式,应按财务部、零售经纪综合室相
关规定执行。
6.5.4证券经纪人酬金结构、绩效考核等按照《证券经纪人酬金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其中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应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6.5.5如因特殊情况,单个证券经纪人拟定的交通津贴、提成比例或开户奖超过《证券经纪人酬金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标准,营业部须报渠道管理部审批。
6.5.6证券经纪人发生类型互转的,可继续享受其原营销客户的提成,具体提成比例按照《证券经纪人酬金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6.5.7营业部经审核,可以提出将证券经纪人聘为员工的申请,报综合室审批。证券经纪人聘为员工后,营业部停止发放其原营销客户的提成。
6.5.8《委托合同》终止的(含合同到期不续约和提前解约),营业部应自到期日或提前解约日起停发其一切酬金等。
6.6驻点、非驻点经纪人级别管理
6.6.1驻点、非驻点经纪人级别分为:初级经纪人、高级经纪人,级别每三个月考核调整一次。
6.6.2根据《证券经纪人酬金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驻点、非驻点经纪人首次签约时应定级为初级经纪人,当其接受公司委托年限、营销客户资产总量、新增业务量等指标达到相应标准时,可晋升为高级经纪人;高级经纪人如相关业务指标未达相应标准或违规受到相应处罚,营业部应予以降低级别或提前解约。
6.6.3证券经纪人级别变动应根据《证券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办理。
6.7证券经纪人的风险管理
6.7.1证券经纪人相关风险包括: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风险、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管理不当风险、客户投诉纠纷处理不当风险、客户回访工作落实不到位风险等。
6.7.2零售经纪总部和各证券营业部作为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的一道防线,应积极防范与控制证券经纪人管理业务的风险;风险控制部、法律合规部作为风险管理的二道防线应共同对证券经纪人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评估及合规管理;稽核监察部作为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应对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并对公司相关部门和营业部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6.7.3营业部运营总监应对本部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进行风险督查,防范相关合规隐患与风险,并根据《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办法》要求,每月填报内部控制报告,经营业部经理审核
后报送运行管理部,运行管理部汇总抄报风险控制部和法律合规部。营业部运营总监在发现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时,有权越级向公司业务主管部门、风险控制部、法律合规部直接报告。
6.7.4证券经纪人风险识别和评估、证券经纪人管理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报告及风险信息的有效传递、证券经纪人相关风险的约束机制与处置程序等按照《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6.7.5风险管理具体措施
(1)营销客户回访工作
1)总部客户中心和营业部应根据《证券经纪人营销客户回访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开展公司新客户回访、证券经纪人执业合规性回访、证券经纪人执业标准化回访、证券经纪人执业满意度回访、异常交易客户风险排查回访、客户交易记录确认回访等。
2)总部客户中心和营业部应根据《证券经纪人营销客户回访管理办法》规定的回访方式和流程开展证券经纪人营销客户的回访工作;营业部回访工作应填写《营业部客户回访登记表》,并妥善保管相关回访资料。总部客户中心和营业部回访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并且回访客户数应符合公司的回访比例要求。
3)对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监控系统筛选出的异常交易客户,总部客户中心和营业部应根据《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监控办法》的规定,开展异常交易客户风险排查回访工作。
4)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需要,要求总部客户中心营业部组织营销客户专项回访工作。
(2)营销客户投诉处理工作
1)根据《证券经纪人营销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应通过电话、短信、网站、书面宣传资料、营业部现场等多种方式向客户公示客户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积极妥善处理相关客户的投诉。
2)总部客户中心和营业部受理的投诉中涉及到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业部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可按照《证券经纪人营销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给予相关证券经纪人扣除酬金、通报批评或提前解约等处罚,及时录入到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并按照6.7的要求履行相关报告职责。
(3)证券经纪人风险准备金制度
1)对于证券经纪人,营业部每月按其交易提成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累计至少须达到30000元;对于区域经理,营业部每月按其交易提成及管理津贴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累计
至少须达到50000元。营业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增该标准。
2)风险准备金记于证券经纪人名下,用于对其业务拓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当证券经纪人名下的风险准备金不足相应标准时应继续提取。
3)营业部财务人员将每月提取的证券经纪人风险准备金汇总金额记在“应付账款---自有客户---风险准备金”科目下,并建立证券经纪人风险准备金台账,详细记录各个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提取时间、提取金额等。
4)《委托合同》终止的(含合同到期不续约和提前解约),经营业部经理审批,营业部退还其名下的风险准备金余额;
5)证券经纪人岗位变动时,按新岗位相关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
6.7.6营业部在处理风险事件过程中,应处理好与风险事件当事人、监管机构、相关部门的关系,促使风险事件顺利化解。
6.8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的报告机制
6.8.1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行为报告
对营业部自查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客户投诉及回访中发现的、客户异常交易行为风险排查中发现的、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的证券经纪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营业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同时,公司相关部门和营业部应按照《证券经纪人合规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报告,报告流程如下:
(1)营业部应及时提交电子签报,报送《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行为报告》至渠道管理部。
(2)渠道管理部对营业部报送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法律合规部会签。
(3)法律合规部提出处理意见后,向合规总监报告。
(4)法律合规部经合规总监审批后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营业部经渠道管理部、运行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核通过,并经合规总监审批后,报告当地的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还应当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6.8.2涉及证券经纪人的突发事件报告
营业部出现涉及证券经纪人的突发事件和风险隐患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群体性突发事件、人为破坏及恐怖袭击事件、诋毁公司声誉的不实和误导性媒体报道、评论和市场传言、证券经纪人人身非正常伤亡、可能引起群体性突发事件或人为破坏及恐怖袭击事件等的不安全因素和
风险隐患等,公司相关部门和营业部应按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提交报告,报告流程如下:
(1)营业部应第一时间将突发事件电话报告至零售经纪总部负责人;对较严重的突发事件,还应电话报告至总裁办公室负责人、分管总裁与当地监管机构;属于群体性突发事件、人为破坏或认为存有潜在危险的须立即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在可能出现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应立即报请120指挥中心进行现场救护。
(2)营业部应及时提交电子签报,报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至渠道管理部。
(3)渠道管理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完成会签与分管总裁审批,提交至总裁办公室。
(4)根据审批意见,公司总裁办公室负责及时向公司住所地监管机构报告,异地营业部负责及时向当地监管机构报告。
(5)在事件尚未解决前,营业部应按要求将事件最新进展情况主动、及时以电子签报形式报告至渠道管理部。根据审批意见,公司总裁办公室和异地营业部分别向公司住所地和当地监管机构报送;对较严重的突发事件,还需分别同时向公司住所地和当地公安机关、各级维稳办报告。
(6)突发事件解决后,营业部应按要求完成书面报告,经分管总裁审批同意后,总裁办公室负责及时向公司住所地监管机构报送,营业部负责将向当地监管机构报告。
6.8.3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报告
根据《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公司相关部门及营业部应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职责。
(1)定期报告包括:内部控制报告、监控报告、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报告等。其中,内部控制报告由营业部运营总监每月定期向运行管理部报送;监控报告由运行管理部定期向风险控制部报送,涉及违法违规的,还需向法律合规部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报告由渠道管理部定期向风险控制部报送。
(2)不定期报告包括:证券经纪人业务检查专项报告、营业部运营总监直接报告等。
1)公司相关部门对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后提交检查报告。
2)营业部运营总监在发现突发紧急性风险事件时,可不经过营业部经理直接越级报告。
6.8.4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
(1)营业部应在每年12月月底,向渠道管理部报送本部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并根据
当地监管机关具体要求向当地监管机关报送本部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渠道管理部应在下年1月底前,经公司营销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向深圳证监局报送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
(2)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细则、内控机制等。
2)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证券经纪人的数量。
3)本年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酬金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4)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
5)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
(3)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应包含《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要求的内容。
7、检查监督
7.1各营业部及总部部门均有对所属工作检查和提出处理建议的职责,也有依据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责任追究的权力。证券经纪人相关检查工作分为营业部自查与公司检查。
7.2营业部自查
7.2.1营业部经理统筹安排对本部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自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经纪人执业活动标准化、证券经纪人执业活动合规性、公司制度执行情况等。
7.2.2证券经纪人执业活动标准化的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要求、考勤要求、工作态度、业务规范、实物管理、形象规范、工作日志、客户确认等。
7.2.3证券经纪人执业活动合规性的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经纪人执业是否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是否遵守自律规则、职业道德的要求,是否存在禁止性行为或其他违反《委托合同》规定的行为等。
7.2.4公司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的人力资源管理、培训管理、酬金与绩效考核管理、执业活动管理、风险管理等。
7.3公司检查
7.3.1渠道管理部须制订年度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常规业务检查和专项检查。
7.3.2稽核监察部按照稽核工作计划,开展稽核检查工作。
7.3.3由公司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7.3.4公司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部对公司相关制度、通知的执行情况,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培训管理、酬金与绩效考核管理、执业活动管理、客户服务管理、风险管理等。
(2)证券经纪人违反《证券经纪人执业活动管理办法》和《委托合同》规定的行为。
(3)对回访与投诉中发现的风险客户、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监控系统筛选出的异常交易客户等的风险排查工作采取的专项检查。
7.4检查方法与要求
7.4.1营业部自查应贯穿在日常工作中,旨在及时发现、防范业务风险与差错。特别对驻点经纪人,营业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跟踪其执业过程。
7.4.2公司相关部门应结合日常工作不定期开展非现场检查,可通过电话询问、系统查询、索要相关资料的方式。
7.4.3公司相关部门应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开展现场检查,可采取赴营业部现场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系统、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
7.4.4相关检查工作应做好留痕记录。
7.5检查结果的处理:
7.5.1对营业部自查、公司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检查人员应督促尽快整改;对发现的重大违规行为,检查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反映报告。
7.5.2公司相关部门开展的现场检查必须形成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对象与内容、检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共性问题、检查结果的处理情况、意见和建议等。
7.6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考核
7.6.1公司将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有效性纳入营业部的绩效考核范围。
7.6.2如营业部在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中出现疏于管理、对公司相关管理要求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行为,给予相关管理人员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并责令整改;造成风险隐患、不良后果、较大经济损失、客户重大投诉、证券经纪人违反执业活动合规性要求等情况的,给予降职、停职、免职等行政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同时给予营业部通报批评、加大业务上报与现场检查的频率和力度;造成重大纠纷、风险事件、严重后果、重大或特大资金损失等情况的,给予降级至开除等处分,同时给予营业部不参与当年先进考评、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扣减其风险控制KPI等相应处罚。
7.6.3如证券经纪人出现违反执业活动标准化要求、被客户投诉且调查属实、违反培训要求等情况的,给予证券经纪人通报批评、扣罚酬金、降低级别等处罚,造成资金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应提前解约;如出现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职业道德的要求,禁止性行为或违反《委托合同》规定的行为等情况的,给予提前解约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扣罚酬金、申请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等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6.4内部问责处罚参照《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执行。
8、支持文件
8.1《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招证发[2007]259号)
8.2《证券法》(外部法规)
8.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外部法规)
8.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外部法规)
9、记录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