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含首次、复查、扩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四)《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4号);
(五)《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15号);
(六)《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2002〕301号);
(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
(八)《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33)。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受理省直事业单位、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等授权的申请。
五、许可条件
(一)符合计量授权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
(二)对申请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质量手册应符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的要求;对申请承担内部强制检定工作的单位,管理体系应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的要求;
(三)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四)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五)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检定、测试人员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授权部门考核合格;
(七)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等)申请授权:
《计量授权申请书》及相应附件(符合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
(二)申请企业内部强制检定工作授权:
1、《计量授权申请书》(参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
2、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内部计量技术机构设立文件复印件一份(以企业法人名义提出申请的仅需提交营业执照,以企业法人内设机构名义提出申请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内设机构成立文件);
3、申请授权项目《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一份;
4、考核项目表一份(参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
5、证书报告人签发人员一览表一份(参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
6、证书报告人签发人员考核记录一份(参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二)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www.12365.sd.cn),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
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违反上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被授权单位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应提前六个月向授权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违反上款规定,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网上申请的,申请人应登录我局网站
(www.12365.sd.cn),在线填写 申请人信息,上传规定格式的《计量授权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同时到我局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纸制申请材料。
申请计量授权复查的,请于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证书失效后不予受理复查申请。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要求提出申请。
(二) 受理: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三)考核:质监部门组织评审组完成对申请人的考核。
(四)审批:质监部门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专家评审时间和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查询:申请人可登录我局网站(www.12365.sd.cn)查询办理状况。
十、许可期限
14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和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49号)。
收费标准:省级每个机构1500元(100项以下,含100项),100项以上,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万元;市级每个机构1000元(50项以下,含50项),50项以上,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500元;县级每个机构600元(10项以下,含10项),10项以上,每增加1项加收6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元。
十二、其他事项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我局网站(www.12365.sd.cn) “表格下载”下载。
一、项目名称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含首次、复查、扩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四)《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4号);
(五)《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15号);
(六)《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2002〕301号);
(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
(八)《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33)。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受理省直事业单位、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等授权的申请。
五、许可条件
(一)符合计量授权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
(二)对申请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质量手册应符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的要求;对申请承担内部强制检定工作的单位,管理体系应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的要求;
(三)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四)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五)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检定、测试人员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授权部门考核合格;
(七)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等)申请授权:
《计量授权申请书》及相应附件(符合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
(二)申请企业内部强制检定工作授权:
1、《计量授权申请书》(参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
2、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内部计量技术机构设立文件复印件一份(以企业法人名义提出申请的仅需提交营业执照,以企业法人内设机构名义提出申请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内设机构成立文件);
3、申请授权项目《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一份;
4、考核项目表一份(参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
5、证书报告人签发人员一览表一份(参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
6、证书报告人签发人员考核记录一份(参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二)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www.12365.sd.cn),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
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违反上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被授权单位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应提前六个月向授权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违反上款规定,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网上申请的,申请人应登录我局网站
(www.12365.sd.cn),在线填写 申请人信息,上传规定格式的《计量授权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同时到我局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纸制申请材料。
申请计量授权复查的,请于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证书失效后不予受理复查申请。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要求提出申请。
(二) 受理: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三)考核:质监部门组织评审组完成对申请人的考核。
(四)审批:质监部门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专家评审时间和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查询:申请人可登录我局网站(www.12365.sd.cn)查询办理状况。
十、许可期限
14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和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49号)。
收费标准:省级每个机构1500元(100项以下,含100项),100项以上,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万元;市级每个机构1000元(50项以下,含50项),50项以上,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500元;县级每个机构600元(10项以下,含10项),10项以上,每增加1项加收6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元。
十二、其他事项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我局网站(www.12365.sd.cn) “表格下载”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