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筹划工薪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条规定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目前,对于企业员工的工薪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随着个人收入的提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越来越多,虽然员工能够理解企业的代扣代缴行为,但仍然抱怨缴税多,降低了实际收入水平。很多人认为个人所得税筹划是员工个人的事情,与企业无关,实际上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并不是员工个人力所能及的,尤其是工薪收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只有在企业的配合下才能完成。由此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企业是可以为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的。下面就工薪收入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常用方法简单介绍一下。

  一是可以通过降低一个纳税级次的方法,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少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相应提高。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比重就越大。减少名义收入、降低一个纳税级次就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但并不是说就要减少收入,员工获得的实际收入还是不变的,只是把超过部分用费用发票代替,员工以报销方式获得原本应是工资的那部分收入。例如:

  小李是北京市某软件公司的技术人员,2004年5月工资收入是6000元(为计算方便暂不考虑三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按照北京市的规定扣除标准是12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6000-1200=4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2800×15%=595元

  小李实际获得收入:6000-595=5405元

  从计算过程可以看出,有2800元适用15%的税率,为降低一个纳税级次,小李准备了2800元车票到会计那里报销,直接以报销的方式获得2800元,工资表中小李的工资收入只有6000-2800=32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3200-1200=2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175元

  小李实际获得收入:2800+3200-175=5825元

  多获得收入:5825-5405=420元

  在使用这个方法的时候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员工用来报销的发票应以出租车票、少量通讯费用发票、住宿费用发票等为主,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即使调增也不超过限额比例的部分。如果不注意这一点,大量使用餐饮发票或者宣传费用发票,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多缴了企业所得税,那对企业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二是可以通过提高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和三险金额的方法降低纳税基数,少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做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以北京市为例,根据有关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各依职工月工资总额的统一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每年公布一次。2004年住房公积金年度(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比例仍为8%,有条件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为10%,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202元。

  A公司原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小李每月个人负担部分是220元。从2004年7月起改为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10%的缴存比例提取,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500元,可提取住房公积金6500×10%=650元,没有超过缴存上限。2004年小李的月工资是7000元,通过改变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和计提基数前后小李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比较,可以看出:

  原计提住房公积金220元,应纳税所得额:7000-220-1200=558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3000×15%+580×20%=741元

  A公司实际支出:7000+220=7220元

  小李获得的实际收入:7000+220-741=6479元

  现计提住房公积金650元,为使A公司实际负担不变,小李的名义工资应符合下列公式:A公司原实际支出=小李的名义工资+现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即:7220=小李的名义工资+650

  则:小李的名义工资=6570元

  应纳税所得额:6570-650-1200=472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2720×15%=583元

  A公司实际支出:6570+650=7220元

  小李获得的实际收入:6570+650-583=6637元

  小李的实际收入提高:6637-6479=158元,与前后两次个人所得税差额相同。

  三是可以通过年底奖金分开发放,最大限度地实现均衡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于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纳税的比重就大得多。同样,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奖金集中在年底一次发放,相对于在季末和半年末平均发放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纳税的比重也大得多。因此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就很重要了。

  例如,某甲在北京市某工程技术公司工作,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年底奖金20000元,如果奖金在12月与工资一起一次发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所得额:3000-1200=1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300×10%=155元

  奖金部分不再扣除费用,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算应纳税额:

  500×5%+1500×10%+3000×15%+15000×20%=3625元

  12月总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55+3625=3780元

  如果把20000元奖金分两次在6月和12月各支付一次,每次支付10000元,则6月支付的奖金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5%+1500×10%+3000×15%+5000×20%=1625元,同理,12月奖金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为1625元,两次总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625+1625=3250元。比年底一次支付全部奖金少缴个人所得税:3625-3250=375元。

  如果把20000元奖金分四次在每季度末各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000元,则每季度末奖金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3000×15%=625元,四次总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25×4=2500元。比每半年支付一次奖金少缴个人所得税:3250-2500=750元;比年底一次支付全部奖金少缴个人所得税:3625-2500=1125元。

  以上几种方法都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即在保持企业实际支出和员工实际收入不变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支付方式。注意要均衡支付,以降低职工的名义收入,从而降低税率级次,在企业和职工的相互配合下,达到降低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的目的。

  (作者供职于中国进出口银行)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条规定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目前,对于企业员工的工薪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随着个人收入的提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越来越多,虽然员工能够理解企业的代扣代缴行为,但仍然抱怨缴税多,降低了实际收入水平。很多人认为个人所得税筹划是员工个人的事情,与企业无关,实际上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并不是员工个人力所能及的,尤其是工薪收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只有在企业的配合下才能完成。由此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企业是可以为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的。下面就工薪收入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常用方法简单介绍一下。

  一是可以通过降低一个纳税级次的方法,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少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相应提高。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比重就越大。减少名义收入、降低一个纳税级次就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但并不是说就要减少收入,员工获得的实际收入还是不变的,只是把超过部分用费用发票代替,员工以报销方式获得原本应是工资的那部分收入。例如:

  小李是北京市某软件公司的技术人员,2004年5月工资收入是6000元(为计算方便暂不考虑三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按照北京市的规定扣除标准是12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6000-1200=4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2800×15%=595元

  小李实际获得收入:6000-595=5405元

  从计算过程可以看出,有2800元适用15%的税率,为降低一个纳税级次,小李准备了2800元车票到会计那里报销,直接以报销的方式获得2800元,工资表中小李的工资收入只有6000-2800=32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3200-1200=2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175元

  小李实际获得收入:2800+3200-175=5825元

  多获得收入:5825-5405=420元

  在使用这个方法的时候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员工用来报销的发票应以出租车票、少量通讯费用发票、住宿费用发票等为主,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即使调增也不超过限额比例的部分。如果不注意这一点,大量使用餐饮发票或者宣传费用发票,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多缴了企业所得税,那对企业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二是可以通过提高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和三险金额的方法降低纳税基数,少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做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以北京市为例,根据有关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各依职工月工资总额的统一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每年公布一次。2004年住房公积金年度(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比例仍为8%,有条件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为10%,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202元。

  A公司原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小李每月个人负担部分是220元。从2004年7月起改为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10%的缴存比例提取,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500元,可提取住房公积金6500×10%=650元,没有超过缴存上限。2004年小李的月工资是7000元,通过改变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和计提基数前后小李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比较,可以看出:

  原计提住房公积金220元,应纳税所得额:7000-220-1200=558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3000×15%+580×20%=741元

  A公司实际支出:7000+220=7220元

  小李获得的实际收入:7000+220-741=6479元

  现计提住房公积金650元,为使A公司实际负担不变,小李的名义工资应符合下列公式:A公司原实际支出=小李的名义工资+现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即:7220=小李的名义工资+650

  则:小李的名义工资=6570元

  应纳税所得额:6570-650-1200=472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2720×15%=583元

  A公司实际支出:6570+650=7220元

  小李获得的实际收入:6570+650-583=6637元

  小李的实际收入提高:6637-6479=158元,与前后两次个人所得税差额相同。

  三是可以通过年底奖金分开发放,最大限度地实现均衡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于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纳税的比重就大得多。同样,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奖金集中在年底一次发放,相对于在季末和半年末平均发放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纳税的比重也大得多。因此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就很重要了。

  例如,某甲在北京市某工程技术公司工作,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年底奖金20000元,如果奖金在12月与工资一起一次发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所得额:3000-1200=1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300×10%=155元

  奖金部分不再扣除费用,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算应纳税额:

  500×5%+1500×10%+3000×15%+15000×20%=3625元

  12月总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55+3625=3780元

  如果把20000元奖金分两次在6月和12月各支付一次,每次支付10000元,则6月支付的奖金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5%+1500×10%+3000×15%+5000×20%=1625元,同理,12月奖金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为1625元,两次总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625+1625=3250元。比年底一次支付全部奖金少缴个人所得税:3625-3250=375元。

  如果把20000元奖金分四次在每季度末各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000元,则每季度末奖金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3000×15%=625元,四次总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25×4=2500元。比每半年支付一次奖金少缴个人所得税:3250-2500=750元;比年底一次支付全部奖金少缴个人所得税:3625-2500=1125元。

  以上几种方法都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即在保持企业实际支出和员工实际收入不变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支付方式。注意要均衡支付,以降低职工的名义收入,从而降低税率级次,在企业和职工的相互配合下,达到降低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的目的。

  (作者供职于中国进出口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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