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的优势 由国家司法局牵头,中国文物艺术品物证司法鉴定技术研究会,文物艺术品物证司法鉴定证据系统工程研究室,上海尊雅集团艺术中心联合操作,如果物证鉴定为真品,可以投保和在银行抵押贷款。采用国际最先进的司法鉴定理论依据和仪器,摈弃了传统鉴定的根本性缺陷,做到了用司法物证也就是证据来断定物品真老还是假老,从根本上解决文物鉴定没有依据或者依据不足的现状,补充了中国文物鉴定一大空白。
文物艺术品自然老化显微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技术与DM/WS1显微多功能取证检测系统,在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平台上,有机整合了光学电子图像采集技术,数字图像处理技术、数字图像比对技术、数字图像电子测算技术,实现了文物艺术品采痕、取证、鉴定一体化的设备创新。可在实验室和现场将文物艺术品物证痕迹实体转换成数字图像,直接输入便携PC显示观察,进行数字化现场微观痕迹物证图像的高速采集、存储、记录、检测和比对。实现了文物艺术品自然老化显微痕迹物证数字图像分析比对的多功能技术。即:垂直分割比对功能;水平平移分割比对功能;斜线平移旋转分割比对功能;曲线平移旋转分割比对功能;折线平移旋转分割比对功能;透视重叠比对功能;快速筛选和标注功能;微观数字图像的高精度电子测算;显微连续变倍状态下的实时实距测算;显微图像的可视化的电子标注功能。对文物艺术品物体表面自然老化显微痕迹的结构、形态特征进行标定、采集、
记录、检验和比对。为物证进入微观视界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DM/WS1显微多功能取证检测系统与扫描电镜能谱仪、质谱仪以及超景深三维显微系统联合使用,不仅能够应用文物艺术品自然老化显微痕迹形态特征对文物艺术品进行鉴定和识别,而且还可以对文物艺术品微量物质元素作出定性定量分析,从而实现了对文物艺术品多方法、多手段、全方位的鉴定和识别。
----------------------------------------------------------- 另外:虽然传统文物艺术品鉴定面临着社会质疑的尴尬和鉴定方法上的瓶颈,但在当下社会上文物艺术品鉴定方面的作用是不能完全否定的,尤其是在断代方面有其一定的优势。为了更好的完成文物艺术品鉴定,笔者认为只有将传统鉴定的某些方法和自然老化痕迹物证鉴定技术结合起来,才是正确的出路。
1.1 取长补短、相互合作
以文物艺术品某一“质”的方面进行研究,诣在解决某一“实”的问题,虽然文物艺术品自然老化痕迹司法物证鉴定技术,在这一方面具有其他技术所不具备的优势,但是借鉴传统鉴定方法中的合理部分就可以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2 互为补充、圆润通达
尺有所短、寸有所长,传统鉴定与科技鉴定的交互、融合,虽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作为将来文物鉴定的必然趋势,应当正视两者的短与长,通过不断的求索与发展,真正形成完善
的文物艺术品的鉴定体系。
司法鉴定咨询:[1**********] 宋老师 QQ:397141677。
三:文物司法鉴定与非司法鉴定的区别与联系 第一,司法鉴定与非司法鉴定的区别于联系。
实际上这一问题本身是一个可深入讨论的问题,为了简单化,仅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个比较:
(1):目的性:司法鉴定很重要的一个标志在于其以服务于法律活动以根本目的,从事从事司法鉴定的鉴定人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均是为了服务于法律活动而存在和发展。而非司法鉴定则不具备这一属性,虽然有些非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同样可能被作为证据使用。
(2): 合法性:从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司法鉴定人资质的取得,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实施活动各方面都必须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进行,并接收管理机关的监督。这并不是说非司法鉴定的鉴定活动不具合法性,而是指司法鉴定在合法性的要求上更为严格。
(3):客观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以科学的技术方法和程序要求,以揭示被检对象的客观事实为根本追求。司法鉴定的任何一个项目。都得有成文件的并经一定程序进行认可的技术方法,对于容易出现偏差的项目,可能还需要指定作业指导书进行进一步细化,以保证所有的检验,鉴定活动处于受控状态,以保证其客观性。
(4):中立性:司法鉴定活动遵循独立、中立原则。并适用回避制度。
可供比较的方面还很多,但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还可以概略地看到司法鉴定与非司法鉴定的异同。
第二,有了上面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文物艺术品的鉴定,用司法鉴定的观念来解读,可以就同传统意义上的鉴定存在明显的差异,反映在:
1、主体要求不同:无论是机构主体还是鉴定人主体,司法鉴定都必须通过规定程序,按规定要求进行串抱,经行政审批后方可开展鉴定活动,而传统鉴定则没有如此规范严格的要求,有时甚至完全以自然人的方式进行。
2、鉴定实施不同:司法鉴定从受理、检验、出具意见有着一整套规定和要求。首先:必须在公告执业范围内进行活动:其二,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开展活动。如受理环节司法鉴定实施的是机构受理制度,鉴定人是不能直接受理鉴定委托的;第三,必须按照科学的技术方法实验检验鉴定,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的客观一致性,而不会出现因人而异或因时而异的现象出现,比如瓷器鉴定,对于委托方而言,通常委托的目的在于四个方面:新旧、年代、窑口、价值。再传统鉴定而言,这一委托要求天经地义,也是理所当然可以一揽子受理并解决的。则作为司法鉴定则不尽然,这四个内容实际上是四个甚至更多的小项目组成,有些属于机构的执业范围,有的不是,你就必须根据条件进行选择性受理,
同时要统筹分别由鉴定、评估、分析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评判,绝不可能一网打尽。
3、鉴定意见的效力不同:这一点不多说了,我们应当都很清楚。同时。司法鉴定具有向下兼容的特征,也就是说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范围内,除涉及诉讼活动的司法鉴定外,还可以同样的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非诉讼的鉴定,而非司法鉴定则一般不具有此特性。
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的优势 由国家司法局牵头,中国文物艺术品物证司法鉴定技术研究会,文物艺术品物证司法鉴定证据系统工程研究室,上海尊雅集团艺术中心联合操作,如果物证鉴定为真品,可以投保和在银行抵押贷款。采用国际最先进的司法鉴定理论依据和仪器,摈弃了传统鉴定的根本性缺陷,做到了用司法物证也就是证据来断定物品真老还是假老,从根本上解决文物鉴定没有依据或者依据不足的现状,补充了中国文物鉴定一大空白。
文物艺术品自然老化显微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技术与DM/WS1显微多功能取证检测系统,在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平台上,有机整合了光学电子图像采集技术,数字图像处理技术、数字图像比对技术、数字图像电子测算技术,实现了文物艺术品采痕、取证、鉴定一体化的设备创新。可在实验室和现场将文物艺术品物证痕迹实体转换成数字图像,直接输入便携PC显示观察,进行数字化现场微观痕迹物证图像的高速采集、存储、记录、检测和比对。实现了文物艺术品自然老化显微痕迹物证数字图像分析比对的多功能技术。即:垂直分割比对功能;水平平移分割比对功能;斜线平移旋转分割比对功能;曲线平移旋转分割比对功能;折线平移旋转分割比对功能;透视重叠比对功能;快速筛选和标注功能;微观数字图像的高精度电子测算;显微连续变倍状态下的实时实距测算;显微图像的可视化的电子标注功能。对文物艺术品物体表面自然老化显微痕迹的结构、形态特征进行标定、采集、
记录、检验和比对。为物证进入微观视界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DM/WS1显微多功能取证检测系统与扫描电镜能谱仪、质谱仪以及超景深三维显微系统联合使用,不仅能够应用文物艺术品自然老化显微痕迹形态特征对文物艺术品进行鉴定和识别,而且还可以对文物艺术品微量物质元素作出定性定量分析,从而实现了对文物艺术品多方法、多手段、全方位的鉴定和识别。
----------------------------------------------------------- 另外:虽然传统文物艺术品鉴定面临着社会质疑的尴尬和鉴定方法上的瓶颈,但在当下社会上文物艺术品鉴定方面的作用是不能完全否定的,尤其是在断代方面有其一定的优势。为了更好的完成文物艺术品鉴定,笔者认为只有将传统鉴定的某些方法和自然老化痕迹物证鉴定技术结合起来,才是正确的出路。
1.1 取长补短、相互合作
以文物艺术品某一“质”的方面进行研究,诣在解决某一“实”的问题,虽然文物艺术品自然老化痕迹司法物证鉴定技术,在这一方面具有其他技术所不具备的优势,但是借鉴传统鉴定方法中的合理部分就可以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2 互为补充、圆润通达
尺有所短、寸有所长,传统鉴定与科技鉴定的交互、融合,虽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作为将来文物鉴定的必然趋势,应当正视两者的短与长,通过不断的求索与发展,真正形成完善
的文物艺术品的鉴定体系。
司法鉴定咨询:[1**********] 宋老师 QQ:397141677。
三:文物司法鉴定与非司法鉴定的区别与联系 第一,司法鉴定与非司法鉴定的区别于联系。
实际上这一问题本身是一个可深入讨论的问题,为了简单化,仅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个比较:
(1):目的性:司法鉴定很重要的一个标志在于其以服务于法律活动以根本目的,从事从事司法鉴定的鉴定人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均是为了服务于法律活动而存在和发展。而非司法鉴定则不具备这一属性,虽然有些非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同样可能被作为证据使用。
(2): 合法性:从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司法鉴定人资质的取得,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实施活动各方面都必须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进行,并接收管理机关的监督。这并不是说非司法鉴定的鉴定活动不具合法性,而是指司法鉴定在合法性的要求上更为严格。
(3):客观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以科学的技术方法和程序要求,以揭示被检对象的客观事实为根本追求。司法鉴定的任何一个项目。都得有成文件的并经一定程序进行认可的技术方法,对于容易出现偏差的项目,可能还需要指定作业指导书进行进一步细化,以保证所有的检验,鉴定活动处于受控状态,以保证其客观性。
(4):中立性:司法鉴定活动遵循独立、中立原则。并适用回避制度。
可供比较的方面还很多,但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还可以概略地看到司法鉴定与非司法鉴定的异同。
第二,有了上面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文物艺术品的鉴定,用司法鉴定的观念来解读,可以就同传统意义上的鉴定存在明显的差异,反映在:
1、主体要求不同:无论是机构主体还是鉴定人主体,司法鉴定都必须通过规定程序,按规定要求进行串抱,经行政审批后方可开展鉴定活动,而传统鉴定则没有如此规范严格的要求,有时甚至完全以自然人的方式进行。
2、鉴定实施不同:司法鉴定从受理、检验、出具意见有着一整套规定和要求。首先:必须在公告执业范围内进行活动:其二,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开展活动。如受理环节司法鉴定实施的是机构受理制度,鉴定人是不能直接受理鉴定委托的;第三,必须按照科学的技术方法实验检验鉴定,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的客观一致性,而不会出现因人而异或因时而异的现象出现,比如瓷器鉴定,对于委托方而言,通常委托的目的在于四个方面:新旧、年代、窑口、价值。再传统鉴定而言,这一委托要求天经地义,也是理所当然可以一揽子受理并解决的。则作为司法鉴定则不尽然,这四个内容实际上是四个甚至更多的小项目组成,有些属于机构的执业范围,有的不是,你就必须根据条件进行选择性受理,
同时要统筹分别由鉴定、评估、分析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评判,绝不可能一网打尽。
3、鉴定意见的效力不同:这一点不多说了,我们应当都很清楚。同时。司法鉴定具有向下兼容的特征,也就是说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范围内,除涉及诉讼活动的司法鉴定外,还可以同样的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非诉讼的鉴定,而非司法鉴定则一般不具有此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