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根据《省直单位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皖直房组字

[1999]03号)、《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皖直房组

[2002]1号)和《关于〈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中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意见》(皖直房改[2002]6号),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实行住房货币化政策(简称住房补贴)的指导思想

通过发放住房补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的货币化,结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配套政策,提高教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改善教职工的居住条件,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满足教职工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实行住房补贴的(引进人才除外)的时间

1、从2007年开始学校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教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并建立住房补贴发放的轮候制度。

2、2008年1月1日起,我校开始实施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符合住房补贴按月发放的职工,经个人申请后,启动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符合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学校根据资金情况和个人申请,按照我校住房补贴发放的轮候制度,逐年进行一次性发放。

3、学校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政策后,对产权属于学校的住房(含青年教师公寓),全面启动市场房租,对按市场房租租住该类住房的职工视同在我校没有享受住房福利。对于部分产权属于我校的住房,学校将按产权比例收取市场房租。加强房租收入的管理,按相关规定将房租收入转化为住房补贴所需的资金。

三、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无房和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上限的全民所有制职工。

1、无房职工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未租住公有住房或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我校全民所有制职工。

2、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指已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简称住房面积标准)的我校全民所有制职工。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

1、住房面积标准

处级以下干部(不含处级干部)、职工以及1986年职改后具有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户建筑面积80平方米。

处级及相当的干部、1986年职改后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1986年职改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户建筑面积90平方米。

校(厅)级及相当的干部以及1986年职改后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1986年职改前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户建筑面积110平方米。

2、缺面积职工的住房补贴

对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实施一次性住房补贴。

其补贴金额:(333 + 4.6 × 职工1993年以前工龄)×(住房面积标准 - 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

3、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

(1)无房职工的工龄补贴截止1993年12月31日,其工龄补贴金额为:4.6 × 职工1993年以前工龄 ×住房面积标准。

(2)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其住房补贴根据其1998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有工作年限,实施一次性按年补贴,从1999年1月1日起,再按月计发住房补贴。

一次性年补贴的金额为:1998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有工作年限 × 年补贴的标准。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按月计发住房补贴。

(4)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标准为本人工资与月补贴比例(13%)

之乘积计发,职工工资基数按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

(5)按年补贴的标准

住房标准为80平方米的职工的年补贴标准为833元/年; 住房标准为90平方米的职工的年补贴标准为937元/年; 住房标准为110平方米的职工的年补贴标准为1145元/年。

住房面积标准按其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的最高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确定。

4、我校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执行省直单位统一标准,并随调整而变动。

五、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的程序

(一)、职工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和支取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

2、学校按年建立轮候制度,并进行公示,确定住房补贴发放的顺序;

3、学校确定轮候的申请住房补贴人员名单报省直房改办审批,批准后再报教育部审批;

4、学校按教育部批准后名单组织发放住房补贴。申请表由学校审核合格后,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以及要求划转住房补贴的函(报告)报送省直房改办审批。省直房改办在检验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核定住房补贴发放数额后,给学校下达批复。学校凭省直房改办下达的批复到所在承办银行的住房资金专户办理划转手续。

(二)、职工申请支取住房补贴时,需填写《省直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申请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职工,应出具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预售合同》或《售房合同》复印件;

2、离退休的职工,应出具离退休证明;

3、调离本市的职工,需提供调离证明;

4、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需提供公安部门批准的注销户口等有关证明。

六、住房补贴发放中的相关规定

1、2008年1月1日,我校全面启动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第一批启动按月发放的人员为2008年新进无房人员(经审核后,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无租住公有住房的);其他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查和省直房改办审核批准后,启动其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启动日期为省直房改办批准后的次月。

2、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转入省直房改办职工个人专用账户,其管理办法和公积金管理办法相同。

3、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其以前的住房补贴在职工申请支取时按轮候制度进行处理并计算结清。

4、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的发放,根据主管部门拨付给我校的资金情况和轮候制度,逐年进行一次性发放。

5、在职人员只有在购商品房或离退休时才能申请支取住房补贴,并需经省直房改办和教育部审批后,按轮候制度进行轮候发放。

6、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后,职工职级发生变动,按照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上限的职工住房补贴方式处理。

7、租住公有住房和已购公有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其住房补贴暂不发放;该部分职工的住房补贴在其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或购齐公有住房的100%产权后,再按规定处理。

8、离异职工如离婚前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住房,离婚后房子判给对方的,不再计发住房补贴。如果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标准,缺面积部分按规定可计发住房补贴。

9、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职工调离我校时,应如实将其住房情况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记入其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

10、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在调离我校时,住房补贴按以下情况处理:

(1)职工在本市调动时,在办理该职工调动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记入其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同时将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该职工新单位的其名下住房补

贴专户。

(2)职工调离本市(含出国、出境定居的)的,在办理该职工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记入其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调离本市的人员办理转移手续,出国、出境定居的人员办理支取手续。

11、根据属地的住房补贴政策,1999年10月18日前亡故的我校职工,不再补发住房补贴;1999年10月18日后亡故的我校职工,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名下的住房补贴由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七、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的轮候制度

1、学校根据属地的住房政策,结合专项资金和职工对住房补贴的需求情况,每年进行测算,确定比例分类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

2、 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发放根据补贴对象的不同分三类分别实施排序,轮候发放:

(1)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含2007年12月31日前的按年补贴和按月补贴的住房补贴)发放的轮候制度;

(2)离退休职工缺面积补贴发放的轮候制度;

(3)在职职工缺面积补贴发放的轮候制度;

3、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按下列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发放。本年度的住房补贴专项资金发放完毕后,顺列中的职工未领到住房补贴者自动转入下一年度的排序进行轮候,并优先发放。如职工到期不愿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视同自动放弃轮候顺序;该职工以后如需领取住房补贴,须重新申请,进行排序轮候。

总分 = 年龄分 + 工龄分 + 缺房面积分

年龄分 = 职工年龄 × 0.5

工龄分 = 职工工龄× 0.5

缺房面积分 = 未达到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标准× 1

分数相同者按职工出生的年月日依次进行区分,年长者在前。

4、 我校已故职工的合法继承人申请支取已故职工的住房补贴,

在申请支取的年度中优先发放。已在轮候中的职工因故去世,其住房补贴也优先发放。

八、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合肥工业大学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根据《省直单位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皖直房组字

[1999]03号)、《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皖直房组

[2002]1号)和《关于〈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中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意见》(皖直房改[2002]6号),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实行住房货币化政策(简称住房补贴)的指导思想

通过发放住房补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的货币化,结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配套政策,提高教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改善教职工的居住条件,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满足教职工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实行住房补贴的(引进人才除外)的时间

1、从2007年开始学校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教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并建立住房补贴发放的轮候制度。

2、2008年1月1日起,我校开始实施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符合住房补贴按月发放的职工,经个人申请后,启动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符合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学校根据资金情况和个人申请,按照我校住房补贴发放的轮候制度,逐年进行一次性发放。

3、学校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政策后,对产权属于学校的住房(含青年教师公寓),全面启动市场房租,对按市场房租租住该类住房的职工视同在我校没有享受住房福利。对于部分产权属于我校的住房,学校将按产权比例收取市场房租。加强房租收入的管理,按相关规定将房租收入转化为住房补贴所需的资金。

三、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无房和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上限的全民所有制职工。

1、无房职工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未租住公有住房或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我校全民所有制职工。

2、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指已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简称住房面积标准)的我校全民所有制职工。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

1、住房面积标准

处级以下干部(不含处级干部)、职工以及1986年职改后具有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户建筑面积80平方米。

处级及相当的干部、1986年职改后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1986年职改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户建筑面积90平方米。

校(厅)级及相当的干部以及1986年职改后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1986年职改前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户建筑面积110平方米。

2、缺面积职工的住房补贴

对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实施一次性住房补贴。

其补贴金额:(333 + 4.6 × 职工1993年以前工龄)×(住房面积标准 - 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

3、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

(1)无房职工的工龄补贴截止1993年12月31日,其工龄补贴金额为:4.6 × 职工1993年以前工龄 ×住房面积标准。

(2)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其住房补贴根据其1998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有工作年限,实施一次性按年补贴,从1999年1月1日起,再按月计发住房补贴。

一次性年补贴的金额为:1998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有工作年限 × 年补贴的标准。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按月计发住房补贴。

(4)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标准为本人工资与月补贴比例(13%)

之乘积计发,职工工资基数按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

(5)按年补贴的标准

住房标准为80平方米的职工的年补贴标准为833元/年; 住房标准为90平方米的职工的年补贴标准为937元/年; 住房标准为110平方米的职工的年补贴标准为1145元/年。

住房面积标准按其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的最高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确定。

4、我校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执行省直单位统一标准,并随调整而变动。

五、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的程序

(一)、职工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和支取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

2、学校按年建立轮候制度,并进行公示,确定住房补贴发放的顺序;

3、学校确定轮候的申请住房补贴人员名单报省直房改办审批,批准后再报教育部审批;

4、学校按教育部批准后名单组织发放住房补贴。申请表由学校审核合格后,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以及要求划转住房补贴的函(报告)报送省直房改办审批。省直房改办在检验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核定住房补贴发放数额后,给学校下达批复。学校凭省直房改办下达的批复到所在承办银行的住房资金专户办理划转手续。

(二)、职工申请支取住房补贴时,需填写《省直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申请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职工,应出具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预售合同》或《售房合同》复印件;

2、离退休的职工,应出具离退休证明;

3、调离本市的职工,需提供调离证明;

4、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需提供公安部门批准的注销户口等有关证明。

六、住房补贴发放中的相关规定

1、2008年1月1日,我校全面启动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第一批启动按月发放的人员为2008年新进无房人员(经审核后,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无租住公有住房的);其他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查和省直房改办审核批准后,启动其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启动日期为省直房改办批准后的次月。

2、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转入省直房改办职工个人专用账户,其管理办法和公积金管理办法相同。

3、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其以前的住房补贴在职工申请支取时按轮候制度进行处理并计算结清。

4、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的发放,根据主管部门拨付给我校的资金情况和轮候制度,逐年进行一次性发放。

5、在职人员只有在购商品房或离退休时才能申请支取住房补贴,并需经省直房改办和教育部审批后,按轮候制度进行轮候发放。

6、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后,职工职级发生变动,按照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上限的职工住房补贴方式处理。

7、租住公有住房和已购公有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其住房补贴暂不发放;该部分职工的住房补贴在其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或购齐公有住房的100%产权后,再按规定处理。

8、离异职工如离婚前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住房,离婚后房子判给对方的,不再计发住房补贴。如果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标准,缺面积部分按规定可计发住房补贴。

9、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职工调离我校时,应如实将其住房情况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记入其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

10、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在调离我校时,住房补贴按以下情况处理:

(1)职工在本市调动时,在办理该职工调动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记入其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同时将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该职工新单位的其名下住房补

贴专户。

(2)职工调离本市(含出国、出境定居的)的,在办理该职工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记入其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调离本市的人员办理转移手续,出国、出境定居的人员办理支取手续。

11、根据属地的住房补贴政策,1999年10月18日前亡故的我校职工,不再补发住房补贴;1999年10月18日后亡故的我校职工,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名下的住房补贴由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七、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的轮候制度

1、学校根据属地的住房政策,结合专项资金和职工对住房补贴的需求情况,每年进行测算,确定比例分类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

2、 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发放根据补贴对象的不同分三类分别实施排序,轮候发放:

(1)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含2007年12月31日前的按年补贴和按月补贴的住房补贴)发放的轮候制度;

(2)离退休职工缺面积补贴发放的轮候制度;

(3)在职职工缺面积补贴发放的轮候制度;

3、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按下列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发放。本年度的住房补贴专项资金发放完毕后,顺列中的职工未领到住房补贴者自动转入下一年度的排序进行轮候,并优先发放。如职工到期不愿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视同自动放弃轮候顺序;该职工以后如需领取住房补贴,须重新申请,进行排序轮候。

总分 = 年龄分 + 工龄分 + 缺房面积分

年龄分 = 职工年龄 × 0.5

工龄分 = 职工工龄× 0.5

缺房面积分 = 未达到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标准× 1

分数相同者按职工出生的年月日依次进行区分,年长者在前。

4、 我校已故职工的合法继承人申请支取已故职工的住房补贴,

在申请支取的年度中优先发放。已在轮候中的职工因故去世,其住房补贴也优先发放。

八、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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