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1、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1)、分公司按公司施工生产安全管理要求和程序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责任及分工明确。

(2)、分公司主管领导负责每一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综合大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先进经验,布置下一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3)、工程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整理、汇集和提出建议上报分公司经理和主管领导,使其全面撑握安全生产状态。

(4)、并不定期的随时到各项目部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部安全员必须要积极主动配合。

(5)、分公司工程科有独立行使安全检查的权力,任何部门和项目部应积极配合检查。

1.1.2、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

(1)分公司按公司施工生产安全管理要求和程序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责任及分工明确。

(2)、各项目部50人以下必须要设一个专(兼)职安全员50~200人的应当设置2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作业班组必须要设兼职安全员,3~5人作业小组要指定临时兼职安全员。

(3)、项目部每周必须要根据生产情况召开至少不少于少于一次安全生产会议,认真总结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并极时整改。

(4)、项目部质量、安全月报表必须在当月的23日前报到分公司工程科。

(5)、项目部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安全专兼职人员进行的日常安全巡查;对违章作业的人和事要及时进行处理或纠正并作好记录。每周要将检查情况书面上报给项目经理,以利项目经理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6)、项目部每月由项目经理带队组织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按JGJ59-99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每周由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主任工程师)带队组织定期的按JGJ59-99进行的安全大检查;

(7)、施工工长在布置和安排任务时必须要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和危险源交底及安全防护方法。

(8)、生产施工班组每天上班前由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组织的班前安全检查和工作环境安全检查。

(9)、项目部在季节更换前,要组织季节性劳动保护安全检查。

(10)、危险性较大作业(如:通电试车、高空、深沟、井内、吊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作业)、由项目经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的专项检查。

1.2、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1.2.1、轻伤事故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000元内的轻伤事故)。项目部应在4日内上报分公司工程科,分公司工程科应在6日内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并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2)、发生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内的轻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简要情况上报分公司主管领导,分公司在48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简要情况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并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1.2.2、重伤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一次三人以上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但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简要情况上报分公司主管领导,分公司在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简要情况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在2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由公司安全部门汇同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集团有限公司批复执行。

(2)、发生重伤事故

A、发生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10万元以内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在立即将事故发生的简要情况上报公司领导和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在1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通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局、工会和监察等部门。由公司牵头组成以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会、生产技术、保险等部门以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征求当地安监部门意见后,上报集团有限公司和省安监局批复执行。

B、发生重伤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及以下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应按以下规定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a、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上报至设区的市及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b、较大事故(3 人以上死亡,或10~50人重伤)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c、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3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2.3、责任追究和调查处理:

(1)、凡发生工伤事故,一经确定必须按规定进行上报,对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时间的,要追究项目经理、安全员、工长及班组长行政责任,造成后果的要申报政府执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2)、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四不放过”原则执行,既:“事故的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单位和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1.2.4、工伤费用报销规定:

(1)、发生工伤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一律不得以工伤予以报销医疗费用。

(2)、发生工伤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经事故调查,确定工伤事故性质。属于工伤事故的,其医疗发票连同安全生产部或工程科确认事故性质的证明,经分公司经理审核,按规定给予报销。

(3)、依据分包合同或协议,由项目部、班组或分包、联营单位承担所有费用。

1.3、用人用工管理制度:

1.3.1、身体条件要求:

(1)、根据分公司施工生产的特点和生产任务的需要项目部录用的人员应年满18周岁,男(50周岁内)、女(45周岁内),且身体健康;

(2)、录用人员必须要有个人健康证明书(证明书内容包含:血压、视力、有无传染病、有无癫痫 、精神类或突发性疾病史)、身份证。用于高空或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要按规定进行体检。

(3)、项目部根据工作需要临时雇用短期人员(1-5天)除必须有身份证和健

康证明外还应及时告知分公司劳人科备案。

1.3.2、录用和解除合同规定:

(1)必须要严格按《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和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录用,不允许项目部私招乱雇。

(2)、项目部录用人员上岗前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短期及特殊情况时必须要经过项目部和班组二级安全教育)和有针对性的技术操作规程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允许上岗。

(3)、录用人员离岗时必须要与项目部或分公司劳人科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手续内容包括离岗时有无伤残或职业病,必要时可通过医院鉴定。手续完善后才允许结算清工资。

(4)、录用特殊工种(如:电工、电气焊工、吊装工、机操工等)必须持有国家相关部门发放的操作证书或合格证书。

1.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规定

1.4.1、各类施工项目开工前均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的不允许开工。分公司单独承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编制要求:

(1)、5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由项目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分公司工程科配合,项经理审核,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5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由由分公司工程科编制,项目部专业专业人员配合,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分公司经理审批。

1.4.2、专项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编制规定:

(1)、10~100万元以内单一施工项目或危险性较大施工环境应编制施工专项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专业工长编制,项目主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批

准执行。

(2)、10万元以内施工项目或抢工期、抢险项目,应由专业工长编制作业指导书,项目主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批准执行。

(3)、任何施工项目开工,专业工长均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章:项目安全生产制度

2.1、施工现场安全要求

2.1.1、安全纪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公司胸卡,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2m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高处作业时,严禁往下或向上抛材料、工具等物件。

(4)、进入施工现场要服从领导和施工管理人员的安排,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的作业。

(5)严禁擅自拆除或挪动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装置,警示牌和安全标志。

(6)、严禁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动火。

(7)、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人员不得上岗。

(8)、酒后严禁上班,施工现场禁止打架斗殴。

(9)、严禁穿拖鞋,打赤脚进行施工现场。

2.1.2、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安排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后,必须按受复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安排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后,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严禁“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纪律)行为。

(3)、持种作业人员上岗后,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以任何借口让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代替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在工作范围内行使职权,其它人员必须服从劝告和安排,不得违反。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作业时,非主管人员不得干涉其正常工作,不得提出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

(5)、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工作记录,交接班记录及作业所需的其他原始记录,记录应保持其真实、完整、有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6)、特种作业人员由项目部每月、分公司每季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技术、安全、劳动保护、文明施工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积级参加并开展宣传安全、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知识的活动,形成讲安全、抓文明施工、重视劳动保护、提高自身安全保护的作业意识。

(7)、特种作业人员应自觉接受工程科、项目部安全员的监督、检查指导,凡有违章行为必须接受处罚,并认真负责地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8)、按公司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应与项目部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接受监督和相关规定的奖励或处罚。

2.2转动和吊装安全规定

2.2.1、手工搬运安全要求:

(1)、肩杠。重量以不超过本人体重,最好有人搭肩。

(2)、肩抬。重量超过本人体重的。两人以上抬运重物时必须顺肩。换肩时重物必须放下。多个抬运时必须有一人喊话。

(3)、使用滚杠。移动较大重物时,使用滚杠须大小一致长短适合,光滑笔直,无压扁现象,长度不超出两侧100~150mm,须要增加滚杠时必须停止移动。调正方向时必须采用手锤。拿取滚杠时禁止用手握方式。

(4)、使用跳板装卸时跳板厚度不应少于50mm,并完好无损;跳板宽度应宽于重物外部尺寸;坡度不得大于1:3,超过5m长应设支撑。

2.2.2、吊装作业一般安全规定:

(1)、大型设备、部件(200kq及以上的)安装及就位(高度1m以上)一般宜采用机械设备吊装方式。吊装时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和指挥。

(2)、当施工条件和环境限制时采用吊装工具及土办法吊装时,施工工长必须要编制吊装方案。

2.2.3、手拉葫芦的安全要求:

(1)、严禁超负荷起吊或斜吊,禁止吊拨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

(2)、悬挂手拉葫芦的支架和地基,必须能承受额定载荷,保证有足够的稳定性。

(3)、吊挂、捆绑用的钢丝绳和链条,必须符合起重安全规程的规定。

(4)、严禁将下吊钩回扣到起重链条上起吊重物。

(5)、不准使用手动以外的任何驱动方式起吊重物,不得猛拉或增加人员牵拉。

(6)、不准过分提升或下降起重链条。

(7)、手拉葫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好、灵敏可靠。

2.2.4、电动葫的安全要求:

(1)、禁止超载、斜拉斜吊,禁止吊拨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

(2)、吊挂、捆绑用的钢丝绳和链条,必须符合起重安全规程的规定。

(3)、禁止昏暗环境起吊。

(4)、不准用限位器停车。

(5)、不准在吊装时调整制动器。

(6)、吊运时,不得从人员头上通过。

(7)、起吊接近额定重量时应试吊。

(8)、电动葫钢丝绳在卷筒上必须留有2~3圈安全圈。

2.2.5、吊装其它规定:

(1)、承载吊装重物的吊装设备和工具及附件负荷必须要大于吊装物的重量。

(2)、吊装设备必须完好、运转正常、制动可靠和工具及附件必须完好无损,多余的绳头必须紧绕吊钩和吊物上。

(3)、不准将物件压在电气线路和管道上,或堵塞交通,物件堆放要整齐平稳。

(4)、大型构件吊装前必须要进行试吊检查,试吊距地面200cm时,检查吊架、支撑、吊装工具、附件和焊缝等有无异常。

(5)、设备吊装前要根据设备技术文件标明的吊点作为起吊点。当设备未标明吊点时要根据设备的外观形状、重心等找出合理的起吊点或焊接吊点,不允许施焊的要采用可靠的捆绑方式并采取防滑措施。

(6)、较大光滑构件吊装时可采用焊接辅助吊环(钩),不允许焊接的必须要有可靠的防滑措施。不允许采用钢丝绳直接捆绑的方式吊装。

(7)、物体吊装时应快、准、稳,一次性到位,严禁将吊装物悬挂在空中,二次在吊。

2.3、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2.3.1、管道井内和交叉作业的安全要求:

(1)凡在4m以上建筑物、管道井内施工,每隔6m,最大不超过10m设一道安全网。

(2)、立体交叉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可采用时间交叉、位置交叉作业,当时间交叉、位置交叉作业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必须采取隔离封闭措施施工。

2.3.2、脚手架施工安全要求:

(1)、采用脚手架施工时脚手架的搭折必须要按《脚手架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并要编制施工方案。

(2)、脚手架搭设时要认真处理好基础,确保地基有足够的承载力。

(3)、脚手架必须要有可靠的安全设施。

(4)、6级以上大风、大雪、大雨、大雾不允许施工。

2.3.3、移动脚手架施工安全要求:

(1)、移动脚手架移动时上面不允许站人。

(2)、移动平台轮子要有可靠的制动装置、上下人爬梯、防护栏和操作平台。

(3)、移动脚手架高度不应超过5m,超过5m时应设缆风绳,防止平台倾倒。

2.3.4、攀登作业安全要求:

(1)、移动式梯子,应按国家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使用梯子攀登作业时,梯子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应固定,立梯的的工作角度以70。~80。为宜,不得有缺档。

(3)、在光滑地面搭设梯子时下面要采用防滑措施。

(4)、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可靠,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不得手持器物。

(6)、在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爬梯。

(7)、高处作业人员衣着要灵活,脚下穿防滑鞋。

(8)、高处作业中所用物料要堆放平稳,不可放在临边。

2.4、沟(槽)、井、洞口施工安全规定 2.4.1、人工挖沟(槽、坑):

(1)、作业人员必须按工长要求进行放坡或支撑防护,作业人员横向间距不小于2m,纵向间距不小于3m。 (2)、严禁掏洞和从下向上拓宽沟槽。

(3)、开挖的沟槽边1m内禁止堆土、堆料、停置机具。距沟边1~3m间堆土高度不超过1.5m,3~5m间堆土高度不超过2.5m。

(4)、深度超过1.5m时,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边沿处设防护栏,夜间有警示灯。

(5)、在深坑(井)内施工,应采取通风和测毒措施。 2.4.2、沟(槽、坑)井内施工: (1)、深度大于1.5m,必须设专人监护。

(2)、施工照明用电应采用36伏电源,特别潮湿的应采用12~24伏电源。 (3)、地下室、有盖板沟(洞)内施工,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措施。 2.5、预留“洞口”的安全要求:

2.5.1、管道井口必须设置防护栏杆,井内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2.5..2、施工范围内的预留孔洞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防护栏杆、加盖板、张设安全网等。

(1)、边长为25~50cm的洞口用坚实的的木盖板,盖板应防止挪动移动。 (2)、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并用密目式安全网围挡。 (3)、边长大于150cm的洞口,除应2.16.1条设置外洞口处还应张设安全网. 2.5.3、上层楼面有施工作业的,上层楼面洞口必须加防护盖板。

2.6、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规定

2.6.1、施工机械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有交付验收记录。

2.6.2、施工机械设备使用应由专人负责,并经安全操作培训。专用或大型设备操作人员应按国规定持证上岗。

2.6.3、转动电器设备(如:车床、钻床、套丝机、卷板机等)操作时不允许戴手套,女员工操作时必须将长发盘起或不准裸露在外。 2.6.4、手持电动工具安全要求:

(1)、手持电动工具外壳必须完好无损,电源线无破损和接头。临时移动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绝缘软线。就地必须设开关插座箱。 (2)、手持电动工具更换附件和维修时,必须要切断电源。

(3)、停止使用时手持电动工具要切断电源,在高处作业时要将电动工具挂好,不允许将电源线直接挂在尖锐的物体上和放在架板上。

(4)、高处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除就地应有电源开关箱外附近地面还应设应急开关箱。

(5)、切割电动工具使用时防护装置应齐全完好,操作人要戴好防护镜和绝缘防护用品。

(6)、工作时不要正对切割片,并不准对着他人。 2.6.5、气割工具工具使用安全要求

(1)、使用气割工具人员必须持有操作证书,使用时必须配戴好防护用品和用具。

(2)、乙炔瓶和氧气瓶之间的间隔不应少于5米,压力表应完好无损,压力应控制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3)、使用后和下班时要将瓶阀关闭。

(4)、乙炔和氧气带不允许有破损和接头,严禁反接使用,连接应采用专用卡箍不允许用铁丝捆扎。使用时应检查卡箍是否松动。

(5)、使用时火焰不允许对着他人,在楼上及高处作业时,下面飞溅溅落范围内严禁有人及易燃易爆物品。

(6)、瓶子立放时应固定或与构筑物连接。 2.6.6、电焊机的使用安全要求:

(1)、电焊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使用前要检查电焊机是否正常。 (2)、电焊操作时应穿绝缘胶鞋,戴绝缘手套和防护用品。

(3)、电焊设备与气焊设备、电缆和气焊胶管应保持大于5米的距离。 (4)、电焊机的一次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施焊时不得搭在身上,地线不得踩在脚下。 (5)、严禁在起吊过程中施焊。

(6)、电焊机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施焊完毕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7)、在楼上及高处作业时,下面飞溅溅落范围内严禁有人及易燃易爆物品。 (8)、严禁露天冒雨作业。 2.7.、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要求: 2.7.1、现场材料管理:

(1)、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布置堆放。

(2)、各类(各种)材料要分别堆码,高度符合规定要求,并有识别标志。 (3)、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单独堆放,并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2.7.2、施工现场材料堆放:

(1)、材料(含废旧材料)必须按可回收、不可回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分

别堆放。

(2)、保持施工场地通道畅通及整洁,不允许工具、材料等等乱丢乱放。

第三章:危险源环境施工安全规定

3.1、施工方案编制规定:

3.1.1、一般危险环境施工必须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由专业工长编制,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执行。

3.1.2、重大施工专项方案由工程科组织编制,项目部配合,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分公司主管生产经理审批后执行。 3.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环境施工:

(1)、作业前必须经测试达到安全要求,并配置必须的防护器具。 (2)、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

(3)、必须配备配齐可靠的防护用具用品。并向操作人员说明危害性。 (4)、作业人员必须经严格的安全培训合格后才允许上岗。 (5)、施工作业时作业点附近应有专人监护和可靠的急救措施。 3.3、配电室(箱、柜)安装及通电调试作业规定: (1)、安装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前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2)、通电调试前应书面告知业主、监理等有关单位。

(3)、通电调试危险区域要设警示牌和警戒线,并有专人监护。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现场。

(4)、配电室(箱、柜)安装、清线、校线过程至交付使用时人离开时必须上锁。

(5)、箱(柜)内不允许放工具、材料和其它物品。 3.4、4米以上高空(悬空)施工安全规定:

(1)、作业人员必须要经过体检达到要求后才允许上岗。 (2)、施工作业时应设警戒线,无关人员严禁进入。 (3)、地面必须有专人监护。

(4)、必须有可靠的防护和应急抢救措施。 (5)、必须穿防滑软底鞋,禁止雨天和未干水作业。

3.5、设备、大型构件(≥2tT重或高于2m)吊装安全规定: (1)、吊装人员应持有操作证书,并由专人负责指挥。 (2)、作业区域应设警戒线,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3)、吊物或吊臂下严禁站人。 (4)、附近应设专人监护。 (5)、必须有应急抢救措施。 (6)、严禁冒雨施工。

(7)、要作好一切准备工作,一次性吊装到位。

第四章: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

4.1、一般规定: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5台及以上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2)、施工临时用电安装必须持有合格证书的电工。

(3)、施工临时用电应定期(每月一次)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事,并有检查维护记录。

4.2、配电箱 开关箱的设置要求:

(1)、施工现场一般采用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2)、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

台及以上用电设备。

(3)、配电箱的接线及连接应严格按国家现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4)、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开关箱必须分别设置。 (5)、配电箱及开关箱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 (6)、配电箱及开关箱必须有警示标志,并有锁控制。 (7)、配电箱及开关箱必须有防雨防潮措施,并安装正确。 4.3、施工临时电源线安装规定: (1)、施工现场临时电源线严禁用裸线。

(2)、固定电源线禁止直接直接捆扎在钢支架、管线、树林上。

(3)|室内架空高度距地面不应低于2.5m,室外架空高度不应低于4.5m, (4)、埋地敷设必须使用电缆,直接地面敷设应用铠装电缆,并有可靠的防压、碾保护措施。

(5)、移动电源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铜芯软线。 (6)、多根电源线不允许捆绑在一起。 4.5、施工临时电源线安装规定:

(1)、施工电器设备必须要按规范设置接地接零保护装置。 (2)、电器设备必须有防雨防潮措施。

(3)、电器设备必须采用一机一闸一漏的接线方式。 (4)、需移动安装时应由专业人员拆除电源后移动和接线。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5.1、奖励标准

5.1.1、各类标化文明工地奖励标准:

(1)、获市级标化文明工地奖励10000元。 (2)、获华西集团标化文明工地奖励12000元。 (3)、获华西集团最佳标化文明工地奖励15000元。 (4)、获省级标化文明工地奖励20000元。 5.1.2、项目部安全奖励标准:

(1)、项目部年度(不足一年按月计算)安全实现生产“七无”(无死亡、无重伤、无架体垮塌、无火灾、无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事故和无重大环境事件、无重大机械事故),轻伤事故频率在2.0‰以内,分公司按完成安装产值计奖。 ①、完成500万元以下的奖励 ②、完成500-1000万元的奖励 ③、完成1000-2000万元的奖励 ④、完成2000-3000万元的奖励 ⑤、完成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 5.1.3、项目部相关人员奖励标准:

(1)、防止了突发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部上报分公司工程科。由工程科提出奖励方案,报分公司经理批准,给予 元奖励。

(2)、对不徇私情,不怕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质安员,班组安全员,奖励 元。 5.2、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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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带有“*”的为处罚分公司一级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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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1、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1)、分公司按公司施工生产安全管理要求和程序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责任及分工明确。

(2)、分公司主管领导负责每一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综合大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先进经验,布置下一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3)、工程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整理、汇集和提出建议上报分公司经理和主管领导,使其全面撑握安全生产状态。

(4)、并不定期的随时到各项目部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部安全员必须要积极主动配合。

(5)、分公司工程科有独立行使安全检查的权力,任何部门和项目部应积极配合检查。

1.1.2、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

(1)分公司按公司施工生产安全管理要求和程序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责任及分工明确。

(2)、各项目部50人以下必须要设一个专(兼)职安全员50~200人的应当设置2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作业班组必须要设兼职安全员,3~5人作业小组要指定临时兼职安全员。

(3)、项目部每周必须要根据生产情况召开至少不少于少于一次安全生产会议,认真总结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并极时整改。

(4)、项目部质量、安全月报表必须在当月的23日前报到分公司工程科。

(5)、项目部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安全专兼职人员进行的日常安全巡查;对违章作业的人和事要及时进行处理或纠正并作好记录。每周要将检查情况书面上报给项目经理,以利项目经理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6)、项目部每月由项目经理带队组织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按JGJ59-99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每周由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主任工程师)带队组织定期的按JGJ59-99进行的安全大检查;

(7)、施工工长在布置和安排任务时必须要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和危险源交底及安全防护方法。

(8)、生产施工班组每天上班前由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组织的班前安全检查和工作环境安全检查。

(9)、项目部在季节更换前,要组织季节性劳动保护安全检查。

(10)、危险性较大作业(如:通电试车、高空、深沟、井内、吊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作业)、由项目经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的专项检查。

1.2、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1.2.1、轻伤事故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000元内的轻伤事故)。项目部应在4日内上报分公司工程科,分公司工程科应在6日内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并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2)、发生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内的轻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简要情况上报分公司主管领导,分公司在48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简要情况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并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1.2.2、重伤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一次三人以上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但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简要情况上报分公司主管领导,分公司在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简要情况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在2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由公司安全部门汇同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集团有限公司批复执行。

(2)、发生重伤事故

A、发生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10万元以内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在立即将事故发生的简要情况上报公司领导和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在1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通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局、工会和监察等部门。由公司牵头组成以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会、生产技术、保险等部门以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征求当地安监部门意见后,上报集团有限公司和省安监局批复执行。

B、发生重伤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及以下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应按以下规定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a、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上报至设区的市及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b、较大事故(3 人以上死亡,或10~50人重伤)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c、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3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2.3、责任追究和调查处理:

(1)、凡发生工伤事故,一经确定必须按规定进行上报,对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时间的,要追究项目经理、安全员、工长及班组长行政责任,造成后果的要申报政府执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2)、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四不放过”原则执行,既:“事故的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单位和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1.2.4、工伤费用报销规定:

(1)、发生工伤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一律不得以工伤予以报销医疗费用。

(2)、发生工伤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经事故调查,确定工伤事故性质。属于工伤事故的,其医疗发票连同安全生产部或工程科确认事故性质的证明,经分公司经理审核,按规定给予报销。

(3)、依据分包合同或协议,由项目部、班组或分包、联营单位承担所有费用。

1.3、用人用工管理制度:

1.3.1、身体条件要求:

(1)、根据分公司施工生产的特点和生产任务的需要项目部录用的人员应年满18周岁,男(50周岁内)、女(45周岁内),且身体健康;

(2)、录用人员必须要有个人健康证明书(证明书内容包含:血压、视力、有无传染病、有无癫痫 、精神类或突发性疾病史)、身份证。用于高空或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要按规定进行体检。

(3)、项目部根据工作需要临时雇用短期人员(1-5天)除必须有身份证和健

康证明外还应及时告知分公司劳人科备案。

1.3.2、录用和解除合同规定:

(1)必须要严格按《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和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录用,不允许项目部私招乱雇。

(2)、项目部录用人员上岗前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短期及特殊情况时必须要经过项目部和班组二级安全教育)和有针对性的技术操作规程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允许上岗。

(3)、录用人员离岗时必须要与项目部或分公司劳人科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手续内容包括离岗时有无伤残或职业病,必要时可通过医院鉴定。手续完善后才允许结算清工资。

(4)、录用特殊工种(如:电工、电气焊工、吊装工、机操工等)必须持有国家相关部门发放的操作证书或合格证书。

1.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规定

1.4.1、各类施工项目开工前均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的不允许开工。分公司单独承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编制要求:

(1)、5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由项目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分公司工程科配合,项经理审核,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5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由由分公司工程科编制,项目部专业专业人员配合,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分公司经理审批。

1.4.2、专项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编制规定:

(1)、10~100万元以内单一施工项目或危险性较大施工环境应编制施工专项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专业工长编制,项目主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批

准执行。

(2)、10万元以内施工项目或抢工期、抢险项目,应由专业工长编制作业指导书,项目主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批准执行。

(3)、任何施工项目开工,专业工长均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章:项目安全生产制度

2.1、施工现场安全要求

2.1.1、安全纪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公司胸卡,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2m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高处作业时,严禁往下或向上抛材料、工具等物件。

(4)、进入施工现场要服从领导和施工管理人员的安排,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的作业。

(5)严禁擅自拆除或挪动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装置,警示牌和安全标志。

(6)、严禁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动火。

(7)、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人员不得上岗。

(8)、酒后严禁上班,施工现场禁止打架斗殴。

(9)、严禁穿拖鞋,打赤脚进行施工现场。

2.1.2、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安排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后,必须按受复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安排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后,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严禁“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纪律)行为。

(3)、持种作业人员上岗后,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以任何借口让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代替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在工作范围内行使职权,其它人员必须服从劝告和安排,不得违反。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作业时,非主管人员不得干涉其正常工作,不得提出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

(5)、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工作记录,交接班记录及作业所需的其他原始记录,记录应保持其真实、完整、有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6)、特种作业人员由项目部每月、分公司每季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技术、安全、劳动保护、文明施工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积级参加并开展宣传安全、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知识的活动,形成讲安全、抓文明施工、重视劳动保护、提高自身安全保护的作业意识。

(7)、特种作业人员应自觉接受工程科、项目部安全员的监督、检查指导,凡有违章行为必须接受处罚,并认真负责地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8)、按公司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应与项目部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接受监督和相关规定的奖励或处罚。

2.2转动和吊装安全规定

2.2.1、手工搬运安全要求:

(1)、肩杠。重量以不超过本人体重,最好有人搭肩。

(2)、肩抬。重量超过本人体重的。两人以上抬运重物时必须顺肩。换肩时重物必须放下。多个抬运时必须有一人喊话。

(3)、使用滚杠。移动较大重物时,使用滚杠须大小一致长短适合,光滑笔直,无压扁现象,长度不超出两侧100~150mm,须要增加滚杠时必须停止移动。调正方向时必须采用手锤。拿取滚杠时禁止用手握方式。

(4)、使用跳板装卸时跳板厚度不应少于50mm,并完好无损;跳板宽度应宽于重物外部尺寸;坡度不得大于1:3,超过5m长应设支撑。

2.2.2、吊装作业一般安全规定:

(1)、大型设备、部件(200kq及以上的)安装及就位(高度1m以上)一般宜采用机械设备吊装方式。吊装时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和指挥。

(2)、当施工条件和环境限制时采用吊装工具及土办法吊装时,施工工长必须要编制吊装方案。

2.2.3、手拉葫芦的安全要求:

(1)、严禁超负荷起吊或斜吊,禁止吊拨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

(2)、悬挂手拉葫芦的支架和地基,必须能承受额定载荷,保证有足够的稳定性。

(3)、吊挂、捆绑用的钢丝绳和链条,必须符合起重安全规程的规定。

(4)、严禁将下吊钩回扣到起重链条上起吊重物。

(5)、不准使用手动以外的任何驱动方式起吊重物,不得猛拉或增加人员牵拉。

(6)、不准过分提升或下降起重链条。

(7)、手拉葫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好、灵敏可靠。

2.2.4、电动葫的安全要求:

(1)、禁止超载、斜拉斜吊,禁止吊拨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

(2)、吊挂、捆绑用的钢丝绳和链条,必须符合起重安全规程的规定。

(3)、禁止昏暗环境起吊。

(4)、不准用限位器停车。

(5)、不准在吊装时调整制动器。

(6)、吊运时,不得从人员头上通过。

(7)、起吊接近额定重量时应试吊。

(8)、电动葫钢丝绳在卷筒上必须留有2~3圈安全圈。

2.2.5、吊装其它规定:

(1)、承载吊装重物的吊装设备和工具及附件负荷必须要大于吊装物的重量。

(2)、吊装设备必须完好、运转正常、制动可靠和工具及附件必须完好无损,多余的绳头必须紧绕吊钩和吊物上。

(3)、不准将物件压在电气线路和管道上,或堵塞交通,物件堆放要整齐平稳。

(4)、大型构件吊装前必须要进行试吊检查,试吊距地面200cm时,检查吊架、支撑、吊装工具、附件和焊缝等有无异常。

(5)、设备吊装前要根据设备技术文件标明的吊点作为起吊点。当设备未标明吊点时要根据设备的外观形状、重心等找出合理的起吊点或焊接吊点,不允许施焊的要采用可靠的捆绑方式并采取防滑措施。

(6)、较大光滑构件吊装时可采用焊接辅助吊环(钩),不允许焊接的必须要有可靠的防滑措施。不允许采用钢丝绳直接捆绑的方式吊装。

(7)、物体吊装时应快、准、稳,一次性到位,严禁将吊装物悬挂在空中,二次在吊。

2.3、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2.3.1、管道井内和交叉作业的安全要求:

(1)凡在4m以上建筑物、管道井内施工,每隔6m,最大不超过10m设一道安全网。

(2)、立体交叉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可采用时间交叉、位置交叉作业,当时间交叉、位置交叉作业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必须采取隔离封闭措施施工。

2.3.2、脚手架施工安全要求:

(1)、采用脚手架施工时脚手架的搭折必须要按《脚手架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并要编制施工方案。

(2)、脚手架搭设时要认真处理好基础,确保地基有足够的承载力。

(3)、脚手架必须要有可靠的安全设施。

(4)、6级以上大风、大雪、大雨、大雾不允许施工。

2.3.3、移动脚手架施工安全要求:

(1)、移动脚手架移动时上面不允许站人。

(2)、移动平台轮子要有可靠的制动装置、上下人爬梯、防护栏和操作平台。

(3)、移动脚手架高度不应超过5m,超过5m时应设缆风绳,防止平台倾倒。

2.3.4、攀登作业安全要求:

(1)、移动式梯子,应按国家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使用梯子攀登作业时,梯子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应固定,立梯的的工作角度以70。~80。为宜,不得有缺档。

(3)、在光滑地面搭设梯子时下面要采用防滑措施。

(4)、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可靠,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不得手持器物。

(6)、在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爬梯。

(7)、高处作业人员衣着要灵活,脚下穿防滑鞋。

(8)、高处作业中所用物料要堆放平稳,不可放在临边。

2.4、沟(槽)、井、洞口施工安全规定 2.4.1、人工挖沟(槽、坑):

(1)、作业人员必须按工长要求进行放坡或支撑防护,作业人员横向间距不小于2m,纵向间距不小于3m。 (2)、严禁掏洞和从下向上拓宽沟槽。

(3)、开挖的沟槽边1m内禁止堆土、堆料、停置机具。距沟边1~3m间堆土高度不超过1.5m,3~5m间堆土高度不超过2.5m。

(4)、深度超过1.5m时,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边沿处设防护栏,夜间有警示灯。

(5)、在深坑(井)内施工,应采取通风和测毒措施。 2.4.2、沟(槽、坑)井内施工: (1)、深度大于1.5m,必须设专人监护。

(2)、施工照明用电应采用36伏电源,特别潮湿的应采用12~24伏电源。 (3)、地下室、有盖板沟(洞)内施工,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措施。 2.5、预留“洞口”的安全要求:

2.5.1、管道井口必须设置防护栏杆,井内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2.5..2、施工范围内的预留孔洞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防护栏杆、加盖板、张设安全网等。

(1)、边长为25~50cm的洞口用坚实的的木盖板,盖板应防止挪动移动。 (2)、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并用密目式安全网围挡。 (3)、边长大于150cm的洞口,除应2.16.1条设置外洞口处还应张设安全网. 2.5.3、上层楼面有施工作业的,上层楼面洞口必须加防护盖板。

2.6、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规定

2.6.1、施工机械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有交付验收记录。

2.6.2、施工机械设备使用应由专人负责,并经安全操作培训。专用或大型设备操作人员应按国规定持证上岗。

2.6.3、转动电器设备(如:车床、钻床、套丝机、卷板机等)操作时不允许戴手套,女员工操作时必须将长发盘起或不准裸露在外。 2.6.4、手持电动工具安全要求:

(1)、手持电动工具外壳必须完好无损,电源线无破损和接头。临时移动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绝缘软线。就地必须设开关插座箱。 (2)、手持电动工具更换附件和维修时,必须要切断电源。

(3)、停止使用时手持电动工具要切断电源,在高处作业时要将电动工具挂好,不允许将电源线直接挂在尖锐的物体上和放在架板上。

(4)、高处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除就地应有电源开关箱外附近地面还应设应急开关箱。

(5)、切割电动工具使用时防护装置应齐全完好,操作人要戴好防护镜和绝缘防护用品。

(6)、工作时不要正对切割片,并不准对着他人。 2.6.5、气割工具工具使用安全要求

(1)、使用气割工具人员必须持有操作证书,使用时必须配戴好防护用品和用具。

(2)、乙炔瓶和氧气瓶之间的间隔不应少于5米,压力表应完好无损,压力应控制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3)、使用后和下班时要将瓶阀关闭。

(4)、乙炔和氧气带不允许有破损和接头,严禁反接使用,连接应采用专用卡箍不允许用铁丝捆扎。使用时应检查卡箍是否松动。

(5)、使用时火焰不允许对着他人,在楼上及高处作业时,下面飞溅溅落范围内严禁有人及易燃易爆物品。

(6)、瓶子立放时应固定或与构筑物连接。 2.6.6、电焊机的使用安全要求:

(1)、电焊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使用前要检查电焊机是否正常。 (2)、电焊操作时应穿绝缘胶鞋,戴绝缘手套和防护用品。

(3)、电焊设备与气焊设备、电缆和气焊胶管应保持大于5米的距离。 (4)、电焊机的一次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施焊时不得搭在身上,地线不得踩在脚下。 (5)、严禁在起吊过程中施焊。

(6)、电焊机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施焊完毕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7)、在楼上及高处作业时,下面飞溅溅落范围内严禁有人及易燃易爆物品。 (8)、严禁露天冒雨作业。 2.7.、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要求: 2.7.1、现场材料管理:

(1)、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布置堆放。

(2)、各类(各种)材料要分别堆码,高度符合规定要求,并有识别标志。 (3)、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单独堆放,并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2.7.2、施工现场材料堆放:

(1)、材料(含废旧材料)必须按可回收、不可回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分

别堆放。

(2)、保持施工场地通道畅通及整洁,不允许工具、材料等等乱丢乱放。

第三章:危险源环境施工安全规定

3.1、施工方案编制规定:

3.1.1、一般危险环境施工必须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由专业工长编制,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执行。

3.1.2、重大施工专项方案由工程科组织编制,项目部配合,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分公司主管生产经理审批后执行。 3.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环境施工:

(1)、作业前必须经测试达到安全要求,并配置必须的防护器具。 (2)、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

(3)、必须配备配齐可靠的防护用具用品。并向操作人员说明危害性。 (4)、作业人员必须经严格的安全培训合格后才允许上岗。 (5)、施工作业时作业点附近应有专人监护和可靠的急救措施。 3.3、配电室(箱、柜)安装及通电调试作业规定: (1)、安装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前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2)、通电调试前应书面告知业主、监理等有关单位。

(3)、通电调试危险区域要设警示牌和警戒线,并有专人监护。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现场。

(4)、配电室(箱、柜)安装、清线、校线过程至交付使用时人离开时必须上锁。

(5)、箱(柜)内不允许放工具、材料和其它物品。 3.4、4米以上高空(悬空)施工安全规定:

(1)、作业人员必须要经过体检达到要求后才允许上岗。 (2)、施工作业时应设警戒线,无关人员严禁进入。 (3)、地面必须有专人监护。

(4)、必须有可靠的防护和应急抢救措施。 (5)、必须穿防滑软底鞋,禁止雨天和未干水作业。

3.5、设备、大型构件(≥2tT重或高于2m)吊装安全规定: (1)、吊装人员应持有操作证书,并由专人负责指挥。 (2)、作业区域应设警戒线,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3)、吊物或吊臂下严禁站人。 (4)、附近应设专人监护。 (5)、必须有应急抢救措施。 (6)、严禁冒雨施工。

(7)、要作好一切准备工作,一次性吊装到位。

第四章: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

4.1、一般规定: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5台及以上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2)、施工临时用电安装必须持有合格证书的电工。

(3)、施工临时用电应定期(每月一次)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事,并有检查维护记录。

4.2、配电箱 开关箱的设置要求:

(1)、施工现场一般采用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2)、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

台及以上用电设备。

(3)、配电箱的接线及连接应严格按国家现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4)、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开关箱必须分别设置。 (5)、配电箱及开关箱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 (6)、配电箱及开关箱必须有警示标志,并有锁控制。 (7)、配电箱及开关箱必须有防雨防潮措施,并安装正确。 4.3、施工临时电源线安装规定: (1)、施工现场临时电源线严禁用裸线。

(2)、固定电源线禁止直接直接捆扎在钢支架、管线、树林上。

(3)|室内架空高度距地面不应低于2.5m,室外架空高度不应低于4.5m, (4)、埋地敷设必须使用电缆,直接地面敷设应用铠装电缆,并有可靠的防压、碾保护措施。

(5)、移动电源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铜芯软线。 (6)、多根电源线不允许捆绑在一起。 4.5、施工临时电源线安装规定:

(1)、施工电器设备必须要按规范设置接地接零保护装置。 (2)、电器设备必须有防雨防潮措施。

(3)、电器设备必须采用一机一闸一漏的接线方式。 (4)、需移动安装时应由专业人员拆除电源后移动和接线。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5.1、奖励标准

5.1.1、各类标化文明工地奖励标准:

(1)、获市级标化文明工地奖励10000元。 (2)、获华西集团标化文明工地奖励12000元。 (3)、获华西集团最佳标化文明工地奖励15000元。 (4)、获省级标化文明工地奖励20000元。 5.1.2、项目部安全奖励标准:

(1)、项目部年度(不足一年按月计算)安全实现生产“七无”(无死亡、无重伤、无架体垮塌、无火灾、无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事故和无重大环境事件、无重大机械事故),轻伤事故频率在2.0‰以内,分公司按完成安装产值计奖。 ①、完成500万元以下的奖励 ②、完成500-1000万元的奖励 ③、完成1000-2000万元的奖励 ④、完成2000-3000万元的奖励 ⑤、完成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 5.1.3、项目部相关人员奖励标准:

(1)、防止了突发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部上报分公司工程科。由工程科提出奖励方案,报分公司经理批准,给予 元奖励。

(2)、对不徇私情,不怕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质安员,班组安全员,奖励 元。 5.2、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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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带有“*”的为处罚分公司一级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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