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6年第16卷第6期CHINAPOPULATION,RKSOURCES
AND
ENVIRONMENT
Voi.16No.62006
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研究
周
晨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266071)
摘要结合近年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从环境权益的角度,深入剖析“环境损害”的现象与实质,兼与“环境侵权”、“环境侵害”辨析。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为制定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界定“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关键词环境损害赔偿法;环境损害;环境侵权;环境侵害;环境权益中图分类号
I)9t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2—2104(2006)06—0198—04
面对口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及其引发的纠纷,制定《环好的状态,不顾一切地扩大环境的生产性功能会导致人类
境损害赔偿法》已经箭在弦上。但是,“环境损害”的定义
生存基本条件灭失,这两种极端的做法都是非理性的。由
却众说纷纭,因而需要从立法的角度对“环境损害”进行学此可见,环境的两种基本功能,由于环境本身的稀缺性而术研究。
构成了一对内在矛盾-3J。
那么,“环境损害”在立法上该如何定义呢?“塔斯曼
上述两种功能的内在矛盾外在地反映在人类自身两海”轮案与“松花江事件”的鲜明对比,给了我们一些启示。
种相互冲突的环境权益上。一种是人类享有适宜生存与
2002年,“塔斯曼海”轮因碰撞泄漏原油严重损害了渤海湾
发展的环境权益,它为不特定的多数人享有,可称为“环境
生态环境,为此天津市海洋局代表国家提出索赔,获得一公益”。从环境的客体角度来看,“环境公益”也就是公共审法院支持¨J。然而,松花江水所遭受的生态功能损害在
环境资源提供给人类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基本环境条件;
目前却难以得到有效救济,也就是说,松花江给国家和社
从人的主体角度来看,对公共环境资源本身的损害体现在
会带来的环境利益尚未纳入法律救济范围。为了准确界
法律所应当保护的权益方面就是对“环境公益”的损害。定“环境损害”,可以先从权益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另一种是个体享有利用环境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以增进自身福利的权益,它为特定的少数人享有,可称为“环境私
1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
益”。显然,“环境私益”完全等同于个体的私益,之所以冠利益是权利存在的基础,利益经法律确认即可成为权以“环境”,是因为这些权益要依赖“环境”作为媒介。从人利,法律正是通过确立保护多种利益关系而调整权利、义
的主体角度来看,“环境私益”仅代表个体利益,而“环境公
务的。历史上各法学派对利益的划分标准存在着巨大分益”则代表整体利益并且更加突出公共环境资源本身的重
歧,特别是在是否存在现实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点上争论
要性。因而,当人们面对环境危机的时候必须摆脱狭隘自尤为激烈。现在,社会公共利益应具独立地位已形成共私的观念,除了关注自身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环境私
识,从而也明确了利益存在着私益与公益的划分心J。因益”,还应当把目光投向整个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
环境条件及其带来的“环境公益”。
环境对人类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可以抽象为两项基本从早期公害法的产生可以看出,由人类生产、生活引功能:第一,满足人类基本生存和生理需要的功能,称之为发的环境问题严重危及人类生存与发展,是国家对环境与
“生存性功能”;第二,为人类经济活动提供生产资料,同时资源进行管理以及催生环境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的社会
也提供一定的容纳、分解、净化废弃物的空间的功能,称之
根源。换言之,环境法对维护人类生命健康、维护人类整为“生产性功能”。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可以使环境保持最
体生存条件的“环境公益”的追求,是国家行使环境与资源
收稿日期:2006—05—25
作者简介:周晨,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学。
・
198
・
万
方数据、而,法律所保护之利益,可分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周晨: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研究
◇一
管理公权的权力之源,是环境法的基本目的所在。维护人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类的生存与发展是环境法的根本任务,因而保护和救济环《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境公益也就成为环境法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4]。
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在美国,把与土地活动有关的环境影响分为“公妨害”失。”这两项法律规定对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的认定等都是和“私妨害”。一般情形下,公妨害与私妨害是比较容易区
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它们并未给我们的环境法学者以支
分的:如某企业向某一国有湖泊排泄污染物,致使湖水质
持。一些学者认为环境侵权所侵犯的权利包括环境权。
量遭破坏,侵害的是环境公益;而将污染物排向某农户耕这也遇到了来自现行法律的挑战,《民法通则》第124条、作的农田造成的损害则侵害了农户的环境私益。但很多
《环境保护法》第4l条都只规定了人身权和财产权,没有情况下,公害与私害之间却存在竞合,特别是发生突发环规定环境权,并且环境权在学界还没有取得统一认识[10]。
境事故时,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都不可避免地遭到损害。
从英美等国的情况看,由环境引起的纠纷,或者说具
事实上,环境公益损害远比环境私益损害更为严重,更应
有环境因素的侵权纠纷是先在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中得到
当受到关注。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作为环境损害的对象,
反映,而后才慢慢形成环境侵权的概念和与之相应的法律是对环境损害进行学理研究的前提,同时也提供了从“公制度。也就是说,环境侵权最早是以传统侵权行为法处理益”和“私益”两个角度进行研究的思路。
环境事件的形式在法律中得以确认的。很多学者研究环2“环境侵权”、“环境侵害”与“环境损害”概
境侵权的思维路径是从一般侵权行为开始的,从侵权行为
念辨析
与环境侵权的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中寻找答案,主要研究侵
犯“环境私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尽管也提到了
我国法学理论对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危害他人“环境权”和“环境权益”,但大都一笔带过,没有对环境公合法权益甚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这一现象的称谓各不相益损害进行学理研究。所以,环境侵权说到底就是环境民同,主要韦“环境侵权”、“环境侵害”和“环境损害”。
事侵权,其侵犯的客体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等“环境私益”。
就环境侵权的含义而言,我国学者多从追究加害人民一些学者认识到“环境侵权”的局限性,进而提出了事责任的角度加以探讨,代表观点有:环境侵权是公民或
“环境侵害”的概念。有学者认为:环境侵害是人为活动导
法人因过失或无过失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损害环境的行为,致损害一定区域内不特定多数人环境权益的事实,包括环造成被害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时,要承担民事责任[51;危
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所致损害111J。有学者主张:环境侵害
害环境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侵犯的客是因人为的活动致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或污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61;环境侵权有广
染,从而侵害相当地区多数居民的生活权益或其他权益的
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环境侵权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
事实u2|。有学者指出:人类的环境行为引起的后果有两个方面,狭义环境侵权仅为环境污染现象一1;环境侵权是
种,一种是“人的利益损害”,一种是环境侵害,后者对前者
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生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是包含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环境行为都一定会产生“人的
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
利益损害”。尽管表述不同,环境侵害主要是指对“环境公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8。
益”的损害,多数人的“环境公益”损害无法特定化为少数一些学者使用了“污染或破坏”的措辞,也就是说,他人的“环境私益”损害难以在传统侵权行为法的框架内得们所理解的环境侵权都包含生态破坏的内容。有学者指到解决而必须求助于环境法。
出:生态破坏也可导致环境质量下降,从而造成他人人身、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与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行为所
财产以及环境权益的损害,构成侵权,这是广义的环境侵引发的环境损害事件,对环境私益和环境公益往往都会造
、权"J。但是,他们把生态破坏纳入环境侵权的概念的解说
成损害并且存在竟合,但“环境侵权”和“环境侵害”两个概
却遇到了极大的挑战。其一,民法学家所论述的环境侵权
念均不能准确全面地涵盖受损的环境权益。为此,有的学一般都只包含环境污染所致的侵权,不及生态破坏。例
者是将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结合,提出“环境损害”的概如,有学者在对各种侵权行为责任的探讨中,设专章讨论
念,指出:“环境损害则是环境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环境权环境方面的侵权,而他的这一章的标题为“污染环境致人
益、财产和人身权益,以及其他权益的损害,包括财产的损损害的责任”,其内容是“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及其
害和非财产的损害o"[13J还有的学者提出的“环境损害”概责任等,不含环境破坏或生态破坏【9J9。其二,我国有关法
念如下:“所谓环境损害,系指人为日常的、反复的活动下律在损害赔偿方面没有涉及生态破坏或环境破坏。《民法
所产生破坏维持人类健康与安适生活的环境,而间接损害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
公众之权利或利益或有损害之虞的事实,亦即以环境作为
・
199
・
万
方数据
媒介,损害人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14J
通过上述学者们有关环境损害现象的论述可以看出,
理论中凡是提及环境损害,往往包含在环境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理论中——先把环境视为致人权益受损之媒介、中介物,然后再将环境损害转化为人的权益受损之事实。沿此思路,往往会导致人们重视对切身利益诸如人身权与财产
权的损害赔偿之救济,忽略了或者说是避开了对公共环境
资源损害的预防和补救【15|。
3“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
我们知道,国家制定法律规范从而形成一定的法律关
系,通过设定权利与义务指导人们的行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保护各种合法权益。要保护某一客观事物,首先要
将其纳入法律规范,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
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
益。”Ⅲ』由此可见,尽管《环境保护法》第2条将水资源纳入受保护的“环境”要素范围,《水污染防治法》也有大量保护水资源的宣示性规定,但松花江水所承载的生态功能与
价值并没有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予以保护,松花江水质恶化这一事实没能形成相应的法律
关系——缺乏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也就无从救济松花
江水受损的“环境公益”。
其实,“环境损害”说到底是一种客观现象——由于环
境污染或环境破坏,首先是环境要素本身受到了损害,进而作为“媒介”导致人的身体健康和公私财物受到损害。
但是,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又是另一幅画面——人的身体健
康转化为人身权,公私财物转化为财产权,这两部分损害都可以得到救济,唯独“环境要素”的损害被忽视了,这是因为没有受法律保护的某种权益可以让其“对号入座”,
“环境权益”尚未完全进入立法者的“法眼”。所以,从立法
的角度对环境损害下定义,需要从两方面人手:一是环境污染与破坏导致的具体环境损害;二是需要纳入法律保护的各种权益,尤其是长期被忽视的“环境公益”。
在我国,法律上同时使用“污染”、“环境污染”、“公
害”、“环境污染危害”、“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等多种不同的
表达方式。然而,这些表达方式都不能准确概括环境损害
现象,也难以适应预防和救济环境损害的现实需要。渔民的养殖物因海水污染死亡不是环境损害,因污染造成的海水水质变化才是环境损害,即环境损害是对生态要素的损
害。、国家是环境损害赔偿的受偿者,其他因污染而财产受到损失的私人主体获得的赔偿是民法上的侵权赔偿。环境损害赔偿是赔国家,目的是保护环境和生态,与民法的
侵权赔偿制度有所不同,需要单独立法才能使它在程序和
・200・
万
方数据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6年第6期
实体上都得到完善,仅在民法这一实体法规范中增加几条
规定是不够的。”实际上,“环境损害”顾名思义就是环境要
素受到的“直接”损害,由此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才
是“间接”损害,以往法律的规定与人们的认识从这个角度
来说不免显得“本末倒置”,而这个问题恰恰是《环境损害
赔偿法》应当予以纠正的。
国外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发展也给了我们类似的启
示。早期立法仅处理传统损害,即环境污染与破坏导致的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环境要素的损害并没有纳入救济范畴。这类立法的代表有《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1970年)、《瑞典环境损害赔偿法》(1986年)以及《德国环境责任法》(1990年)。例如,《瑞典损害赔偿法》第1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损害赔偿,是指对于基于不动产的人为活动通
过环境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以及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
所给予的赔偿。”【17J但是,这种局面不久便得以改变。1993
年6月21日签订于罗加诺的《欧洲理事会关于对环境有
危险的活动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公约》(简称《罗加诺公
约》)第2条第7款对“损害”的定义就不仅包括人身和财
产损害,还包括环境损害以及有关预防措施所造成的损害。欧盟的欧洲委员会予2000年2月9日提出了《环境民事责任白皮书》,其中提出的环境损害不仅包括对人、财产
和场所污染的损害,而且也包括对自然的损害,特别是对那些位于共同体内、从生物多样性保护观点看是非常重要
的自然资源。欧盟于2004年3月10日通过了一项《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指令规定:“环境损害指的是对受保护物种和自然栖息地的损害,此种损害对受保护栖息地或者物种的顺利保育状况的延续或者保持产
生了重大不利影响……”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有关环境损害的立法已经发展到一个新阶段,不但要对人身和财产损
害承担法律责任,也要对直接环境污染与破坏责任承担法
律责任[15,18]。
可以看出,“环境损害”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和现象,由
于人为原因引起环境污染与破坏,既对环境要素造成损害
从而导致“环境公益”损害,大部分时候也通过“环境”这一
媒介造成人身财产等“环境私益”损害,既包括已经造成的
损害也包括现实的危害性,而且这两种损害都包含于同一个过程之中,难以截然分开,都应当纳入《环境损害赔偿
法》的保护与救济范围。
综合国内外相关法律以及学者们的论述,从制定《环
境损害赔偿法》的角度来看,“环境损害”可以定义为:由于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对环境施加不良影响,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从而导致人体健康、公私财产以及区域生态功能和自然资源等环境权益的损害或危害。
(编辑:李
望
温武军)
周晨: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研究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方国庆+塔轮海洋环境污染赔偿案简析[C].2005年山东省法学
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FangGuoqing.Analysis
about
Compensation
for
Marine
◇一
Environmental
Rights:The
University
Basic
Study
ofEnvironmental
Law[M].
Beijing:PekingPress,2004.J
[11]李艳芳.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1994(6).[Li
Journal
of
Yanfang.The
Environmental
of
Damage
Causedby
Law
theCivil
of
ReliefofEnvirotm’_entalEneroach[J].
Ship“TASMAN
Symposium
on
SEA”[C].Materials
ShandongSociety
RenminUniversityChina.1994,(6).J
Environment&Resouces
Law,2005.j[12]陈泉生.环境侵害概念初探[J].科技与法律.1994(3).[Chen
[2]叶勇飞,环境民事诉讼之概念辨析[J].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
学、劳动法学.2005(3).[YeYongfei.Analysisaboutthe
PublicEnvironmental
Civil
Concept
Quansheng.AnInitialExplorationintothe
Conception
ofEnvironmental
of
Encroach[J].ScienceTechnologyandLaw.1994,(3).]
[13]李艳芳.环境损害赔偿[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
Yanfang.TheChina
Compensation
of
Litigation[J].Journal
ofHenan
University.
2004,(6).]
[3]夏光.环境权益及其市场化代理制度[J].中国环境科学1994
(10).[XiaGuang.TheMarket-orientedAgentSystemforEnvironmenta
Rightsand
EnvironmentalDamage[M].Beijing:
Economy
Press,1997]
[14]陈慈阳.环境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ChenCiyang.TheEnvironmentalLawPandects[M].Beijing:Press
of
Benefits[J].ChinaEnvironmentalScience.1994,(10).]
[4]杜群.环境权益及其基本权tt[J].环境保护2002(5).[DuQu..
Theory
of
China
University
ofPolitical
ScienceandLaw,2003.]
Environmental
Rightsandinterests[J].Envimnrrmntal[15]蔡守秋,海燕.也谈对环境的损害——欧盟《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
的环境责任指令》的启示[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5(4).[Cai
ShoⅨtiu,Hai
Yah。On
Protection.2002,(5).j
[5]金瑞林.环境法——大自然的护卫者[M].北京:时事出版社,
1985.【JinRuilin.EnvironmentalBeijing:TimesPress,1985.J
[6]马骧聪.环境保护法[M].成都:四J11人民出版社,1988.[Ma
Xiangeong.Enviromnent
Law:The
Envirmmental
I岵The
of
Enlightenment
On
EUAnd
GuardofNature
lMJ.
(DirectiveOnEnvironmentalLiabilityWithRegaId
R,删yins
Law[M].Chengdu:SichuanPeople
Of
Environmental脚》[J].Environmental
China
To
The
Provention
Scienceand
MfⅢ圆∞瞰t.2005,(4).]
[16]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Ge
Protection
Press,1988.]
[7]曹明德.环境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CanMingde.
Environmental
Tort
}k唧.Jurisprudence[M].Beijing:Press
Political
University
of
ScienceandLaw,1999.]
Law[M].Beijing:LawPress,2000.J
[17]赵国青.外国环境法选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banGuoqins.SelectionofOccdentalEnvironmentalLaw[M].Beijing:Pressof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2000.][18]蔡守秋.关于处理环境纠纷和追究环境责任的政策框架[c].
2004年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aiShouqiu.A
PoLicyOutlineDocumentClaim
on
[8]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WangMin&wuan.TheIJe98l
Systemfor
Environmental
Torts
Remedy[Mj.Beijing:ChinakgalPublishingHouse,2001.j
[9]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ZhangXinbao.TortLawofChina[M].Beijing:ChinaSocialSciencesPress,1998.]
Dealing
with
Environmental
Disputes
and
EnvironmentalLiability[C].Materialsof
Environmental
Damage
InternationalSymposium
[10]徐样民、田其云等.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M].北
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Xu
Xiangmin,Tian
Qiyun.
I.e.gislationforCompensation,2004.]
AStudy
on
theLegalDefinitionofEnvironmentalDsillage
zHoUChen
(OceanUniversityofChina,Qingaao
Shandong266071China)
Abstract
Beginningwiththeseriousenvironmentpolufion
essence
anddestructionaccidentsthathappenedin
recent
years,thispaperexploresthe
phenomenaandof“environmentaldBnll瑶e”from
takes
the锄矛e
ofenvironmentalright,whiledistinguishesit
to
from“environmentaltort”and
definitionof“environmental
‘‘en“mnmentaldanlage:for
Keywords
encroachment”and
advantageofforeignlawmakingexperiencesinorder
DamageAct.
give
a
legal
legislationof
Environmental
dtqlnage
.
environmental
act;environmental
damage;environmentaltort;environmentalencroachment;environmentalright
・20l
・
万方数据
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研究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周晨, ZHOU Chen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266071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HINA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2006,16(6)4次
参考文献(18条)
1.张新宝 中国侵权行为法 19982.王明远 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 20013.曹明德 环境侵权法 20004.马骧聪 环境保护法 1988
5.金瑞林 环境法--大自然的护卫者 1985
6.杜群 环境权益及其基本权能[期刊论文]-环境保护 2002(05)7.夏光 环境权益及其市场化代理制度 1994(10)8.叶勇飞 环境民事诉讼之概念辨析 2005(03)
9.蔡守秋 关于处理环境纠纷和追究环境责任的政策框架10.赵国青 外国环境法选编 200011.葛洪义 法理学 1999
12.蔡守秋;海燕 也谈对环境的损害--欧盟《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的启示[期刊论文]-环境科学与管理 2005(04)
13.陈慈阳 环境法总论 200314.李艳芳 环境损害赔偿 199715.陈泉生 环境侵害概念初探 1994(03)16.李艳芳 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 1994(06)
17.徐祥民;田其云 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 200418.方国庆 塔轮海洋环境污染赔偿案简析
本文读者也读过(8条)
1. 陈开琦.CHEN Kai-qi 论环境损害求偿权[期刊论文]-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0(5)2. 於方.张红振.牛坤玉.谢光轩 我国的环境损害评估范围界定与评估方法[期刊论文]-环境保护2012(5)3. 周晨.ZHOU Chen 环境损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从松花江污染事故说起[期刊论文]-学术交流2006(9)4. 徐祥民.刘卫先.XU Xiang-min.LIU Wei-xian 环境损害: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期刊论文]-现代法学2010,32(4)5. 刘长兴 环境损害的概念[会议论文]-2009
6. 牟彩霞 船舶油污事故中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期刊论文]-珠江水运2007(1)7. 代杰.DAI Jie 论环境损害责任三元立法[期刊论文]-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1,36(3)
8. 李勇军 从国外发展状况看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期刊论文]-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6(4)
引证文献(4条)
1.朱晓卓 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思考[期刊论文]-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2)
2.王彬.原庆丹 国外巨额污染损害赔偿对我国环境法制的启示[期刊论文]-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1(4)3.代杰 论环境损害责任三元立法[期刊论文]-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1(3)
4.宋宗宇.王热 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期刊论文]-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8(5)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rkzyyhj200606038.aspx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6年第16卷第6期CHINAPOPULATION,RKSOURCES
AND
ENVIRONMENT
Voi.16No.62006
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研究
周
晨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266071)
摘要结合近年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从环境权益的角度,深入剖析“环境损害”的现象与实质,兼与“环境侵权”、“环境侵害”辨析。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为制定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界定“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关键词环境损害赔偿法;环境损害;环境侵权;环境侵害;环境权益中图分类号
I)9t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2—2104(2006)06—0198—04
面对口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及其引发的纠纷,制定《环好的状态,不顾一切地扩大环境的生产性功能会导致人类
境损害赔偿法》已经箭在弦上。但是,“环境损害”的定义
生存基本条件灭失,这两种极端的做法都是非理性的。由
却众说纷纭,因而需要从立法的角度对“环境损害”进行学此可见,环境的两种基本功能,由于环境本身的稀缺性而术研究。
构成了一对内在矛盾-3J。
那么,“环境损害”在立法上该如何定义呢?“塔斯曼
上述两种功能的内在矛盾外在地反映在人类自身两海”轮案与“松花江事件”的鲜明对比,给了我们一些启示。
种相互冲突的环境权益上。一种是人类享有适宜生存与
2002年,“塔斯曼海”轮因碰撞泄漏原油严重损害了渤海湾
发展的环境权益,它为不特定的多数人享有,可称为“环境
生态环境,为此天津市海洋局代表国家提出索赔,获得一公益”。从环境的客体角度来看,“环境公益”也就是公共审法院支持¨J。然而,松花江水所遭受的生态功能损害在
环境资源提供给人类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基本环境条件;
目前却难以得到有效救济,也就是说,松花江给国家和社
从人的主体角度来看,对公共环境资源本身的损害体现在
会带来的环境利益尚未纳入法律救济范围。为了准确界
法律所应当保护的权益方面就是对“环境公益”的损害。定“环境损害”,可以先从权益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另一种是个体享有利用环境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以增进自身福利的权益,它为特定的少数人享有,可称为“环境私
1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
益”。显然,“环境私益”完全等同于个体的私益,之所以冠利益是权利存在的基础,利益经法律确认即可成为权以“环境”,是因为这些权益要依赖“环境”作为媒介。从人利,法律正是通过确立保护多种利益关系而调整权利、义
的主体角度来看,“环境私益”仅代表个体利益,而“环境公
务的。历史上各法学派对利益的划分标准存在着巨大分益”则代表整体利益并且更加突出公共环境资源本身的重
歧,特别是在是否存在现实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点上争论
要性。因而,当人们面对环境危机的时候必须摆脱狭隘自尤为激烈。现在,社会公共利益应具独立地位已形成共私的观念,除了关注自身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环境私
识,从而也明确了利益存在着私益与公益的划分心J。因益”,还应当把目光投向整个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
环境条件及其带来的“环境公益”。
环境对人类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可以抽象为两项基本从早期公害法的产生可以看出,由人类生产、生活引功能:第一,满足人类基本生存和生理需要的功能,称之为发的环境问题严重危及人类生存与发展,是国家对环境与
“生存性功能”;第二,为人类经济活动提供生产资料,同时资源进行管理以及催生环境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的社会
也提供一定的容纳、分解、净化废弃物的空间的功能,称之
根源。换言之,环境法对维护人类生命健康、维护人类整为“生产性功能”。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可以使环境保持最
体生存条件的“环境公益”的追求,是国家行使环境与资源
收稿日期:2006—05—25
作者简介:周晨,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学。
・
198
・
万
方数据、而,法律所保护之利益,可分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周晨: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研究
◇一
管理公权的权力之源,是环境法的基本目的所在。维护人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类的生存与发展是环境法的根本任务,因而保护和救济环《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境公益也就成为环境法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4]。
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在美国,把与土地活动有关的环境影响分为“公妨害”失。”这两项法律规定对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的认定等都是和“私妨害”。一般情形下,公妨害与私妨害是比较容易区
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它们并未给我们的环境法学者以支
分的:如某企业向某一国有湖泊排泄污染物,致使湖水质
持。一些学者认为环境侵权所侵犯的权利包括环境权。
量遭破坏,侵害的是环境公益;而将污染物排向某农户耕这也遇到了来自现行法律的挑战,《民法通则》第124条、作的农田造成的损害则侵害了农户的环境私益。但很多
《环境保护法》第4l条都只规定了人身权和财产权,没有情况下,公害与私害之间却存在竞合,特别是发生突发环规定环境权,并且环境权在学界还没有取得统一认识[10]。
境事故时,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都不可避免地遭到损害。
从英美等国的情况看,由环境引起的纠纷,或者说具
事实上,环境公益损害远比环境私益损害更为严重,更应
有环境因素的侵权纠纷是先在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中得到
当受到关注。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作为环境损害的对象,
反映,而后才慢慢形成环境侵权的概念和与之相应的法律是对环境损害进行学理研究的前提,同时也提供了从“公制度。也就是说,环境侵权最早是以传统侵权行为法处理益”和“私益”两个角度进行研究的思路。
环境事件的形式在法律中得以确认的。很多学者研究环2“环境侵权”、“环境侵害”与“环境损害”概
境侵权的思维路径是从一般侵权行为开始的,从侵权行为
念辨析
与环境侵权的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中寻找答案,主要研究侵
犯“环境私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尽管也提到了
我国法学理论对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危害他人“环境权”和“环境权益”,但大都一笔带过,没有对环境公合法权益甚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这一现象的称谓各不相益损害进行学理研究。所以,环境侵权说到底就是环境民同,主要韦“环境侵权”、“环境侵害”和“环境损害”。
事侵权,其侵犯的客体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等“环境私益”。
就环境侵权的含义而言,我国学者多从追究加害人民一些学者认识到“环境侵权”的局限性,进而提出了事责任的角度加以探讨,代表观点有:环境侵权是公民或
“环境侵害”的概念。有学者认为:环境侵害是人为活动导
法人因过失或无过失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损害环境的行为,致损害一定区域内不特定多数人环境权益的事实,包括环造成被害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时,要承担民事责任[51;危
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所致损害111J。有学者主张:环境侵害
害环境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侵犯的客是因人为的活动致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或污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61;环境侵权有广
染,从而侵害相当地区多数居民的生活权益或其他权益的
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环境侵权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
事实u2|。有学者指出:人类的环境行为引起的后果有两个方面,狭义环境侵权仅为环境污染现象一1;环境侵权是
种,一种是“人的利益损害”,一种是环境侵害,后者对前者
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生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是包含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环境行为都一定会产生“人的
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
利益损害”。尽管表述不同,环境侵害主要是指对“环境公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8。
益”的损害,多数人的“环境公益”损害无法特定化为少数一些学者使用了“污染或破坏”的措辞,也就是说,他人的“环境私益”损害难以在传统侵权行为法的框架内得们所理解的环境侵权都包含生态破坏的内容。有学者指到解决而必须求助于环境法。
出:生态破坏也可导致环境质量下降,从而造成他人人身、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与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行为所
财产以及环境权益的损害,构成侵权,这是广义的环境侵引发的环境损害事件,对环境私益和环境公益往往都会造
、权"J。但是,他们把生态破坏纳入环境侵权的概念的解说
成损害并且存在竟合,但“环境侵权”和“环境侵害”两个概
却遇到了极大的挑战。其一,民法学家所论述的环境侵权
念均不能准确全面地涵盖受损的环境权益。为此,有的学一般都只包含环境污染所致的侵权,不及生态破坏。例
者是将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结合,提出“环境损害”的概如,有学者在对各种侵权行为责任的探讨中,设专章讨论
念,指出:“环境损害则是环境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环境权环境方面的侵权,而他的这一章的标题为“污染环境致人
益、财产和人身权益,以及其他权益的损害,包括财产的损损害的责任”,其内容是“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及其
害和非财产的损害o"[13J还有的学者提出的“环境损害”概责任等,不含环境破坏或生态破坏【9J9。其二,我国有关法
念如下:“所谓环境损害,系指人为日常的、反复的活动下律在损害赔偿方面没有涉及生态破坏或环境破坏。《民法
所产生破坏维持人类健康与安适生活的环境,而间接损害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
公众之权利或利益或有损害之虞的事实,亦即以环境作为
・
199
・
万
方数据
媒介,损害人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14J
通过上述学者们有关环境损害现象的论述可以看出,
理论中凡是提及环境损害,往往包含在环境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理论中——先把环境视为致人权益受损之媒介、中介物,然后再将环境损害转化为人的权益受损之事实。沿此思路,往往会导致人们重视对切身利益诸如人身权与财产
权的损害赔偿之救济,忽略了或者说是避开了对公共环境
资源损害的预防和补救【15|。
3“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
我们知道,国家制定法律规范从而形成一定的法律关
系,通过设定权利与义务指导人们的行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保护各种合法权益。要保护某一客观事物,首先要
将其纳入法律规范,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
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
益。”Ⅲ』由此可见,尽管《环境保护法》第2条将水资源纳入受保护的“环境”要素范围,《水污染防治法》也有大量保护水资源的宣示性规定,但松花江水所承载的生态功能与
价值并没有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予以保护,松花江水质恶化这一事实没能形成相应的法律
关系——缺乏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也就无从救济松花
江水受损的“环境公益”。
其实,“环境损害”说到底是一种客观现象——由于环
境污染或环境破坏,首先是环境要素本身受到了损害,进而作为“媒介”导致人的身体健康和公私财物受到损害。
但是,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又是另一幅画面——人的身体健
康转化为人身权,公私财物转化为财产权,这两部分损害都可以得到救济,唯独“环境要素”的损害被忽视了,这是因为没有受法律保护的某种权益可以让其“对号入座”,
“环境权益”尚未完全进入立法者的“法眼”。所以,从立法
的角度对环境损害下定义,需要从两方面人手:一是环境污染与破坏导致的具体环境损害;二是需要纳入法律保护的各种权益,尤其是长期被忽视的“环境公益”。
在我国,法律上同时使用“污染”、“环境污染”、“公
害”、“环境污染危害”、“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等多种不同的
表达方式。然而,这些表达方式都不能准确概括环境损害
现象,也难以适应预防和救济环境损害的现实需要。渔民的养殖物因海水污染死亡不是环境损害,因污染造成的海水水质变化才是环境损害,即环境损害是对生态要素的损
害。、国家是环境损害赔偿的受偿者,其他因污染而财产受到损失的私人主体获得的赔偿是民法上的侵权赔偿。环境损害赔偿是赔国家,目的是保护环境和生态,与民法的
侵权赔偿制度有所不同,需要单独立法才能使它在程序和
・200・
万
方数据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6年第6期
实体上都得到完善,仅在民法这一实体法规范中增加几条
规定是不够的。”实际上,“环境损害”顾名思义就是环境要
素受到的“直接”损害,由此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才
是“间接”损害,以往法律的规定与人们的认识从这个角度
来说不免显得“本末倒置”,而这个问题恰恰是《环境损害
赔偿法》应当予以纠正的。
国外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发展也给了我们类似的启
示。早期立法仅处理传统损害,即环境污染与破坏导致的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环境要素的损害并没有纳入救济范畴。这类立法的代表有《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1970年)、《瑞典环境损害赔偿法》(1986年)以及《德国环境责任法》(1990年)。例如,《瑞典损害赔偿法》第1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损害赔偿,是指对于基于不动产的人为活动通
过环境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以及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
所给予的赔偿。”【17J但是,这种局面不久便得以改变。1993
年6月21日签订于罗加诺的《欧洲理事会关于对环境有
危险的活动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公约》(简称《罗加诺公
约》)第2条第7款对“损害”的定义就不仅包括人身和财
产损害,还包括环境损害以及有关预防措施所造成的损害。欧盟的欧洲委员会予2000年2月9日提出了《环境民事责任白皮书》,其中提出的环境损害不仅包括对人、财产
和场所污染的损害,而且也包括对自然的损害,特别是对那些位于共同体内、从生物多样性保护观点看是非常重要
的自然资源。欧盟于2004年3月10日通过了一项《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指令规定:“环境损害指的是对受保护物种和自然栖息地的损害,此种损害对受保护栖息地或者物种的顺利保育状况的延续或者保持产
生了重大不利影响……”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有关环境损害的立法已经发展到一个新阶段,不但要对人身和财产损
害承担法律责任,也要对直接环境污染与破坏责任承担法
律责任[15,18]。
可以看出,“环境损害”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和现象,由
于人为原因引起环境污染与破坏,既对环境要素造成损害
从而导致“环境公益”损害,大部分时候也通过“环境”这一
媒介造成人身财产等“环境私益”损害,既包括已经造成的
损害也包括现实的危害性,而且这两种损害都包含于同一个过程之中,难以截然分开,都应当纳入《环境损害赔偿
法》的保护与救济范围。
综合国内外相关法律以及学者们的论述,从制定《环
境损害赔偿法》的角度来看,“环境损害”可以定义为:由于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对环境施加不良影响,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从而导致人体健康、公私财产以及区域生态功能和自然资源等环境权益的损害或危害。
(编辑:李
望
温武军)
周晨: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研究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方国庆+塔轮海洋环境污染赔偿案简析[C].2005年山东省法学
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FangGuoqing.Analysis
about
Compensation
for
Marine
◇一
Environmental
Rights:The
University
Basic
Study
ofEnvironmental
Law[M].
Beijing:PekingPress,2004.J
[11]李艳芳.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1994(6).[Li
Journal
of
Yanfang.The
Environmental
of
Damage
Causedby
Law
theCivil
of
ReliefofEnvirotm’_entalEneroach[J].
Ship“TASMAN
Symposium
on
SEA”[C].Materials
ShandongSociety
RenminUniversityChina.1994,(6).J
Environment&Resouces
Law,2005.j[12]陈泉生.环境侵害概念初探[J].科技与法律.1994(3).[Chen
[2]叶勇飞,环境民事诉讼之概念辨析[J].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
学、劳动法学.2005(3).[YeYongfei.Analysisaboutthe
PublicEnvironmental
Civil
Concept
Quansheng.AnInitialExplorationintothe
Conception
ofEnvironmental
of
Encroach[J].ScienceTechnologyandLaw.1994,(3).]
[13]李艳芳.环境损害赔偿[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
Yanfang.TheChina
Compensation
of
Litigation[J].Journal
ofHenan
University.
2004,(6).]
[3]夏光.环境权益及其市场化代理制度[J].中国环境科学1994
(10).[XiaGuang.TheMarket-orientedAgentSystemforEnvironmenta
Rightsand
EnvironmentalDamage[M].Beijing:
Economy
Press,1997]
[14]陈慈阳.环境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ChenCiyang.TheEnvironmentalLawPandects[M].Beijing:Press
of
Benefits[J].ChinaEnvironmentalScience.1994,(10).]
[4]杜群.环境权益及其基本权tt[J].环境保护2002(5).[DuQu..
Theory
of
China
University
ofPolitical
ScienceandLaw,2003.]
Environmental
Rightsandinterests[J].Envimnrrmntal[15]蔡守秋,海燕.也谈对环境的损害——欧盟《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
的环境责任指令》的启示[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5(4).[Cai
ShoⅨtiu,Hai
Yah。On
Protection.2002,(5).j
[5]金瑞林.环境法——大自然的护卫者[M].北京:时事出版社,
1985.【JinRuilin.EnvironmentalBeijing:TimesPress,1985.J
[6]马骧聪.环境保护法[M].成都:四J11人民出版社,1988.[Ma
Xiangeong.Enviromnent
Law:The
Envirmmental
I岵The
of
Enlightenment
On
EUAnd
GuardofNature
lMJ.
(DirectiveOnEnvironmentalLiabilityWithRegaId
R,删yins
Law[M].Chengdu:SichuanPeople
Of
Environmental脚》[J].Environmental
China
To
The
Provention
Scienceand
MfⅢ圆∞瞰t.2005,(4).]
[16]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Ge
Protection
Press,1988.]
[7]曹明德.环境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CanMingde.
Environmental
Tort
}k唧.Jurisprudence[M].Beijing:Press
Political
University
of
ScienceandLaw,1999.]
Law[M].Beijing:LawPress,2000.J
[17]赵国青.外国环境法选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banGuoqins.SelectionofOccdentalEnvironmentalLaw[M].Beijing:Pressof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2000.][18]蔡守秋.关于处理环境纠纷和追究环境责任的政策框架[c].
2004年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aiShouqiu.A
PoLicyOutlineDocumentClaim
on
[8]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WangMin&wuan.TheIJe98l
Systemfor
Environmental
Torts
Remedy[Mj.Beijing:ChinakgalPublishingHouse,2001.j
[9]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ZhangXinbao.TortLawofChina[M].Beijing:ChinaSocialSciencesPress,1998.]
Dealing
with
Environmental
Disputes
and
EnvironmentalLiability[C].Materialsof
Environmental
Damage
InternationalSymposium
[10]徐样民、田其云等.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M].北
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Xu
Xiangmin,Tian
Qiyun.
I.e.gislationforCompensation,2004.]
AStudy
on
theLegalDefinitionofEnvironmentalDsillage
zHoUChen
(OceanUniversityofChina,Qingaao
Shandong266071China)
Abstract
Beginningwiththeseriousenvironmentpolufion
essence
anddestructionaccidentsthathappenedin
recent
years,thispaperexploresthe
phenomenaandof“environmentaldBnll瑶e”from
takes
the锄矛e
ofenvironmentalright,whiledistinguishesit
to
from“environmentaltort”and
definitionof“environmental
‘‘en“mnmentaldanlage:for
Keywords
encroachment”and
advantageofforeignlawmakingexperiencesinorder
DamageAct.
give
a
legal
legislationof
Environmental
dtqlnage
.
environmental
act;environmental
damage;environmentaltort;environmentalencroachment;environmentalright
・20l
・
万方数据
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研究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周晨, ZHOU Chen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266071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HINA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2006,16(6)4次
参考文献(18条)
1.张新宝 中国侵权行为法 19982.王明远 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 20013.曹明德 环境侵权法 20004.马骧聪 环境保护法 1988
5.金瑞林 环境法--大自然的护卫者 1985
6.杜群 环境权益及其基本权能[期刊论文]-环境保护 2002(05)7.夏光 环境权益及其市场化代理制度 1994(10)8.叶勇飞 环境民事诉讼之概念辨析 2005(03)
9.蔡守秋 关于处理环境纠纷和追究环境责任的政策框架10.赵国青 外国环境法选编 200011.葛洪义 法理学 1999
12.蔡守秋;海燕 也谈对环境的损害--欧盟《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的启示[期刊论文]-环境科学与管理 2005(04)
13.陈慈阳 环境法总论 200314.李艳芳 环境损害赔偿 199715.陈泉生 环境侵害概念初探 1994(03)16.李艳芳 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 1994(06)
17.徐祥民;田其云 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 200418.方国庆 塔轮海洋环境污染赔偿案简析
本文读者也读过(8条)
1. 陈开琦.CHEN Kai-qi 论环境损害求偿权[期刊论文]-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0(5)2. 於方.张红振.牛坤玉.谢光轩 我国的环境损害评估范围界定与评估方法[期刊论文]-环境保护2012(5)3. 周晨.ZHOU Chen 环境损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从松花江污染事故说起[期刊论文]-学术交流2006(9)4. 徐祥民.刘卫先.XU Xiang-min.LIU Wei-xian 环境损害: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期刊论文]-现代法学2010,32(4)5. 刘长兴 环境损害的概念[会议论文]-2009
6. 牟彩霞 船舶油污事故中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期刊论文]-珠江水运2007(1)7. 代杰.DAI Jie 论环境损害责任三元立法[期刊论文]-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1,36(3)
8. 李勇军 从国外发展状况看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期刊论文]-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6(4)
引证文献(4条)
1.朱晓卓 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思考[期刊论文]-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2)
2.王彬.原庆丹 国外巨额污染损害赔偿对我国环境法制的启示[期刊论文]-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1(4)3.代杰 论环境损害责任三元立法[期刊论文]-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1(3)
4.宋宗宇.王热 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期刊论文]-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8(5)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rkzyyhj200606038.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