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含律师事务所开办
专利代理业务)的审查同意
操 作 规 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含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审查同意
2.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0号)第九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批准决定。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2.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3.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4.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5.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登记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的专利代理业务)。
六、申请材料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2.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3.验资证明;
4.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5.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6.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2.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3.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5.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6.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日 2.承诺办结时限:11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1)2633077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含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审查同意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自申请之日起41日内(其中自治区知识产权局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30日)
附件2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专利代理人登记表
附件2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专利代理人登记表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含律师事务所开办
专利代理业务)的审查同意
操 作 规 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含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审查同意
2.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0号)第九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批准决定。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2.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3.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4.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5.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登记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的专利代理业务)。
六、申请材料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2.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3.验资证明;
4.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5.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6.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2.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3.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5.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6.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日 2.承诺办结时限:11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1)2633077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含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审查同意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自申请之日起41日内(其中自治区知识产权局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30日)
附件2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专利代理人登记表
附件2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专利代理人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