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制度
神木县盛博煤业同华项目部
二0一五年三月五日
神木县盛博煤业同华项目部
火工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井下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抓好火工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结合项目部火工品管理实际情况,制定盛博煤业同华项目部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成 员: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员、瓦检员、爆破工、班组长、炸药库库工
办公室设在通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矿每旬由安全副矿长,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火工品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采掘队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队长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出现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视情节给予队长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 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检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 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二)火工品储存管理
1、火工品到矿后,炸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运往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炸药库保管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 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3、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4、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
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5、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50元。
6、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 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 , 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7、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三)火工品领发与清退
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队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矿调度室找值班矿领导审批,没有队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值班矿领导一律不准审批。
2、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3、领取火药应有正付爆破工两人领取,有一人休班,由安全员或班组长代替,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运往井下作地点,炸药和雷管应分开用两辆车运输。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每发现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
炮员100元,罚带班队长100元。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对号不发。
(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4)不是2人领料不发。
(5)没有雷管盒不发。
(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7)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8)质量有问题不发。
5、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 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6、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 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重罚。
7、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通安部或调度室,每人次给予100元的处罚。
8、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 井下放炮: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爆破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爆破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
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
3、井下各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
4、放炮前, 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50元。
5、放炮必须采用矿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用电缆线、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
6、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100元。
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8、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没有充填足够的炮泥, 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9、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或没有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的,每项罚50元。
10、放炮员放炮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及烟炮。
11、各采掘地点必须执行正向装药,实行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100元。
12、出现拒爆处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及时处理。
13、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技术部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
三、未尽事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火工品管理制度
神木县盛博煤业同华项目部
二0一五年三月五日
神木县盛博煤业同华项目部
火工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井下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抓好火工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结合项目部火工品管理实际情况,制定盛博煤业同华项目部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成 员: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员、瓦检员、爆破工、班组长、炸药库库工
办公室设在通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矿每旬由安全副矿长,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火工品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采掘队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队长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出现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视情节给予队长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 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检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 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二)火工品储存管理
1、火工品到矿后,炸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运往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炸药库保管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 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3、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4、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
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5、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50元。
6、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 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 , 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7、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三)火工品领发与清退
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队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矿调度室找值班矿领导审批,没有队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值班矿领导一律不准审批。
2、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3、领取火药应有正付爆破工两人领取,有一人休班,由安全员或班组长代替,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运往井下作地点,炸药和雷管应分开用两辆车运输。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每发现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
炮员100元,罚带班队长100元。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对号不发。
(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4)不是2人领料不发。
(5)没有雷管盒不发。
(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7)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8)质量有问题不发。
5、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 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6、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 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重罚。
7、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通安部或调度室,每人次给予100元的处罚。
8、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 井下放炮: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爆破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爆破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
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
3、井下各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
4、放炮前, 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50元。
5、放炮必须采用矿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用电缆线、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
6、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100元。
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8、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没有充填足够的炮泥, 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9、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或没有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的,每项罚50元。
10、放炮员放炮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及烟炮。
11、各采掘地点必须执行正向装药,实行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100元。
12、出现拒爆处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及时处理。
13、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技术部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
三、未尽事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