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050 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
税 务 (社 保 缴 费) 登 记 表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办设立税务登记及社保费缴费人申办缴费登记时填用。
二、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类型。
1. 单位(个体)纳税人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单位或个体)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 临时税务登记:(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 扣缴税款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三、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同时申报办理社保缴费登记。 四、“国有控股情况”指标口径。
“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五、本表以A4纸印制。只办理税务登记或缴费登记的一式2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缴费人)一份;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及缴费登记的一式3份,税务机关留存两份,退回纳税人(缴费人)一份。
六、填写本表请使用碳素或蓝色墨水钢笔、签字笔。
SF050 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
税 务 (社 保 缴 费) 登 记 表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办设立税务登记及社保费缴费人申办缴费登记时填用。
二、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类型。
1. 单位(个体)纳税人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单位或个体)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 临时税务登记:(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 扣缴税款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三、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同时申报办理社保缴费登记。 四、“国有控股情况”指标口径。
“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五、本表以A4纸印制。只办理税务登记或缴费登记的一式2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缴费人)一份;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及缴费登记的一式3份,税务机关留存两份,退回纳税人(缴费人)一份。
六、填写本表请使用碳素或蓝色墨水钢笔、签字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