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恶性肿瘤病例报告卡
编号 发病卡□ 死亡卡□ ICD-10编码
ICD-0 编码
门诊号 住院号 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 男 女 电话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实足年龄 岁 民族 职业(工种) 工作单位 详细地址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 诊断
部位
确诊时期T N M 临床分期 (0.I-IV 期)
病理类型
(如是继发肿瘤请尽可能注明原发部位) 诊断日期 年 月 日 诊断单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报告单位 报告医师 死亡日期 年 月 日 死亡原因
注:填卡须知
1. 填报病种:(1)所有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白血病);(2)所有中枢神经系统肿瘤(包括良性脑肿瘤)。
2. 对于新发生(发现)的肿瘤病例,填写时首先在”发病卡”栏空格处打勾;对于已经报告过的肿瘤病例,填写时在”死亡卡” 栏空格处打勾;若新发病例在报告时已经死亡,请在”发病卡” 栏及”死亡卡” 栏空格处同时打勾(√)。
3. “诊断日期”是指第一次被医生诊断为目前所患肿瘤的日期。对于已报告过的病例发现已经更正诊断时,请按目前诊断另行再报,并在”更正诊断报告栏”注明原来的诊断名称及诊断日期。
4. “实足年龄”在诊断时未过生日者为虚年龄减二岁,已过生日者为虚年龄减一岁,未满一岁者为0岁。
5. 填写具体职业时须注明具体工种类别,不能只填写工人或干部等。
6. 填写地址时请填明区、街道或乡镇、村等详细地址,寄居亲友处或旅社等外埠病人需填写病人的常住户口地址。
7. “ICD-10”编码为必需填写项目,TNM 分期及ICD-0有条件时填写。编码可由各市县登记处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决定由报告者填写或登记处人员统一填写。
凤阳县恶性肿瘤病例报告卡
编号 发病卡□ 死亡卡□ ICD-10编码
ICD-0 编码
门诊号 住院号 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 男 女 电话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实足年龄 岁 民族 职业(工种) 工作单位 详细地址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 诊断
部位
确诊时期T N M 临床分期 (0.I-IV 期)
病理类型
(如是继发肿瘤请尽可能注明原发部位) 诊断日期 年 月 日 诊断单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报告单位 报告医师 死亡日期 年 月 日 死亡原因
注:填卡须知
1. 填报病种:(1)所有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白血病);(2)所有中枢神经系统肿瘤(包括良性脑肿瘤)。
2. 对于新发生(发现)的肿瘤病例,填写时首先在”发病卡”栏空格处打勾;对于已经报告过的肿瘤病例,填写时在”死亡卡” 栏空格处打勾;若新发病例在报告时已经死亡,请在”发病卡” 栏及”死亡卡” 栏空格处同时打勾(√)。
3. “诊断日期”是指第一次被医生诊断为目前所患肿瘤的日期。对于已报告过的病例发现已经更正诊断时,请按目前诊断另行再报,并在”更正诊断报告栏”注明原来的诊断名称及诊断日期。
4. “实足年龄”在诊断时未过生日者为虚年龄减二岁,已过生日者为虚年龄减一岁,未满一岁者为0岁。
5. 填写具体职业时须注明具体工种类别,不能只填写工人或干部等。
6. 填写地址时请填明区、街道或乡镇、村等详细地址,寄居亲友处或旅社等外埠病人需填写病人的常住户口地址。
7. “ICD-10”编码为必需填写项目,TNM 分期及ICD-0有条件时填写。编码可由各市县登记处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决定由报告者填写或登记处人员统一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