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第41条款采取的措施包括:
1. 最强烈地谴责朝鲜在2009年5月25日的核试验,(此举)违反并公然无视相关决议,特别是1695号决议和1718号决议以及2009年4月13日的主席声明;
2. 要求朝鲜不再举行任何其他核试验或运用弹道导弹技术的发射;
3. 决定朝鲜必须暂停所有与弹道导弹相关的项目以及本文中重新建立的、之前就存在的对于暂停导弹发射的义务;
4. 要求朝鲜立刻完全遵守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相关义务,特别是1718号决议。
5. 要求朝鲜立刻撤回退出《核不扩散条约》的声明,
6. 进一步要求朝鲜重返早先同《核不扩散条约》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协定,铭记其作为《核不扩散条约》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强调,《核不扩散条约》所有缔约国应继续遵守他们对条约的义务;
7. 呼吁所有成员国根据1718号决议履行义务,(义务)包括根据1718号决议建立起的、并与2009年4月13日主席声明相符的委员会指定的(内容);
8. 决定朝鲜必须完全、可核查并不可逆转地放弃所有的核武器和现存核计划,并立即停止所有相关活动,朝鲜必须严格遵守《核不扩散条约》对缔约方适用的义务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协定的条款,并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提供其可能要求、并被视为必要的对个人、文件、设备和设施透明的(核查)措施;
9. 决定1718号决议第8段(b)的措施也应适用于所有的武器与相关材料,金融交易、技术培训、建议、与提供物资相关的服务或协助、制造、维持或使用此类武器或材料;
10. 决定1718号决议第8段(a)的措施也应适用于所有武器与相关材料,金融交易、技术培训、建议、与提供物资相关的服务或协助、制造、维持或使用此类武器,除了小型武器和轻武器以及它们相关的材料,并呼吁成员国警惕直接或间接地向朝鲜提供、出售或转移小型武器或轻武器,并进一步决定,成员国至少在五天前通知委员会向朝鲜出售、提供或转移小型武器或轻武器;
11. 为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呼吁所有国家根据本国的司法和国际法,检查在它们国土上所有开往或来自朝鲜的货物,包括在海港和空港(的货物),如果相关国家有足够的证据相信货物内含有第1718号决议第8段(a)、第8段(b)或第8段(c)或本决议第9段或第10段所禁止向朝鲜提供、出售、转移或出口的(物资);
12. 为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呼吁所有成员国在征得船旗国同意的情况下在公海检查船只,如果他们有足够的证据相信船只载有的货物内含有1718号决议第8段(a)、第8段(b)或第8段(c)或本决议第9段或第10段所禁止向朝鲜提供、出售、转移或出口的(物资);
13. 呼吁所有国家根据第11段及12段,在核查上予以合作,如果船旗国未能同意在公海上的检查,(决议)决定,船旗国必须要求船只驶向适合且方便的港口,根据第11段(的内容),(完成)地方当局所要求的检查;
14. 决定向所有成员国授权,所有成员国可以扣押和处置根据1718号决议第8段(a)、第8段(b)或第8段(c)或本决议第9段或第10段所禁止向朝鲜提供、出售、转移、或出口的物资,根据第11、12、13段的(采取的)检查没有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义务不符,这包括了1540号决议、《核不扩散条约》缔约方的义务、 1997年4月29日(生效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1972年(签署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决议)进一步决定所有国家必须在此合作;
15. 要求任何成员国,当它根据第11、12或13段采取检查、或根据第14段扣押或处置货物时,要迅速向委员会递交含有关于检查、扣押或处置细节的报告;
16. 要求任何成员国,当它根据第12或13段没有收到船旗国的合作后,应迅速向委员会提交含有相关细节的报告;
17. 决定成员国必须禁止它们国民(向朝鲜)提供物资或在它们领土上提供装卸服务,如向朝鲜船只提供或燃料或供给,或其他的船只服务,如果他们有足够的证据相信他们携带了1718号决议第8段(a)、第8段(b)或第8段(c)或本决议第9段或第10段所禁止向朝鲜提供、出售、转移、或出口的物资,除非提供此类服务是出于人道主义必须,或直到货物在必要情况下已被检查、扣押并处置,(决议)强调本段并不是故意要影响合法的经济活动;
18. 呼吁成员国除了在履行根据1718号决议第8段(d)和(e)的义务外,防止(向朝鲜)提供通过它们领土、国民或合法的实体(组织)(包括海外分支)、个人或他们领土内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或转移,任何金融或其他资产或资源可能促成与朝鲜核武器相关、弹道导弹相关、或与其他大规模项目或活动相关的武器,这包括冻结在它们领土上或此后到达它们领土的,或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此后在其管辖范围内与此类项目或活动相关的任何金融或其他资产或资源,(决议要求)加强检查,以防止所有此类交易在符合当地主管部门(要求)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行);
19. 呼吁所有成员国和国际金融和信用机构除了直接用于人民需要的人道主义或发展用途、或促进无核化以外,不要再涉入向朝鲜授权、金融援助或优惠贷款的新的义务,并且呼吁成员国要加强警惕,减少目前义务;
20. 呼吁所有成员国不要向朝鲜提供对贸易的公共金融支持(包括授权出口信用、或向他们涉及此类贸易的国民或实体组织担保或保险),当这些金融支持可能会促成朝鲜的与核相关或与弹道导弹相关或与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的计划或活动中去;
21. 强调所有成员国必须遵守1718号决议第八段(a)(iii)和第八段(d),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朝鲜外交使团没有偏见;
22. 呼吁所有成员国在45天内向安理会报告采用本决议,并在此后根据委员会要求,采取具体措施,有效履行关于1718号决议第8段提供物资和本决议第9和10段,以及本决议第18、19和20段中提出的金融措施(的内容);
23. 决定1718号决议提出的第8段(a),第8段(b)和第8段(c)的措施同样要适用于INFCIRC/254/Rev.9/Part 1a and INFCIRC/254/Rev.7/Part 2a列出的物资;
24. 决定调整由1718号决议第8段和本决议提出的措施,包括通过指定实体(组织)、货物和个人并要求委员会有效承担任务,并在30天内向安理会报告采用本决议,(决议)进一步决定,如果委员会没有采取行动,安理会将在接到报告的7天内完成调整的措施;
25. 决定委员会必须通过一个包含实施、调查、拓广、对话、协助和合作的工作方案,加强促进完全履行1718号决议、2009年4月13日主席声明和本决议,在2009年7月15日前向安理会递交工作方案,接受并考虑来自成员国根据本决议第10、15、16段的报告;
26. 要求秘书长与委员会协商后,创建一个最初为一年的、在委员会指导下的由7位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执行如下任务:(a)协助委员会执行1718号决议指定的职责和本决议第25段指定的职能(b)收集、检查并分析来自国家、相关联合国机构和有关各方就执行1718号决议和本决议措施,特别是不遵守措施的信息 (c)向安理会、委员会或成员国的行为建议,提高1718号决议和本决议的执行措施(d)在本决议采用后的90天内向安理会提交一份临时报告,以及在中止任务前至少30天,提交一份关于发现和建议的最终报告;
27. 敦促所有国家,相关联合国机构和其他有关各方,完全地同委员会和专家小组合作,特别是提供他们处理1718号决议和本决议措施履行的信息;
28. 呼吁所有成员国警惕并防止在它们领土上或由它们国民向朝鲜人专门培训或训练可能有助于朝鲜敏感核活动的扩散和核武器运送系统的发展的学科;
29. 呼吁朝鲜尽快加入《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30. 支持和平谈判、呼吁朝鲜立即无条件重返六方会谈,敦促所有参与者加强全面和迅速地执行2005年9月19日和2007年2月13日的联合声明,以及在2007年10月3日由中国、朝鲜、日本、韩国、俄罗斯和美国作出的关于获得可核查的朝鲜半岛无核化、并维持朝鲜半岛和东北亚和平与稳定的联合声明;
31. 表达致力于和平、外交和政治手段解决问题的决心,并欢迎安理会成员国和其他联合国成员国通过对话和克制任何可能加剧紧张的行为,以促进一个和平且全面的解决方法;
32-34及前言均略。 周雯婧 译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第41条款采取的措施包括:
1. 最强烈地谴责朝鲜在2009年5月25日的核试验,(此举)违反并公然无视相关决议,特别是1695号决议和1718号决议以及2009年4月13日的主席声明;
2. 要求朝鲜不再举行任何其他核试验或运用弹道导弹技术的发射;
3. 决定朝鲜必须暂停所有与弹道导弹相关的项目以及本文中重新建立的、之前就存在的对于暂停导弹发射的义务;
4. 要求朝鲜立刻完全遵守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相关义务,特别是1718号决议。
5. 要求朝鲜立刻撤回退出《核不扩散条约》的声明,
6. 进一步要求朝鲜重返早先同《核不扩散条约》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协定,铭记其作为《核不扩散条约》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强调,《核不扩散条约》所有缔约国应继续遵守他们对条约的义务;
7. 呼吁所有成员国根据1718号决议履行义务,(义务)包括根据1718号决议建立起的、并与2009年4月13日主席声明相符的委员会指定的(内容);
8. 决定朝鲜必须完全、可核查并不可逆转地放弃所有的核武器和现存核计划,并立即停止所有相关活动,朝鲜必须严格遵守《核不扩散条约》对缔约方适用的义务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协定的条款,并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提供其可能要求、并被视为必要的对个人、文件、设备和设施透明的(核查)措施;
9. 决定1718号决议第8段(b)的措施也应适用于所有的武器与相关材料,金融交易、技术培训、建议、与提供物资相关的服务或协助、制造、维持或使用此类武器或材料;
10. 决定1718号决议第8段(a)的措施也应适用于所有武器与相关材料,金融交易、技术培训、建议、与提供物资相关的服务或协助、制造、维持或使用此类武器,除了小型武器和轻武器以及它们相关的材料,并呼吁成员国警惕直接或间接地向朝鲜提供、出售或转移小型武器或轻武器,并进一步决定,成员国至少在五天前通知委员会向朝鲜出售、提供或转移小型武器或轻武器;
11. 为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呼吁所有国家根据本国的司法和国际法,检查在它们国土上所有开往或来自朝鲜的货物,包括在海港和空港(的货物),如果相关国家有足够的证据相信货物内含有第1718号决议第8段(a)、第8段(b)或第8段(c)或本决议第9段或第10段所禁止向朝鲜提供、出售、转移或出口的(物资);
12. 为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呼吁所有成员国在征得船旗国同意的情况下在公海检查船只,如果他们有足够的证据相信船只载有的货物内含有1718号决议第8段(a)、第8段(b)或第8段(c)或本决议第9段或第10段所禁止向朝鲜提供、出售、转移或出口的(物资);
13. 呼吁所有国家根据第11段及12段,在核查上予以合作,如果船旗国未能同意在公海上的检查,(决议)决定,船旗国必须要求船只驶向适合且方便的港口,根据第11段(的内容),(完成)地方当局所要求的检查;
14. 决定向所有成员国授权,所有成员国可以扣押和处置根据1718号决议第8段(a)、第8段(b)或第8段(c)或本决议第9段或第10段所禁止向朝鲜提供、出售、转移、或出口的物资,根据第11、12、13段的(采取的)检查没有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义务不符,这包括了1540号决议、《核不扩散条约》缔约方的义务、 1997年4月29日(生效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1972年(签署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决议)进一步决定所有国家必须在此合作;
15. 要求任何成员国,当它根据第11、12或13段采取检查、或根据第14段扣押或处置货物时,要迅速向委员会递交含有关于检查、扣押或处置细节的报告;
16. 要求任何成员国,当它根据第12或13段没有收到船旗国的合作后,应迅速向委员会提交含有相关细节的报告;
17. 决定成员国必须禁止它们国民(向朝鲜)提供物资或在它们领土上提供装卸服务,如向朝鲜船只提供或燃料或供给,或其他的船只服务,如果他们有足够的证据相信他们携带了1718号决议第8段(a)、第8段(b)或第8段(c)或本决议第9段或第10段所禁止向朝鲜提供、出售、转移、或出口的物资,除非提供此类服务是出于人道主义必须,或直到货物在必要情况下已被检查、扣押并处置,(决议)强调本段并不是故意要影响合法的经济活动;
18. 呼吁成员国除了在履行根据1718号决议第8段(d)和(e)的义务外,防止(向朝鲜)提供通过它们领土、国民或合法的实体(组织)(包括海外分支)、个人或他们领土内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或转移,任何金融或其他资产或资源可能促成与朝鲜核武器相关、弹道导弹相关、或与其他大规模项目或活动相关的武器,这包括冻结在它们领土上或此后到达它们领土的,或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此后在其管辖范围内与此类项目或活动相关的任何金融或其他资产或资源,(决议要求)加强检查,以防止所有此类交易在符合当地主管部门(要求)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行);
19. 呼吁所有成员国和国际金融和信用机构除了直接用于人民需要的人道主义或发展用途、或促进无核化以外,不要再涉入向朝鲜授权、金融援助或优惠贷款的新的义务,并且呼吁成员国要加强警惕,减少目前义务;
20. 呼吁所有成员国不要向朝鲜提供对贸易的公共金融支持(包括授权出口信用、或向他们涉及此类贸易的国民或实体组织担保或保险),当这些金融支持可能会促成朝鲜的与核相关或与弹道导弹相关或与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的计划或活动中去;
21. 强调所有成员国必须遵守1718号决议第八段(a)(iii)和第八段(d),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朝鲜外交使团没有偏见;
22. 呼吁所有成员国在45天内向安理会报告采用本决议,并在此后根据委员会要求,采取具体措施,有效履行关于1718号决议第8段提供物资和本决议第9和10段,以及本决议第18、19和20段中提出的金融措施(的内容);
23. 决定1718号决议提出的第8段(a),第8段(b)和第8段(c)的措施同样要适用于INFCIRC/254/Rev.9/Part 1a and INFCIRC/254/Rev.7/Part 2a列出的物资;
24. 决定调整由1718号决议第8段和本决议提出的措施,包括通过指定实体(组织)、货物和个人并要求委员会有效承担任务,并在30天内向安理会报告采用本决议,(决议)进一步决定,如果委员会没有采取行动,安理会将在接到报告的7天内完成调整的措施;
25. 决定委员会必须通过一个包含实施、调查、拓广、对话、协助和合作的工作方案,加强促进完全履行1718号决议、2009年4月13日主席声明和本决议,在2009年7月15日前向安理会递交工作方案,接受并考虑来自成员国根据本决议第10、15、16段的报告;
26. 要求秘书长与委员会协商后,创建一个最初为一年的、在委员会指导下的由7位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执行如下任务:(a)协助委员会执行1718号决议指定的职责和本决议第25段指定的职能(b)收集、检查并分析来自国家、相关联合国机构和有关各方就执行1718号决议和本决议措施,特别是不遵守措施的信息 (c)向安理会、委员会或成员国的行为建议,提高1718号决议和本决议的执行措施(d)在本决议采用后的90天内向安理会提交一份临时报告,以及在中止任务前至少30天,提交一份关于发现和建议的最终报告;
27. 敦促所有国家,相关联合国机构和其他有关各方,完全地同委员会和专家小组合作,特别是提供他们处理1718号决议和本决议措施履行的信息;
28. 呼吁所有成员国警惕并防止在它们领土上或由它们国民向朝鲜人专门培训或训练可能有助于朝鲜敏感核活动的扩散和核武器运送系统的发展的学科;
29. 呼吁朝鲜尽快加入《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30. 支持和平谈判、呼吁朝鲜立即无条件重返六方会谈,敦促所有参与者加强全面和迅速地执行2005年9月19日和2007年2月13日的联合声明,以及在2007年10月3日由中国、朝鲜、日本、韩国、俄罗斯和美国作出的关于获得可核查的朝鲜半岛无核化、并维持朝鲜半岛和东北亚和平与稳定的联合声明;
31. 表达致力于和平、外交和政治手段解决问题的决心,并欢迎安理会成员国和其他联合国成员国通过对话和克制任何可能加剧紧张的行为,以促进一个和平且全面的解决方法;
32-34及前言均略。 周雯婧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