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能源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第27卷第3期

2009年6月

JOURNALOF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HENANUNIVERSITY

V01.27No.3

OFSCIENCE

ANDTECHNOLOGY(SOCIALSCIENCE)Jun.2009

【法坛论衡】

德国能源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陈海嵩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擒要:德国已形成了以<能源经济法)为基本法,由煤炭立法、石油立法、可再生能源立法、节约能源立法、

核能立法、生态税收立法等专门法为中心内容的能源立法体系。根据各能源立法,能源法律制度主要有

能源管理制度、能源储备制度、可再生能源开发制度、节约能源制度、生态税收制度。德国在能源法律制度上的经验值得我国参考借鉴。

关键词:德国;能源法;能源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910(2009)03一0089—05

作为高度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德国除拥有较为丰富的煤炭储量外,其石油、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相对贫乏,大部分依赖进口。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德国注重用法律手段确认、规范、指引能源政策和能源产业的发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能源法律体

系。

二、能源储备制度

20世纪发生的几次国际石油危机,使德国长期以来高度重视能源战略储备。经过近40年的发展,德国建立了一套经济高效的石油战略储备和应急机制,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比较完善。根据1978年德国颁布的《石油及石油制品储备法》以

一、能源管理制度

德国实行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协作的能源管理制度,联邦经济与技术部(BMWi)是主管德国能源事务的部门,但其他相关部门也在职权范围内负责一定的能源事务。如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开发与技术研究由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反应堆安全部(BMU)负责,联邦粮食、农业和林业部及联邦经济和技术部协作。如《可再生能源优先法》第12条规定:“本法授权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反应堆安全部,与联邦粮食、农业和林业部及联邦经济和技术部协作颁布经由德国联邦议院批准的规章,规定属于本法适用范围内的生物质材料的种类和技术方法以及必须遵守的环境要求。”

另外,建筑节能由联邦经济与技术部(BMWi)和联邦运输、建筑与城市事务部(BMVBS)共同负责;联邦食物、农业与消费者保护部(BMELV)主管转基因等生物体事务;能源相关税收由联邦财政部及其相关机构负责。…”

收稿日期:2008—12—23基金项目:作者简介:

及相关规定,德国的石油战略储备制度包括:

1.储备规模。德国石油储备协会(德国储备协会)承担国家法定的石油储备义务,其储备量为前3年(或上一年)日平均进口和炼油量的90倍,即保证德90天的成品油供应需求。储备品种为汽油、中间馏分油和重油(燃油)。其中成品油和原油各占一半。另外,按照1981年生效的《发电厂储备规定》,各燃油发电厂必须拥有能满足30天正常发电的燃油储备。1998年,德国取消了各石油及成品油进口贸易公司和炼油厂的法定储备义务(15天)的规定。但炼油企业、石化公司根据自身需要和实力,均建立了各自生产性和商业性石油储备,这些储备不属于德国石油战略储备范畴。

2.管理和运营机制。德国储备协会(EBV)1978年成立于汉堡,下设监事会、理事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根据德国石油储备法,所有炼油厂、石油贸易商、经销商以及使用石油发电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6JJD820008)陈海嵩(1982一),男.湖北武汉人,博士生。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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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篮

的电厂,都必须参加石油储备联盟,成为德国储备协会的成员。会员大会的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监事会中的企业界代表、确定理事会人选、拟定和修改会费建议和选举审计人员等。

3.资金来源。德国储备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由银行贷款和会费两部分组成。银行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原油、成品油和建造储备设施。德国储备协会不需偿还银行贷款,但需支付贷款利息。在德国储备协会因国家法律修改而解散的情况下,其债务由政府承担。会员必须在每月底前向协会申报本月进口或生产的数量和品种,并于下月底前缴纳相应的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会员大会决定后经联邦经济部长与财政部长批准。

德国法律允许德国储备协会会员将其缴纳的会费纳入石油商品售价,只需在发票上注明“此价格含法定储备费用”,并列出具体数目,各销售环节均按此开具发票。因此,德国储备协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实际上由最终消费者承担。此外,德国立法禁止德国储备协会从事石油投机买卖活动,但允许其出售超过储备义务标准105%以上部分,出售收入归己,前提是不能干扰石油市场,以不低于平均进货价的市场价格出售。

4.储备投放。德国石油战略储备的投放必须有联邦经济与技术部下达的指令,其前提是能源供应受到直接威胁,或出现能源供应短缺,或需履行欧盟或国际能源署的供应平衡义务。德国储备协会投放的战略储备根据会员缴纳的会费比例进行分配,不进行竞价销售。如投放时间超过半年,5.应急机制。按照国际能源署(IEA)的要内。德国石油经济界主要通过供应协调委员会(KGV)和危机供应理事会(KVR)参与制定和实万 

方数据件,提出克服能源供应短缺的建议;为联邦经济与出口管制局确定行政性供应平衡方案出谋划策。KVR由德国储备协会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KGV主席组成,其任务是:为联邦经济与劳动部制定克服能源供应危机的决策,特别是在制定限制消费措施、投放石油储备的方式和数量时献计献策;在限制消费、减少储备、调整生产结构等方面给德国石油经济行业协会提出建议;与德国石油经济行业协会协商解决问题。

另外,在1998年制定的新《能源经济法》中,也制定了专门条款对能源储备进行规定。该法第17条规定,为了确保能源稳定供应,联邦经济与技术部有权经过联邦参议院的批准颁布法令,要求达到一定生产水平(100MW)的发电厂负有储备足够的石油、煤或其他化石燃料的义务,储备量应满足企业在30天内履行自己的供电、供气义务或者其自身的电需求。口’

三、可再生能源开发制度

德国一直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并《可再生能源优先法》。该法被誉为世界上最先进的可再生能源立法。该法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电。其中生物质能不包括化石燃料如石油、煤炭内容包括:

1.购买和补偿的义务。根据《可再生能源优值得一提的是,法律明确指出电网运营商在须经联邦参议院批准。

求,德国成立了国家能源应急组织(NESO),其任务和目标是,参与实施lEA制定的各项措施,履行本国的国际供应平衡义务,在维护传统石油供应渠道和供应结构基础上确保对消费者的安全供应。德国能源应急组织由联邦经济与劳动部、联邦经济与出I:3管制局、德国储备协会的代表和石油经济供应专家组成,秘书处设在德国储备协会施德能源应急机制。KGV由7名石油采购专家和石油加工及分配专家组成,其中工业界代表5人,贸易界代表2人。其任务有:评估当前和今后的石油供应形势;分析与判断石油危机的数据和条

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规范。2000年,德国颁布了水力、风能、太阳辐射能、地热能、垃圾填埋场、废水处理厂和矿井内产生的气体以及生物质能发和天然气。本法所确定的优惠政策仅仅赋予利用上述能源所发电力。公共电网运行商必须购买可再生能源所发电力并支付优惠价格。该法的主要先法》,电网运营商有义务将他们的电网与上述以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装置连接起来,优先购买这些装置所发电力并依据法律规定向电力供应者支付价款(给予补偿)。从经济角度出发,法律要求在技术可行的条件下,连接该种发电装置的义务由距发电装置最近的电网运营商承担。法律同时规定,即便电网运营商为此必须花费一定成本扩充其电网容量,也被认为是技术可行的。在此情况下。电网运营商应毫无延迟地进行此等改进。

购电并支付价款时,应优先购买可再生能源所发之电。也就是说,运营商不能以传统能源所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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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已满足电力需求为由拒绝购买可再生能源所发的电。并且,只要是适用本法的电被提供给电网运营商,运营商就必须购买,如果可再生能源所发的电已满足电网需求,还有更多的供给,这时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运营商就有必要扩充其电网容

量。‘31

2.补偿价款。该法明确规定了电网运营商购买各种可再生能源所发电应支付的最低补偿价款。价款制定的原则是可再生能源发电装置的运营者在有效管理的条件下可以获得经济上的效益。在计算补偿价时考虑的最重要因素包括投资成木、运营成本、测量成本、某种特定发电装置的资金成本以及资金的市场回报。

为减少电网运营商、政府部门,特别是小型分散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装置运营者在管理方面所需的精力物力,法律采用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统一补偿价的方法,这就省却了根据个案来查验发电装置成本和控制经济效率。但这种统一价的方法不能保证在每种情况下支付的价款都能使供电者获得利润。因此,法律中规定的补偿价是最低价格,为系统地促进某种技术,可以支付更高的价格。经济技术部,协商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及粮食、工业和林业部,负责跟踪这一领域的发展情况并在必要时提出调整补偿价的建议。

基于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的考虑,补偿价从2002年起有一个名义上的年递减率。这一递减幅

度是生物质能1%、风能1.5%、光伏能5%。对用

水力、填埋气、矿井气和废水处理厂气体发电的装置,由于它们成本下降的空间已非常小,剩下的空间也会被通货膨胀率抵消,所以没有关于补偿价

递减的规定。

3.报告提供。《可再生能源优先法》规定了严格的定期报告制度,使现实的信息能及时反馈到立法者面前。该法第12条规定:“本法生效后,联邦经济与技术部要在每隔2年的6月30日之前与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反应堆安全部及联邦粮食、农业与林业部取得一致,向德国联邦议院报告关于符合本法第2条的电站的市场进人及价格发展情况,并在每隔两年的1月1日提出对本法第4条至第8条所规定的偿付标准和与新电站的技术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递减率的调整建议方案,以及基于本法规定的计算期限经验按照本法附则对风力电站收益计算期限的延长建议方案。”

万 

方数据四、节约能源制度

德国历来注重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实现节能目标。1976年,德国首次颁布《建筑物节能法》,

以法律形式规定新建筑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对新

建房屋的采暖、通风、供水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均提出了节能要求。在此基础上,德国于1977年制定了《建筑物热保护条例》,对新老建筑的节能措施提出了更加详细的要求,特别是对建筑墙壁和窗户的热传递系数规定了具体的指标。此外,德国还相继颁布了《供暖设备条例》和《供暖成本条例》等相关法规。以上法律法规都进行过多次修改,每次修改节能指标都有所提高。

德国2002年的《节约能源条例》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将节能要求进一步提高至30%。德国政府在对该条例的解释中指出,由于在建筑领域存在巨大的节能潜力,所以制定该条例作为政府大气保护计划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条例的主要内容有:(1)对建筑采暖和供水进行严格限制。新条例将原来的《建筑物热保护条例》和《供暖设备条例》合并在一起,既保证了原有两个条例中条款的规定,也简化了法律文本。(2)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如果能源消耗总量中可再生能源的比例超过70%,则建筑物总能耗可以不受到限制。同时,如果总能耗的70%来自热电联产的电厂,总能耗也不受限制。(3)对旧建筑的改造提出明确规定。例如,必须在2005年前更换老式的、效率明显低于当前技术水平的锅炉;屋顶和未加隔热层的供水管道等必须在2005年前加装隔热层等。(4)对整个建筑的热平衡提出要求。(5)规定任何新建筑必须有能耗证明,包括建筑物能源利用方面的详细信息。卜1

2006年,《节约能源条例》进行了修改。新的条例是在充分考虑到各种实际因素的情况下而制定的。如考虑到不同地区及不同气候条件下的建筑特点,不同建筑对室内气候环境的不同需求、经济技术条件等,强调改善建筑整体能源利用效率和可实施性:(1)在建筑的建设、改造、销售、租赁市场方面,全面推行建筑能源证书制度,保证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改造达到新规范的要求,推动整个社会的建筑能耗降低。(2)对新建居住建筑,除了强调保温、隔热措施节约生活热水能耗等外,还要求通过合理的整体设计,进一步有效节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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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

对非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的空调、人工照明能耗进行了更准确的控制要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新建筑,必须全面、整体地对建筑能耗进行评估,符合标准后才能建造。整套评估体系包括对可再生性能源、热电联产、热泵技术应用的可能性论证等。(4)对建筑中所使用的不同能源种类使用进行量化细分,准确控制一次性能源需求量,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5)对不同类别的建筑的最高允许原始能耗作出量化限制。(6)强调定期对建筑的采暖锅炉和空调系统能耗的检查,保证两种重要耗能设备系统运行在低位。(7)为实现较高可操作性,制定了新旧条例过渡时期的政策。¨o

在管理体制上,德国节能工作的主管机构是德国能源事务公司。该机构在2000年秋成立,2001年正式开始营业。公司股东包括:德国联邦政府(控股50%,主要涉及联邦经济与技术部)、KtW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控股26%)、安联欧盟股份有限公司(控股8%)、德意志银行股份公司(控股8%)和德国中央银行股份公司(控股8%)。德国能源事务公司工作领域在能源的生产和能源的利用两个方面,对象包括:电网、交通、商业、工业、新型燃料的开发和普通消费者等。能源节约是该机构的主管工作之一。

五、生态税收制度

德国还注重通过税收手段来提高能源价格;促进自然保护。1999年,德国颁布了《引入生态税改革法>,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了一系列的生态税收改革。以下为主要内容。¨1

1.对矿物能源加征生态税。《引入生态税改革法》正式生效后,德国政府对矿物能源在征收销售税外又加征生态税。从1999年到2003年,德国政府先后5次对汽油、柴油每年加征3.00欧分/每升的生态税,累计加征15.00欧分/每升。此外,从1999年4月起,对采暖用油加征2.00欧分/每升生态税。同时,为鼓励使用低硫燃料,从2001年11月起,对每升含硫量超过50毫克的汽油、柴油再加征1.53欧分/每升的生态税。从2003年1月起,又将含硫量标准调整为每升10毫克,超过该标准的汽油、柴油每升加征的生态税累计达16.88欧分。

2.对天然气加征生态税。德国政府分别在

万 

方数据1999年和2003年,两次对燃用液化气加征1.25欧分/每升的生态税,累计加征3.50欧分/每升。

3.对电加征生态税。德国政府从1999年4月起,每度电加征1.oo欧分生态税。从2000年到2003年,又先后4次对每度电每年加征0.25欧分生态税,累计每度电加征2.00欧分。

4.例外情况。为了照顾工业和农业生产,德国政府对农林、采矿、建筑、供水、电力等行业的企业用电和取暖材料,生态税税率优惠40%;对地方公共交通、使用天然气和生态燃料的交通工具。生态税税率优惠45%;对农业生产使用的燃油则免征生态税。这些规定目的在于照顾各方面的利益,保护弱势群体。同时,为了鼓励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对使用风能、太阳能、地热、水力、垃圾、生物能源等再生能源发电免征生态税。

具体而言,德国2007年的能源税收税率为:…34机动车燃料、汽油为645.50欧元/千升,柴油为470.40欧元/千升,供热燃料为60.60欧元/千升,天然气为5.50欧元/MWh,电力为20.50欧元/MWh。

六、德国能源法律制度对我国的

届不

■●’o一

我国目前正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能源形势,德国在能源法律制度上的经验和措施,对我国能源法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1.能源法律制度应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德国的能源立法注重根据形势的变化而及时修改,其法律制度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如新《能源经济法》1998年颁布以来,已经进行了两次修改,每次修改的幅度也较大。1976年《建筑物节能法>颁布以来,相关立法已经经过多次修改,平均三四年就要修改一次,每次修改都将节能指标进行提高。同时,德国的能源法律制度注重可操作性,在法律中提出具体的量化指标,实现法律目标的具体化,保证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如《可再生能源优先法>中就详细地对水力和填埋场、矿山、垃圾处理场气体发电(第4条)、生物质能发电(第5条)、地热发电(第6条)、风能发电(第7条)和太阳辐射能发电(第8条)的补偿价格进行了规定。我国现有的能源立法,比较偏重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使相关法律制度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我国应借鉴德国的相关经验,强化能

第3期陈海嵩:德国能源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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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法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法》在建筑节能上的规定也较为原则。我国应借鉴德国先进经验,在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时,以先进的节能思想为指导,循序渐进,通过法律手段逐步推进节能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1]Energy

PoliciesofIEACountries:Germany2007Review

Pairs,2007.die

Elektrizitats-und

Gasversorgung

2.以先进的立法思想指导能源法律制度的演变。立法逻辑清晰,思想明确是德国能源立法的经验,这就使得德国的能源法律制度有一个清晰的演变脉络。例如,从德国不同时期的节能规范可以看出,德国的节能思想有一个清晰的脉络,即:第一阶段控制建筑外围护结构;第二阶段控制建筑的单位面积能耗指标;第三阶段控制建筑的整体实际原始能耗(控制建筑的外部输入能源,控制不同种类能源),从而控制整体能耗。德国节能思想紧抓能耗的关键,不是单纯从材料、单项技术出发,而是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控制建筑实际需求使用能源量,从而有效节能。这显示出节能思想的不断进步,体现了先进的策略。”’目前,我国许多城市的节能意识尚停留在第一阶段,即控制外墙、外窗的隔热保温,某些材料商也利用这种误区单纯强调建材的性能。这种单项孤立的指标控制,整体节能效果并不理想。新修订的《节约能源

[M].IEA/OECD[2]Gesetz

Uber

(Energiewirtschaftsgesetz,EnWG)[M].Publishedin

BGBI,1998:735.

【3]陈海君.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及其借鉴意义[J].环

境科学与管理,2006(1):32—34.

[4]孙颖,吕蓬,李祝华.德国建筑节能法规及节能技术

[J].中国能源,2003(4):加一43.

[5]卢求.德国2006建筑节能规范及能源证书体系[J].

建筑学报,2006(11):26—28.

[6]杜放.德国的生态税改革及其借鉴[J】.广东商学院

学报,2006(1):37—38.

TheEnergyLawofGermanyandtheEnlightenmenttoChina

CHENHai—song

(SchoolofLaw,WuhanUniversity,Wuhan430072,China)

Abstract:Germanyhasbuiltenergylawsystemguidedbythebasic

energy

lawandsurroundedbyspecial

Germanyincludesenergy

institution、energy

energylaws.According

management

to

thisenergylaw

repertory

system,theEnergylawinstitution、renewable

Institutionin

energy

institution、energydevelopment

conservationinstitution

andenergytaxationinstitution.

Keywords:Germany;energylaw;energylawinstitution

万方数据 

德国能源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陈海嵩, CHEN Hai-song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09,27(3)

参考文献(6条)

1. 陈海君 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及其借鉴意义[期刊论文]-环境科学与管理 2006(01)

2. Gesetz Uber die Elektrizitats-und Gasversorgung (Energiewirtschaf tsgesetz,EnWG) 19983. Energy Policies of IEA Countries:Germany 2007 Review 20074. 杜放 德国的生态税改革及其借鉴[期刊论文]-广东商学院学报 2006(01)5. 卢求 德国2006建筑节能规范及能源证书体系[期刊论文]-建筑学报 2006(11)6. 孙颖;吕蓬;李祝华 德国建筑节能法规及节能技术[期刊论文]-中国能源 2003(04)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lygxyxb-shkx200903022.aspx

第27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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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OF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HENANUNIVERSITY

V01.27No.3

OFSCIENCE

ANDTECHNOLOGY(SOCIALSCIENCE)Jun.2009

【法坛论衡】

德国能源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陈海嵩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擒要:德国已形成了以<能源经济法)为基本法,由煤炭立法、石油立法、可再生能源立法、节约能源立法、

核能立法、生态税收立法等专门法为中心内容的能源立法体系。根据各能源立法,能源法律制度主要有

能源管理制度、能源储备制度、可再生能源开发制度、节约能源制度、生态税收制度。德国在能源法律制度上的经验值得我国参考借鉴。

关键词:德国;能源法;能源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910(2009)03一0089—05

作为高度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德国除拥有较为丰富的煤炭储量外,其石油、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相对贫乏,大部分依赖进口。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德国注重用法律手段确认、规范、指引能源政策和能源产业的发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能源法律体

系。

二、能源储备制度

20世纪发生的几次国际石油危机,使德国长期以来高度重视能源战略储备。经过近40年的发展,德国建立了一套经济高效的石油战略储备和应急机制,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比较完善。根据1978年德国颁布的《石油及石油制品储备法》以

一、能源管理制度

德国实行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协作的能源管理制度,联邦经济与技术部(BMWi)是主管德国能源事务的部门,但其他相关部门也在职权范围内负责一定的能源事务。如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开发与技术研究由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反应堆安全部(BMU)负责,联邦粮食、农业和林业部及联邦经济和技术部协作。如《可再生能源优先法》第12条规定:“本法授权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反应堆安全部,与联邦粮食、农业和林业部及联邦经济和技术部协作颁布经由德国联邦议院批准的规章,规定属于本法适用范围内的生物质材料的种类和技术方法以及必须遵守的环境要求。”

另外,建筑节能由联邦经济与技术部(BMWi)和联邦运输、建筑与城市事务部(BMVBS)共同负责;联邦食物、农业与消费者保护部(BMELV)主管转基因等生物体事务;能源相关税收由联邦财政部及其相关机构负责。…”

收稿日期:2008—12—23基金项目:作者简介:

及相关规定,德国的石油战略储备制度包括:

1.储备规模。德国石油储备协会(德国储备协会)承担国家法定的石油储备义务,其储备量为前3年(或上一年)日平均进口和炼油量的90倍,即保证德90天的成品油供应需求。储备品种为汽油、中间馏分油和重油(燃油)。其中成品油和原油各占一半。另外,按照1981年生效的《发电厂储备规定》,各燃油发电厂必须拥有能满足30天正常发电的燃油储备。1998年,德国取消了各石油及成品油进口贸易公司和炼油厂的法定储备义务(15天)的规定。但炼油企业、石化公司根据自身需要和实力,均建立了各自生产性和商业性石油储备,这些储备不属于德国石油战略储备范畴。

2.管理和运营机制。德国储备协会(EBV)1978年成立于汉堡,下设监事会、理事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根据德国石油储备法,所有炼油厂、石油贸易商、经销商以及使用石油发电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6JJD820008)陈海嵩(1982一),男.湖北武汉人,博士生。

万方数据 

・90・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篮

的电厂,都必须参加石油储备联盟,成为德国储备协会的成员。会员大会的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监事会中的企业界代表、确定理事会人选、拟定和修改会费建议和选举审计人员等。

3.资金来源。德国储备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由银行贷款和会费两部分组成。银行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原油、成品油和建造储备设施。德国储备协会不需偿还银行贷款,但需支付贷款利息。在德国储备协会因国家法律修改而解散的情况下,其债务由政府承担。会员必须在每月底前向协会申报本月进口或生产的数量和品种,并于下月底前缴纳相应的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会员大会决定后经联邦经济部长与财政部长批准。

德国法律允许德国储备协会会员将其缴纳的会费纳入石油商品售价,只需在发票上注明“此价格含法定储备费用”,并列出具体数目,各销售环节均按此开具发票。因此,德国储备协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实际上由最终消费者承担。此外,德国立法禁止德国储备协会从事石油投机买卖活动,但允许其出售超过储备义务标准105%以上部分,出售收入归己,前提是不能干扰石油市场,以不低于平均进货价的市场价格出售。

4.储备投放。德国石油战略储备的投放必须有联邦经济与技术部下达的指令,其前提是能源供应受到直接威胁,或出现能源供应短缺,或需履行欧盟或国际能源署的供应平衡义务。德国储备协会投放的战略储备根据会员缴纳的会费比例进行分配,不进行竞价销售。如投放时间超过半年,5.应急机制。按照国际能源署(IEA)的要内。德国石油经济界主要通过供应协调委员会(KGV)和危机供应理事会(KVR)参与制定和实万 

方数据件,提出克服能源供应短缺的建议;为联邦经济与出口管制局确定行政性供应平衡方案出谋划策。KVR由德国储备协会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KGV主席组成,其任务是:为联邦经济与劳动部制定克服能源供应危机的决策,特别是在制定限制消费措施、投放石油储备的方式和数量时献计献策;在限制消费、减少储备、调整生产结构等方面给德国石油经济行业协会提出建议;与德国石油经济行业协会协商解决问题。

另外,在1998年制定的新《能源经济法》中,也制定了专门条款对能源储备进行规定。该法第17条规定,为了确保能源稳定供应,联邦经济与技术部有权经过联邦参议院的批准颁布法令,要求达到一定生产水平(100MW)的发电厂负有储备足够的石油、煤或其他化石燃料的义务,储备量应满足企业在30天内履行自己的供电、供气义务或者其自身的电需求。口’

三、可再生能源开发制度

德国一直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并《可再生能源优先法》。该法被誉为世界上最先进的可再生能源立法。该法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电。其中生物质能不包括化石燃料如石油、煤炭内容包括:

1.购买和补偿的义务。根据《可再生能源优值得一提的是,法律明确指出电网运营商在须经联邦参议院批准。

求,德国成立了国家能源应急组织(NESO),其任务和目标是,参与实施lEA制定的各项措施,履行本国的国际供应平衡义务,在维护传统石油供应渠道和供应结构基础上确保对消费者的安全供应。德国能源应急组织由联邦经济与劳动部、联邦经济与出I:3管制局、德国储备协会的代表和石油经济供应专家组成,秘书处设在德国储备协会施德能源应急机制。KGV由7名石油采购专家和石油加工及分配专家组成,其中工业界代表5人,贸易界代表2人。其任务有:评估当前和今后的石油供应形势;分析与判断石油危机的数据和条

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规范。2000年,德国颁布了水力、风能、太阳辐射能、地热能、垃圾填埋场、废水处理厂和矿井内产生的气体以及生物质能发和天然气。本法所确定的优惠政策仅仅赋予利用上述能源所发电力。公共电网运行商必须购买可再生能源所发电力并支付优惠价格。该法的主要先法》,电网运营商有义务将他们的电网与上述以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装置连接起来,优先购买这些装置所发电力并依据法律规定向电力供应者支付价款(给予补偿)。从经济角度出发,法律要求在技术可行的条件下,连接该种发电装置的义务由距发电装置最近的电网运营商承担。法律同时规定,即便电网运营商为此必须花费一定成本扩充其电网容量,也被认为是技术可行的。在此情况下。电网运营商应毫无延迟地进行此等改进。

购电并支付价款时,应优先购买可再生能源所发之电。也就是说,运营商不能以传统能源所发之

第3期陈海嵩:德国能源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91・

电已满足电力需求为由拒绝购买可再生能源所发的电。并且,只要是适用本法的电被提供给电网运营商,运营商就必须购买,如果可再生能源所发的电已满足电网需求,还有更多的供给,这时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运营商就有必要扩充其电网容

量。‘31

2.补偿价款。该法明确规定了电网运营商购买各种可再生能源所发电应支付的最低补偿价款。价款制定的原则是可再生能源发电装置的运营者在有效管理的条件下可以获得经济上的效益。在计算补偿价时考虑的最重要因素包括投资成木、运营成本、测量成本、某种特定发电装置的资金成本以及资金的市场回报。

为减少电网运营商、政府部门,特别是小型分散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装置运营者在管理方面所需的精力物力,法律采用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统一补偿价的方法,这就省却了根据个案来查验发电装置成本和控制经济效率。但这种统一价的方法不能保证在每种情况下支付的价款都能使供电者获得利润。因此,法律中规定的补偿价是最低价格,为系统地促进某种技术,可以支付更高的价格。经济技术部,协商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及粮食、工业和林业部,负责跟踪这一领域的发展情况并在必要时提出调整补偿价的建议。

基于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的考虑,补偿价从2002年起有一个名义上的年递减率。这一递减幅

度是生物质能1%、风能1.5%、光伏能5%。对用

水力、填埋气、矿井气和废水处理厂气体发电的装置,由于它们成本下降的空间已非常小,剩下的空间也会被通货膨胀率抵消,所以没有关于补偿价

递减的规定。

3.报告提供。《可再生能源优先法》规定了严格的定期报告制度,使现实的信息能及时反馈到立法者面前。该法第12条规定:“本法生效后,联邦经济与技术部要在每隔2年的6月30日之前与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反应堆安全部及联邦粮食、农业与林业部取得一致,向德国联邦议院报告关于符合本法第2条的电站的市场进人及价格发展情况,并在每隔两年的1月1日提出对本法第4条至第8条所规定的偿付标准和与新电站的技术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递减率的调整建议方案,以及基于本法规定的计算期限经验按照本法附则对风力电站收益计算期限的延长建议方案。”

万 

方数据四、节约能源制度

德国历来注重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实现节能目标。1976年,德国首次颁布《建筑物节能法》,

以法律形式规定新建筑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对新

建房屋的采暖、通风、供水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均提出了节能要求。在此基础上,德国于1977年制定了《建筑物热保护条例》,对新老建筑的节能措施提出了更加详细的要求,特别是对建筑墙壁和窗户的热传递系数规定了具体的指标。此外,德国还相继颁布了《供暖设备条例》和《供暖成本条例》等相关法规。以上法律法规都进行过多次修改,每次修改节能指标都有所提高。

德国2002年的《节约能源条例》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将节能要求进一步提高至30%。德国政府在对该条例的解释中指出,由于在建筑领域存在巨大的节能潜力,所以制定该条例作为政府大气保护计划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条例的主要内容有:(1)对建筑采暖和供水进行严格限制。新条例将原来的《建筑物热保护条例》和《供暖设备条例》合并在一起,既保证了原有两个条例中条款的规定,也简化了法律文本。(2)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如果能源消耗总量中可再生能源的比例超过70%,则建筑物总能耗可以不受到限制。同时,如果总能耗的70%来自热电联产的电厂,总能耗也不受限制。(3)对旧建筑的改造提出明确规定。例如,必须在2005年前更换老式的、效率明显低于当前技术水平的锅炉;屋顶和未加隔热层的供水管道等必须在2005年前加装隔热层等。(4)对整个建筑的热平衡提出要求。(5)规定任何新建筑必须有能耗证明,包括建筑物能源利用方面的详细信息。卜1

2006年,《节约能源条例》进行了修改。新的条例是在充分考虑到各种实际因素的情况下而制定的。如考虑到不同地区及不同气候条件下的建筑特点,不同建筑对室内气候环境的不同需求、经济技术条件等,强调改善建筑整体能源利用效率和可实施性:(1)在建筑的建设、改造、销售、租赁市场方面,全面推行建筑能源证书制度,保证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改造达到新规范的要求,推动整个社会的建筑能耗降低。(2)对新建居住建筑,除了强调保温、隔热措施节约生活热水能耗等外,还要求通过合理的整体设计,进一步有效节能。(3)

・92・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

对非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的空调、人工照明能耗进行了更准确的控制要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新建筑,必须全面、整体地对建筑能耗进行评估,符合标准后才能建造。整套评估体系包括对可再生性能源、热电联产、热泵技术应用的可能性论证等。(4)对建筑中所使用的不同能源种类使用进行量化细分,准确控制一次性能源需求量,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5)对不同类别的建筑的最高允许原始能耗作出量化限制。(6)强调定期对建筑的采暖锅炉和空调系统能耗的检查,保证两种重要耗能设备系统运行在低位。(7)为实现较高可操作性,制定了新旧条例过渡时期的政策。¨o

在管理体制上,德国节能工作的主管机构是德国能源事务公司。该机构在2000年秋成立,2001年正式开始营业。公司股东包括:德国联邦政府(控股50%,主要涉及联邦经济与技术部)、KtW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控股26%)、安联欧盟股份有限公司(控股8%)、德意志银行股份公司(控股8%)和德国中央银行股份公司(控股8%)。德国能源事务公司工作领域在能源的生产和能源的利用两个方面,对象包括:电网、交通、商业、工业、新型燃料的开发和普通消费者等。能源节约是该机构的主管工作之一。

五、生态税收制度

德国还注重通过税收手段来提高能源价格;促进自然保护。1999年,德国颁布了《引入生态税改革法>,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了一系列的生态税收改革。以下为主要内容。¨1

1.对矿物能源加征生态税。《引入生态税改革法》正式生效后,德国政府对矿物能源在征收销售税外又加征生态税。从1999年到2003年,德国政府先后5次对汽油、柴油每年加征3.00欧分/每升的生态税,累计加征15.00欧分/每升。此外,从1999年4月起,对采暖用油加征2.00欧分/每升生态税。同时,为鼓励使用低硫燃料,从2001年11月起,对每升含硫量超过50毫克的汽油、柴油再加征1.53欧分/每升的生态税。从2003年1月起,又将含硫量标准调整为每升10毫克,超过该标准的汽油、柴油每升加征的生态税累计达16.88欧分。

2.对天然气加征生态税。德国政府分别在

万 

方数据1999年和2003年,两次对燃用液化气加征1.25欧分/每升的生态税,累计加征3.50欧分/每升。

3.对电加征生态税。德国政府从1999年4月起,每度电加征1.oo欧分生态税。从2000年到2003年,又先后4次对每度电每年加征0.25欧分生态税,累计每度电加征2.00欧分。

4.例外情况。为了照顾工业和农业生产,德国政府对农林、采矿、建筑、供水、电力等行业的企业用电和取暖材料,生态税税率优惠40%;对地方公共交通、使用天然气和生态燃料的交通工具。生态税税率优惠45%;对农业生产使用的燃油则免征生态税。这些规定目的在于照顾各方面的利益,保护弱势群体。同时,为了鼓励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对使用风能、太阳能、地热、水力、垃圾、生物能源等再生能源发电免征生态税。

具体而言,德国2007年的能源税收税率为:…34机动车燃料、汽油为645.50欧元/千升,柴油为470.40欧元/千升,供热燃料为60.60欧元/千升,天然气为5.50欧元/MWh,电力为20.50欧元/MWh。

六、德国能源法律制度对我国的

届不

■●’o一

我国目前正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能源形势,德国在能源法律制度上的经验和措施,对我国能源法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1.能源法律制度应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德国的能源立法注重根据形势的变化而及时修改,其法律制度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如新《能源经济法》1998年颁布以来,已经进行了两次修改,每次修改的幅度也较大。1976年《建筑物节能法>颁布以来,相关立法已经经过多次修改,平均三四年就要修改一次,每次修改都将节能指标进行提高。同时,德国的能源法律制度注重可操作性,在法律中提出具体的量化指标,实现法律目标的具体化,保证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如《可再生能源优先法>中就详细地对水力和填埋场、矿山、垃圾处理场气体发电(第4条)、生物质能发电(第5条)、地热发电(第6条)、风能发电(第7条)和太阳辐射能发电(第8条)的补偿价格进行了规定。我国现有的能源立法,比较偏重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使相关法律制度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我国应借鉴德国的相关经验,强化能

第3期陈海嵩:德国能源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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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法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法》在建筑节能上的规定也较为原则。我国应借鉴德国先进经验,在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时,以先进的节能思想为指导,循序渐进,通过法律手段逐步推进节能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1]Energy

PoliciesofIEACountries:Germany2007Review

Pairs,2007.die

Elektrizitats-und

Gasversorgung

2.以先进的立法思想指导能源法律制度的演变。立法逻辑清晰,思想明确是德国能源立法的经验,这就使得德国的能源法律制度有一个清晰的演变脉络。例如,从德国不同时期的节能规范可以看出,德国的节能思想有一个清晰的脉络,即:第一阶段控制建筑外围护结构;第二阶段控制建筑的单位面积能耗指标;第三阶段控制建筑的整体实际原始能耗(控制建筑的外部输入能源,控制不同种类能源),从而控制整体能耗。德国节能思想紧抓能耗的关键,不是单纯从材料、单项技术出发,而是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控制建筑实际需求使用能源量,从而有效节能。这显示出节能思想的不断进步,体现了先进的策略。”’目前,我国许多城市的节能意识尚停留在第一阶段,即控制外墙、外窗的隔热保温,某些材料商也利用这种误区单纯强调建材的性能。这种单项孤立的指标控制,整体节能效果并不理想。新修订的《节约能源

[M].IEA/OECD[2]Gesetz

Uber

(Energiewirtschaftsgesetz,EnWG)[M].Publishedin

BGBI,1998: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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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杜放.德国的生态税改革及其借鉴[J】.广东商学院

学报,2006(1):37—38.

TheEnergyLawofGermanyandtheEnlightenmenttoChina

CHENHai—song

(SchoolofLaw,WuhanUniversity,Wuhan430072,China)

Abstract:Germanyhasbuiltenergylawsystemguidedbythebasic

energy

lawandsurroundedbyspecial

Germanyincludesenergy

institution、energy

energylaws.According

management

to

thisenergylaw

repertory

system,theEnergylawinstitution、renewable

Institutionin

energy

institution、energydevelopment

conservationinstitution

andenergytaxationinstitution.

Keywords:Germany;energylaw;energylawinstitution

万方数据 

德国能源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陈海嵩, CHEN Hai-song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0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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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lygxyxb-shkx20090302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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