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电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电信业务的管理,保证通信设施的正常可靠运行,科学合理使用,更好地为公司经营、生产和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信设备包括:有线、无线通信总机、单机、自动录音系统及线路管道、信道频点等语音通信设备设施;GEPON系统数据主机、电信程控交换机、NGN软交换系统、通讯用数字光缆等数据通信设备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为公司所属部室、作业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备部是公司电信专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总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公司电信专业管理办法》并组织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审查有线、无线组网方案及重要通信设备选型、购置、修理、报废等,以及以公司名义对外的专业工作。
第五条 公司设备部负责对通信系统外协维护、运行单位资质和人员能力的审查,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专业考核。
第六条 公司设备部负责电信设备的计划审批、设备选型、报废审批、安装指导、设备迁移及新业务审批等专业工作,负责电信设备设施的检修、技术改造的审批、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领导住宅、办公电话拆装、迁
移等审批手续,报申请给设备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业务工作特点设立通信专业管理人员(可兼职),负责本单位通信业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通信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通信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做好基础管理工作。负责申请办理本单位通信设备的计划提报、领用、发放安装、迁移、验收及变更服务内容等工作,负责电信设备的检测、修理和封存报废等。
第十条 电信设备运营维护单位依据设备部的指令进行电话装、修、撤机及变更服务内容等业务,按月提供通信费用清单(含修理)报设备部。
第十一条 公司设备部负责按月对通信服务费用(含修理)的审核确认,对未完成的服务内容或较大失误要按合同扣款或处罚,无误后报计财部结算。设备部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单位通信设备的配备,变更服务内容或服务方式,以便更好地满足经营生产要求,降低通信运行或维护费用。
第十二条 公司(含外协)各单位办理装机、移机、拆机或变更服务内容等,要由通信专业管理人员提前一周向设备部提出正式申请,并由行政主管签字、盖章后交设备部办理。
第三章 办公电话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办公电话依照按需配备、合理使用、集中管理的原则。既要方便工作,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建设需要,又要严格管理,避免浪费。
第十四条 通信设备的运营维护单位是公司的协作单位,应当为公司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可靠、收费合理的办公电话业务服务,并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其考核和管理统一归口公司设备部。
第十五条 用户享受使用电话和通信安全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设备部批准和同意,不得中断通信服务和变更服务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厂区内各作业部的小交换机、调度机原则上不配备中继线。
第十七条 无对外联系业务的科室、车间、班组、岗位配备的办公电话,应只限本区域内使用。仅与本单位进行联系的生产操作岗位一般不配备行政办公电话,可配备厂内调度电话。
第十八条 为保证电话号码的准确性,各单位要保证办公电话对应岗位的稳定性,不能随人员的调动而变更电话号码或位置迁移,对暂不使用的电话报请停机保号或销号。
第十九条 人员调动后暂不使用的电话号码不得随意滞留在面板、分电或机房。维护单位应每周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设备部组织处理,对随意滞留电话号码(包括面板和分电)的单位按每部1000元落实直观考核,对相关责任人按每部500元落实直观考核。
第二十条 电话使用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有关通信保密规定,在通话过程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严禁使用非进网、认证的电信设备,不得私自更换电信设备。对由此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责任人和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或处罚。
公司电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电信业务的管理,保证通信设施的正常可靠运行,科学合理使用,更好地为公司经营、生产和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信设备包括:有线、无线通信总机、单机、自动录音系统及线路管道、信道频点等语音通信设备设施;GEPON系统数据主机、电信程控交换机、NGN软交换系统、通讯用数字光缆等数据通信设备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为公司所属部室、作业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备部是公司电信专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总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公司电信专业管理办法》并组织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审查有线、无线组网方案及重要通信设备选型、购置、修理、报废等,以及以公司名义对外的专业工作。
第五条 公司设备部负责对通信系统外协维护、运行单位资质和人员能力的审查,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专业考核。
第六条 公司设备部负责电信设备的计划审批、设备选型、报废审批、安装指导、设备迁移及新业务审批等专业工作,负责电信设备设施的检修、技术改造的审批、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领导住宅、办公电话拆装、迁
移等审批手续,报申请给设备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业务工作特点设立通信专业管理人员(可兼职),负责本单位通信业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通信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通信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做好基础管理工作。负责申请办理本单位通信设备的计划提报、领用、发放安装、迁移、验收及变更服务内容等工作,负责电信设备的检测、修理和封存报废等。
第十条 电信设备运营维护单位依据设备部的指令进行电话装、修、撤机及变更服务内容等业务,按月提供通信费用清单(含修理)报设备部。
第十一条 公司设备部负责按月对通信服务费用(含修理)的审核确认,对未完成的服务内容或较大失误要按合同扣款或处罚,无误后报计财部结算。设备部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单位通信设备的配备,变更服务内容或服务方式,以便更好地满足经营生产要求,降低通信运行或维护费用。
第十二条 公司(含外协)各单位办理装机、移机、拆机或变更服务内容等,要由通信专业管理人员提前一周向设备部提出正式申请,并由行政主管签字、盖章后交设备部办理。
第三章 办公电话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办公电话依照按需配备、合理使用、集中管理的原则。既要方便工作,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建设需要,又要严格管理,避免浪费。
第十四条 通信设备的运营维护单位是公司的协作单位,应当为公司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可靠、收费合理的办公电话业务服务,并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其考核和管理统一归口公司设备部。
第十五条 用户享受使用电话和通信安全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设备部批准和同意,不得中断通信服务和变更服务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厂区内各作业部的小交换机、调度机原则上不配备中继线。
第十七条 无对外联系业务的科室、车间、班组、岗位配备的办公电话,应只限本区域内使用。仅与本单位进行联系的生产操作岗位一般不配备行政办公电话,可配备厂内调度电话。
第十八条 为保证电话号码的准确性,各单位要保证办公电话对应岗位的稳定性,不能随人员的调动而变更电话号码或位置迁移,对暂不使用的电话报请停机保号或销号。
第十九条 人员调动后暂不使用的电话号码不得随意滞留在面板、分电或机房。维护单位应每周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设备部组织处理,对随意滞留电话号码(包括面板和分电)的单位按每部1000元落实直观考核,对相关责任人按每部500元落实直观考核。
第二十条 电话使用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有关通信保密规定,在通话过程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严禁使用非进网、认证的电信设备,不得私自更换电信设备。对由此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责任人和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