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邮政代理金融从业人员
违规积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邮政代理金融从业人员全面执行规章制度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建立健全落实制度执行力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解决有章不循、违章不究、查纠分离、屡查屡犯等问题,激励邮政各级管理机构和邮政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自觉消除风险隐患的积极性,确保邮政代理金融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参照邮储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邮政金融从业人员 违规积分管理办法(修订)》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邮政代理金融从人员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了《山东省邮政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积分标准》(附件1)中的违规行为,以及违反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制度等,可能对邮政金融业务健康发展带来风险、损失或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邮政代理金融营业机构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实施以自查自纠为主、教育与处罚并行、积分与考核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邮政企业与邮储银行实行统一积分,统一处罚
标准,各自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 积分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 积分管理机构
(一)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各市、县局成立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市、县局一把手担任,副组长由各市、县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人力资源部、安全保卫部、金融业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积分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积分管理办公室和积分执行部门。
(二)积分管理办公室
积分管理办公室设在各市、县局金融业务局,具体负责积分管理日常事宜等工作。
(三)积分执行部门
积分执行部门包括各级机构负有检查监督职责的各个部门,具体包括人力资源部、安全保卫部、金融业务局等部门。
第七条 积分管理机构职责
(一)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辖内单位实施积分管理办法。
2.负责审议积分处罚决定,督促执行积分管理处罚、处分等事项。
3.负责受理对积分管理处罚的复议申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复议,并做出裁定。
4.负责对所属各级机构和部门开展积分管理工作的有
效性、客观性、公正性等进行监督。
5.负责积分管理实施中的其他事项。
(二)积分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监督、指导所辖机构依据积分管理办法开展积分管理工作。
2.负责积分档案管理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通报所辖机构和员工的积分处罚情况,年度末对所辖各个机构的员工的积分排名进行通报,并通告同级人力资源部门。
4.负责对应同级邮储银行积分管理办公室,做好本辖区邮政代理金融从业人员积分的汇总、统计,积分资料的保管、寄递,并负责将积分处罚表呈送处罚执行部门,向邮储银行积分管理办公室反馈处罚结果和问题整改结果。
5. 负责积分处罚复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提交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裁定。
6.执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
7.承担积分管理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积分管理执行部门的职责:
1.对下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对违规行为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积分处罚;
2. 负责将积分处罚结果按规定时限送交同级积分管理办公室;
4.负责配合积分管理办公室开展有关工作;
5.负责执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
第八条 积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周期结束,积分清零。
第九条 一个积分周期个人累计最高积分36分。
第十一条 除单独说明外,内外部专项检查积分计入年度累计积分,执行相应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不计入年度累计积分的专项检查活动,应在活动方案中明确说明。该检查活动执行单独积分,单独处罚。
第十三条 同一问题涉及多个责任人的分别积分。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企业内部交流、轮岗、调动时,当年积分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在《邮政金融从业人员违规问题及积分处罚台账》(附件2)中已存在的问题,属于自身能够整改的,再次发生,在上次积分分值基础加分处罚:1-3分问题加2分;4-6分问题加4分;7分及7分以上问题加6分。属于本部门或机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需要一定时间解决的,无解决计划,在上次积分分值基础上加4分,对负责人处罚;有解决计划,在计划时间范围内不积分,超过计划时间范围未整改的,对整改责任人在上次积分分值基础上加4分积分;对自身不能整改的问题,没有书面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的,对网点负责人在上次积分分值基础上加4分积分。
第十六条 邮储银行各级机构和部门根据制定的检查计划,开展年度各项检查,并根据问题性质及是否属于屡查屡犯等情况,对检查问题进行相应积分,由邮储银行市行积分管理办公室定期计算各岗位人员本月积分合计和处罚金额合计,分银行和邮政分别提交邮储银行人力资源部门和邮政企业积分管理办公室,各自执行处罚。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自身开展内部检查,在检查现场要填写《事实确认单》(附件4,以下简称《复议申请书》),并及时查阅《邮政金融从业人员违规问题及积分处罚台账》,确定发现问题是否为屡查屡犯问题,根据《事实确认单》及时填写《邮政金融从业人员违规积分处罚表》(附件3)。经与被查方签字确认,离场前将《事实确认单》交被检查单位。《事实确认单》对违规事实描述要详细明确,包括责任人、违规问题发生时间,交易流水号等信息。邮政企业检查部门将《邮政金融从业人员违规积分处罚表》在检查完毕后及时反馈同级邮政企业积分管理办公室,逐级汇总到市局积分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 市局积分管理办公室汇总邮储银行提供的积分结果和邮政企业内部检查的积分结果后,于每月10日前将积分处罚通报(附各单位《邮政金融从业人员违规积分处罚表》)下发各县市局,并督导各县市局落实处罚及问题整改。
第十九条 各代理金融网点必须设立《邮政金融从业人员违规问题及积分处罚台账》(可与问题整改台账合并),台账由网点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条 复议程序:积分年度每个季度末月的20日至月底为复议期。被积分人对本季度积分有异议的,可在复议期内复议。首先填写《山东邮政金融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复议申请书》,经其所属网点负责人签字后交其所属县市局积分管理办公室,由县市局及时提交市局积分管理办公室,由市局汇总辖内《复议申请书》于5日内反馈市行积分管理办公室。如对市行积分管理办公室反馈意见有异议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问题书面报送省公司,由省公司协调省行确定问题的裁定意见。
第五章 积分奖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积分人员按照每积1分罚款100元标准处罚。罚款逐级上交省公司,设专户管理,用以奖励全省风险管控和合规经营先进单位和个人,具体办法将专文下发。
第二十二条 对积分达到或超过12分的邮政代理金融从业人员,由其所在网点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见谈话、批评教育或口头警告等。
第二十三条 对积分达到或超过18分的邮政代理金融从业人员,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基于该积分周期进行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积分达到或超过24分的邮政代理金融从业人员,待岗培训3个月,培训期间停发固定和浮动薪酬,按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发放基本工资或生活费,可以计发业务发展奖励。待岗期满后考核仍未达到上岗要求的人员,补考1次,合格后可回原岗位工作。仍不合格的合同工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从事与金融业务有关的工作,劳务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二十五条 对积分达到或超过36分的邮政金融从业人员,合同用工根据《山东邮政企业员工奖励与违规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等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且调离原岗位不得从事与金融业务有关的工作,薪酬按相关规定执行,可以计发业务发展奖励;劳务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二十六条 1个积分周期结束后,对代理金融网点按照年度末在岗人员平均年度累计积分计算,人均积分达到或超过20分的,扣减网点负责人全年月绩效工资合计(指12个月月绩效工资合计数)的20%,该网点不得参与本年度任何评优评先活动,该网点负责人取消本年度一切评优评先及晋升资格。县市局达到或超过2个网点人均积分达到或超过20分的,同时对县市局分管局长、局长处罚,分管局长扣减全年月绩效工资合计的20%,局长扣减全年月绩效工资合计的10%。
第二十七条 鼓励员工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各局可定
山东邮政代理金融从业人员
违规积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邮政代理金融从业人员全面执行规章制度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建立健全落实制度执行力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解决有章不循、违章不究、查纠分离、屡查屡犯等问题,激励邮政各级管理机构和邮政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自觉消除风险隐患的积极性,确保邮政代理金融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参照邮储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邮政金融从业人员 违规积分管理办法(修订)》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邮政代理金融从人员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了《山东省邮政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积分标准》(附件1)中的违规行为,以及违反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制度等,可能对邮政金融业务健康发展带来风险、损失或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邮政代理金融营业机构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实施以自查自纠为主、教育与处罚并行、积分与考核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邮政企业与邮储银行实行统一积分,统一处罚
标准,各自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 积分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 积分管理机构
(一)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各市、县局成立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市、县局一把手担任,副组长由各市、县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人力资源部、安全保卫部、金融业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积分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积分管理办公室和积分执行部门。
(二)积分管理办公室
积分管理办公室设在各市、县局金融业务局,具体负责积分管理日常事宜等工作。
(三)积分执行部门
积分执行部门包括各级机构负有检查监督职责的各个部门,具体包括人力资源部、安全保卫部、金融业务局等部门。
第七条 积分管理机构职责
(一)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辖内单位实施积分管理办法。
2.负责审议积分处罚决定,督促执行积分管理处罚、处分等事项。
3.负责受理对积分管理处罚的复议申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复议,并做出裁定。
4.负责对所属各级机构和部门开展积分管理工作的有
效性、客观性、公正性等进行监督。
5.负责积分管理实施中的其他事项。
(二)积分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监督、指导所辖机构依据积分管理办法开展积分管理工作。
2.负责积分档案管理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通报所辖机构和员工的积分处罚情况,年度末对所辖各个机构的员工的积分排名进行通报,并通告同级人力资源部门。
4.负责对应同级邮储银行积分管理办公室,做好本辖区邮政代理金融从业人员积分的汇总、统计,积分资料的保管、寄递,并负责将积分处罚表呈送处罚执行部门,向邮储银行积分管理办公室反馈处罚结果和问题整改结果。
5. 负责积分处罚复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提交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裁定。
6.执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
7.承担积分管理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积分管理执行部门的职责:
1.对下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对违规行为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积分处罚;
2. 负责将积分处罚结果按规定时限送交同级积分管理办公室;
4.负责配合积分管理办公室开展有关工作;
5.负责执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
第八条 积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周期结束,积分清零。
第九条 一个积分周期个人累计最高积分36分。
第十一条 除单独说明外,内外部专项检查积分计入年度累计积分,执行相应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不计入年度累计积分的专项检查活动,应在活动方案中明确说明。该检查活动执行单独积分,单独处罚。
第十三条 同一问题涉及多个责任人的分别积分。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企业内部交流、轮岗、调动时,当年积分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在《邮政金融从业人员违规问题及积分处罚台账》(附件2)中已存在的问题,属于自身能够整改的,再次发生,在上次积分分值基础加分处罚:1-3分问题加2分;4-6分问题加4分;7分及7分以上问题加6分。属于本部门或机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需要一定时间解决的,无解决计划,在上次积分分值基础上加4分,对负责人处罚;有解决计划,在计划时间范围内不积分,超过计划时间范围未整改的,对整改责任人在上次积分分值基础上加4分积分;对自身不能整改的问题,没有书面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的,对网点负责人在上次积分分值基础上加4分积分。
第十六条 邮储银行各级机构和部门根据制定的检查计划,开展年度各项检查,并根据问题性质及是否属于屡查屡犯等情况,对检查问题进行相应积分,由邮储银行市行积分管理办公室定期计算各岗位人员本月积分合计和处罚金额合计,分银行和邮政分别提交邮储银行人力资源部门和邮政企业积分管理办公室,各自执行处罚。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自身开展内部检查,在检查现场要填写《事实确认单》(附件4,以下简称《复议申请书》),并及时查阅《邮政金融从业人员违规问题及积分处罚台账》,确定发现问题是否为屡查屡犯问题,根据《事实确认单》及时填写《邮政金融从业人员违规积分处罚表》(附件3)。经与被查方签字确认,离场前将《事实确认单》交被检查单位。《事实确认单》对违规事实描述要详细明确,包括责任人、违规问题发生时间,交易流水号等信息。邮政企业检查部门将《邮政金融从业人员违规积分处罚表》在检查完毕后及时反馈同级邮政企业积分管理办公室,逐级汇总到市局积分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 市局积分管理办公室汇总邮储银行提供的积分结果和邮政企业内部检查的积分结果后,于每月10日前将积分处罚通报(附各单位《邮政金融从业人员违规积分处罚表》)下发各县市局,并督导各县市局落实处罚及问题整改。
第十九条 各代理金融网点必须设立《邮政金融从业人员违规问题及积分处罚台账》(可与问题整改台账合并),台账由网点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条 复议程序:积分年度每个季度末月的20日至月底为复议期。被积分人对本季度积分有异议的,可在复议期内复议。首先填写《山东邮政金融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复议申请书》,经其所属网点负责人签字后交其所属县市局积分管理办公室,由县市局及时提交市局积分管理办公室,由市局汇总辖内《复议申请书》于5日内反馈市行积分管理办公室。如对市行积分管理办公室反馈意见有异议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问题书面报送省公司,由省公司协调省行确定问题的裁定意见。
第五章 积分奖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积分人员按照每积1分罚款100元标准处罚。罚款逐级上交省公司,设专户管理,用以奖励全省风险管控和合规经营先进单位和个人,具体办法将专文下发。
第二十二条 对积分达到或超过12分的邮政代理金融从业人员,由其所在网点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见谈话、批评教育或口头警告等。
第二十三条 对积分达到或超过18分的邮政代理金融从业人员,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基于该积分周期进行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积分达到或超过24分的邮政代理金融从业人员,待岗培训3个月,培训期间停发固定和浮动薪酬,按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发放基本工资或生活费,可以计发业务发展奖励。待岗期满后考核仍未达到上岗要求的人员,补考1次,合格后可回原岗位工作。仍不合格的合同工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从事与金融业务有关的工作,劳务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二十五条 对积分达到或超过36分的邮政金融从业人员,合同用工根据《山东邮政企业员工奖励与违规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等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且调离原岗位不得从事与金融业务有关的工作,薪酬按相关规定执行,可以计发业务发展奖励;劳务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二十六条 1个积分周期结束后,对代理金融网点按照年度末在岗人员平均年度累计积分计算,人均积分达到或超过20分的,扣减网点负责人全年月绩效工资合计(指12个月月绩效工资合计数)的20%,该网点不得参与本年度任何评优评先活动,该网点负责人取消本年度一切评优评先及晋升资格。县市局达到或超过2个网点人均积分达到或超过20分的,同时对县市局分管局长、局长处罚,分管局长扣减全年月绩效工资合计的20%,局长扣减全年月绩效工资合计的10%。
第二十七条 鼓励员工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各局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