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探讨

  中图分类号:F842.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0-0367-01

  一、公众责任险的概述

  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险正是为适应上述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公众责任险可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公商户、其它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为其经营的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投保该险种。

  公众责任险包括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餐饮业综合保险、物业责任保险等等。如果消费者在一些公共场所发生了意外事故,责任在该场所且场所又投保了相对应的公众责任险,就可以先赔钱给消费者,再找保险公司最终目的是使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因此具有很强的公益性。

  在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在财险业中所占的比重目前高达30%以上,如美国为45%。而现时中国仅为4%左右。随着各项保护公民生命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健全完善,以及公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我国责任保险已具备了大力发展的条件。各种公共场所均存在着公众责任事故发生的风险,这些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等均可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其责任。

  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基本介绍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险种是公众责任险中的一项,是一些大的酒店、娱乐场所、批发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企业为公众的安全投保的一项责任险。

  三、火灾公众责任险的现状

  我国对公众责任认识鲜少,根据一般保险条款规定,公众责任险是公民或法人在固定场所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欧美等发达工业化地区,公众责任险已作为具备社会管理功能的险种普遍被公众接受和使用。

  由于公众责任险保费低廉、分散、风险大,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并且消费者认识程度低,早期发展需要政府支持。目前我国未强制推行企业投保公众责任险,是目前公众责任险市场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其次,尤其是企业风险意识不高,据余杭区统计,投保公众责任险的企业多为外资及合资性质,例如家乐福超市、沃尔玛超市等。

  一般来说,一旦发生引起大量的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受害群众总是希望从政府那里得到救助。如果遭到拒绝,边有可能发生种种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但是如果政府对受害者进行救助,将对政府的财政预算构成较大压力。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保险人恰好是在民法中作为加害者应该向受害人赔偿的业主,其保险责任恰好是由于火灾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强制业主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由火灾事故多导致的赔偿责任的风险将从业主转移到保险公司。此时保险公司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负担起向受害者进行赔偿的义务,从而使政府得以摆脱潜在赔偿人或义务赔偿人的身份,即可以保持社会稳定,有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从公众利益的角度看,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可以使受害公众得到更多且更有保障的经济补偿。现代市场经济主体中存在着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这种切也组织形式将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就为某些企业逃避赔偿责任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旦出现企业逃避赔偿责任的情况,受害公众将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而且还有一些实力较弱的业主,即使按照法律必须承担无限责任,也有可能无力支付赔偿。如果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万一发生火灾事故,受害公众所拥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力将会部分地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障。

  四、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前景及分析

  1、实施火灾公共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近些年来,全国火灾事故频发,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善后处理一直都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由于绝大多数涉事单位没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且遇难人员也未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造成各种纠纷和冲突屡有发生,给当地的社会稳定和政府善后处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灾后赔偿工作往往由政府承担。2013年6月3日,吉林德惠市宝源丰禽业公司发生火灾事故, 120人死亡,77人受伤,事发后当地政府依法冻结了宝源丰的所有银行账户,但其帐户仅余32.4万,和实际的赔付需求有很大差距。2014年3月,余杭区某机电市场商铺发生火灾导致3户经营户受灾,但是市场方及经营户均未有承保,导致损失必须由双方自行承担。因此大力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采用商业手段解决赔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纠纷,保障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十分必要的。

  2、当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施现状及原因

  近年来很多地方特别是一些大城市积极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2008年6月,上海市在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影剧院、网吧、歌舞娱乐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推广火灾公众责任险。2009年4月深圳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深圳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于同年7月1日起在全面实行火灾公众责任险。2013年1月后,杭州余杭区全面铺开了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工作,但从实施情况看,成效不彰、强差人意,未形成大面积的市场规模。13年余杭区仅有800多家重点单位只有30余家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占全区总数比例非常小。

  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支持。近年来,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06年3月,公安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9月1日实施的新《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但都并未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由于没有立法层面的支持,导致消防部门、保险公司在推行过程中阻力重重,难以形成广泛的市场覆盖规模。

  场所业主投保意愿不高。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受益方是第三方,是火灾场所的受害公众,而非被保险人本身,这一点与财产保险针对被保险人自身财产的风险承担和灾后经济补偿明显不同。实际中,场所的火灾发生概率极低,大多数业主对火灾的发生抱有侥幸心理,出于注重经济效益,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当成额外的支出,投保的积极性不高。

  3、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议

  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例如俄罗斯、韩国和台湾地区均有针对公共场所必须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立法。国家应借鉴交强险的经验,尽快提供法律支持,使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成为法定保险。在目前尚无法律支持的情况下,应出台相关政策性规定,制定具体的推广实施方案,给予参与火灾责任保险活动的投保企业适当的政策激励。同时,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保险机构等要结合各类火灾案例的宣传,采取各种形式、各种途径,大力宣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内容和作用,增强社会单位、业主、群众保险意识和对火灾保险的认知程度,为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中图分类号:F842.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0-0367-01

  一、公众责任险的概述

  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险正是为适应上述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公众责任险可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公商户、其它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为其经营的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投保该险种。

  公众责任险包括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餐饮业综合保险、物业责任保险等等。如果消费者在一些公共场所发生了意外事故,责任在该场所且场所又投保了相对应的公众责任险,就可以先赔钱给消费者,再找保险公司最终目的是使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因此具有很强的公益性。

  在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在财险业中所占的比重目前高达30%以上,如美国为45%。而现时中国仅为4%左右。随着各项保护公民生命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健全完善,以及公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我国责任保险已具备了大力发展的条件。各种公共场所均存在着公众责任事故发生的风险,这些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等均可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其责任。

  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基本介绍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险种是公众责任险中的一项,是一些大的酒店、娱乐场所、批发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企业为公众的安全投保的一项责任险。

  三、火灾公众责任险的现状

  我国对公众责任认识鲜少,根据一般保险条款规定,公众责任险是公民或法人在固定场所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欧美等发达工业化地区,公众责任险已作为具备社会管理功能的险种普遍被公众接受和使用。

  由于公众责任险保费低廉、分散、风险大,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并且消费者认识程度低,早期发展需要政府支持。目前我国未强制推行企业投保公众责任险,是目前公众责任险市场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其次,尤其是企业风险意识不高,据余杭区统计,投保公众责任险的企业多为外资及合资性质,例如家乐福超市、沃尔玛超市等。

  一般来说,一旦发生引起大量的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受害群众总是希望从政府那里得到救助。如果遭到拒绝,边有可能发生种种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但是如果政府对受害者进行救助,将对政府的财政预算构成较大压力。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保险人恰好是在民法中作为加害者应该向受害人赔偿的业主,其保险责任恰好是由于火灾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强制业主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由火灾事故多导致的赔偿责任的风险将从业主转移到保险公司。此时保险公司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负担起向受害者进行赔偿的义务,从而使政府得以摆脱潜在赔偿人或义务赔偿人的身份,即可以保持社会稳定,有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从公众利益的角度看,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可以使受害公众得到更多且更有保障的经济补偿。现代市场经济主体中存在着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这种切也组织形式将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就为某些企业逃避赔偿责任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旦出现企业逃避赔偿责任的情况,受害公众将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而且还有一些实力较弱的业主,即使按照法律必须承担无限责任,也有可能无力支付赔偿。如果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万一发生火灾事故,受害公众所拥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力将会部分地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障。

  四、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前景及分析

  1、实施火灾公共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近些年来,全国火灾事故频发,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善后处理一直都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由于绝大多数涉事单位没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且遇难人员也未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造成各种纠纷和冲突屡有发生,给当地的社会稳定和政府善后处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灾后赔偿工作往往由政府承担。2013年6月3日,吉林德惠市宝源丰禽业公司发生火灾事故, 120人死亡,77人受伤,事发后当地政府依法冻结了宝源丰的所有银行账户,但其帐户仅余32.4万,和实际的赔付需求有很大差距。2014年3月,余杭区某机电市场商铺发生火灾导致3户经营户受灾,但是市场方及经营户均未有承保,导致损失必须由双方自行承担。因此大力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采用商业手段解决赔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纠纷,保障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十分必要的。

  2、当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施现状及原因

  近年来很多地方特别是一些大城市积极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2008年6月,上海市在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影剧院、网吧、歌舞娱乐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推广火灾公众责任险。2009年4月深圳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深圳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于同年7月1日起在全面实行火灾公众责任险。2013年1月后,杭州余杭区全面铺开了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工作,但从实施情况看,成效不彰、强差人意,未形成大面积的市场规模。13年余杭区仅有800多家重点单位只有30余家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占全区总数比例非常小。

  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支持。近年来,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06年3月,公安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9月1日实施的新《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但都并未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由于没有立法层面的支持,导致消防部门、保险公司在推行过程中阻力重重,难以形成广泛的市场覆盖规模。

  场所业主投保意愿不高。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受益方是第三方,是火灾场所的受害公众,而非被保险人本身,这一点与财产保险针对被保险人自身财产的风险承担和灾后经济补偿明显不同。实际中,场所的火灾发生概率极低,大多数业主对火灾的发生抱有侥幸心理,出于注重经济效益,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当成额外的支出,投保的积极性不高。

  3、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议

  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例如俄罗斯、韩国和台湾地区均有针对公共场所必须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立法。国家应借鉴交强险的经验,尽快提供法律支持,使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成为法定保险。在目前尚无法律支持的情况下,应出台相关政策性规定,制定具体的推广实施方案,给予参与火灾责任保险活动的投保企业适当的政策激励。同时,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保险机构等要结合各类火灾案例的宣传,采取各种形式、各种途径,大力宣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内容和作用,增强社会单位、业主、群众保险意识和对火灾保险的认知程度,为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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