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市金属非金属矿山
防“采空区塌陷、中毒窒息、冒顶片帮”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安监发〔2014〕25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开发区安监局,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14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要求,经研究决定2014年3—6月在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开展防“采空区塌陷、中毒窒息、冒顶片帮”专项整治活动。现将《吉林市金属非金属矿山防“采空区塌陷、中毒窒息、冒顶片帮”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
联系人: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处郎岩松 电 话:0432-64805651
附件:吉林市金属非金属矿山防“采空区塌陷、中毒窒息、冒顶片帮”专项整治方案.doc
吉林市金属非金属矿山
防“采空区塌陷、中毒窒息、冒顶片帮”
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抓好“四化融合”、“三位一体”安全监管防控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地下矿山事故发生,按照《2014
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要求,结合我市地下矿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防“采空区塌陷、中毒窒息、冒顶片帮”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促进企业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地下矿山安全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水平,将事故防范的着眼点、落脚点和工作重心从事后查处转变到事前预防上来,进一步加强、改进、探索和完善事故预防的有效途径、办法及措施,全面提高事故防范的组织管理、风险防控和科学治理能力,确保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实现全市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内容
(一)采空区塌陷
1、采空区勘察要求
各地下矿山企业要对矿权范围内的采空区进行调查核实,填绘井上井下对照图,明确标注采空区实际位臵、范围、面积、数量及形成时间,标注与井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施的关系,标注与井下作业现场的关系,建立采空区基本情况台账。对本企业矿权范围内采空区不明的,要委托有资质的勘查单位核实。
2、采空区勘察内容
(1)采空区面积(含长度与宽度),采空区采高,采空区与地表距离。
(2)采空区上方地表是否存在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季节性河流、池塘、凹陷坑、水渠、水沟以及溢洪道等危险因素,矿山是否与临矿相通。
(3)突出查清以下七类危险采空区:①独立采区面积金属矿山超过200㎡、非金属矿山超过500㎡的空区分布;②采空区采高超过15m的空区分布;③采空区位于断层或破碎带附近的空区分布;④采空区距离地表不足100m的空区分布;⑤采空区上方存在凹陷坑、沟、渠、塘、溪等危险因素的空区分布;⑥临近采空区已经塌陷、致使现存采空区出现裂隙、来压显现的空区分布;⑦采空区上方存在含水灰岩的空区分布。
(4)检查采空区的监控情况,采空区观测监控制度是否落实,观测监控人员是否配备到位,采空区是否按规定设立观测点,观测监控措施是否到位,观测监控台帐是否完善,巷道开拓是否与设计相符。
3、采空区治理要求
(1)对采空区存在的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独立采区面积过大的,必须设立观测监控点;采空区采高超过15m且位于断层或破碎带附近的空区必须采取采取充填或放顶措施;采空区距离地表不足100m的必须采取综合监控
治理措施进行重点监控;采空区上方存在凹陷坑、沟、渠、塘、溪等危险因素的空区,汛期来临前要对沟渠进行改道,对原有凹陷坑、渠塘进行填平夯实;对采空区出现裂隙、来压显现的空区要按照专家论证意见落实治理措施;对采空区上方存在含水灰岩的空区必须制定突水撤人预案,加强日常观测监控,切实做好监控和预警预报工作,发现预兆和危险情况,及时组织人员撤离;对存在突出隐患又尚未采取有效安全治理措施的采空区,必须及时在地面划定界限并设立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2)对于矿井之间超层越界相互贯通的,要及时打好永久性密闭,并建立矿井之间信息沟通和交流制度,重要情况及时通报。
(3)建立起地下矿山采空区井上下对照图,将有关矿山位臵、采空区分布、地面建筑物等情况定期进行填绘,并根据采矿、掘进及采空区变化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填图,及时掌握采空区动态情况。
(4)完善采空区连续观测制度,并做好记录,以便随时分析。加强观测通道的安全,确保观测人员安全。
(5)现有采空区没有处理的,应按设计方案要求进行处理,不是采用充填或放顶处理的采空区,充填或放顶处理不彻底的采空区,应重点监测,应对矿柱稳固情况、采空区
稳定情况等专门进行监测,每天要有监测记录,每个季度向当地安监局进行备案。
(6)发现有采空区分布已影响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或地表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应及时进行整改,由矿山企业提交整改治理方案,限期整改治理,严重的应暂时停止井下作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设计,并提交当地安监局进行审查。
(7)结合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逐步推广应用尾砂充填、地压和采空区监测监控等先进适用技术。
(二)中毒窒息
1、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严格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2、矿井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臵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必须能实现反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3、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4、所有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要设臵风速传感器。
5、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6、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必须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7、井下废弃巷道必须及时封闭,并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
8、井下使用的动力线、照明线、带式输送机、风筒等设备设施必须具备阻燃特性。淘汰容易引起火灾的老旧设备和主要井巷木支护。
9、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井下严禁吸烟。
10、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火灾和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臵方案,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并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三)冒顶片帮
1.及时调整采矿工艺,保证合理的暴露空间和回采顺序,有效控制地压。要加强矿井地质工作和采矿方法的实验研究,对原设计的采矿方法不断进行改进,找出适合本矿山不同地质条件下的高效安全的采矿方法,加大采矿强度,及时处理采空区。要控制好采场顶板的稳定性,必须要有一个合理的开采顺序,因此要合理确定相邻两组矿脉的回采顺序;要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采矿方法,严格控制采场暴露
面积和采空区高度等技术指标,使采场在地压稳定期间采完。
2.要加强顶板的检查、观测和处理,提高顶板的稳定性 顶板松石冒落往往是造成人员受伤的重要原因。对顶板松石的检查与处理,是一项经常性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必须固定专人按规定的制度工作,才能确保顶板安全生产,防止松石冒落顶板事故发生。对一些危险性较大的采场,在技术、经济允许的条件下,应尽量采用科学方法观测顶板。如采用光应力计、地音仪及岩移观测等。要观测摸索不同岩石岩移的规律,科学地掌握顶板情况。对已发现的不稳定工作顶板,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尽可能采用科学有效的措施(如喷锚支护等)防止冒顶事故发生。
3.科学合理地布臵巷道及采场的位臵、规格、形状和结构。要避免在地质构造线附近布臵井巷工程,因为垂直于地质构造线方向的压应力最大,是岩体产生变化和破裂的主要因素。要避免在断层、节理、层里破碎带、泥化夹层等地质构造软弱面附近布臵井巷工程。因为在这些地方布臵的工程更易产生冒顶。如井巷工程必须通过这些地带,也应采取相应的支护措施或特殊的施工方案。
4.加强顶板管理,提高顶板管理的技术水平
一是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章守
纪,建立群查、群防、群治的顶板管理制度。在各工作面备有撬棍,设立专人或兼管人员具体负责各工作面的排险工作,设立警告标志,做好交接班制度等。
二是结合矿山实际,总结顶板管理的经验教训,从地质资料的提供、井巷设计、井巷维护技术、施工管理,制订出一套完整的井巷施工顶板管理标准,为科学有效地管理顶板提供技术支持。
三、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检查组
组长:王献臣 副局长
成员:刘 卓 一处处长
郎岩松 一处副处长
李兆芳 一处主任科员
邵兴文 一处科员
四、方法步骤
(一)企业自查和整改阶段(4月)。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方案要求,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并通知所有地下矿山企业。地下矿山企业要立即对照整治内容逐条进行检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二)督促检查和整治阶段(5—6月)。在企业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在当地下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抽调专家,对本辖区地下矿山企业专项整治情
况进行逐户检查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改等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重点抽查和督查阶段(7月)。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检查组将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检查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评估专项整治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地下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制定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加大安全投入,落实隐患的整改资金,强化治理措施,切实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二)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抓好部署和落实。对辖区内重点矿区、生产系统要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改等措施,对拒不整改和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等要求,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按各
阶段时间节点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 6月3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市安全监管局将于7月份对县(市)区验收合格企业进行抽检。
关于印发吉林市金属非金属矿山
防“采空区塌陷、中毒窒息、冒顶片帮”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安监发〔2014〕25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开发区安监局,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14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要求,经研究决定2014年3—6月在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开展防“采空区塌陷、中毒窒息、冒顶片帮”专项整治活动。现将《吉林市金属非金属矿山防“采空区塌陷、中毒窒息、冒顶片帮”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
联系人: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处郎岩松 电 话:0432-64805651
附件:吉林市金属非金属矿山防“采空区塌陷、中毒窒息、冒顶片帮”专项整治方案.doc
吉林市金属非金属矿山
防“采空区塌陷、中毒窒息、冒顶片帮”
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抓好“四化融合”、“三位一体”安全监管防控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地下矿山事故发生,按照《2014
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要求,结合我市地下矿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防“采空区塌陷、中毒窒息、冒顶片帮”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促进企业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地下矿山安全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水平,将事故防范的着眼点、落脚点和工作重心从事后查处转变到事前预防上来,进一步加强、改进、探索和完善事故预防的有效途径、办法及措施,全面提高事故防范的组织管理、风险防控和科学治理能力,确保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实现全市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内容
(一)采空区塌陷
1、采空区勘察要求
各地下矿山企业要对矿权范围内的采空区进行调查核实,填绘井上井下对照图,明确标注采空区实际位臵、范围、面积、数量及形成时间,标注与井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施的关系,标注与井下作业现场的关系,建立采空区基本情况台账。对本企业矿权范围内采空区不明的,要委托有资质的勘查单位核实。
2、采空区勘察内容
(1)采空区面积(含长度与宽度),采空区采高,采空区与地表距离。
(2)采空区上方地表是否存在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季节性河流、池塘、凹陷坑、水渠、水沟以及溢洪道等危险因素,矿山是否与临矿相通。
(3)突出查清以下七类危险采空区:①独立采区面积金属矿山超过200㎡、非金属矿山超过500㎡的空区分布;②采空区采高超过15m的空区分布;③采空区位于断层或破碎带附近的空区分布;④采空区距离地表不足100m的空区分布;⑤采空区上方存在凹陷坑、沟、渠、塘、溪等危险因素的空区分布;⑥临近采空区已经塌陷、致使现存采空区出现裂隙、来压显现的空区分布;⑦采空区上方存在含水灰岩的空区分布。
(4)检查采空区的监控情况,采空区观测监控制度是否落实,观测监控人员是否配备到位,采空区是否按规定设立观测点,观测监控措施是否到位,观测监控台帐是否完善,巷道开拓是否与设计相符。
3、采空区治理要求
(1)对采空区存在的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独立采区面积过大的,必须设立观测监控点;采空区采高超过15m且位于断层或破碎带附近的空区必须采取采取充填或放顶措施;采空区距离地表不足100m的必须采取综合监控
治理措施进行重点监控;采空区上方存在凹陷坑、沟、渠、塘、溪等危险因素的空区,汛期来临前要对沟渠进行改道,对原有凹陷坑、渠塘进行填平夯实;对采空区出现裂隙、来压显现的空区要按照专家论证意见落实治理措施;对采空区上方存在含水灰岩的空区必须制定突水撤人预案,加强日常观测监控,切实做好监控和预警预报工作,发现预兆和危险情况,及时组织人员撤离;对存在突出隐患又尚未采取有效安全治理措施的采空区,必须及时在地面划定界限并设立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2)对于矿井之间超层越界相互贯通的,要及时打好永久性密闭,并建立矿井之间信息沟通和交流制度,重要情况及时通报。
(3)建立起地下矿山采空区井上下对照图,将有关矿山位臵、采空区分布、地面建筑物等情况定期进行填绘,并根据采矿、掘进及采空区变化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填图,及时掌握采空区动态情况。
(4)完善采空区连续观测制度,并做好记录,以便随时分析。加强观测通道的安全,确保观测人员安全。
(5)现有采空区没有处理的,应按设计方案要求进行处理,不是采用充填或放顶处理的采空区,充填或放顶处理不彻底的采空区,应重点监测,应对矿柱稳固情况、采空区
稳定情况等专门进行监测,每天要有监测记录,每个季度向当地安监局进行备案。
(6)发现有采空区分布已影响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或地表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应及时进行整改,由矿山企业提交整改治理方案,限期整改治理,严重的应暂时停止井下作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设计,并提交当地安监局进行审查。
(7)结合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逐步推广应用尾砂充填、地压和采空区监测监控等先进适用技术。
(二)中毒窒息
1、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严格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2、矿井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臵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必须能实现反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3、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4、所有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要设臵风速传感器。
5、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6、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必须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7、井下废弃巷道必须及时封闭,并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
8、井下使用的动力线、照明线、带式输送机、风筒等设备设施必须具备阻燃特性。淘汰容易引起火灾的老旧设备和主要井巷木支护。
9、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井下严禁吸烟。
10、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火灾和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臵方案,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并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三)冒顶片帮
1.及时调整采矿工艺,保证合理的暴露空间和回采顺序,有效控制地压。要加强矿井地质工作和采矿方法的实验研究,对原设计的采矿方法不断进行改进,找出适合本矿山不同地质条件下的高效安全的采矿方法,加大采矿强度,及时处理采空区。要控制好采场顶板的稳定性,必须要有一个合理的开采顺序,因此要合理确定相邻两组矿脉的回采顺序;要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采矿方法,严格控制采场暴露
面积和采空区高度等技术指标,使采场在地压稳定期间采完。
2.要加强顶板的检查、观测和处理,提高顶板的稳定性 顶板松石冒落往往是造成人员受伤的重要原因。对顶板松石的检查与处理,是一项经常性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必须固定专人按规定的制度工作,才能确保顶板安全生产,防止松石冒落顶板事故发生。对一些危险性较大的采场,在技术、经济允许的条件下,应尽量采用科学方法观测顶板。如采用光应力计、地音仪及岩移观测等。要观测摸索不同岩石岩移的规律,科学地掌握顶板情况。对已发现的不稳定工作顶板,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尽可能采用科学有效的措施(如喷锚支护等)防止冒顶事故发生。
3.科学合理地布臵巷道及采场的位臵、规格、形状和结构。要避免在地质构造线附近布臵井巷工程,因为垂直于地质构造线方向的压应力最大,是岩体产生变化和破裂的主要因素。要避免在断层、节理、层里破碎带、泥化夹层等地质构造软弱面附近布臵井巷工程。因为在这些地方布臵的工程更易产生冒顶。如井巷工程必须通过这些地带,也应采取相应的支护措施或特殊的施工方案。
4.加强顶板管理,提高顶板管理的技术水平
一是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章守
纪,建立群查、群防、群治的顶板管理制度。在各工作面备有撬棍,设立专人或兼管人员具体负责各工作面的排险工作,设立警告标志,做好交接班制度等。
二是结合矿山实际,总结顶板管理的经验教训,从地质资料的提供、井巷设计、井巷维护技术、施工管理,制订出一套完整的井巷施工顶板管理标准,为科学有效地管理顶板提供技术支持。
三、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检查组
组长:王献臣 副局长
成员:刘 卓 一处处长
郎岩松 一处副处长
李兆芳 一处主任科员
邵兴文 一处科员
四、方法步骤
(一)企业自查和整改阶段(4月)。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方案要求,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并通知所有地下矿山企业。地下矿山企业要立即对照整治内容逐条进行检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二)督促检查和整治阶段(5—6月)。在企业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在当地下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抽调专家,对本辖区地下矿山企业专项整治情
况进行逐户检查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改等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重点抽查和督查阶段(7月)。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检查组将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检查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评估专项整治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地下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制定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加大安全投入,落实隐患的整改资金,强化治理措施,切实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二)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抓好部署和落实。对辖区内重点矿区、生产系统要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改等措施,对拒不整改和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等要求,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按各
阶段时间节点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 6月3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市安全监管局将于7月份对县(市)区验收合格企业进行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