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文明】
对构建诚信社会的路径思考
□吴建华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
政治教研室,浙江
杭州
310002)
摘要:诚信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构建诚信社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笔者认为国家诚信法制体系、社会诚信伦理规范和个人诚信道德是支撑诚信社会体系的三大要件,只有从这三方面入手,才能构建我国的诚信社会。
关键词:诚信社会;诚信法制;诚信伦理;诚信道德〔中图分类号〕D64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547(2006)03-0041-03
有明晰的产权和权利边界,经营者就无法得知经营收益权的归属,自然缺乏追求长远发展的动力,因而缺乏坚守诚信和维护信誉的积极性。所以,明晰的产权是形成市场信用关系和信用意识的基础。
要克服市场主体的短期行为,其前提是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建立起明晰的产权制度。
2.健全诚信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在制度建设中,法律建设处于核心地位。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法律体系,但从实践方面来看,我国的信用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法律规定还比较笼统,有的甚至还存在相互矛盾和冲突,我们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首先,加强信用管理立法。全国人大应及早制定统一的《社会信用法》和《政府信用管理法》、《企业信用管理法》和《个人信用管理法》。各级人大和政府可从实际需要出发,制定诚信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诚信原则做出更为具体、也更切实可行的规定。其次,完善经济信用立法。有关部门要根据诚信原则,加强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消费者信用的立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对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原则予以明确的规定,充分保障诚实守信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加大信用法律的执法力度。建设诚信社会既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也有赖于执法者的严格执法。执法本身也有一个诚信问题,这就要求执法人员禀公办事,严格执法,确保执法公正。
3.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减少主体失信机率
社会诚信除了依靠国家法律的有力保障外,还必须依靠社会和市场自身监督和调控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看不见的手”对经济活动和人们行为的自发调节作用,社会监督机制能弥补法律的不足,有着法律所不能替代的功能。健全严格的信用监督机制是防范失信行为,减少失信机率的有效措施。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的社会信用监督体系,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领导干部提高构建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有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这是从理论上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涵的高度概括,也充分肯定了诚信社会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意义。
然而,打造诚信社会必须明确诚信社会赖以建立的基础是什么,这是我们在理论上应首先理清的问题。著名学者万俊仁教授指出:“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所蕴含的社会信用潜力还需要社会法制系统的强力支持,需要社会信用伦理规范的支持,需要良好的社会文化和公民诚信道德的道义精神支持。在这里,法制、社会伦理规范和公民道德三者缺一不可。〔2〕也就是说,国家诚信法制体系、社会诚信伦理规范和个人诚信道德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三大要件。笔者认为,万俊仁教授的论述全面、准确,为我们如何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思路,指明了路径。
一、建立社会诚信的法制体系
制度既是一个社会的整合机制,同时又是一个社会的行为引导机制。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外在约束,它支配和影响人们行为方式的选择,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并且能指导和促进一定的文化传统、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的产生、形成和变化。从目前情况看,我国诚信法制不完善,诚信机制的缺失或薄弱,是导致诚信危机和大量失信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制度供给,建立完善的市场规则和诚信法制体系,为诚信建设提供外在的保障,是我们建设诚信社会的首要条件和关键因素。
1.明晰产权制度,完善市场机制
信用制度本质上是产权制度。产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前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对市场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经济活动就无法维系和扩展;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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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信用等级评估制度。我们应学习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根据公正、独立的原则,培育专业的社会诚信评级机构;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估准则、评估方法和管理办法。通过科学的评估方法对企业和个人的诚信能力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与判断,并以简单明了的等级或分数表示出来。评估出来的信用等级成为企业之间交往合作的试金石。
第二,信用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记录制度,把人们过去的信用情况都记录在案,该制度能有效地促使企业和个更加珍重自身的信誉。其次,建立公共信息咨询制度。利用现代的信息和网络技术,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网”和“企业信用信息网”,使信用成为人们的身份证和通行证。最后,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对于那些不守诚信,失信失约的个人和企业,受损方在经公证部门或司法部门认可后,可以通过媒体发布公示,形成社会诚信监督。
第三,信用风险防范机制。信用风险防范机制主要用在金融领域,如银行在发放信用贷款时,需要对贷款方的信用档案进行咨询,对履行还贷的能力进行评估,尔后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贷款。贷款发生后,银行要严格实施风险监测,跟踪信贷资金流向。一旦发现客户出现问题或有影响银行资金安全的迹象,银行就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把损失降到最低点。另外,为加强风险防范,有些银行可采取抵押、保险等措施,补救和转移风险。风险防范机制不仅能化解风险、减少损失,同时也增大了失信者的经营成本,对失信行为有一定的制约作用。金融领域的风险防范机制可以向其他经济领域作进一步推广。
4.建立失信惩治机制,提高违约失信成本
失信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行为主体选择守信还是违约,主要有赖于对利益得失的权衡和考虑。当违约失信的预期效益超过诚实守信所带来的收益时,失信就会成为其行为主体的第一选择。如果一个社会诚信奖惩机制缺失或不公,失信者受不到应有的惩处和制裁,守信者得不到应有的奖励和利益,那就会助长失信之风。因此,建立失信惩治机制,提高违约失信成本,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建立合适的惩罚标准。我国应增强或修改现行的有关法律条款,提高失信的惩罚标准,增大失信者的利益成本。二是建立公开批评制度。在完善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记录制度的基础上,对情节较恶劣的失信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媒体曝光,进行公开批评和谴责,以增大失信者的道德成本。三是改革干部任免制度。干部的提拔要与人民的选举和监督结合起来,干部的考核要与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结合起来。对于有失信记录者提拔要十分慎重;对于弄虚作假、欺上压下、不守诚信的干部应坚决降职或免职,以增大违信者的政治成本。通过这些措施,形成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增大失信行为的代价和成本。
二、培育和弘扬社会诚信伦理规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守约既是市场经济契约法律关系的一种外在要求,同时也是市场交易规则的内在体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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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诚信守约既是出于对契约法律的服从和敬畏,更源于对市场信用伦理精神的认同和尊重。所以,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制与伦理规范的双重支持。因此,培育市场主体的诚信伦理精神,强化人们的诚信意识和诚信理念,是社会诚信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1.培育公民的守法精神
在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后,中国人的个人主体意识在极短的时间内觉醒,并得到极大的张扬,与此同时,公民的守法意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于是主体意识和守法精神两者失衡,当前出现的信用危机和道德失范等现象和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这种失衡的表现和反映。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在东方这块土地上的主体意识、自由精神必须以守法精神为规定,或者说,主体意识、自由精神必须同时伴之以守法精神,否则,主体意识与自由精神就会被充分扭曲,给社会与民族带来更多的是不幸,而不是繁荣发展。”〔3〕
现代社会是自由精神与守法精神的统一体,推动现代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或伦理精神不是一个单纯的价值概念,而是一个双向维度甚至充满悖论的概念系统,这种矛盾的统一与平衡正是现代伦理精神的张力所在:一方面,自由精神为现代社会的竞争、创新和发展提供动力;另一方面,守法精神则为现代社会的有序、和谐和稳定提供保证。缺乏任何一个维度或者打破两者的平衡,就不会有现代社会的繁荣和稳定,甚至导致现代社会的解体。因此,在建设诚信社会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把“法律至上”、“制度优先”作为一种基本理念和社会伦理规范使所有公民认同和接受,培育和增强公民的守法精神。否则,诚信的法制体系就无法落实和执行,诚信建设就只能流于口号和形式。
2.强化诚信伦理规范
弗朗西斯・福山在研究信任建立的过程时揭示,信任产生于群体共有的伦理规范,即社会成员对共享伦理规范的认同和自觉诚服。〔4〕缺乏普遍伦理规范的社会则是一个低信任度的社会。法国社会学家杜尔凯姆也认为个人的行为必须由社会规范控制,如果社会成员缺乏共同的伦理规范和价值标准,缺少行为的指南与约束,社会就会处于一片混乱状态,即出现“社会失范”现象。〔5〕当前我国的信任危机就是由于内部诚信伦理规范缺失而导致的“社会失范”现象,严重的社会失范会导致社会的解体。
化解当前的信任危机,就必须在全社会建立诚信伦理规范,把诚信作为现代人必须共享和遵循的基准公共伦理。所谓基准公共伦理,就是指维系社会正常交往的最基本且必不可少的公共道德规范,或者说是社会规范的底线。因此,我们要把诚信伦理作为市场经济伦理建设和社会主义公共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范围内长期坚持诚信教育,确立和倡导诚信价值理念,使之不仅成为一种个人的品质要求,而且要上升为一种社会公共伦理要求。让诚实守信成为现代社会一种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并自觉贯彻到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各个环节,成为社会上大多数人所认同和遵守的行动准则。
3.加强诚信职业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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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诚信伦理落到实处就是加强诚信职业道德建设。各行各业都要以诚信作为突破口,切实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首先,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政府和领导自身要加强从政道德建设,依法行政、取信于民,在建设诚信社会的过程中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其次,加强企业管理经营者和商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目前社会的信用危机和诚信缺失,突出地表现在经济和商业活动领域,要通过对企业管理经营者和商业从业人员的诚信道德教育,尽快克服和扭转经济和商业活动中的失信违约、弄虚作假、坑蒙拐骗现象,在全社会形成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最后,加强重点行业的诚信道德教育。如会计、评估、监管和司法等行业和部门的诚信问题涉及面广、影响较大,要有的放矢地对其进行重点“补课”。对这些重要行业的从业人员,推行职业资格考试和从业准入制度,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
4.营造诚信社会氛围
社会伦理环境是个体德性生长的土壤,在一个不讲诚信的社会环境里,任何独立的诚信都很难生存和发育,在一块贫瘠的土地上难以生长出璀璨的道德之花。诚信是一种社会资源,但这种资源的价值只有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才能显现。所以,在社会诚信建设中,还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媒体的宣传作用,利用各种有效载体,采用广泛有效的教育形式,不断增强诚信教育的感召力和渗透力,努力营造一种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强化人们的诚信意识,创造有利于诚信生长的人文环境。
三、强化公民个体诚信美德
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既包括强制的外部监控体系,也包括自觉的内控体系。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形成一种严密均衡的监控系统。从个体的角度看,国家法制和社会伦理这两种约束都是一种外部的监控体系,而不是主体构建的内控机制。只有把外在的法制规则和伦理规范内化到行为人的个体意识之中,使之成为个体的德性品质,他律才能变成自律。诚信只有升华为主体的内在品质,成为行为主体的自觉自愿的约束,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约监督成本,增强社会交往过程中的可信赖度,提高经济效率,保证良好的社会秩序。从这种意义上说,确立个体的诚信美德是建设诚信社会的最终目的和归宿。
如果说国家法制和社会伦理是维护社会诚信的第一道和第二道防线的话,那么个体诚信美德则是维系社会诚信的第三道防线,它是一道自我约束的防线,也是一道最后的、内在的防线。在建设诚信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应尊重道德教化的规律,采取切实可行的建设措施,来促使诚信由外在的法制规范转化成人们的内在德性。
1.唤醒耻感意识
耻感意识是指出于自律而对过错所产生的一种羞耻感,它是主体出于对内在法则的敬重并以自我否定精神而体现出的一种内在美德。〔6〕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7〕一个人若丧失了羞耻感,就会失去道德自律和责任良知,定然无所
顾忌,不守诚信就是必然的事了。正如康有为所说:“人之有所不为,皆赖有耻心。如无耻心,则无事不可为矣。”所以,“耻者,治教之大端”。〔8〕羞耻感是道德和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唯有产生着耻感,人们的行为才能由他律变为自律。当前唤醒人们心中固有的耻感意识,即以诚信为荣,以失信为耻的意识,是诚信教育的重点。
2.吸收传统精华,提高人格修养
在传统文化中,诚信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是人的内在价值所在。《中庸》说:“诚者,非自成己而己成,所以成物也。成己,仁也;成物,知也。性之德,合内外之道也。”
〔9〕
也就是说,通过加强诚信的道德修养,不仅能完
善个人品格,参化万物之玄机,而且可率性直达最高之善。我国古代流传的关于诚信美德的实例和佳话,如“一诺千金”、“管鲍之交”、“立木取信”等就充分说明了诚信在传统文化中的地位。经过几千年的道德实践,强调本体意义的传统诚信伦理在现代仍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是我们应该挖掘和利用的道德资源。我们要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自身道德修养的磨练,提升境界、完善人格,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地产生诚信的意识和行为。
3.要抓好诚信的基础性道德教育
诚信教育要从小抓起。首先,应在中小学开设诚信道德教育课程,并将诚实守信原则作为学生品德操守评定的重要依据。使人们从小就认识到诚信是做人的起码要求,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道德准则。这是全社会诚信教育的基础性工作。其次,可考虑在大学的有关系科和专业,开设与国际接轨的信用管理课程,为社会的诚信制度建设提供所需要的专门人才。社会信用管理是一门科学,涉及面广,技术性强,需要有多学科的综合知识,在高校中设置相关专业,开展信用管理的理论研究和进行专门人才的培养,是十分必要的。再次,诚信教育应成为公民的终身教育,从小学、中学,直至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都应接受诚信教育,加强诚信道德的修养。同时,除了学校教育外,诚信教育还应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熏陶的作用,注意把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诚信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10〕■
参考文献:
[1]人民日报,2005.2.20.[2]万俊仁.信用伦理及其现代解释[J].孔子研究,2002,(5).
[3][5][6]高兆明.制度公正论[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第330、19、334页.
[4]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繁荣的创造[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年,第30、31页.
[7]论语・为政[M].[8]康有为.孟子微(卷六)[M].[9]中庸[M].第二十五章.[10]杜振吉.论诚信的社会保障体系[J].云南民族学院学报,2004,(1).
[作者简介]吴建华(1969-),男,中共杭州市委党校政治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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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华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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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诚信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构建诚信社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笔者认为国家诚信法制体系、社会诚信伦理规范和个人诚信道德是支撑诚信社会体系的三大要件,只有从这三方面入手,才能构建我国的诚信社会。
关键词:诚信社会;诚信法制;诚信伦理;诚信道德〔中图分类号〕D64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547(2006)03-0041-03
有明晰的产权和权利边界,经营者就无法得知经营收益权的归属,自然缺乏追求长远发展的动力,因而缺乏坚守诚信和维护信誉的积极性。所以,明晰的产权是形成市场信用关系和信用意识的基础。
要克服市场主体的短期行为,其前提是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建立起明晰的产权制度。
2.健全诚信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在制度建设中,法律建设处于核心地位。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法律体系,但从实践方面来看,我国的信用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法律规定还比较笼统,有的甚至还存在相互矛盾和冲突,我们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首先,加强信用管理立法。全国人大应及早制定统一的《社会信用法》和《政府信用管理法》、《企业信用管理法》和《个人信用管理法》。各级人大和政府可从实际需要出发,制定诚信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诚信原则做出更为具体、也更切实可行的规定。其次,完善经济信用立法。有关部门要根据诚信原则,加强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消费者信用的立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对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原则予以明确的规定,充分保障诚实守信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加大信用法律的执法力度。建设诚信社会既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也有赖于执法者的严格执法。执法本身也有一个诚信问题,这就要求执法人员禀公办事,严格执法,确保执法公正。
3.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减少主体失信机率
社会诚信除了依靠国家法律的有力保障外,还必须依靠社会和市场自身监督和调控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看不见的手”对经济活动和人们行为的自发调节作用,社会监督机制能弥补法律的不足,有着法律所不能替代的功能。健全严格的信用监督机制是防范失信行为,减少失信机率的有效措施。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的社会信用监督体系,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领导干部提高构建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有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这是从理论上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涵的高度概括,也充分肯定了诚信社会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意义。
然而,打造诚信社会必须明确诚信社会赖以建立的基础是什么,这是我们在理论上应首先理清的问题。著名学者万俊仁教授指出:“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所蕴含的社会信用潜力还需要社会法制系统的强力支持,需要社会信用伦理规范的支持,需要良好的社会文化和公民诚信道德的道义精神支持。在这里,法制、社会伦理规范和公民道德三者缺一不可。〔2〕也就是说,国家诚信法制体系、社会诚信伦理规范和个人诚信道德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三大要件。笔者认为,万俊仁教授的论述全面、准确,为我们如何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思路,指明了路径。
一、建立社会诚信的法制体系
制度既是一个社会的整合机制,同时又是一个社会的行为引导机制。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外在约束,它支配和影响人们行为方式的选择,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并且能指导和促进一定的文化传统、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的产生、形成和变化。从目前情况看,我国诚信法制不完善,诚信机制的缺失或薄弱,是导致诚信危机和大量失信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制度供给,建立完善的市场规则和诚信法制体系,为诚信建设提供外在的保障,是我们建设诚信社会的首要条件和关键因素。
1.明晰产权制度,完善市场机制
信用制度本质上是产权制度。产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前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对市场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经济活动就无法维系和扩展;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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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
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信用等级评估制度。我们应学习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根据公正、独立的原则,培育专业的社会诚信评级机构;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估准则、评估方法和管理办法。通过科学的评估方法对企业和个人的诚信能力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与判断,并以简单明了的等级或分数表示出来。评估出来的信用等级成为企业之间交往合作的试金石。
第二,信用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记录制度,把人们过去的信用情况都记录在案,该制度能有效地促使企业和个更加珍重自身的信誉。其次,建立公共信息咨询制度。利用现代的信息和网络技术,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网”和“企业信用信息网”,使信用成为人们的身份证和通行证。最后,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对于那些不守诚信,失信失约的个人和企业,受损方在经公证部门或司法部门认可后,可以通过媒体发布公示,形成社会诚信监督。
第三,信用风险防范机制。信用风险防范机制主要用在金融领域,如银行在发放信用贷款时,需要对贷款方的信用档案进行咨询,对履行还贷的能力进行评估,尔后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贷款。贷款发生后,银行要严格实施风险监测,跟踪信贷资金流向。一旦发现客户出现问题或有影响银行资金安全的迹象,银行就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把损失降到最低点。另外,为加强风险防范,有些银行可采取抵押、保险等措施,补救和转移风险。风险防范机制不仅能化解风险、减少损失,同时也增大了失信者的经营成本,对失信行为有一定的制约作用。金融领域的风险防范机制可以向其他经济领域作进一步推广。
4.建立失信惩治机制,提高违约失信成本
失信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行为主体选择守信还是违约,主要有赖于对利益得失的权衡和考虑。当违约失信的预期效益超过诚实守信所带来的收益时,失信就会成为其行为主体的第一选择。如果一个社会诚信奖惩机制缺失或不公,失信者受不到应有的惩处和制裁,守信者得不到应有的奖励和利益,那就会助长失信之风。因此,建立失信惩治机制,提高违约失信成本,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建立合适的惩罚标准。我国应增强或修改现行的有关法律条款,提高失信的惩罚标准,增大失信者的利益成本。二是建立公开批评制度。在完善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记录制度的基础上,对情节较恶劣的失信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媒体曝光,进行公开批评和谴责,以增大失信者的道德成本。三是改革干部任免制度。干部的提拔要与人民的选举和监督结合起来,干部的考核要与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结合起来。对于有失信记录者提拔要十分慎重;对于弄虚作假、欺上压下、不守诚信的干部应坚决降职或免职,以增大违信者的政治成本。通过这些措施,形成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增大失信行为的代价和成本。
二、培育和弘扬社会诚信伦理规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守约既是市场经济契约法律关系的一种外在要求,同时也是市场交易规则的内在体现;人
理论界2006.3
们诚信守约既是出于对契约法律的服从和敬畏,更源于对市场信用伦理精神的认同和尊重。所以,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制与伦理规范的双重支持。因此,培育市场主体的诚信伦理精神,强化人们的诚信意识和诚信理念,是社会诚信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1.培育公民的守法精神
在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后,中国人的个人主体意识在极短的时间内觉醒,并得到极大的张扬,与此同时,公民的守法意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于是主体意识和守法精神两者失衡,当前出现的信用危机和道德失范等现象和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这种失衡的表现和反映。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在东方这块土地上的主体意识、自由精神必须以守法精神为规定,或者说,主体意识、自由精神必须同时伴之以守法精神,否则,主体意识与自由精神就会被充分扭曲,给社会与民族带来更多的是不幸,而不是繁荣发展。”〔3〕
现代社会是自由精神与守法精神的统一体,推动现代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或伦理精神不是一个单纯的价值概念,而是一个双向维度甚至充满悖论的概念系统,这种矛盾的统一与平衡正是现代伦理精神的张力所在:一方面,自由精神为现代社会的竞争、创新和发展提供动力;另一方面,守法精神则为现代社会的有序、和谐和稳定提供保证。缺乏任何一个维度或者打破两者的平衡,就不会有现代社会的繁荣和稳定,甚至导致现代社会的解体。因此,在建设诚信社会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把“法律至上”、“制度优先”作为一种基本理念和社会伦理规范使所有公民认同和接受,培育和增强公民的守法精神。否则,诚信的法制体系就无法落实和执行,诚信建设就只能流于口号和形式。
2.强化诚信伦理规范
弗朗西斯・福山在研究信任建立的过程时揭示,信任产生于群体共有的伦理规范,即社会成员对共享伦理规范的认同和自觉诚服。〔4〕缺乏普遍伦理规范的社会则是一个低信任度的社会。法国社会学家杜尔凯姆也认为个人的行为必须由社会规范控制,如果社会成员缺乏共同的伦理规范和价值标准,缺少行为的指南与约束,社会就会处于一片混乱状态,即出现“社会失范”现象。〔5〕当前我国的信任危机就是由于内部诚信伦理规范缺失而导致的“社会失范”现象,严重的社会失范会导致社会的解体。
化解当前的信任危机,就必须在全社会建立诚信伦理规范,把诚信作为现代人必须共享和遵循的基准公共伦理。所谓基准公共伦理,就是指维系社会正常交往的最基本且必不可少的公共道德规范,或者说是社会规范的底线。因此,我们要把诚信伦理作为市场经济伦理建设和社会主义公共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范围内长期坚持诚信教育,确立和倡导诚信价值理念,使之不仅成为一种个人的品质要求,而且要上升为一种社会公共伦理要求。让诚实守信成为现代社会一种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并自觉贯彻到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各个环节,成为社会上大多数人所认同和遵守的行动准则。
3.加强诚信职业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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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诚信伦理落到实处就是加强诚信职业道德建设。各行各业都要以诚信作为突破口,切实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首先,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政府和领导自身要加强从政道德建设,依法行政、取信于民,在建设诚信社会的过程中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其次,加强企业管理经营者和商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目前社会的信用危机和诚信缺失,突出地表现在经济和商业活动领域,要通过对企业管理经营者和商业从业人员的诚信道德教育,尽快克服和扭转经济和商业活动中的失信违约、弄虚作假、坑蒙拐骗现象,在全社会形成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最后,加强重点行业的诚信道德教育。如会计、评估、监管和司法等行业和部门的诚信问题涉及面广、影响较大,要有的放矢地对其进行重点“补课”。对这些重要行业的从业人员,推行职业资格考试和从业准入制度,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
4.营造诚信社会氛围
社会伦理环境是个体德性生长的土壤,在一个不讲诚信的社会环境里,任何独立的诚信都很难生存和发育,在一块贫瘠的土地上难以生长出璀璨的道德之花。诚信是一种社会资源,但这种资源的价值只有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才能显现。所以,在社会诚信建设中,还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媒体的宣传作用,利用各种有效载体,采用广泛有效的教育形式,不断增强诚信教育的感召力和渗透力,努力营造一种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强化人们的诚信意识,创造有利于诚信生长的人文环境。
三、强化公民个体诚信美德
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既包括强制的外部监控体系,也包括自觉的内控体系。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形成一种严密均衡的监控系统。从个体的角度看,国家法制和社会伦理这两种约束都是一种外部的监控体系,而不是主体构建的内控机制。只有把外在的法制规则和伦理规范内化到行为人的个体意识之中,使之成为个体的德性品质,他律才能变成自律。诚信只有升华为主体的内在品质,成为行为主体的自觉自愿的约束,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约监督成本,增强社会交往过程中的可信赖度,提高经济效率,保证良好的社会秩序。从这种意义上说,确立个体的诚信美德是建设诚信社会的最终目的和归宿。
如果说国家法制和社会伦理是维护社会诚信的第一道和第二道防线的话,那么个体诚信美德则是维系社会诚信的第三道防线,它是一道自我约束的防线,也是一道最后的、内在的防线。在建设诚信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应尊重道德教化的规律,采取切实可行的建设措施,来促使诚信由外在的法制规范转化成人们的内在德性。
1.唤醒耻感意识
耻感意识是指出于自律而对过错所产生的一种羞耻感,它是主体出于对内在法则的敬重并以自我否定精神而体现出的一种内在美德。〔6〕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7〕一个人若丧失了羞耻感,就会失去道德自律和责任良知,定然无所
顾忌,不守诚信就是必然的事了。正如康有为所说:“人之有所不为,皆赖有耻心。如无耻心,则无事不可为矣。”所以,“耻者,治教之大端”。〔8〕羞耻感是道德和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唯有产生着耻感,人们的行为才能由他律变为自律。当前唤醒人们心中固有的耻感意识,即以诚信为荣,以失信为耻的意识,是诚信教育的重点。
2.吸收传统精华,提高人格修养
在传统文化中,诚信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是人的内在价值所在。《中庸》说:“诚者,非自成己而己成,所以成物也。成己,仁也;成物,知也。性之德,合内外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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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通过加强诚信的道德修养,不仅能完
善个人品格,参化万物之玄机,而且可率性直达最高之善。我国古代流传的关于诚信美德的实例和佳话,如“一诺千金”、“管鲍之交”、“立木取信”等就充分说明了诚信在传统文化中的地位。经过几千年的道德实践,强调本体意义的传统诚信伦理在现代仍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是我们应该挖掘和利用的道德资源。我们要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自身道德修养的磨练,提升境界、完善人格,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地产生诚信的意识和行为。
3.要抓好诚信的基础性道德教育
诚信教育要从小抓起。首先,应在中小学开设诚信道德教育课程,并将诚实守信原则作为学生品德操守评定的重要依据。使人们从小就认识到诚信是做人的起码要求,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道德准则。这是全社会诚信教育的基础性工作。其次,可考虑在大学的有关系科和专业,开设与国际接轨的信用管理课程,为社会的诚信制度建设提供所需要的专门人才。社会信用管理是一门科学,涉及面广,技术性强,需要有多学科的综合知识,在高校中设置相关专业,开展信用管理的理论研究和进行专门人才的培养,是十分必要的。再次,诚信教育应成为公民的终身教育,从小学、中学,直至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都应接受诚信教育,加强诚信道德的修养。同时,除了学校教育外,诚信教育还应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熏陶的作用,注意把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诚信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1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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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繁荣的创造[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年,第30、31页.
[7]论语・为政[M].[8]康有为.孟子微(卷六)[M].[9]中庸[M].第二十五章.[10]杜振吉.论诚信的社会保障体系[J].云南民族学院学报,2004,(1).
[作者简介]吴建华(1969-),男,中共杭州市委党校政治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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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理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