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立法模式探讨
如何处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国究竟要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且直接涉及到我国商法体系与框架的建构,对于健全与完善市场经济的商法调整,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现存的商事立法模式
当今世界各国对民事与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可以概括为四种不同形态的商事立法模式:一为民商分立。即除了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外,还制定独立的商法典,采取此种立法模式的有法国、德国、日本等。二为民商合一。即制定民法典而没有商法典,在对传统商法内容的处理上,是将传统商法的内容融入民法典之中,即把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代理、商事权利等归纳到民法典的相应各篇章中,如意大利民法典和瑞士债务法等。三为单行的商事法律。即制定民法典而没有商法典,在对传统商法内容的处理上,采用另行制定单行商事法律的模式,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我国大陆及台湾等就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四是制定一部民法典,规定传统民法领域的内容,同时制定一部总纲性的商事基本法律即《商事通则》,对基本的商事法律制度和关系,以制定单行法的形式规范。
二、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
任何一种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都反映了该国对民商法关系的基本认识及处理准则。我国选择的商事立法模式,既不可能是大陆法系推理方式的翻版,也不可能是英美法系实证主义的照搬,而是要在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的立法模式。因为,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人类社会以往的任何形式的市场经济。所以,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也必然是不同于以往任何模式的商事立法。从我国的现实状况分析,我国理论研究上可以采取“民商合一”理论,而在立法上则宜采用“民商分立”立法体制,并以《商事通则》和单行立法并存的复合式立法形式形成独立的商事立法部门,使之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处于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单行商事立法的模式,其虽然具有灵活、简便等优点,但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相反,制定一部总纲性的商事基本法律则是必要和可行的。
第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目前我国虽已形成一系列商事特别法,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关于商事原则、商事权力、商主体、
我国商事立法模式探讨
如何处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国究竟要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且直接涉及到我国商法体系与框架的建构,对于健全与完善市场经济的商法调整,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现存的商事立法模式
当今世界各国对民事与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可以概括为四种不同形态的商事立法模式:一为民商分立。即除了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外,还制定独立的商法典,采取此种立法模式的有法国、德国、日本等。二为民商合一。即制定民法典而没有商法典,在对传统商法内容的处理上,是将传统商法的内容融入民法典之中,即把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代理、商事权利等归纳到民法典的相应各篇章中,如意大利民法典和瑞士债务法等。三为单行的商事法律。即制定民法典而没有商法典,在对传统商法内容的处理上,采用另行制定单行商事法律的模式,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我国大陆及台湾等就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四是制定一部民法典,规定传统民法领域的内容,同时制定一部总纲性的商事基本法律即《商事通则》,对基本的商事法律制度和关系,以制定单行法的形式规范。
二、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
任何一种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都反映了该国对民商法关系的基本认识及处理准则。我国选择的商事立法模式,既不可能是大陆法系推理方式的翻版,也不可能是英美法系实证主义的照搬,而是要在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的立法模式。因为,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人类社会以往的任何形式的市场经济。所以,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也必然是不同于以往任何模式的商事立法。从我国的现实状况分析,我国理论研究上可以采取“民商合一”理论,而在立法上则宜采用“民商分立”立法体制,并以《商事通则》和单行立法并存的复合式立法形式形成独立的商事立法部门,使之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处于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单行商事立法的模式,其虽然具有灵活、简便等优点,但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相反,制定一部总纲性的商事基本法律则是必要和可行的。
第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目前我国虽已形成一系列商事特别法,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关于商事原则、商事权力、商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