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45分钟)
引言:
(一)程序的价值
【PPT】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英国法谚
【PPT】 标题:如何确保蛋糕分得公平?
情景图片:蛋糕—利益
【讲解】(对同学的回答予以回应)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让最后取蛋糕的人来分这块蛋糕。
分蛋糕的故事给我们的启示是:程序可以最大程度地确保公正的实现。所以,程序法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并重的,实体法的运行少不了程序法,对程序问题的轻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有过重大的教训。
【PPT】 佘祥林案件资料图片
【案例】 1994年佘祥林因涉嫌杀妻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继而被逮捕,后两次被判处死刑,该案又两次被发回重审,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佘妻突然回来,佘祥林杀妻案真相大白。于是佘祥林被取保候审,后被宣布无罪释放。这样佘祥林就被无辜地关押了11年。同案中,佘父被关押了41天,佘母被关押了285天,被保释3个月后因日郁抑死亡。在佘被宣告无罪后,当年的办案民警被省纪委立案调查,潘余刚等人被带到省城接受调查,
第二天,潘余刚自杀身亡。
【PPT】赵作海案图片【视频4分钟】
【案例】10多年前,河南省柘城县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失踪。赵作海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突然回到村里。5月,河南省高院通报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并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上述两起冤案形成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对程序问题的轻视,不遵循证据的取得必须要有合法的程序,采用刑讯逼供,致使佘祥林等冤陷牢狱十几载,单薄的程序意识的危害性凸显无疑,我们必须对程序法予以足够的重视。
(二)我国程序法的体系
【理论知识点】
我国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和调解
【讲解】
三大诉讼法的分类标准在于诉讼案件性质的不同,分别适用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这是我们从案件性质不同这个角度来区分三大诉讼。同时,我们还可以从参与诉讼的双方的特点来对三大诉讼做一区分:
【PPT】
图表:
民事诉讼(民告民)
行政诉讼(民告官)
刑事诉讼(官告民)
诉讼,俗称“打官司”,有一个谁告谁的问题。
民事纠纷发生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等),所以称之为“民告民”,此“民”乃民事主体之意也。举一简单民事诉讼事例说明。
行政诉讼解决的主要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一方,即行政主体,我们生活中通常称之为“官”,所以行政诉讼我们通常称之为“民告官”。举一简单行政诉讼事例说明。
刑事诉讼解决的是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犯罪行为侵害的不仅仅是个体的权益,还对社会秩序构成了重大威胁和侵害,所以国家要对犯罪进行主动追究,这样刑事诉讼的起诉方就是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的检察官,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刑事诉讼称之为“官告民”,这里的“官”乃检察官也。举一简单刑事诉讼事例说明。
【过渡】
以上我们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做了一个大致的区分,下面我们通过案例进一步来了解它们的一些基本制度。
【引入案例】
齐老汉去世后,他的七个儿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小儿子齐七说大儿子齐大侵犯了他的继承权,要去法院起诉。其他儿子中,齐三和齐四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利,不参加诉讼;齐二和齐
五根本不表态;齐六愿意参加诉讼。如果此时齐老汉有个弟弟又出来说,哥哥齐老汉留下的财产中有一部分其实是他的。
【案例提问1】如果要打官司,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一.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管辖与当事人
【理论知识点】
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讲解】遗产继承纠纷显然是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审判的案件中民事诉讼数量是最多的,我们可以来看一下2009年法院审结案件的数据统计。
【PPT】
【资料】
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579.7万件,同比上升7.7%。 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6.7万件,判处罪犯99.7万人,同比分别下降0.2%和1.1%。
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2.1万件,同比上升10.5%;审结国
家赔偿案件1531件,同比下降6.3%。
(数据源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可见,绝大部分诉讼都是民事诉讼。那么——
【案例提问2】
本案小儿子齐七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理论知识点】
民事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权限分工。
【讲解】
管辖是民事诉讼必然会遇到问题。
首先要确定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主要解决法院内部的纵向分工。我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本案可以由基层法院管辖。
接着确定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主要解决法院内部横向分工问题;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
民事诉讼诉中的管辖还有专属管辖和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本案如涉及不动产继承,就要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确定的诉讼管辖。
【案例提问3】
本案谁是原告?谁是被告?
【理论知识点】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
被告;
共同诉讼人;
第三人
【讲解】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结合案例释明原告(齐七)、被告(齐大)、共同诉讼人(齐二、
五、六)、第三人(齐老汉之弟)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程序
【理论知识点】
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第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讲解】
第一审普通程序。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除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外,都适用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等。
【实践教学设计】
模拟案件:原告蒋明、张霞诉被告上海市星河宾馆侵权赔偿案 地点:模拟法庭
时间:2学时(不计入课堂教学)
模拟法庭剧本.doc
模拟法庭策划书.doc
简易程序乃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运用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案例讨论】
某日原告徐某到其所住小区附近的某公用电话亭打市话,通话时间不到2分钟,被告电话亭老板吴某收取了原告0.5元。原告认为,按规定打市话3分钟内只应收取0.4元,就要求被告退还多收取的0.1元,被告拒不返还,双方发生口角。后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多收取的0.1元,并要求吴某公开赔
礼道歉。法院以该诉讼请求标的额过小不应占用本已负荷过重的司法资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法院的做法是否适当?
对于类似鸡毛蒜皮的纠纷,可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国外有小额诉讼制度,值得我国完善简易程序借鉴)
第二审程序。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的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力的程序。(简单举例释明)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而提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逾期不申报权利,则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简单举例释明)
【理论知识点】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法定措施,强制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的程序。
【问题研讨】如何解决“执行难”?
【资料】
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解决 “ 执行难 ”
修改对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的处罚增加了部分条款,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是造成 “ 执行难 ” 的原因之一。修改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修改决定还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原来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设立执行机构。从实际工作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也需要设立执行机构,对执行工作予以指导和管理。据此,修改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针对实际工作中异地执行面临的困难,修改还规定: “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受案范围和参加人
【引入案例】“钓鱼”执法
2009年9月上旬,上海私家车主张晖因搭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人,被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非法营运”并罚款1万元。随后,张晖起诉了当地交通执法部门。
11月19日下午,上海闵行区“钓鱼执法”案在闵行区法院开庭审理。经过一个小时庭审和半个小时的休庭后,法官当庭宣判,被告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在9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50元的诉讼费由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承担。
此前在浦东区的钓鱼执法案中,经过联合调查组的调查,证实是原南汇交通执法大队采用了“不正当的取证手段”,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向当事人孙中界道歉,并承诺发回车辆,一切损失可以协商或提供国家赔偿。
【视频】钓鱼案(2分钟)
【理论知识点】
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讲解】
结合钓鱼执法案解释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是行政行为,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对所有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呢?下面看一个案例:(转入受案范围的讲解)
【PPT】
【案例】
2002年5月20日,某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的决定》的文件,文件列举了对5种情况的个体户要予以取缔。
问:1)若个体户张某认为政府发布的这个文件不合法,能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2)如果市政府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根据该文件,强行扣缴了38个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宣布从即日起予以取缔,并剪断电源线,迫使其停产停业,给个体工商户造成重大损失。这时38个个体工商户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分析案例,简单解释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
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理论知识点】
受案范围: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法律、法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不予受理的情形: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终局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力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PPT】
【练习】
下列(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B,某局长不服免去局长职务的决定
C,某司机不服"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定
D,工商局没收某超市音像制品,并予罚款
【理论知识点】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讲解】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又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等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这些概念我们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学到过,在行政诉讼中它们的含义基本是一样的。但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的特点需要特别强调一下,即: 行政诉讼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的授权的组织;原告只能是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这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民告官"所决定的。
(二)行政诉讼程序
【理论知识点】
行政诉讼程序:
1. 起诉与受理。
2.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3.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4.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讲解】
1.起诉与受理。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 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是行政行政审判的基础程序,具体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和庭审。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必须进行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
庭审过程基本如下:开庭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读判决
3.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例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具体过程为: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4.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结合案例讲解行政诉讼的程序。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述
【理论知识点】
刑事诉讼的概念: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确定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讲解】
对于刑事诉讼,我们应该并不陌生,媒体、影视作品里多有涉及。
刑事诉讼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承担何种刑事责任问题。一个公民,即使自己远离犯罪,仍然可能因为受犯罪行为侵害、协助侦查或作为证人等与刑事诉讼发生关系。
【理论知识点】
刑事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讲解】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注:公诉人不是刑事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又可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则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分别举例释明)
【提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什么区别呢?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又有何不同呢?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刑事诉讼中被控诉一方在不同诉讼阶
段上的称谓,以起诉为界限,起诉前称犯罪嫌疑人,起诉后称被告人,之所以要做如此区分,是刑事诉讼科学性的要求,不是每个犯罪嫌疑人都必然会成为被告人的,还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我们都不能将其称之为罪犯,因为刑事诉讼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叫“无罪推定“,未经法院判决,不能确定任何人有罪。
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主要在于他们在诉讼中所要维护的权益代表方是不同的,诉讼代理人维护的是被害人一方的权益,辩护人所要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理论知识点】
刑事诉讼的管辖:
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刑事诉讼的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讲解】
1)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案件受理上的分工。
刑事案件的侦查应当是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
【PPT】(最多)
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比如非法拘禁、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这些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侦查。【PPT】(共性是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某犯罪人犯罪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PPT】(即自诉案件,如诽谤、侮辱罪)
(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讨论重婚罪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
2)简单解释审判管辖确定步骤: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理论知识点】
回避: 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对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办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可以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三种。
【讲解】
回避制度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案件的解决不应该包含有自己的利益在里面。
【提问】某要案被害人是法官公某某的前任女友,假设公某某能做到秉公审案,请问他还需要回避吗?
结合实例强调回避制度的法治意义。
【理论知识点】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讲解】
辩护制度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
以前听说过一句话:检验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不是看多数人,而是看少数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有人还说,还有一个更过硬的标准,就是看这个国家的“敌人”落到它的手里之后,权利有没有得到保护。辩护制度可以用来检验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一般来说,哪里有诉讼,哪里就有辩护,但有辩护不一定有辩护制度,封建社会就没有辩护制度,比如我国古代审案,被告人为自己辩护高呼“冤枉“的结果很可能得到的是五十大板,辩护制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产生的,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辩护制度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可以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是未成年人的,必须要有辩护人。
【PPT】
【问题研讨】假设辩护律师在执业中获悉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一些公安、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案情,是否要向公安司法机关举报?
【PPT】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
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PPT】
【经典导读】
永远不要责备一位律师将诉讼当做一场游戏,无论你如何以此指责一位法官。律师是自身超脱的,一个人若全身心投入到他人的困难之中,将这些困难采纳为自己的困难,则他将被这些困难吞没。他必须站在自身个性的高地上,不仅为了保护自己,还为了给他的当事人所想要的东西。
——【美】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法律过程导论》
【理论知识点】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讲解】
现代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制度已是家喻户晓,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却被又被忽视了。因为在大多数刑事诉讼中是检察机关在行使控诉权,这样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往往仅被视为证人,这会造成被害人的“第二次受害“,第一次是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第二次是在程序中被伤害。为了加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刑事诉讼代理制度就很有必要。
【理论知识点】
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和附带民事诉讼
【讲解】
(1)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PPT】 证据是诉讼之王,但证据的取得应当合法。最近,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刑讯逼供、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法庭不再采信,为此要求讯问的警察必须出庭作证,是我们前面介绍的赵作海案推动了这两个规定的出台,我们在此见证了制度的进步。
(2)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其方法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PPT】
(3)附带民事诉讼:须由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PPT】(举例说明)
(二)刑事诉讼的程序
【理论知识点】
刑事诉讼的程序:
立案
侦查
刑事起诉
刑事审判程序 (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程序
【讲解】
我国实行的是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模式。
【PPT】
刑事诉讼流程图
结合流程图讲解刑事诉讼程序。
热点问题有:侦查中的沉默权问题;死刑复核权问题等。(视时间是否允许而决定是否展开讨论)
四、我国的仲裁和调解制度
(一)仲裁概述
【理论知识点】
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讲解】
“仲”乃“居中”之义,所以“仲裁”即居中裁决之义。
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自愿性和民间性。(注:我们这里讲的仲裁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
自愿性体现在仲裁程序的启动必须以仲裁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在仲裁制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
民间性体现在仲裁机构不是国家机关,所以也无权以国家公权力来强制解决纠纷。仲裁机构之间也是平等的,无上下级之分。 具体而言,仲裁的特点是:
【PPT】
第一,仲裁的受理范围是只限于合同纠纷,或其它的财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二,仲裁必须由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三,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来处理自己的纠纷;
第四,仲裁的组成往往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以约定由
一个仲裁员,或三个仲裁员来仲裁,可以选定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主任来指定仲裁员;
第五,仲裁不公开 。只有当事人协议公开的才可以公开; 第六,仲裁实行一裁终决 。
以上归纳起来,仲裁的基本原则是:1)自愿原则,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是: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
(二)仲裁程序
【理论知识点】
仲裁程序:
申请与受理
仲裁审理
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讲解】
1、申请与受理 (1) 申请条件: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条件有仲裁协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受理答复时限:5日内
(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 仲裁审理。是仲裁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的活动。仲裁审理时仲裁审理的核
心环节
3、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三)调解制度
【理论知识点】
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
【讲解】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调解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一种活动。具体包括:
人民调解。是指诉讼外调解,是在人民委员会主持下,当事人协商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遵循的原则是:一是依法调解,如无相关法规,依据道德调解;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调解方法。
行政调解。也属于诉讼外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行政调解的类型有: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对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二是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纠纷进行调解;三是公安机关对部分治安和交通事故案件进行调解;四是婚姻登
记机关对婚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司法调解。是诉讼中调解,是指人民法院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特点是:方便快捷、灵活高效、对抗性弱、司法成本较低。
【问题研讨】 调解与社会和谐
【教学小结】:
本教案采取以现实或法律规定为切入点,以理论知识点为基本讲授单元,以案例和事例为佐证或支撑,以互动研讨为辅助方法、以多媒体展现方式的设计思路,在教学中获得了学生的认可和好评。
本教案设计理念是通过法律制度的讲解培养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即对法律制度的讲解不仅仅是介绍性的,而是引导同学探究法律制度后的历史合理性和现实合理性,比如,讲宪法的效力的最高性时选取了米兰达公告和孙志刚案这样中外两个典型实例来论证,可以让同学感受到宪法最高效力的真切性,从而消解仅将宪法视为宣言的观点。程序法律制度部分教案则先从分蛋糕故事正面引入对程序重要性的认识,接着以佘祥林、赵作海案反面论证轻程序的危害,想必能够在同学心里真正引起对法律程序问题的重视。在对具体程序法法律制度的讲解方面,本教案的亮点是精心设计了教学案例,比如用一个案例串讲了民事诉讼概念、管辖、当事人等制度,较好地化解了教学内容多与教学学时
有限的矛盾。
存在的不足在于本章的理论知识点和难点较多,引导启发同学思考、讨论也更需占用时间,所以有些在设计中的内容,在实际讲述中进行了适当压缩,这样就影响了深度和生动性。另外程序法中案例若能用视频来展现也会提升生动性。
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45分钟)
引言:
(一)程序的价值
【PPT】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英国法谚
【PPT】 标题:如何确保蛋糕分得公平?
情景图片:蛋糕—利益
【讲解】(对同学的回答予以回应)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让最后取蛋糕的人来分这块蛋糕。
分蛋糕的故事给我们的启示是:程序可以最大程度地确保公正的实现。所以,程序法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并重的,实体法的运行少不了程序法,对程序问题的轻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有过重大的教训。
【PPT】 佘祥林案件资料图片
【案例】 1994年佘祥林因涉嫌杀妻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继而被逮捕,后两次被判处死刑,该案又两次被发回重审,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佘妻突然回来,佘祥林杀妻案真相大白。于是佘祥林被取保候审,后被宣布无罪释放。这样佘祥林就被无辜地关押了11年。同案中,佘父被关押了41天,佘母被关押了285天,被保释3个月后因日郁抑死亡。在佘被宣告无罪后,当年的办案民警被省纪委立案调查,潘余刚等人被带到省城接受调查,
第二天,潘余刚自杀身亡。
【PPT】赵作海案图片【视频4分钟】
【案例】10多年前,河南省柘城县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失踪。赵作海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突然回到村里。5月,河南省高院通报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并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上述两起冤案形成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对程序问题的轻视,不遵循证据的取得必须要有合法的程序,采用刑讯逼供,致使佘祥林等冤陷牢狱十几载,单薄的程序意识的危害性凸显无疑,我们必须对程序法予以足够的重视。
(二)我国程序法的体系
【理论知识点】
我国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和调解
【讲解】
三大诉讼法的分类标准在于诉讼案件性质的不同,分别适用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这是我们从案件性质不同这个角度来区分三大诉讼。同时,我们还可以从参与诉讼的双方的特点来对三大诉讼做一区分:
【PPT】
图表:
民事诉讼(民告民)
行政诉讼(民告官)
刑事诉讼(官告民)
诉讼,俗称“打官司”,有一个谁告谁的问题。
民事纠纷发生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等),所以称之为“民告民”,此“民”乃民事主体之意也。举一简单民事诉讼事例说明。
行政诉讼解决的主要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一方,即行政主体,我们生活中通常称之为“官”,所以行政诉讼我们通常称之为“民告官”。举一简单行政诉讼事例说明。
刑事诉讼解决的是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犯罪行为侵害的不仅仅是个体的权益,还对社会秩序构成了重大威胁和侵害,所以国家要对犯罪进行主动追究,这样刑事诉讼的起诉方就是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的检察官,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刑事诉讼称之为“官告民”,这里的“官”乃检察官也。举一简单刑事诉讼事例说明。
【过渡】
以上我们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做了一个大致的区分,下面我们通过案例进一步来了解它们的一些基本制度。
【引入案例】
齐老汉去世后,他的七个儿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小儿子齐七说大儿子齐大侵犯了他的继承权,要去法院起诉。其他儿子中,齐三和齐四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利,不参加诉讼;齐二和齐
五根本不表态;齐六愿意参加诉讼。如果此时齐老汉有个弟弟又出来说,哥哥齐老汉留下的财产中有一部分其实是他的。
【案例提问1】如果要打官司,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一.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管辖与当事人
【理论知识点】
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讲解】遗产继承纠纷显然是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审判的案件中民事诉讼数量是最多的,我们可以来看一下2009年法院审结案件的数据统计。
【PPT】
【资料】
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579.7万件,同比上升7.7%。 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6.7万件,判处罪犯99.7万人,同比分别下降0.2%和1.1%。
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2.1万件,同比上升10.5%;审结国
家赔偿案件1531件,同比下降6.3%。
(数据源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可见,绝大部分诉讼都是民事诉讼。那么——
【案例提问2】
本案小儿子齐七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理论知识点】
民事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权限分工。
【讲解】
管辖是民事诉讼必然会遇到问题。
首先要确定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主要解决法院内部的纵向分工。我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本案可以由基层法院管辖。
接着确定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主要解决法院内部横向分工问题;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
民事诉讼诉中的管辖还有专属管辖和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本案如涉及不动产继承,就要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确定的诉讼管辖。
【案例提问3】
本案谁是原告?谁是被告?
【理论知识点】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
被告;
共同诉讼人;
第三人
【讲解】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结合案例释明原告(齐七)、被告(齐大)、共同诉讼人(齐二、
五、六)、第三人(齐老汉之弟)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程序
【理论知识点】
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第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讲解】
第一审普通程序。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除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外,都适用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等。
【实践教学设计】
模拟案件:原告蒋明、张霞诉被告上海市星河宾馆侵权赔偿案 地点:模拟法庭
时间:2学时(不计入课堂教学)
模拟法庭剧本.doc
模拟法庭策划书.doc
简易程序乃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运用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案例讨论】
某日原告徐某到其所住小区附近的某公用电话亭打市话,通话时间不到2分钟,被告电话亭老板吴某收取了原告0.5元。原告认为,按规定打市话3分钟内只应收取0.4元,就要求被告退还多收取的0.1元,被告拒不返还,双方发生口角。后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多收取的0.1元,并要求吴某公开赔
礼道歉。法院以该诉讼请求标的额过小不应占用本已负荷过重的司法资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法院的做法是否适当?
对于类似鸡毛蒜皮的纠纷,可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国外有小额诉讼制度,值得我国完善简易程序借鉴)
第二审程序。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的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力的程序。(简单举例释明)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而提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逾期不申报权利,则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简单举例释明)
【理论知识点】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法定措施,强制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的程序。
【问题研讨】如何解决“执行难”?
【资料】
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解决 “ 执行难 ”
修改对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的处罚增加了部分条款,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是造成 “ 执行难 ” 的原因之一。修改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修改决定还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原来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设立执行机构。从实际工作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也需要设立执行机构,对执行工作予以指导和管理。据此,修改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针对实际工作中异地执行面临的困难,修改还规定: “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受案范围和参加人
【引入案例】“钓鱼”执法
2009年9月上旬,上海私家车主张晖因搭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人,被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非法营运”并罚款1万元。随后,张晖起诉了当地交通执法部门。
11月19日下午,上海闵行区“钓鱼执法”案在闵行区法院开庭审理。经过一个小时庭审和半个小时的休庭后,法官当庭宣判,被告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在9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50元的诉讼费由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承担。
此前在浦东区的钓鱼执法案中,经过联合调查组的调查,证实是原南汇交通执法大队采用了“不正当的取证手段”,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向当事人孙中界道歉,并承诺发回车辆,一切损失可以协商或提供国家赔偿。
【视频】钓鱼案(2分钟)
【理论知识点】
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讲解】
结合钓鱼执法案解释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是行政行为,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对所有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呢?下面看一个案例:(转入受案范围的讲解)
【PPT】
【案例】
2002年5月20日,某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的决定》的文件,文件列举了对5种情况的个体户要予以取缔。
问:1)若个体户张某认为政府发布的这个文件不合法,能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2)如果市政府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根据该文件,强行扣缴了38个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宣布从即日起予以取缔,并剪断电源线,迫使其停产停业,给个体工商户造成重大损失。这时38个个体工商户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分析案例,简单解释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
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理论知识点】
受案范围: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法律、法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不予受理的情形: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终局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力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PPT】
【练习】
下列(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B,某局长不服免去局长职务的决定
C,某司机不服"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定
D,工商局没收某超市音像制品,并予罚款
【理论知识点】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讲解】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又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等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这些概念我们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学到过,在行政诉讼中它们的含义基本是一样的。但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的特点需要特别强调一下,即: 行政诉讼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的授权的组织;原告只能是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这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民告官"所决定的。
(二)行政诉讼程序
【理论知识点】
行政诉讼程序:
1. 起诉与受理。
2.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3.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4.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讲解】
1.起诉与受理。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 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是行政行政审判的基础程序,具体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和庭审。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必须进行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
庭审过程基本如下:开庭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读判决
3.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例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具体过程为: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4.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结合案例讲解行政诉讼的程序。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述
【理论知识点】
刑事诉讼的概念: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确定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讲解】
对于刑事诉讼,我们应该并不陌生,媒体、影视作品里多有涉及。
刑事诉讼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承担何种刑事责任问题。一个公民,即使自己远离犯罪,仍然可能因为受犯罪行为侵害、协助侦查或作为证人等与刑事诉讼发生关系。
【理论知识点】
刑事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讲解】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注:公诉人不是刑事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又可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则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分别举例释明)
【提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什么区别呢?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又有何不同呢?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刑事诉讼中被控诉一方在不同诉讼阶
段上的称谓,以起诉为界限,起诉前称犯罪嫌疑人,起诉后称被告人,之所以要做如此区分,是刑事诉讼科学性的要求,不是每个犯罪嫌疑人都必然会成为被告人的,还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我们都不能将其称之为罪犯,因为刑事诉讼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叫“无罪推定“,未经法院判决,不能确定任何人有罪。
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主要在于他们在诉讼中所要维护的权益代表方是不同的,诉讼代理人维护的是被害人一方的权益,辩护人所要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理论知识点】
刑事诉讼的管辖:
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刑事诉讼的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讲解】
1)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案件受理上的分工。
刑事案件的侦查应当是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
【PPT】(最多)
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比如非法拘禁、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这些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侦查。【PPT】(共性是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某犯罪人犯罪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PPT】(即自诉案件,如诽谤、侮辱罪)
(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讨论重婚罪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
2)简单解释审判管辖确定步骤: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理论知识点】
回避: 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对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办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可以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三种。
【讲解】
回避制度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案件的解决不应该包含有自己的利益在里面。
【提问】某要案被害人是法官公某某的前任女友,假设公某某能做到秉公审案,请问他还需要回避吗?
结合实例强调回避制度的法治意义。
【理论知识点】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讲解】
辩护制度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
以前听说过一句话:检验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不是看多数人,而是看少数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有人还说,还有一个更过硬的标准,就是看这个国家的“敌人”落到它的手里之后,权利有没有得到保护。辩护制度可以用来检验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一般来说,哪里有诉讼,哪里就有辩护,但有辩护不一定有辩护制度,封建社会就没有辩护制度,比如我国古代审案,被告人为自己辩护高呼“冤枉“的结果很可能得到的是五十大板,辩护制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产生的,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辩护制度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可以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是未成年人的,必须要有辩护人。
【PPT】
【问题研讨】假设辩护律师在执业中获悉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一些公安、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案情,是否要向公安司法机关举报?
【PPT】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
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PPT】
【经典导读】
永远不要责备一位律师将诉讼当做一场游戏,无论你如何以此指责一位法官。律师是自身超脱的,一个人若全身心投入到他人的困难之中,将这些困难采纳为自己的困难,则他将被这些困难吞没。他必须站在自身个性的高地上,不仅为了保护自己,还为了给他的当事人所想要的东西。
——【美】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法律过程导论》
【理论知识点】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讲解】
现代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制度已是家喻户晓,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却被又被忽视了。因为在大多数刑事诉讼中是检察机关在行使控诉权,这样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往往仅被视为证人,这会造成被害人的“第二次受害“,第一次是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第二次是在程序中被伤害。为了加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刑事诉讼代理制度就很有必要。
【理论知识点】
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和附带民事诉讼
【讲解】
(1)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PPT】 证据是诉讼之王,但证据的取得应当合法。最近,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刑讯逼供、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法庭不再采信,为此要求讯问的警察必须出庭作证,是我们前面介绍的赵作海案推动了这两个规定的出台,我们在此见证了制度的进步。
(2)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其方法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PPT】
(3)附带民事诉讼:须由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PPT】(举例说明)
(二)刑事诉讼的程序
【理论知识点】
刑事诉讼的程序:
立案
侦查
刑事起诉
刑事审判程序 (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程序
【讲解】
我国实行的是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模式。
【PPT】
刑事诉讼流程图
结合流程图讲解刑事诉讼程序。
热点问题有:侦查中的沉默权问题;死刑复核权问题等。(视时间是否允许而决定是否展开讨论)
四、我国的仲裁和调解制度
(一)仲裁概述
【理论知识点】
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讲解】
“仲”乃“居中”之义,所以“仲裁”即居中裁决之义。
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自愿性和民间性。(注:我们这里讲的仲裁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
自愿性体现在仲裁程序的启动必须以仲裁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在仲裁制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
民间性体现在仲裁机构不是国家机关,所以也无权以国家公权力来强制解决纠纷。仲裁机构之间也是平等的,无上下级之分。 具体而言,仲裁的特点是:
【PPT】
第一,仲裁的受理范围是只限于合同纠纷,或其它的财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二,仲裁必须由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三,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来处理自己的纠纷;
第四,仲裁的组成往往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以约定由
一个仲裁员,或三个仲裁员来仲裁,可以选定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主任来指定仲裁员;
第五,仲裁不公开 。只有当事人协议公开的才可以公开; 第六,仲裁实行一裁终决 。
以上归纳起来,仲裁的基本原则是:1)自愿原则,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是: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
(二)仲裁程序
【理论知识点】
仲裁程序:
申请与受理
仲裁审理
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讲解】
1、申请与受理 (1) 申请条件: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条件有仲裁协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受理答复时限:5日内
(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 仲裁审理。是仲裁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的活动。仲裁审理时仲裁审理的核
心环节
3、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三)调解制度
【理论知识点】
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
【讲解】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调解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一种活动。具体包括:
人民调解。是指诉讼外调解,是在人民委员会主持下,当事人协商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遵循的原则是:一是依法调解,如无相关法规,依据道德调解;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调解方法。
行政调解。也属于诉讼外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行政调解的类型有: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对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二是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纠纷进行调解;三是公安机关对部分治安和交通事故案件进行调解;四是婚姻登
记机关对婚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司法调解。是诉讼中调解,是指人民法院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特点是:方便快捷、灵活高效、对抗性弱、司法成本较低。
【问题研讨】 调解与社会和谐
【教学小结】:
本教案采取以现实或法律规定为切入点,以理论知识点为基本讲授单元,以案例和事例为佐证或支撑,以互动研讨为辅助方法、以多媒体展现方式的设计思路,在教学中获得了学生的认可和好评。
本教案设计理念是通过法律制度的讲解培养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即对法律制度的讲解不仅仅是介绍性的,而是引导同学探究法律制度后的历史合理性和现实合理性,比如,讲宪法的效力的最高性时选取了米兰达公告和孙志刚案这样中外两个典型实例来论证,可以让同学感受到宪法最高效力的真切性,从而消解仅将宪法视为宣言的观点。程序法律制度部分教案则先从分蛋糕故事正面引入对程序重要性的认识,接着以佘祥林、赵作海案反面论证轻程序的危害,想必能够在同学心里真正引起对法律程序问题的重视。在对具体程序法法律制度的讲解方面,本教案的亮点是精心设计了教学案例,比如用一个案例串讲了民事诉讼概念、管辖、当事人等制度,较好地化解了教学内容多与教学学时
有限的矛盾。
存在的不足在于本章的理论知识点和难点较多,引导启发同学思考、讨论也更需占用时间,所以有些在设计中的内容,在实际讲述中进行了适当压缩,这样就影响了深度和生动性。另外程序法中案例若能用视频来展现也会提升生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