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固定工作抚养费怎么算
孩子的抚养费是按照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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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离婚子女抚养费计算方法的解释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 标准是1、被扶抚 养人以患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根据《条例》规定确定被扶抚养人的标准有两项一是受患者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抚养二是没有劳动能力。 2、《条例》没有规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标准也没有说明是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还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第14条规定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当存在多个扶抚养义务人时医疗机构仅承担患者应承担的扶抚养费份额 。 抚养费的具体计算方法 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 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者被扶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47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离婚子女抚养费的规定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但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时间应 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第三十号法释作出如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指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和“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
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2、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 离婚子女抚养费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 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及给付 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 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信法网创始人吴革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投资研究生,擅长宪法、人权、律师制度、公司证券、知识产权、诉讼、仲裁等律师业务。
吴革律师现任职务
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会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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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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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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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固定工作抚养费怎么算
孩子的抚养费是按照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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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离婚子女抚养费计算方法的解释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 标准是1、被扶抚 养人以患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根据《条例》规定确定被扶抚养人的标准有两项一是受患者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抚养二是没有劳动能力。 2、《条例》没有规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标准也没有说明是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还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第14条规定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当存在多个扶抚养义务人时医疗机构仅承担患者应承担的扶抚养费份额 。 抚养费的具体计算方法 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 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者被扶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47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离婚子女抚养费的规定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但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时间应 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第三十号法释作出如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指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和“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
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2、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 离婚子女抚养费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 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及给付 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 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信法网创始人吴革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投资研究生,擅长宪法、人权、律师制度、公司证券、知识产权、诉讼、仲裁等律师业务。
吴革律师现任职务
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会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
中华海外联谊会理事;
北京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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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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