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干部职工考核细则

机关干部职工考核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08/6/27 18:01:00 信息发布:县发展和改革局

为客观准确地评价我委机关干部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切实搞好机关干部职工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一条

考核工作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及县委、县政府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为考核依据。

第二条

考核实行基数倒扣奖励计分法,即每个职工以100分为基数,按差错扣分和奖励扣分的办法,对全委干部职工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基数为100分,其中:(一)基本业务方面占65分;(二)工作作风方面占25分;(三)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方面占10分。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

(一)

基本业务工作方面:65分。能完成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和领导交办的日常工作任务,不扣分,得满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分(65分扣完为止):     1、 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每一项扣5分。

2、 因政策业务不熟悉,在工作中出现差错,造成影响的,每一次扣1-3分。

3、

在办理具体业务中对群众无故刁难、拖延、推诿不办受到投诉并经核实属实的,每一次扣5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分: 1、

鼓励积极采编发展工作信息,凡是被市发改委或其它市级部门采用的,每一篇加1分;被省发改委或其它省级部门采用的,每一篇加3分;被国家发改委或中央部门采用的,每一篇加5

分。委办公室以四篇为基数,其余股室无基数。

2、

被县委、县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每一次加1分;被市级主管部门表彰的先进个人,每一次加2分;被省级主管部门表彰的先进个人,每一次加3分;被国家部门表彰的,每一次加5分。

(二)

工作作风方面:25分。以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和委内各项规章制度为考核依据,未有违纪、违法、违规的,不扣分,计满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分(20分扣完为止):     1、 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分的,每一次扣10分。

2、

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受到委领导批评的,每一次扣1

分;在工作中私自违背发改委政策审批项目,一经发现属实的每次扣5分;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受到县委、县政府批评的,第一次扣10分,第二次停职检查。

3、 无故旷工的,每旷工一天扣2分;连续旷工15天,按公务员条例处理。

4、 迟到早退三次以上的,以后每次扣0.5分。     5、 不接受领导安排工作任务的,每一次扣2分。     6、 无故不参加委机关各种会议(含集体活动)的,每一次扣1分。

7、 其他违法违纪的,按实际情况经委领导班子认定后相应扣分。

(三)

学习方面:10分。以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改委政策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情况为考核依据,全面完成任务的,不扣分,计满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分(10分扣完为止):     1、

未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发改部门、委里规定的学习(含各类考试)任务的,每一次扣1分。

2、

理论联系实际,深入调查研究,调研文章被县级采用的加2分,市级加3分,省级加5分,国家级加20分。

3、 未完成各类学习中要求撰写心得体会文章任务的,每次扣1分。

4、 在委机关干部职工发改委政策法规和基本业务测验中不及格的,每一次扣2分。

第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或委领导班子在会议决定后以会议记录为准。

第六条 委办公室建立干部职工考核记载簿,对干部职工平常考核情况作好详细记载。

第七条 对职工考核加分或扣分,由考核小组认定后,记入考核记载簿。

第八条

委机关建立考核小组,由主任任组长,党组成员和办公室主任为成员,负责对全委干部职工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委机关考核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搞好干部职工考核等次的确定,按得分高低依次确定优秀等次人员,原则上不突破规定比例。

第十条 对因党纪、政纪、法纪而受到处分的人员,其考核等次的确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全委干部职工的年终工作目标奖按得分多少计发,委领导年终工作目标奖按平均数计发。     第十二条

委领导(指党政正副职)参照分管工作实绩和其德才表现,由全委干部职工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按照规定比例确定考核等次。

机关干部职工考核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08/6/27 18:01:00 信息发布:县发展和改革局

为客观准确地评价我委机关干部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切实搞好机关干部职工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一条

考核工作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及县委、县政府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为考核依据。

第二条

考核实行基数倒扣奖励计分法,即每个职工以100分为基数,按差错扣分和奖励扣分的办法,对全委干部职工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基数为100分,其中:(一)基本业务方面占65分;(二)工作作风方面占25分;(三)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方面占10分。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

(一)

基本业务工作方面:65分。能完成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和领导交办的日常工作任务,不扣分,得满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分(65分扣完为止):     1、 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每一项扣5分。

2、 因政策业务不熟悉,在工作中出现差错,造成影响的,每一次扣1-3分。

3、

在办理具体业务中对群众无故刁难、拖延、推诿不办受到投诉并经核实属实的,每一次扣5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分: 1、

鼓励积极采编发展工作信息,凡是被市发改委或其它市级部门采用的,每一篇加1分;被省发改委或其它省级部门采用的,每一篇加3分;被国家发改委或中央部门采用的,每一篇加5

分。委办公室以四篇为基数,其余股室无基数。

2、

被县委、县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每一次加1分;被市级主管部门表彰的先进个人,每一次加2分;被省级主管部门表彰的先进个人,每一次加3分;被国家部门表彰的,每一次加5分。

(二)

工作作风方面:25分。以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和委内各项规章制度为考核依据,未有违纪、违法、违规的,不扣分,计满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分(20分扣完为止):     1、 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分的,每一次扣10分。

2、

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受到委领导批评的,每一次扣1

分;在工作中私自违背发改委政策审批项目,一经发现属实的每次扣5分;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受到县委、县政府批评的,第一次扣10分,第二次停职检查。

3、 无故旷工的,每旷工一天扣2分;连续旷工15天,按公务员条例处理。

4、 迟到早退三次以上的,以后每次扣0.5分。     5、 不接受领导安排工作任务的,每一次扣2分。     6、 无故不参加委机关各种会议(含集体活动)的,每一次扣1分。

7、 其他违法违纪的,按实际情况经委领导班子认定后相应扣分。

(三)

学习方面:10分。以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改委政策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情况为考核依据,全面完成任务的,不扣分,计满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分(10分扣完为止):     1、

未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发改部门、委里规定的学习(含各类考试)任务的,每一次扣1分。

2、

理论联系实际,深入调查研究,调研文章被县级采用的加2分,市级加3分,省级加5分,国家级加20分。

3、 未完成各类学习中要求撰写心得体会文章任务的,每次扣1分。

4、 在委机关干部职工发改委政策法规和基本业务测验中不及格的,每一次扣2分。

第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或委领导班子在会议决定后以会议记录为准。

第六条 委办公室建立干部职工考核记载簿,对干部职工平常考核情况作好详细记载。

第七条 对职工考核加分或扣分,由考核小组认定后,记入考核记载簿。

第八条

委机关建立考核小组,由主任任组长,党组成员和办公室主任为成员,负责对全委干部职工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委机关考核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搞好干部职工考核等次的确定,按得分高低依次确定优秀等次人员,原则上不突破规定比例。

第十条 对因党纪、政纪、法纪而受到处分的人员,其考核等次的确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全委干部职工的年终工作目标奖按得分多少计发,委领导年终工作目标奖按平均数计发。     第十二条

委领导(指党政正副职)参照分管工作实绩和其德才表现,由全委干部职工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按照规定比例确定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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