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三、公司法的核心内容
(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四、公司的定义:依照公司法律规范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五、公司的法律特征
(1)合法性,资本、章程、机关。
(2)营利性
(3)独立性
六、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
(一)自然人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一人独资出资,独自经营,所营利润归自己享有,风险也由其独自承担。
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 对出资人不同。公司出资人2人以上,出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
资企业的出资人仅限于1个自然人。
(2) 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称为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3) 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公司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仅享有股权。作为出资财产一
旦投入公司,股东不能直接支配和使用,只能通过股权持有来控制或影响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对其出资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投入企业后可以支配和使用。
(4) 出资承担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或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经营风险
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对经营的一切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是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合伙人经营的组织体。
(1)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基于合伙协议。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3)出资人承担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以出资和认缴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自身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除合同约定除外。
(三)公司集团是多企业的一种联合,是集团性的企业。也称为“企业集团”。
设立企业集团的条件:
(1)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 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七、公司分类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独资公司,股东1人,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八、母公司,有时也称“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权或虽不足半数以上的股权但实际控制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
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对称概念,有时也称“附属公司”,是指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是公司组成部分,设立分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的特征:
(1) 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2)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3) 分公司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
(4) 分公司无自己独立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5) 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6) 分公司债务由总公司负债清偿。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1) 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无独立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子公司
相反。
(2) 分公司和子公司都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
在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必须将本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而以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无须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
九、上市公司,经批准,其股票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公开交易。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未获准上市交易,因而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三、公司法的核心内容
(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四、公司的定义:依照公司法律规范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五、公司的法律特征
(1)合法性,资本、章程、机关。
(2)营利性
(3)独立性
六、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
(一)自然人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一人独资出资,独自经营,所营利润归自己享有,风险也由其独自承担。
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 对出资人不同。公司出资人2人以上,出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
资企业的出资人仅限于1个自然人。
(2) 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称为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3) 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公司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仅享有股权。作为出资财产一
旦投入公司,股东不能直接支配和使用,只能通过股权持有来控制或影响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对其出资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投入企业后可以支配和使用。
(4) 出资承担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或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经营风险
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对经营的一切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是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合伙人经营的组织体。
(1)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基于合伙协议。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3)出资人承担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以出资和认缴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自身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除合同约定除外。
(三)公司集团是多企业的一种联合,是集团性的企业。也称为“企业集团”。
设立企业集团的条件:
(1)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 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七、公司分类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独资公司,股东1人,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八、母公司,有时也称“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权或虽不足半数以上的股权但实际控制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
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对称概念,有时也称“附属公司”,是指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是公司组成部分,设立分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的特征:
(1) 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2)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3) 分公司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
(4) 分公司无自己独立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5) 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6) 分公司债务由总公司负债清偿。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1) 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无独立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子公司
相反。
(2) 分公司和子公司都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
在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必须将本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而以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无须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
九、上市公司,经批准,其股票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公开交易。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未获准上市交易,因而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