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盗窃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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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竺!型!!

f叁塑坐垒金

对一起盗窃案的思考

渠国伟王理想

摘要本文以一起盗窃案为例,就对轻微的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作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中图分类号:D920.5一、案情介绍

2009年10月下旬,犯罪嫌疑人高某(1993年6月25日出生)在与被害人黄某一起玩耍期问,黄某从其家中拿来一张中国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当黄某在银行自动取款机用其持有的农村信用联社银行卡取款时,高某暗自记住黄建波的银行密码,并分别于当月27日、28日趁黄建波不备,将黄某的银行卡拿走,并在丰县中阳商城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4000元。

二、诉讼及解决过程

2010年3月9日,丰县公安局以丰公刑诉字(2010)56号起诉意见书移送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高某涉嫌盗窃一案,该院于2010年3月9日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第36条、第40条、第137条、第139条规定,于2010年3月10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于2010年3月19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案犯罪嫌疑人高某己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符合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有盗窃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他人信用卡且取走卡中现金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盗窃罪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但鉴于犯罪嫌疑人高某系未成年人,把握自己行为的能力欠缺;又系初犯,是丰县华山中学在校学生,其老师和同学一致认为高志远sF时表现不错,与同学的关系相处的也比较融洽,希望最好给高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另外高某幼年父亲去世,家庭条件比较困难,盗窃财物数额相对不大,案发后,及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高某的悔罪态度较好。综合全案情况来看,通过家庭沟通、学校教育、社区联系、派出所关注,对其道德修养、人生技能等方面给予各方面的关注,更能有效改造并预防其再次犯罪,促使其回归到正常的人生轨道。经过检委会研究,该院依据《丰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实施意见》对犯罪嫌疑人高某首次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三、案件评说

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十分普遍,近两年未成年人犯罪有高发的趋势,未成年人法律知识的缺乏、价值观处在不稳定期、家庭管理的不到位。学校教育管理的方式不当,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手段残忍、严重暴力犯罪倾向严重,团伙作案现象突出,城市未成年人犯罪率远远高于农村且财产犯罪不断增多等特点。如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这一棘手的问题是摆在司法机关面前一个重要的难题。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六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等八种行为除外),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

作者简介:渠国伟,王理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8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8401

者减轻处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犯罪的一个重要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

了三种不起诉的情形,即绝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相对不起诉——《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

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

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结合当前三项重点工作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有关附条件不起诉改革措施的精神,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检察委员会大胆创新,经过认真研讨、分析和论证,通过了《丰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实施意见》,并犯罪嫌疑人高志远首次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规定了半年的考察期,检察院、学校和家庭三方紧密结合,联合对高某进行监督和考察,考察期满根据高志远的考察情况再决定对其是否起诉。

检察机关要积极延伸办案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管理创新是动力。检察机关并不直接承担社会管理责任,但应该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对社会管理创新有所作为。一是要坚持以监督促管理。结合执法办案和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及时向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其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二是坚持结合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检察职能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违法犯罪青少年等特殊人群帮教管理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积极参与对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的整治;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结合办案加强法制宣传,积极预防和减少犯罪。三是坚持做好社会管理向检察机关检察触角的相关作。检察机关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政府、社区和相关社会组织的管理要求,切实抓好本单位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管理等社会管理向检察机关延伸的相关工作,实现自身规范有序管理,带动和推进社会管理。检察机关的社会管理创新是新时期应对检察工作的要求,是全面履行好检察职能的要求,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

高某是一个刚年满十六周岁的学生,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结合全案综合考虑,若直接对其提起公诉,则将对其造成很大的影响,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给了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其走向正确的成长道路。本案是一类案件的代表,对于这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刚条件不起诉是该院的一项大胆创新,这种创新是该院结合当前三项重点工作和本院检察实践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大胆尝试,这一创新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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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盗窃案的思考

渠国伟王理想

摘要本文以一起盗窃案为例,就对轻微的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作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中图分类号:D920.5一、案情介绍

2009年10月下旬,犯罪嫌疑人高某(1993年6月25日出生)在与被害人黄某一起玩耍期问,黄某从其家中拿来一张中国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当黄某在银行自动取款机用其持有的农村信用联社银行卡取款时,高某暗自记住黄建波的银行密码,并分别于当月27日、28日趁黄建波不备,将黄某的银行卡拿走,并在丰县中阳商城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4000元。

二、诉讼及解决过程

2010年3月9日,丰县公安局以丰公刑诉字(2010)56号起诉意见书移送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高某涉嫌盗窃一案,该院于2010年3月9日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第36条、第40条、第137条、第139条规定,于2010年3月10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于2010年3月19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案犯罪嫌疑人高某己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符合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有盗窃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他人信用卡且取走卡中现金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盗窃罪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但鉴于犯罪嫌疑人高某系未成年人,把握自己行为的能力欠缺;又系初犯,是丰县华山中学在校学生,其老师和同学一致认为高志远sF时表现不错,与同学的关系相处的也比较融洽,希望最好给高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另外高某幼年父亲去世,家庭条件比较困难,盗窃财物数额相对不大,案发后,及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高某的悔罪态度较好。综合全案情况来看,通过家庭沟通、学校教育、社区联系、派出所关注,对其道德修养、人生技能等方面给予各方面的关注,更能有效改造并预防其再次犯罪,促使其回归到正常的人生轨道。经过检委会研究,该院依据《丰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实施意见》对犯罪嫌疑人高某首次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三、案件评说

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十分普遍,近两年未成年人犯罪有高发的趋势,未成年人法律知识的缺乏、价值观处在不稳定期、家庭管理的不到位。学校教育管理的方式不当,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手段残忍、严重暴力犯罪倾向严重,团伙作案现象突出,城市未成年人犯罪率远远高于农村且财产犯罪不断增多等特点。如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这一棘手的问题是摆在司法机关面前一个重要的难题。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六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等八种行为除外),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

作者简介:渠国伟,王理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8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8401

者减轻处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犯罪的一个重要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

了三种不起诉的情形,即绝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相对不起诉——《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

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

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结合当前三项重点工作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有关附条件不起诉改革措施的精神,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检察委员会大胆创新,经过认真研讨、分析和论证,通过了《丰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实施意见》,并犯罪嫌疑人高志远首次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规定了半年的考察期,检察院、学校和家庭三方紧密结合,联合对高某进行监督和考察,考察期满根据高志远的考察情况再决定对其是否起诉。

检察机关要积极延伸办案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管理创新是动力。检察机关并不直接承担社会管理责任,但应该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对社会管理创新有所作为。一是要坚持以监督促管理。结合执法办案和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及时向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其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二是坚持结合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检察职能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违法犯罪青少年等特殊人群帮教管理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积极参与对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的整治;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结合办案加强法制宣传,积极预防和减少犯罪。三是坚持做好社会管理向检察机关检察触角的相关作。检察机关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政府、社区和相关社会组织的管理要求,切实抓好本单位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管理等社会管理向检察机关延伸的相关工作,实现自身规范有序管理,带动和推进社会管理。检察机关的社会管理创新是新时期应对检察工作的要求,是全面履行好检察职能的要求,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

高某是一个刚年满十六周岁的学生,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结合全案综合考虑,若直接对其提起公诉,则将对其造成很大的影响,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给了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其走向正确的成长道路。本案是一类案件的代表,对于这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刚条件不起诉是该院的一项大胆创新,这种创新是该院结合当前三项重点工作和本院检察实践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大胆尝试,这一创新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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