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规定

水利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规定

1、《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10条本条例第7条、第8条所列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4条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11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38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第12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其它特殊项目。

4、《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1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二)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三)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5、《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6条 招标工程范围:凡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或单项建筑物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都应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否则不得开工。小于以上投资限额的工程,是否招标,由建设单位决定,若不实行施工招标,亦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

6、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总〔2004〕511号)第4条第3条中规定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的;

(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水利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规定

1、《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10条本条例第7条、第8条所列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4条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11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38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第12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其它特殊项目。

4、《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1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二)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三)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5、《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6条 招标工程范围:凡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或单项建筑物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都应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否则不得开工。小于以上投资限额的工程,是否招标,由建设单位决定,若不实行施工招标,亦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

6、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总〔2004〕511号)第4条第3条中规定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的;

(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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