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伙企业解散事由
作者:雷志勇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
【摘要】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的解散制度加以了规定,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应有的作用。然而与之相关的解散事由存在法律规定的缺陷或缺少系统的理论研究。进一步研究、完善我国合伙企业解散法律事由,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合伙;解散事由;缺陷;完善
合伙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始终和贸易的兴旺、分散风险的要求联系在一起。在古罗马法中称为“合意契约”,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依据约定一起承担责任而为实现某一合法目的的结合体。在经济发展的迅速的今天,我国的合伙企业制度产生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对公民个人合伙和法人的合伙型联营的规定,这构成了我国合伙的主要内容,但未规定具体的合伙解散制度。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解散做了全面的规定。2007年6月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解散制度进一步进行了规定。然改动不大,只是对“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这条进行了修改,其他条款未有实质的进行修改。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需要对合伙解散事由制度进一步的加以研究。
一、合伙解散事由制度概述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已经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因合伙协议事由或者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停止企业的对外经营活动,对合伙企业所有合伙法律行为终止并对实体部分消灭。我国《合伙企业法》对解散事由、清算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事由是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及情形。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86条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88条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美国加拿大法律对解散事由的规定
美国的合伙解散制度主要是1914年美国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颁布的《统一合伙法》以及1916年通过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其中对解散事由做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通过当事人行为的解散
主要有1、协议。按照在合伙协议签定时约定的合伙关系终止日期进行解散。除非有修改或新的协议,否则按约定解散。2、开除。合伙由于合伙人之间协议授权开除某合伙人而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3、退伙。合伙人退伙常引起合伙的解散。4、转让。因合伙人不能接受可能不受欢迎得人加入而解散。
(二)法院命令解散
1、合伙人精神失常。合伙人被司法上宣布精神病或者心理不健康而被有关当局命令解散。2、合伙人无行为能力。某合伙人无法履行合伙合同条款规定之义务。3、不良行为。合伙人有不良行为导致企业不能成功经营,法院收到其他合伙人的声请后可以命令解散。4、无可行性。如果原赢利目的明显达不到,法院可发出解散令。
(三)法律规定的解散
1、合伙人死亡或精神失常。合伙人中有人死亡或永久性精神失常时,立即解散。2、破产。合伙人破产,合伙自动解散。3、非法。一旦合伙企业被法律宣布为非法则自动解散。4、战争。来自不同国家的合伙人发生战争则一般都解散。(四)解散通知的规定
在美国《合伙法》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合伙解散时应当发出解散通知。解散方式一般用邮寄方式发给企业的顾客和债主或者采用公开发表方式。无需通知的例外:合伙的解散由于法律的实施;由于司法令;隐名合伙人退休。
加拿大的《合伙法》来源于英国的《合伙法》。其中对解散的事由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协议约定。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自行约定解散的条件。一旦公告合伙解散,则即使原合伙人想继续使用原合伙的商号也是不允许的。(二)其他途径的解散。1、合伙人的死亡或破产将导致终结。2、索要合伙财产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的行为视为合伙的终止。3、为非法目的组成的合伙或者其目的的随后变为非法的则合伙自动解散。4、固定期限的终止。即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固定期限的到来即终止。5、合伙人不具有应有经营行为能力的。如果发现某合伙人在心理上或精神上不健全,或者该合伙人长期无行为能力经营合伙业务,其他合伙人可请求法院终止合伙。6、故意或持续违法合伙协议。如果某合伙人持续或者故意违反合伙协议或者其他合伙人不愿意再和他一起经营时,其他合伙人可以请求法律处理。7、法院命令解除。当法院发现合伙一直处于亏损经营状态或者法院出于公平和正义考虑可解散该合伙。8、合伙经营出现更大困难。在出现法律未顾及的非常情况下,必须用其他方法结束合伙协议,否则可能给合伙人经营带来更大困难。(三)解散公告。合伙协议里一般都有合伙人想让合伙解散都设定一个公告期。一旦提示公告,公告日期即为合伙解散日期。公报里的告示被认为是向
论合伙企业解散事由
作者:雷志勇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
【摘要】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的解散制度加以了规定,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应有的作用。然而与之相关的解散事由存在法律规定的缺陷或缺少系统的理论研究。进一步研究、完善我国合伙企业解散法律事由,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合伙;解散事由;缺陷;完善
合伙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始终和贸易的兴旺、分散风险的要求联系在一起。在古罗马法中称为“合意契约”,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依据约定一起承担责任而为实现某一合法目的的结合体。在经济发展的迅速的今天,我国的合伙企业制度产生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对公民个人合伙和法人的合伙型联营的规定,这构成了我国合伙的主要内容,但未规定具体的合伙解散制度。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解散做了全面的规定。2007年6月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解散制度进一步进行了规定。然改动不大,只是对“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这条进行了修改,其他条款未有实质的进行修改。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需要对合伙解散事由制度进一步的加以研究。
一、合伙解散事由制度概述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已经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因合伙协议事由或者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停止企业的对外经营活动,对合伙企业所有合伙法律行为终止并对实体部分消灭。我国《合伙企业法》对解散事由、清算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事由是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及情形。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86条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88条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美国加拿大法律对解散事由的规定
美国的合伙解散制度主要是1914年美国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颁布的《统一合伙法》以及1916年通过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其中对解散事由做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通过当事人行为的解散
主要有1、协议。按照在合伙协议签定时约定的合伙关系终止日期进行解散。除非有修改或新的协议,否则按约定解散。2、开除。合伙由于合伙人之间协议授权开除某合伙人而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3、退伙。合伙人退伙常引起合伙的解散。4、转让。因合伙人不能接受可能不受欢迎得人加入而解散。
(二)法院命令解散
1、合伙人精神失常。合伙人被司法上宣布精神病或者心理不健康而被有关当局命令解散。2、合伙人无行为能力。某合伙人无法履行合伙合同条款规定之义务。3、不良行为。合伙人有不良行为导致企业不能成功经营,法院收到其他合伙人的声请后可以命令解散。4、无可行性。如果原赢利目的明显达不到,法院可发出解散令。
(三)法律规定的解散
1、合伙人死亡或精神失常。合伙人中有人死亡或永久性精神失常时,立即解散。2、破产。合伙人破产,合伙自动解散。3、非法。一旦合伙企业被法律宣布为非法则自动解散。4、战争。来自不同国家的合伙人发生战争则一般都解散。(四)解散通知的规定
在美国《合伙法》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合伙解散时应当发出解散通知。解散方式一般用邮寄方式发给企业的顾客和债主或者采用公开发表方式。无需通知的例外:合伙的解散由于法律的实施;由于司法令;隐名合伙人退休。
加拿大的《合伙法》来源于英国的《合伙法》。其中对解散的事由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协议约定。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自行约定解散的条件。一旦公告合伙解散,则即使原合伙人想继续使用原合伙的商号也是不允许的。(二)其他途径的解散。1、合伙人的死亡或破产将导致终结。2、索要合伙财产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的行为视为合伙的终止。3、为非法目的组成的合伙或者其目的的随后变为非法的则合伙自动解散。4、固定期限的终止。即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固定期限的到来即终止。5、合伙人不具有应有经营行为能力的。如果发现某合伙人在心理上或精神上不健全,或者该合伙人长期无行为能力经营合伙业务,其他合伙人可请求法院终止合伙。6、故意或持续违法合伙协议。如果某合伙人持续或者故意违反合伙协议或者其他合伙人不愿意再和他一起经营时,其他合伙人可以请求法律处理。7、法院命令解除。当法院发现合伙一直处于亏损经营状态或者法院出于公平和正义考虑可解散该合伙。8、合伙经营出现更大困难。在出现法律未顾及的非常情况下,必须用其他方法结束合伙协议,否则可能给合伙人经营带来更大困难。(三)解散公告。合伙协议里一般都有合伙人想让合伙解散都设定一个公告期。一旦提示公告,公告日期即为合伙解散日期。公报里的告示被认为是向